成都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介绍
郭志辉、谢春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志辉、谢春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4【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58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小丽【审理法官】龙小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志辉;谢春茹【当事人】郭志辉谢春茹【当事人-个人】郭志辉谢春茹【代理律师/律所】张昌银四川及第(德阳)律师事务所;杨国鹏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昌银四川及第(德阳)律师事务所杨国鹏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昌银杨国鹏【代理律所】四川及第(德阳)律师事务所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郭志辉【被告】谢春茹【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郭志辉与谢春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首先,关于郭志辉主张2019年12月23日向张红霞转款40万元中的25万元,款项往来发生于郭志辉与张红霞之间,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张红霞向谢春茹转付了款项,故郭志辉主张向谢春茹出借了该笔款项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关于郭志辉于2020年11月16日向谢春茹转账100万元,2020年11月19日向谢春茹转账15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除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郭志辉主张出借给谢春茹的140万元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2019年12月23日郭志辉向张红霞转款40万元中的25万元。
二是2020年11月16日向谢春茹转账100万元。
三是2020年11月19日向谢春茹转账15万元。
郭志辉本人在二审中陈述,关于25万元,张红霞说她爸妈需要借钱做生意,我就把款项转给张红霞,让张红霞给她母亲25万元。
王涛、刘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涛、刘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6【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8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张映雪【审理法官】胡张映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涛;刘霞【当事人】王涛刘霞【当事人-个人】王涛刘霞【代理律师/律所】谢汶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苟明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吕佳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何小丽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汶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苟明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吕佳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何小丽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汶杉苟明来吕佳伦何小丽【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涛【被告】刘霞【本院观点】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的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明力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李国强、邓茹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国强、邓茹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28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红姚兰莫雪【审理法官】王卫红姚兰莫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国强;邓茹月;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国强邓茹月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国强邓茹月【当事人-公司】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国强;邓茹月【被告】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以上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李国强的主张,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5元,由李国强、邓茹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19:44:3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6月21日,金坤小贷公司(贷款人)与李国强、邓茹月(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约定金坤小贷公司向李国强、邓茹月出借借款金额3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借款用途为个人经营贷款,借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0.75%,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凭证记载起止日不一致时,以放款时借款凭证所载实际起止日期为准。
合同第十条约定,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如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息;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十五日。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具体还款金额、还款时间以还款计划为准,在每期还款日前,李国强、邓茹月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偿付应付款项。
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具体做些什么?

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具体做些什么?记者来到该中心时,距离正式开业已不到24小时。
登记中心负责人徐智潜和市金融办的分管领导正在各个登记柜台和入驻机构办公室作最后的检查,中心工作人员也在紧张忙碌,确认最后的服务流程和书面材料。
四家中介机构中,除了“人人贷”,其他三家即“宜信”、“速贷邦”和温州攀远经济信息咨询公司等已有员工在办公区域开始工作,“明天工作人员会全部到位。
”一位工作人员说。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化形式运营,其营业执照显示,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由鹿城区14家法人、8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经营范围涉及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
“中心相当于一个平台,为民间资金供求双方进行直接借贷交易提供登记、公证、评估等综合服务。
”徐智潜介绍,目前已入驻4家融资中介机构及相关配套服务机构,除了提供一个汇集和发布资金供求信息的平台以外,还要求进驻机构将已对接完成的借贷信息在中心统一登记备案,集中管理。
此外,已经在场外协商一致的民间借贷双方也可自愿来中心进行免费登记。
据了解,市民来到中心以后,需要先在柜台处填写个人信息表格,并由工作人员录入系统。
随后,市民可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自愿寻找合适的中介机构进行资金匹配。
目前,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分为成交登记和需求信息登记两种。
成交登记包括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企业的借贷,在提交相关借贷证明材料,完成审核后,即可在中心登记。
“以个人对个人为例,提交的借贷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件、银行汇款凭单、借款合同和中心的成交登记申请表。
”一名工作人员介绍。
除了成交登记,中心还为用户提供需求信息登记。
有资金出借或者借入需求,但暂未配对的客户,可自主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中介,由中介受理相关信息。
温州民间登记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统一规范的格式借款合同,且不收取费用。
“如果双方已经签订借款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经中心确认后,也可采取原借款合同。
”四家中介机构可提供哪些服务?“中介机构只是提供资金配对信息的服务,并不直接出借资金,更不能碰借贷双方的资金借此赚取息差。
张垒、陶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垒、陶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0【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23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审理法官】姚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垒;陶建平;李冉;袁冬来【当事人】张垒陶建平李冉袁冬来【当事人-个人】张垒陶建平李冉袁冬来【代理律师/律所】舒献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舒献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舒献【代理律所】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垒;袁冬来【被告】陶建平;李冉【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垒是否为案涉3万元借款的适格原告。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垒是否为案涉3万元借款的适格原告。
本院评述如下:首先,张垒持有陶建平、李冉作为借款人出具的借条、收条原件,其以出借人为名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
其次,根据本案一审已审查的事实,张垒在2020年10月16日从中国建设银行ATM取款3万元现金,同日,陶建平、李冉出具借款3万元的借条、收条,并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
虽然借条、收条上并未载明出借人,但借条、收条原件由张垒持有,并且其中载明的借款金额、方式以及日期与张垒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ATM取款记录、照片相吻合,陶建平后续也有通过微信转账向张垒归还部分款项,能够达到张垒系实际出借人的初步推定;同时,陶建平、李冉与第三人袁冬来提交的录音系陶建平与袁冬来单方形成,与张垒实际持有借条相矛盾,故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张垒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于尧、胡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尧、胡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59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正霞李婧杰魏云霞【审理法官】陈正霞李婧杰魏云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于尧;胡鑫;成都市总商会(金牛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于尧胡鑫成都市总商会(金牛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尧胡鑫【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总商会(金牛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杰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邹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杰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邹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杰邹维邱泽龙【代理律所】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尧;胡鑫【被告】成都市总商会(金牛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于尧、胡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尧、胡鑫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于尧、胡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于尧、胡鑫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上诉人于尧、胡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2:50:40于尧、胡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599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尧。
廖方彬、陈明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方彬、陈明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59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方彬;陈明慧;唐作银【当事人】廖方彬陈明慧唐作银【当事人-个人】廖方彬陈明慧唐作银【代理律师/律所】郭成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永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林洁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孙杰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成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永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林洁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孙杰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成刚关永强林洁孙杰【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廖方彬;陈明慧【被告】唐作银【本院观点】对唐作银提交证据1、2真实性予以确认,虽与本案借款无直接关联性,但证明思凯公司与廖方彬之间存在的代持股关系,思凯公司已将1350万元代持股款项支付给廖方彬,廖方彬为思凯公司代持的南充仁和春天公司的商品房已经开始预售。
由于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1.虽然陈春兰系唐作银妻子,但当时陈春兰也是思凯公司的法定代。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追认撤销违约金基本原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以上事实,有思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李德富、汤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德富、汤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53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审理法官】姚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德富;汤毅【当事人】李德富汤毅【当事人-个人】李德富汤毅【代理律师/律所】龚文韬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黄凌一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龚文韬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黄凌一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龚文韬黄凌一【代理律所】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德富【被告】汤毅【本院观点】1.谭丽本人未到庭,其手写部分是否系谭丽本人书写不能核实,即使系谭丽本人书写,也不能仅凭谭丽单方陈述认定汤毅、严某、宋军在毛楠村砂岩矿存在合伙关系,谭丽向汤毅转款不能证明汤毅、严某、宋军是合伙关系;2.证据2真实性予以确认,因金钱系种类物,不能仅凭合作协议约定李德富尾号为3079的卡号与汤毅转款100万元的收款账号一致,就认定系同一笔款项;3.刘超、何安均本人未到庭,情况说明真实性不能确认,本院不予采纳;4.宋军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公证处公证,系由其本人出具,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与汤毅、严某、宋军在毛楠村砂岩矿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由其单方陈述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传来证据本证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汤毅与李德富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汤毅向李德富转款100万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成立背景
按照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善待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要求,根据我市2012年3月出台的《成都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意见》(成办发[2012]14号)文件和2013年1月市委经济工作会提出的“做大做强东大街民间金融”的指示精神,在借鉴国内发达地区发展民间金融经验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控股、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仓储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备案登记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等新兴金融服务机构”,由成都市工商联牵头成立了成都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
1、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一是为融资中介机构和配套服务机构提供工作场所,信息登记与发布、信用管理、备案登记等服务;二是对入驻的融资中介机构和配套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三是及时发布民间融资价格信息,推动形成“成都指数”;四是组建民间借贷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2、融资中介机构。
帮助资金供需双方寻找资金配对信
息并撮合;协助资金借出方对资金需求方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跟踪监控资金流向。
3、配套服务机构。
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公证、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银行机构为民间借贷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运作模式
发展目标
为加强民间借贷监测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通过聚集民间资金健康规范发展,通过引入配套的中介、咨询及征信查询、信息对接等服务,搭建高效投融资服务平台,重点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有效激发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促进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方法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