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成立民间借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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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的历史发展

借贷的历史发展

中国“借贷”历史中国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从古至今已有三千多年的发展历史。

最初中国的借贷发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最开始的借贷方式——农业贷款和高利贷。

农业贷款:是指农民在农作物青黄不接的时候,贷给贫困农民衣食钱财以维持生活,让农民能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

再到夏收、秋收以后,农民还本付利息。

这样做不但能让国家从中增加国库存量,同时还能解决贫困农民的困乏。

高利贷:公元前300年,孟尝君在自己的封邑薛地放债取息,作为奉养三千门客的财源。

有一年,薛地歉收,很多人没交利息,他派人催收,仍“得息钱十万”,可见放债的规模已经相当大。

借贷历史从战国时期发展至唐朝,这个在中国历史是最为强盛的王朝,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都是很发达的。

随着商业的繁荣,都城长安的西市形成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

西市面积约1平方公里,遍布各种店铺和作坊,其中借贷机构提供各种借贷服务,有提供抵押借贷的质库,有提供普通借贷的公廊,有收受存款或提供保管便利的柜坊和各种商店。

现代的借贷业务形式,在当时都已经产生。

在唐朝放款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信用放款和抵押放款。

信用放款:指的是南北朝时开始的举贷,是指当时比较富裕的,家中有积蓄的人,官府给予印章历法,进行举贷放款,从而获得利息,赚取更多的金钱。

抵押放款:指的最常见当铺,在唐朝时称之为质库。

唐代对于借贷活动的利率有所限制,虽然允许上下浮动,但对于复利始终是禁止的。

借贷发展至宋朝,这个传统农业、手工业、商业、交通空气繁荣的时代,高利贷活动进入猖獗时代。

从乡村到城市,从偏远州县到首善之区,到处都是高利贷活动的场所,到处都有高利贷者的足迹。

由于是厚利之所在,不论是官府和官员,还是寺观和僧道,无不放债取利,从事这项活动。

至于以典质为专业的“库户”、“钱民”,在高利贷的经营中就更加活跃了。

信用形式:表现为借贷、质、押、典当、赊买赊卖、预付款等多元形式。

借贷分为货币借贷和财物借贷两大类,进一步有政府借贷和私人借贷之分。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模式创新研究——以温州为例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模式创新研究——以温州为例
中共浙江 省委 党校 学报 2 0 1 3年 第 3期
小额贷 款 公 司融 资模 式 创新 研 究
以温州 为 例
口 王 钢 夏 谊
摘要 : 小 额贷 款 是 为 农村 地 区 中低 收入 阶 层提 供 小额 度 的持 续的 信 贷服 务 的 一种 制度 设
计。我 国自 1 9 9 4年开展 小额贷款试点以来, 为“ 三农” 发展做 出了巨大贡献。但 小额贷款公 司 “ 公 司制企业” 的身份 , 使其融资渠道受到极大限制 , 并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最大的瓶 颈因 素 。抓 住 温 州市金 融综合 改 革试验 区的机遇 , 创 新制度 设 计和 融 资方 式 , 建立“ 温 州市 小额贷款
星期的储蓄历史 , 并在贷款期间持续交纳; 贷款规模
从1 0 0 —3 O 0 美元不等 , 贷款期 限有半年、 一年两种 , 借款人从得到贷款后的方式 , 并得 到迅速推广, 不管上述哪种模式, 都有其与其他传统
金融服务不同的特点 : 一是以穷人为对象 , 实行小额 信贷 ; 二是 以自愿为原则 , 建立穷人 自己的组织和相 应的运行机制 ; 三是 以政府支持为前提 , 以非政府组 织( N G O ) 为主体 , 建 立市场化经营 的组织体系; 四 是配套开展吸收存款、 办理保险 、 选择发展项 目、 进
小额贷款( M i c r o i f n a n c e ) 起源于二十世纪 6 0 年代 末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穆德 ・ 尤努斯教授的小 额贷款试验, 后来在非洲、 亚洲、 拉丁美洲、 加拿大乃至 美国等广大区域 内迅速发展 , 成为农村提供系统性金 融服务的可持续的制度体系①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财 政转移支付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式 , 有效改变了 传统 的“ 输血式 ” 扶贫为“ 造血式 ” 扶贫。 本文 以温州市为例 , 针对小额贷款 目前发展存 在的贷款规模制约、 流动性不够等问题 , 探索建立小 额 贷款 中心 , 以“ 小 贷 的小 贷 ” 方式 , 解 决 小 额 贷 款

温州民间信贷危机下财务危机预警模型类型浅议

温州民间信贷危机下财务危机预警模型类型浅议

197X + .32 4 046X 指 标依 次是 : 期末 净营运资 本 .21 3 o00X + .91 5 / 资产总额、期末留存收益/资产总额、 (税后净利润 折旧)/ 平 均总负债、期末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 期末总负债、 (税后净利
润 利息 折旧)/ 平均总资产; ( ≤0啷 4 F . 发生严重财务危机,F> 024 .7财务 良好); 莫 型加入现金流量变量,弥补了Z 模型的不足 ; 实用于所有的公司。 ()多元逻辑回归分析模型。0 】 n 90_96 5 h9 在17-17年对 15 0 0家破 产公司,运用规模、资本结构、业绩和当前的变现能力进行分析。
Z j=p +p1 j + 0 Xl …+ p Ⅺ k ,Mj= / ( 1 e i 中 ,Z代 1 十 _ )式 _y j 表第 j 家企业是否发生财务危机 , = 或1唠 示财务正常企业,1 j , 代 表财务危机企业,;X l表示第j 家企业的第k 个财务比率 ,Mj 所估
危 机 进 行 提 前 预 测 势 在 必 行 。 本 文 首 先 介 绍 温 州 信 贷 危 机 的 原 因 , 并 指 出 信 贷 危 机 预 誓模 型 与 信 贷 危 机 的 关 系及 财 务 危 机 预 警 模 型 的 必 要 性 ,并 对 财 务危 机模 型 进 行 说 明 ,最 后 总 结 出财 务危 机 预 警模 型 , 以供 信 贷 机 构 对 财 务 风 险预 测 进 行 参 考 。 关 键 词 : 州 ;信 贷 危 机 ; 财 务危 机 模 型 温
二 、财务预警模型介绍
自16年国外 拙 96 v唾001 e 2o年的陈文浩与郭丽红有很多关于 财务危机的说法。大体上对财务危机认识,是指无力按期偿还到期 债务 、利息 、股利 ,严重的就是破产 、重整等。因此 ,财务危机提 前预测 ,对于信贷机构管理而言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作用 。国外学 者对财务危机预警模型研究有相当长的历史 ,而国内学者是在 国外 学者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和拓展陛研究 。根据财务危机预警模型的分 类有很多种 ,本文是针 ( 一)国外研究的分类 1 、统计 方法 ()一元判别法 。B Av I 15- 94 - 5家企业研究得 1 E E 94 16f 对18 在 出,用3个财务指标进行分析;结果是现金流量 / 务总 O 债 额指标最好 9%,其次是现金流] 债务总额、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指标也 0 垦/ 是 比较有效的8%;特点是操作简单,但企业的财务受很多种因素 0 影响,这种方法不能全面解释企业的财务状况;现在不常用。 ( )多 元判 别模 型z 型 。Al n 1 7 -1 7 年运 用 2 模 t ma 在 9 0 9 3 Z .X1 .X + .X + . +1O 指标依次是对流动资金/ =I2 +14 2 33 3 06 X4 .X5 总 资产 、盈利留存/ 总资产、息税前利润与总资产的比率、股票市价/ 总负债、销售/ 总资产 ,进行分析 ;结果 ( <18破产可能性大 , Z .1 18 ≤Z .9 .1 ≤29破产不确定,29 <z .9 破产可能性小)预测年年内精 确率到达8 ,一年内高达9 ;主要是短期预测, 目 . 数据服从正态 分布和风 总体协方差阵相等 ,数据较难收集 ;适用于上市公司。 ( )Z 3 的修正模型。有人运用Z O7 7 + .4 + .0 X = .1x1 0 87 3 17 3 + .2 X + .9 X 。其 中相 比多元判别模型z 040 4 0 9 8 5 模型指标。X 是股 4 东权益/ 负债 ;结果是 ( 总 Z≤12 .破产概率大 ,12 <29 . <Z .不确 定 ,2 9 破产概率小 ),特点和多元判断逻辑一样 ;适用于所 .≤Z 有 的 公司 。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_0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_0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是温州实施金融改革试验区以来的在立法方面取得的成果,也是目前国内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无上位立法的背景下,结合过去一年金改取得的民间融资管理经验,首创了大额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制度;实行民间融资管理机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

但从内容上看,它没能彻底解决我国金融行政管理体制与非法集资界定的冲突及民间融资利率上限规定的难题。

建议设立温州市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增设涉温地区登记备案制度,并将民间融资利率上限与温州市经济水平相结合。

标签: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备案民间融资利率一、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的立法现状2012年3月国务院将温州设为首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一,并且确定了金改的十二项任务,其中明确将“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列为十二项任务之首。

①浙江省政府对应出台12条实施细则,在上述背景下,《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得以立项,并于2012年11月制定完成,并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其列入了浙江省2013年度立法二类计划立法项目,从而使其具备了提交人大会议投票表决的资格。

条例(草案)在体例篇章上涉及总则、民间借贷、私募融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117条。

②如果条例草案顺利通过人大投票表决,届时,在无国家级和省级民间融资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就将形成以《条例》为专门、直接依据,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国12条)、《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2011年8月)、《温州金融综改试验区12条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为间接依据的法律规范体系。

据温州市官方统计,全市现有民间资金8000多亿至1万亿左右,并且每年以14%的速度递增,大体相当于温州市2012年全年GDP的2.7倍之多。

宋洁、陈继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洁、陈继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洁、陈继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21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兴兵曾庆建李劼【审理法官】高兴兵曾庆建李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洁;陈继珍;李春奇;邱君光【当事人】宋洁陈继珍李春奇邱君光【当事人-个人】宋洁陈继珍李春奇邱君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洁【被告】陈继珍;李春奇;邱君光【本院观点】根据诉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讨本案借款时,借款人应承担因此所发生的催讨费用及与此相关的律师费等。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诉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讨本案借款时,借款人应承担因此所发生的催讨费用及与此相关的律师费等。

现陈继珍、李春奇、邱君光依据该合同约定主张宋洁承担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且一审法院已调低律师费用金额,作出有利于宋洁的处理,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是针对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律师费不属于该规则调整范围,宋洁据此主张无需承担律师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宋洁关于抵押物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查封,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以及本案存在砍头息和手续费的上诉理由,与其上诉请求无关,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反思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反思
21 0 2年第 2期 双 月刊
中 共 宁 波 市 委 党 校 学 报
J 瓜 NAI 0F THE fR 0I , P TY CHOOL C N GBO S OF CP
No2 2 1 ., 0 2 Bi o tl m n hy
( 3卷 ・ 第 4 总第 16 8 期)
参 与这些借贷 活动的人 , 本来资金实 力雄厚 , 抗 风 险能力强, 即使 出现 问题 对 一 般 老 百姓 的 生活 也 不 会 有 太 大 的 影 响 。 反 , 于 严 厉 的 金 融 政 相 过 策, 看似 降低 了社会风险 , 以牺牲经 济活力 为 却 代 价 。 别 是现 行 的 金 融 特 许 政 策 , 成 了我 国 特 造
( 一)当前 温 州 民 间借 贷 的主要 形 态
( 温州 民间借 贷 的利 率 分 析 二)
人们对温州 民间借贷 的利 率有很多种说法 ,
有 说 月 息 3分 、 , 说 月 息 1 、 角 5的 , 5分 有 角 1 不

而足 。 事实 上 , 改革开放 3 多年 以来 , 州 民 0 温
的总爆发。温州是改革 的先行者 , 温州遇到的问题 , 其他地方迟早也会发生。 I 词】 关键 温州; 民间借 贷; 金融 自由
【 中图分类号】 8 23 F 3. 9
【 文献标识硼 A
I 文章编 号】10 .4 9 2 1 )20 0 -3 0 84 7 ( 02 0 -1 30 .

13 0
内部制约机制 , 借贷双方对利率高低及风 险大小 都 很清 楚, 高利 率必然伴随着高风 险 , 同的选 不
择 体 现 了 人 们 的不 同 嗜好 以及 对 风 险 的 承 受 能
力。

李绍准、冯志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绍准、冯志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绍准、冯志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27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兴兵李洁胡淑丽【审理法官】高兴兵李洁胡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绍准;冯志崇【当事人】李绍准冯志崇【当事人-个人】李绍准冯志崇【代理律师/律所】汤恭致浙江杭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恭致浙江杭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恭致【代理律所】浙江杭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绍准【被告】冯志崇【本院观点】冯志崇提供的证据与涉案借条内容以及李绍准后续27.9万元款项支付事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回避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本案中,冯志崇持有李绍准于2011年3月26日出具的借条,借条明确载明李绍准借到冯志崇90万元,再结合冯志崇另持有案外人李某同日出具的76.3万元借条复印件、李绍准在借条出具后多次向冯志崇支付款项、李某于2013年4月9日确认为李绍准欠冯志崇余款提供担保等事实,冯志崇所述冯志崇、李绍准、李某三方一致确认2010年10月12日冯志崇支付给李某的150万元借款由李绍准承担其中90万元债务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一审判决李绍准向冯志崇偿还借款剩余本息,并无不当。

李绍准上诉主张冯志崇并未实际支付款项、借条出具之后的打款系冯志崇向李绍准的借款,缺乏确凿的事实依据,不足以推翻借条所载内容,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方向——对温州民间借贷风波所暴露的金融体制弊端的思考

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方向——对温州民间借贷风波所暴露的金融体制弊端的思考
的企业可以通过一些途径进行“ 制度套利”即用较低成本获得的资金 , , 用于体制外 的高收益借贷。 要解决
这一 问题, 首先需要宏观环境回归正常, 然后再解决金融体制内的一些弊中图分类 号 :F 3 . 821 文 献标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7— 9 82 1 )30 3— 5 62 3 8 (02 0 —0 5 0
贷。 温州 民间借贷 利率 已超过 历史最 高 值 ,0 1 9月份 , 21 年 月息 已达 3 ~6分 , 的高达 1角 , 有 甚至 达到 1 . 5 角, 年化率 高达 10 然 而 , 8 %。 民间借 贷高 利润 率却 与温州 企业 低 回报 甚 至亏本 形成 强烈 的反差 。 州市 经 温
业利 润率 已低 于贷 款 利率 。不 少没 能获得 银行 信贷 的 中小企业 , 时改 由 民问借 款 已是饮 鸩止 渴 。 目前 , 此 温州 龙湾 区 的借 贷链 裂痕 正逐渐 扩大 , 口也 开始显 现 。预计 随着时 间 的推 移 , 缺 一大批 因借贷 链 断裂而 导
致 的事件将 陆续 上演 , 如果 有关 方面 不能及 时 出 台措施 , 州今 年还将 有 四成 企业 面 临关停 或者 倒 闭。 温 温 州 资金开 始撤 离香港 股市 。过 去几年 , 不少 中 国大 陆资金特 别是 所谓 的“ 州 睇 ( 楼 团 ” 都会趁 温 看) , 国庆黄 金 周假期 到香港 购 买房子 , 成为香港 楼 市重要 资金 来源 之一 。随着 中 国政府 不断 收紧银 根 , 陆 并 大
收 稿 日期 :0 1 1 — 5 2 1 - 2 1
基金项 目: 教育部人文项 目( 编号 l Y CH 5) ; 1J Z 1 1) 河南省教育厅 自然科学项 目( 编号: 0 12 0 3 ) 2 1B 10 2 。 作者简介: 高 霞 (9 0 ) 女 , 州 航 空 工业 管理 学 院讲 师 , 士 。 18 一 , 郑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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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成立民间借贷中心
从温州鹿城区瓯江路往东明路上开,尚需费一些周折,才能找到这家门牌被红布掩盖着的民间借贷中心,与之相去不远的,是一群等待被拆迁的颇为老旧的城中村。

这家民间借贷中心位于温州东明路东明锦园一号楼一至二层的商铺,总共有2000多平方米,注册资金为600万元,由14家法人、8个自然人投资建立。

目前装修已经进入尾声,工人们正等待着电子显示屏的进场。

原定于三月底开业的民间借贷中心因“额外的一些原因”推迟到了四月中旬,但更多人认为中心的成立是“生逢其时”。

前生今世
2011年12月中旬,温州市鹿城区工商联首次就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召开会议,并确定由鹿城区工商联牵头、区主席、会长级企业组建主导,当时商定初期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左右,并于3月底正式挂牌运营。

但事实上,成立登记服务中心的想法早于2010年。

但直到2011年初,温州市政府才明确在《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提出,“探索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平台”。

进展一直缓慢,直到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集中爆发、
众多温州企业主逃跑,在众多呼吁之声下,这一设想才开始以被动的姿态推向政府的建设意向内。

2011年2月初,《关于开展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实施意见(暂行)》(下称《实施意见》)的文件下发,温州市市政府指定在鹿城区政府进行先行试点的具体工作。

对于为何最终选在鹿城区,温州市金融办监管处官员解释道,除了考虑到鹿城区为主要城区之外,区内民营企业集中、民间借贷活跃也为其中一大因由。

此次的温州综合试点方案中,规范发展民建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被列为第一项,但是温州市金融办亦认为,“无论是否获批,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的筹备和推进始终会进行。


根据《实施意见》,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初期考虑在市区以及瑞安、乐清等先行试点,而后逐步推广。

2011年11月8日,温州市政府提出“1+8”方案,作为金融综合改革试点的热身。

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作为“8”中间的附件,也已经明确提出“筹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在进行当中。

3月29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获批仅一天之后,民间借贷等级服务中心即在鹿城区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缓慢的认可
温州中小企业研究会会长周德文将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视之为此次方案中的最大亮点,“让此前游离在灰色地带的民间资本,第一次走到了阳光之下。


试点之后的细则尚未出台,金融办目前的意见是,仍基本参照《实施意见》中的相关建议,以公司化模式运营,为民间借贷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提供场地、综合信息发布汇总以及借贷等级等综合服务,进驻机构则起到资金“红娘”作用。

同时,第三方鉴证、信用评级机构也会进驻,为其提供相应保障。

“可以理解为一个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处负责人张悦天表示,“主要是向进场机构收取一定的场地费用和服务费用作为盈利手段。


目前,已经有六家中介机构与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其中包括人人带、速贷邦和宜信三家融资对接机构,还有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公证机构等。

按照温州政府的设想,各方机构将逐步参与到这一公开的操作平台之中,而后进行备案登记,但登记、参与与否并非强制,而是自愿。

“去年温州的民间借贷危机并非全是坏事。

至少在危机之下,大家达成了一种共识,那就是在禁区下的操作可能是至为危险的。

可能再早十年,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并不会为温
州人认可,但在危机之后,更多人开始审视和反思,这样对于将放贷者纳入规范化、阳光化的渠道,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周德文表示。

强制性备案要求并非为解决良策,温州市金融办称,强制推行可能反而起到反作用,导致民资再度进入地下,反而背离制定初衷。

“应该从制度设计上予以引导”。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面临市场监管的边界问题。

按照规划,入驻机构“目前仍坚持不高于同期银行借贷利率四倍的原则”。

温州民间借贷以高息著称,一名企业家在受访中表示,月息在三分到四分的情况十分普遍。

不过,《刑法》中也并没有高利贷罪的规定,即高利贷并不入罪。

通常所说的“4倍”,既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止于4倍,是出于“安全性”考虑。

在目前温州市政府的规划中,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被视为是此次金融改革亟待建立的三大体系中、“调控监管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监控民资动向的一个主要手段。

“温州目前有1983家金融机构,包括为数众多的典当行、融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还有大量的寄售行、咨询公司等,很多都存在不同层面的‘擦边球’工作,我们将引导这些进入类似的中介平台,对资金流向进行非现
场监管,从而强化地方监管力度,改变民资‘金融脱媒’的乱局。

”温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有关官员表示。

争议中前行
曾经发起成立温州第一家城市合作社的杨家兴在一场会议中称,民间借贷危机远未至见底时刻,银行坏账率逐月攀升,足见借贷危机正向深层次蔓延。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是否真能起到作用,目前众多受访者认为,仍存在众多难度。

对于机构的功能定位、业务覆盖范围、运营模式等诸多细节目前仍处于激烈商讨阶段,对于最后服务中心是否会成功运营,筹备组负责人徐智潜认为,仍难以判断。

浙江金融研究所所长王维安即认为,在没有相关法律及细则配套的前提之下,民间借贷中心又该如何扮演一个合适角色?诸如,“登记之后,谁来保护,出现问题,又该让谁负责?”
民间借贷中心对此回答十分明确,市场相关各方进场之后达成自愿协议,如若发生违约行为,作为中介方的中心,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借贷中心是否会改变传统的民间借贷非公开的服务模式?“原则上要求出借出数据必须上传,但考虑到一部分民间资金持有者并不愿意公开个人财产信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打消顾虑,我们将采取主管部门最高保密层级。

”温州
市金融办负责人表示。

不过,参与组建该中心的人士坦言,在辨别放款人资金来源、防止银行信贷资金流出方面,中心的作用可能非常有限。

对相关资金的深入核查,事实上涉及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绝非一个新成立的中心可以承担。

对于民间融资的疏导与规范,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可能更为重要。

温州市政府曾借金改之际,提出《放贷人管理条例》,但最终国务院并未放行;《放贷人条例》被视为是最重要的一项法律,虽然对于其出台呼声一直日嚣尘上,但因诸多条款存在争议,仍迟迟无法落地,而国家法制办2012年的立法计划中,该条例亦未被列出。

但亦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中国人民银行,现任条法司司长周学东曾经在《民间借贷辨法》中指出,目前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实则已经存在明确规定,“并非法度不严,而是法纪不彰”,要规范民间借贷,应当严格限制公权力,尽可能放宽私权力,允许市场活动,包括融资活动,充分而自由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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