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201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产权及保护企业家权益、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刑民交叉案件裁判规则,防止办案机关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201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共同主办的第十九期“案例大讲坛”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举行。
大讲坛发布了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有参考和指导意义的系列典型案例。
一、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二、李晶诉温颜擎、邢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三、潘强与金卿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四、叶文宇、毛福林等涉嫌骗取贷款案五、洪聪聪诉曹正林、杨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六、徐盼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案六大典型案例01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案外人杨一、黄建、崔杨、李旗等分别与谷物公司、俸旗公司签订《欠款确认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等,将其对谷物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俸旗公司。
2014年6月4日,俸旗公司(质权人)与谷物公司(出质人)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约定谷物公司以自有玉米145400吨作价3亿元人民币提供质押担保,用以担保前述借款本息的履行。
同日,俸旗公司(质权人)、谷物公司(出质人)、辽宁储运公司(监管人)共同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后辽宁储运公司向俸旗公司出具了《收到质物通知书》,明确告知已收到质押物145400吨玉米。
6月9日,辽宁储运公司收取了150万元监管费。
2014年7月,因谷物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俸旗公司按《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行使质权并出具《放货通知书》,要求辽宁储运公司办理对质押物145400吨玉米的提货手续,但辽宁储运公司未能向俸旗公司提供质押物。
李贵全,梁君定,余娟等与宋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贵全,梁君定,余娟等与宋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陕07民终8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舒胜王潇浴曹建祥【审理法官】舒胜王潇浴曹建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君定;张玲;李贵全;余娟;宋某某【当事人】梁君定张玲李贵全余娟宋某某【当事人-个人】梁君定张玲李贵全余娟宋某某【代理律师/律所】张晖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黄维荟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晖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黄维荟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晖黄维荟【代理律所】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君定;张玲;李贵全;余娟【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25:52李贵全,梁君定,余娟等与宋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7民终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君定,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对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对面,系梁君定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晖,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维荟,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全,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5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与XX路XX小区某某楼803。
债务法律故事案例真实(3篇)

第1篇故事背景:某沿海城市,经济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的盛行。
在这个城市里,有一个名叫张明的年轻人,他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卷入了一场债务纠纷。
一、债务的起源张明,一个普通的上班族,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
他性格开朗,人缘好,但生活并不富裕。
2018年,张明的表哥王强找到他,希望他能帮忙周转一下资金。
王强说,他急需20万元用于扩大自己的服装生意,但手头紧张,希望张明能借给他,并表示不久后就会归还。
张明知道王强是个可靠的人,而且这笔钱对他来说也不是很大的负担,于是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他将自己的积蓄和信用卡额度全部借给了王强,共计20万元。
二、债务的演变转眼间,一年过去了,王强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
张明催促了几次,但王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明有些着急,但他还是相信王强会还钱。
又过了一段时间,王强突然失踪了。
张明这才发现,自己被王强骗了。
原来,王强根本就没有扩大生意的打算,他只是想利用张明的信任,骗取钱财。
张明这才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一场债务纠纷。
三、债务的解决张明在悲痛之余,决定依法维权。
他收集了和王强之间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王强承认了自己骗取张明借款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归还全部款项。
然而,当法院判决王强归还20万元借款时,王强却消失了。
张明再次陷入困境。
他无法联系到王强,也无法追回借款。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张明想到了找律师求助。
律师告诉张明,虽然王强已经消失,但他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借款。
律师建议张明,可以先尝试联系王强的家人和朋友,看是否能找到王强的线索。
同时,律师还建议张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协助追查王强的下落。
张明按照律师的建议,开始了艰难的追债之路。
他联系了王强的家人和朋友,但都没有找到王强的踪迹。
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张明终于找到了王强的下落。
原来,王强在骗取张明借款后,逃到了外地。
公安机关将他抓获,并将其移交给了当地法院。
郑雅丹、梁诗慧与李俊明、梁文勇、温运琴、柯亚金、李沛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郑雅丹、梁诗慧与李俊明、梁文勇、温运琴、柯亚金、李沛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春何陈琪奕赖慧嫦【审理法官】陈春何陈琪奕赖慧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雅丹;梁诗慧;李俊明;梁文勇;柯亚金;李沛璋;温运琴【当事人】郑雅丹梁诗慧李俊明梁文勇柯亚金李沛璋温运琴【当事人-个人】郑雅丹梁诗慧李俊明梁文勇柯亚金李沛璋温运琴【代理律师/律所】谢立传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许耀超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立传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许耀超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立传许耀超【代理律所】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雅丹;梁诗慧;柯亚金;李沛璋;温运琴【被告】李俊明;梁文勇【本院观点】上诉人梁诗慧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郑雅丹应否对涉案中的9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郑雅丹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其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存折以及存折密码属于其个人所有,应由其个人保管和使用,故郑雅丹上诉称其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到90万元借款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郑雅丹应否对涉案中的9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郑雅丹上诉称其个人身份证、其名下接收涉案90万元借款的银行存折以及该存折的密码均由梁文勇保管使用,其对存折中收到的90万元借款并不知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讲堂详细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剖析,帮助大家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二、案件简介2018年,我国某知名品牌服装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其注册商标的服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这些假冒服装由某服装厂(以下简称“被告”)生产、销售。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服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同,且在相同商品上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2.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服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例分析1.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品牌的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这提醒广大企业,要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严肃态度,也提醒广大企业,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六、法律建议1.企业应加强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痕迹案件解析之模糊指纹鉴定

法治天地作者单位:王小怡,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痕迹案件解析之模糊指纹鉴定王小怡 摘要:指纹鉴定的两大基石是人各不同和终身不变规律。
模糊指纹鉴定是痕迹鉴定中的难点,识别模糊指纹的特征是案件能够解决的前提。
本文从实际案例入手,分析了待检指纹系模糊指纹的特征组合,分步骤的提出问题,依据指纹的屈肌褶纹和皱纹组合特征,顺利地完成了案件鉴定,并且得到法院的采纳。
该案引出了几点检案体会,以求进步。
关键词:人各不同;终身不变;屈肌褶纹;皱纹;模糊指印痕迹鉴定是司法鉴定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审判中经常遇到的鉴定类别,对证明案件事实、判明案件真相起着关键作用。
合同、借据等文件上捺印指纹,法律文书签章处落款处留下指纹,传统社会交往中人们喜欢在重要文书上留下自己的手指印,人们信任存在指印的文件,并经常以指印作为文件真实性的保障措施,指纹鉴定因此成为社会机构的重要工作业务。
虽然痕迹鉴定案件的委托数量众多,但是,退案率也是居高不下,究其原因,系可疑文件上的指纹条件不好,或者纹线残缺,或者纹线模糊无法分辨……换句话说,民商事、刑事案件中文件上的指纹印迹因其捺印条件不佳,导致其无法进行有效的检验和甄别。
文件上模糊指纹鉴别一直是指纹鉴定的难点。
一、指纹鉴定理论基础指纹是人类生物遗传表现之一,其遗传特点和遗传规律每个人都不相同且保持终身不变。
司法鉴定学界公认这两大规律是指纹学的两大基石,是指纹学能够进行个体识别的基础,即人各不同、终身不变规律。
人各不同规律是指纹的特殊性表现,是由个体的DNA遗传密码所决定的,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依据,是区别人与人之间的本质不同特征之一,其在形态学上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层是指乳突纹线组成的指纹整体形态;第二层是指组成整体纹线的单一线条的具体特征及形态,例如纹线的方向、长短、位置、粗细等;第三层是指纹线相互间的位置关系、数量关系、距离关系、空间关系及其构成的整体特殊性,不可复制性。
整体特殊性,在社会和人类群体中有如下几层表现意义,社会人类群体中,每个人的指纹都不相同;其次,相同手指部位,不同手指部位,指纹的纹线特征和特征各不相同;同对夫妻所生的子女,指纹各不相同;基因相同的双胞胎,受生活环境、工作、个人经历等因素影响,指纹的差异仍然存在。
任桂广与李泽坤、梁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任桂广与李泽坤、梁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2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美健陈文唐铭焕【审理法官】何美健陈文唐铭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桂广;李泽坤;梁丽贞【当事人】任桂广李泽坤梁丽贞【当事人-个人】任桂广李泽坤梁丽贞【代理律师/律所】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周腾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周腾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祥宝梁楚雯周腾【代理律所】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任桂广【被告】李泽坤;梁丽贞【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欺诈追认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争议的问题作如下分析: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约定。
经审查,双方在《借款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借款本金70万元由任桂广在高明区更合镇政府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2011年8月31日前)先予返还,两年内还清利息总额50万元。
因双方约定的是一个确定的利息,该利息并未随本金的减少而减少,与一般借款关系中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不同,可见双方关于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约定并不明确,且任桂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按《借款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期限还款,任桂广在其后重新出具的《借款借据》《续期借款借据》均无法体现其向李泽坤支付的款项是偿还借款本金。
因此,任桂广主张其偿还的款项均为偿还借款本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李亮与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亮与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32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作化陈丽芳郭继光【审理法官】王作化陈丽芳郭继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亮;王永红【当事人】李亮王永红【当事人-个人】李亮王永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亮【被告】王永红【本院观点】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申请再审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中,李亮、王永红合作对外借款可能涉嫌犯罪,一审判决据此认定相关事实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并无不当。
综上,李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0:49:5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根据李亮、王永红在(2016)苏0204民初1159号、(2018)苏0213民再4号、(2016)苏0211民初4850号、(2017)苏02民终5262号及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显示,李亮、王永红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双方合作或单独以车辆质押、车辆抵押(装GPS)、融资租赁车辆等形式对外放贷,涉及到夏某某、顾某某、潘某、王某2、张某某、鲁某、李某某、赵某某、马某某、杨某、王某3、王某、陆某1、钱某某、蔡某、邵某、华某某、陆某2、孙某某、徐某等多名借款人,借贷过程中存在高砍头息、根据定位将借款人车辆开回并变卖等情形,且涉及金额较大。
梁智辉与梁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梁智辉与梁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45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智辉;梁永明【当事人】梁智辉梁永明【当事人-个人】梁智辉梁永明【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张筠若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张筠若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志君张筠若【代理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智辉【被告】梁永明【本院观点】梁永明以梁智辉2017年5月4日《借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梁智辉2017年5月4日向梁永明出具《借据》所称“因生意周转需要借到梁永明人民币430000元"实为梁智辉、梁永明在境外投资所发生的事实,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梁永明交付人民币430000元给梁智辉。
二审期间,梁永明要求二审变更案由对境外投资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予以审理,但梁永明主张境外投资的凭证已交给梁智辉,梁永明无法提供。
梁智辉主张并无收到梁永明的投资凭证,境外投资还有其他自然人参与,梁永明不是直接参与者,不同意二审对境外投资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予以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梁永明以梁智辉2017年5月4日《借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梁天生与李杨俊、李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梁天生与李杨俊、李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14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春梅黎景欣刘邦中【审理法官】吴春梅黎景欣刘邦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天生;李杨俊;李嘉豪【当事人】梁天生李杨俊李嘉豪【当事人-个人】梁天生李杨俊李嘉豪【代理律师/律所】余惠玲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伍锦燕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康健天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惠玲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伍锦燕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康健天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惠玲伍锦燕康健天【代理律所】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天生【被告】李杨俊;李嘉豪【本院观点】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借款1250000元是否约定利息。
梁天生提交了两份《借条》以主张李杨俊于2014年6月7日尚欠其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利息1200000元,并认为该两份《借条》是双方对此前多次借款关系的结算确认,其中1200000元的《借条》实际上是双方对此前借款本金1250000元在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产生的利息以“分红金”的方式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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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肖志勇湖南省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
拟证明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被告梁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具有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梁某某所欠原告李某某的借款立有借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被告梁某某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梁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15 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梁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15 000元共计45 000元。
限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5 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颖
代理审判员赵顺喜
人民陪审员刘皆兰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聂金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