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借贷案例分析

温州借贷案例分析
温州借贷案例分析

中小企业应当何去何从?

——温州借贷危机带来的启示

2011年9月20日,温州眼镜行业龙头企业浙江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失踪,并于9月21日确认由于负债过高、资金链断裂而逃跑,号称“眼镜大王”的胡福林跑路掀起了轩然大波。而此前,温州已经频频传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倒闭,企业主及担保公司老板逃走的消息。据统计,仅22日一天,温州就有9个老板跑路,网上还爆出了一份《温州老板跑路清单》,涉及金额从几千万到十几亿不等。

对于本次温州借贷危机的根源,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是货币政策过紧,有人认为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有人认为是民间金融缺乏监管,还有人认为是温州投机之风盛行、借高利贷炒房地产。在要不要救以及如何救温州方面更是产生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对此次温州借贷危机的发生背景和发展历程进行简单描述,并就借贷危机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以识别和分析,从而概括出此次温州借贷危机给我们的启示。

一、温州借贷危机发生的背景与发展历程

1、国内外的经济环境

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就如同被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无论发达的欧美国家还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都深陷危机之中难以自拔。全球金融危机之下的中国也是难以逃脱,作为世界制造大国和出口大国,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更是举步维艰。世界经济不景气,各国都在努力整顿本国经济,中国对外出口因此遭受重创,尤其遭到美国的强力反抗。同时,中国3.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以及来自美元的升值压力,更是让我国政府左右为难。近期,虽然人民币汇率略有反弹,但是其今后的中长期走势也是很难把握。不仅如此,欧债危机更是让世界经济雪上加霜,也更让我国中小出口企业饥寒难耐。无论是国际环境还是国内经济,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都是一种严峻考验,民营企业在这种内外经济环境下,生存更加艰难。

2、民营经济的发展——温州模式

温州模式是指浙江省东南部的温州地区以家庭工业和专业化市场的方式发展非农产业,从而形成“小商品、大市场”的发展格局。小商品是指生产规模、技术含量和运输成本都较低的商品。温州模式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以浙江温州地区为代表,涵盖台州地区在内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该模式是一种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无为”的模式。

温州模式发展以来,得到了许多来自国内外的好评,认为这种发展民营经济的模式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新的契机。但是,同时也不乏一些对温州模式进行的批判的声音,认为温州模式下,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引导,温州模式导致了假冒伪劣横行,而且温州模式粗放的发展方式,对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破坏。2008年以来,受制于全球金融危机,温州的经济发展速度下降,造成外界对于温州模式持续发展能力的质疑。

由于独特的经济发展历史,温州一直是一个“二元金融”明显的地区,一方面是现代正规金融,另一方面是民间非正规金融,二者并存。改革开放以来,温州地区的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很快,但是正规金融对这些企业的支持力度却远远不够。据统计,温州现有中小企业30-40万家,真正能够从正规金融体系融到资的不足20%,也就是说有80%的企业要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问题,因此民间借贷比较发达。近期,尤其是银根紧缩以后,温州的民间借贷处于活跃阶段。根据人行温州支行的指数监测,2010年以来五个季度账户交易分别为208亿元,327亿元,262亿元,335亿元,396亿元,总体呈上升态势。

3、温州民企老板的“跑路”事件

根据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最新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100亿元。

事实上,信泰并不是第一个出现资金链问题的温州企业。今年4月份开始,不断有浙江企业业主跑路的新闻传出。当时,温州三家老牌企业,三旗集团、波特曼和江南皮革相继破产或者倒闭,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这些破产或倒闭的企业中,江南皮革董事长黄鹤逃往国外,波特曼咖啡老板严勤为、天石电子老板叶建乐、巨邦鞋业老板王和霞、锦潮电器老板戴列竣、耐当劳鞋材公司老板戴志雄、落之神鞋业老板吴伟华、蝶梦儿鞋厂老板黄杰等均出走,百乐家电女老板郑珠菊携款潜逃被警方追捕归案。

进入9月后,微博网友又爆料了一份《近期温州老板跑路清单》,其中涉案金额都达到了几千万、几亿的规模。根据清单显示,短短半年内就有十多位企业老板失踪。据不完全统计,从9月12日到22日,温州当地已有7家企业的老板被卷入了失踪漩涡,仅9月22日一天温州就有9个老板跑路。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归纳说,金融危机以来,山西煤改、迪拜危机、楼市限购、股票暴跌,这些钱都回流到了温州。温州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已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是2分到6分,有的甚至高达1角5分,年利率达180%。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实业毛利润不会超过10%,一般在3%~5%,借高利贷很容易把企业逼上绝路。周德文透露,在跑路“重灾区”温州龙湾区永强镇,仅8月份就发生了二十多起跑路事件,其中涉及10亿元以上的“老高”跑了3人。在温州民间金融史上,如此规模的跑路实属罕见。

二、温州借贷危机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要点分析

1、温州借贷危机事件发生的原因

发生了如此罕见的大规模民企老板“跑路”事件之后,人们自然会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如此规模的借贷危机?我认为之所以发生借贷危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有需求,有供给,有传统”。温州众多中小企业中只有20%能够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融资,因此,资金需求量比较庞大。同时,温州民间资金比较充裕,包括炒房,以及实体经济生产积累的部分闲置资金,而资金投向又受到诸多限制,垄断行业进不去,所以资金无处可去。而且由于温州金融二元化的特点,民间金融已经成为了一项传统。

(2)宏观经济政策的扭曲。一方面,货币政策紧缩过程中,央行频频使用数量手段,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因此社会资金日益趋紧;另一方面,却又很少使用价格手段,实际利率为负。如此一来,存款减少的同时,资金又都周转到体外去,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到民间借贷领域。

(3)法律法规的缺失。《放贷人条例》虽然几经修改,但是至今没有出台,导致民间借贷活动无法可依。并且,通常所说的高利贷是指超过基准利率4倍以上,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一类贷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于是,人民便认为:“不受法律保护并不等于违法”,所以对高利贷都比较大胆,致使监管无法可依。

(4)金融监管的真空。由于信息传递链条过长,信息不对称和传递过程中的信息失真等原因,中央政府的垂直监管部门大都鞭长莫及。而且,地方政府虽然成立了金融办,但是都没有得到授权,没有金融监管的职权。所以,地让金融总体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5)金融改革滞后。虽说温州地区是二元金融结构,但实际上是非正规金融其主导作用,甚至是主体作用,使得正规金融沦落为对非正规金融的补充。

(6)宏观环境的错配。2004年以来,整个社会处于国进民退的氛围之中,各种资源大量向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倾斜,对民营企业采取歧视态度,使得民营企业行为日益短期化,

他们越来越不愿意从事实体生产,也不愿意从事长期投资,而是追求资金的短期回报赚快钱。

2、温州借贷危机会不会向全国蔓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局长李伏安认为,民间借贷问题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紧缩情况下的必然。依据是,河南已经有担保公司出现问题,河南小企业贷款增长速度较快,在全国排第八名,小企业贷款不是很紧张,但是在当下情况,仍然出了问题。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共性问题,目前,一方面是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是宏观调控是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疲软,投资渠道减少。有钱的投不出去,需要的钱又得不到,所以民间借贷就在这种情况下兴盛起来。当下关于温州借贷危机是否会演变成为“中国版次贷危机”的讨论众说纷纭,我认为,借贷危机的愈演愈烈自然是会对我国经济产生一定影响,然而民间借贷危机只是局部问题。由于全国的民间融资市场规模总体上仍然较小,而且民间融资是一个分散灵活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对银行资产质量的影响是有限的,所以,虽会影响局部经济发展,但温州问题引发的系统风险仍然有限,不至向全国蔓延。

3、要不要救以及如何就温州?

关于该不该救温州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如果不救,很多小型贷款机构就会倒闭;如果救了,就会形成道德风险。所以,究竟该就不该救以及如何救成了人们考虑的问题之一。有人认为为了最终从基本面、中长期解决问题,短期必须做一些有序的调整,但又不能直接支出600亿救助资金,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更多的借贷危机发生。破解我国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综合努力共同完成。对于民间借贷,应该坚持大小银行的差额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小银行应该坚持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为主。同时,国家也要有支持实体经济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筹资,以及审慎放权,把握监管的度。小企业方面,要根据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场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经营战略,深入推进技术和产品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冲击能力,尽量满足必要的授信条件。

4、温州借贷危机拉开房地产危机序幕

温州借贷危机的主要原因是房地产过热之后的必然调整结果。在房地产市场刚开始发展的时候,温州人就大笔投资房地产的确显示了他们敏锐的嗅觉和罕见的胆识。不过,随着房价越来越超过普通民众的承受水平,投资便成为了投机。投机自然蕴含着很高的风险,且对于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政府政策的变化比较敏感。一旦出现不利变化,投机者就将损失惨重。在房地产投机过程中,民间借贷扮演了火上浇油的角色,然而,当货币政策和房地产调控没有如期改变时,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负担成为了投机者难以承受的痛。因此,温州适度地危机是必要的、有益的,全国的货币政策和房地产调控没有必要因此而改变。对于区域性的危机,地方政府应负主要救助责任,而救助的对象应当是正常运营但受到牵连的实业,救助应该注重公平与法律。

三、温州借贷危机留给我们的思考

通过以上关于温州借贷危机事件的要点分析,我们知道,温州借贷危机是局部的,其产生的系统风险也是有限的,但是小企业融资困难确实全国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本身就是一个复杂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弊病使银行不愿提供贷款,而银行存在的问题和外部融资环境的欠缺又使银行不能提供贷款,多方因素错综复杂,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成为一个长期性、世界性难题。那么,此次温州借贷危机给其他地区民营企业融资以何种启示呢?全国各地的中小企业以此为鉴,应当何去何从?

首先,从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角度来看,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弊病使银行不愿提供贷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12月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健康指数为6.57分(按照指标设计,满分10分,8分以上为健康,5分以下为不健康),处于亚健康状态,而中小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也处在中下游水平。事实上,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现代企业

制度缺乏、产权结构混乱、经营行为短期化、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市场竞争力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科学技术含量低、资金用途不合理、诚信文化缺失等问题,使得银行出于审慎经营原则,不愿承担向分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带来的风险。特别是针对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污染高能耗、以及两头在外的加工型企业,银行则难以给予信贷支撑。

因此,中小企业应该以温州借贷危机为鉴,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风力,加强实业发展,增强科学技术水平,尽量争取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授信条件。中小企业应当多渠道了解银行的贷款政策和相应条件,促进金融体系直接了解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和困难,加强与客户的沟通联系。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诚信文化的建设力度,帮助企业充分认识到信誉度在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意义,银行也可通过对诚信客户实行差别利率的方式鼓励企业按时足额还款,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其次,发挥商业银行的主导作用,重点在于建立适应于中小企业特征的银行服务体系。一是逐步推进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业务的独立发展。从长期来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化运营是必然趋势,用一把尺子一套制度去衡量大中小型企业客户,必然会产生以大欺小现象。只有实现了中小企业业务的独立运营,独立核算,配备独立的人力财力资源,才能建立培养起一只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定价、贷款审批、贷后管理体制,才能使差异化的考核激励和问责免责机制有实现的基础。二是实行商业银行的专项考核激励和问责免责制度。独立的考核激励制度是中小企业业务能够独立开展的保障,由于大中小型客户在展业成本和收益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为激励员工向中小企业客户发展,建立专项考核激励制度势在必行。同时,从历年不良贷款数据来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率高于大企业贷款和企业贷款平均水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建立专项问责免责制度,真正实现“失职者问责,尽职者免责”,是免除展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其展业积极性的重要前提。三是商业银行需要针对中小企业业务特点开展服务。银行要“因客服务”,即在对中小企业客户群体进行细分的基础上,推出有针对性地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需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给分支机构更多的决策自主权,以缩短决策链条,满足中小企业经营性贷款的时效性要求。此外,银行应利用信贷工厂、打分卡等技术手段,实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制度化发展。

最后,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外部融资环境。一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分散中小企业业务风险。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积极发展风险基金,提高初创期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条件,使民间借贷逐步规范化,阳光化;发挥融资租赁、信托、典当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多元化企业融资渠道。二是逐步完善配套体制,提高中小企业展业效率。一方面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并考虑出台专项法律制度,规范担保行业发展,另一方面,对现有担保企业进行整顿清理,鼓励担保企业实行兼并重组、优胜劣汰,提高担保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同时,扩大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信息覆盖面,完善征信体系建设,降低银行展业成本,提高展业效率。三是修订中小企业标准,提高政策针对性有效性。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标准进行进一步修订和细分,适度降低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将个体工商户群体纳入中小企业范围,对这两类企业给予一定政策倾斜,以实现保障民生、扩大就业的目的。四是保持政策连贯性,防止中小企业受到“二次挤压”。在2009年的天量信贷投放中,虽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和增量同比均有较大幅度增加,但是,大规模信贷的流向主要是政府背景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大企业大客户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旦货币政策方向有所调整,那么基建项目和大企业由于需要后续资金的跟进,且本身贷款周期较长,回收不易,必然导致银行信贷资金仍主要流向这些项目和企业,而本身已在零九年信贷投放中受到挤压的中小企业,由于其贷款周期相对较短,贷款回收相对简单,必将面临更加困难的融资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温州借贷案例分析

中小企业应当何去何从? ——温州借贷危机带来的启示 2011年9月20日,温州眼镜行业龙头企业浙江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失踪,并于9月21日确认由于负债过高、资金链断裂而逃跑,号称“眼镜大王”的胡福林跑路掀起了轩然大波。而此前,温州已经频频传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倒闭,企业主及担保公司老板逃走的消息。据统计,仅22日一天,温州就有9个老板跑路,网上还爆出了一份《温州老板跑路清单》,涉及金额从几千万到十几亿不等。 对于本次温州借贷危机的根源,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是货币政策过紧,有人认为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有人认为是民间金融缺乏监管,还有人认为是温州投机之风盛行、借高利贷炒房地产。在要不要救以及如何救温州方面更是产生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对此次温州借贷危机的发生背景和发展历程进行简单描述,并就借贷危机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以识别和分析,从而概括出此次温州借贷危机给我们的启示。 一、温州借贷危机发生的背景与发展历程 1、国内外的经济环境 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就如同被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无论发达的欧美国家还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都深陷危机之中难以自拔。全球金融危机之下的中国也是难以逃脱,作为世界制造大国和出口大国,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更是举步维艰。世界经济不景气,各国都在努力整顿本国经济,中国对外出口因此遭受重创,尤其遭到美国的强力反抗。同时,中国3.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以及来自美元的升值压力,更是让我国政府左右为难。近期,虽然人民币汇率略有反弹,但是其今后的中长期走势也是很难把握。不仅如此,欧债危机更是让世界经济雪上加霜,也更让我国中小出口企业饥寒难耐。无论是国际环境还是国内经济,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都是一种严峻考验,民营企业在这种内外经济环境下,生存更加艰难。 2、民营经济的发展——温州模式 温州模式是指浙江省东南部的温州地区以家庭工业和专业化市场的方式发展非农产业,从而形成“小商品、大市场”的发展格局。小商品是指生产规模、技术含量和运输成本都较低的商品。温州模式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以浙江温州地区为代表,涵盖台州地区在内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该模式是一种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无为”的模式。 温州模式发展以来,得到了许多来自国内外的好评,认为这种发展民营经济的模式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新的契机。但是,同时也不乏一些对温州模式进行的批判的声音,认为温州模式下,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引导,温州模式导致了假冒伪劣横行,而且温州模式粗放的发展方式,对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破坏。2008年以来,受制于全球金融危机,温州的经济发展速度下降,造成外界对于温州模式持续发展能力的质疑。 由于独特的经济发展历史,温州一直是一个“二元金融”明显的地区,一方面是现代正规金融,另一方面是民间非正规金融,二者并存。改革开放以来,温州地区的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很快,但是正规金融对这些企业的支持力度却远远不够。据统计,温州现有中小企业30-40万家,真正能够从正规金融体系融到资的不足20%,也就是说有80%的企业要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问题,因此民间借贷比较发达。近期,尤其是银根紧缩以后,温州的民间借贷处于活跃阶段。根据人行温州支行的指数监测,2010年以来五个季度账户交易分别为208亿元,327亿元,262亿元,335亿元,396亿元,总体呈上升态势。

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10大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01.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马某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 黄某某作为主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02.高息不受保护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某建材向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合同当日,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王某某和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某某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0万元和3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8万元和20万元。2014年4月18日至7月17日,某某、王某某又陆续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32万元。庭审中,某某认可某某账户收到王某某和某某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利息。2014年12月29日,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某建材、王某某、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等。 法院裁判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收取高息,法院对此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冲抵本金。另外,某某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当日,即通过案外人某某的账户收取了共计48万元的利息,属于预扣利息的行为。该48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依法办案心得体会2篇

依法办案心得体会2篇 【篇一】 通过办案,我有如下心得体会,与大家商榷共勉: 第一、必须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化解矛盾纠纷,使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和提供司法保障的政治意识和理念。 第二、必须树立公正司法意识理念。坚持依法办案,根据事实,注重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做到居中裁判,对原告被告不偏不倚,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公平正义负责,对党和国家负责。 第三、必须筑牢抵御司法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廉洁司法。如果违反法院的“五个严禁”规定,就很难做到廉洁司法,就更难做到公正司法。常言道: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软,收人的钱财心软,就会诱引司法不公,偏袒一方,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就会发生司法腐败,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 第四、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为当事人服务,提供便利,减少其诉累。不要过于苛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要机械办案,被动坐堂审判,必要时应主动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到实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掌握案件事实。例如,一起相邻纠纷案件中,涉及一重要证据,被告得知这个证据存在一单位,申请审判人员去到此单位调取。而审判人员回复说:“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你举证,我们不管。”案件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申诉和经常信访,经常到省市县党委政府上访。案件虽然结了,但是,事情却没有了结,社会效果不好。 第五、应注意办案方式方法。例如,庭审中,到了法庭调解阶段,有的审判员简单地问到:“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这时,有的原告不假思索地回答道:“不同意调解。”那么,这位审判员就会尴尬地说:“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现在休庭。”这个调解审理问法,看似没啥问题,但是,仔细深究,就会发现,问的太直接,原告就一点心理准备都没有,误认为,审判人员在和稀泥,甚至会给原告造成错觉:审判人员在偏袒被告。笔者认为,应当这样问:“现在

借贷典型案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1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运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 被告池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星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公司”)、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2011年12月21日组织了证据交换,并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陈某、被告华景公司委托代理人窦世春、王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华景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4,950,480元,星宝公司和池某某作为担保方对华景公司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后王某某与被告华景公司就退还已购房屋和购房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华景公司应归还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70,731,384元,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随后签订的确认书中约定仍继续按照2010年3月3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来履行还款义务,即双方同意将购房款转为借款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后王某某与华景公司、星宝公司、池某某(以下统称“三被告”)在2011年3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华景公

司应于2011年10月7日前将所欠王某某借款归还给王某某,但约定日期到后经王某某催告华景公司无还款行为,因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为此,王某某将三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偿还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34,950,480元;二、三被告支付王某某投资补偿费6,696,677元(上述数额为暂时计算得出,其中本金分为两部分,6,200,480元从2010年10月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按照201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875万元从2011年3月3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按照2011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率均应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为计算方便,王某某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即对于借款本金6,200,480元的投资补偿费仅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算。 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0年3月31日《借款协议》,以证明华景公司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2、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149份民事调解书,以证明华景公司应返还王某某购房款项的事实。3、《确认书》,以证明原告与华景公司双方将调解书中的购房款转为借款的事实。4、2010年10月7日《补充协议》,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5、2011年3月30日《补充协议二》,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 被告华景公司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确认书》中已经明确,调解书仅作解除合同之用,不做他用,故王某某以此证明借款来源没有事实依据。《确认书》中并无调解书载明的款项转化为借款的约定,充其量只是华景公司再一次确认了借款。无论被告华景公司确认多少次,王某某方仍需要证明自己的借款资金来源,否则就是高利贷。王某某至今无法提供除1,149.9万余元之外任何的借款资金来源。对证据5,华景公司认为该证据上加盖的华景公司公章并不真实,而且在该证据上作为华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池某某,在2011年3月30日签字时实际上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董某某。该证据上使用的张某某印鉴亦非华景公司预留的印鉴。 被告华景公司辩称: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王某某、华景公司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2007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自愿订立《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预约购买华景公司座落江苏灌云县城温州商贸城五号楼一、二层房间,面积5,892.34平方米,约定需要由王某某交纳预约金1,065万元。2007年11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补充协议将预留房由5号楼改为7号楼约15,000平方米。王某某先后于2007年7月12号,9月11号,9月2l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优.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正文】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Word文档仅供参考 Word文档仅供参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别规范现象,所以酿成的纠纷也就别断浮现。下面xxx范文小编整理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钞票买房,出于亲情的思考,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钞票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钞票,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普通都可不能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可不能签订特意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特别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大概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别信任对方的错觉。因此在借款时不少事情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如此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别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碎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事情下,借款人只能经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别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别管关系多么紧密的朋友、依然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寻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如此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经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可不能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行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托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别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依照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差不多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事情,这种事情多浮现在双方是特别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可不能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事情下,这种事情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说,假如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事情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因此,借条普通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假如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别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寻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能够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并且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如此才干万无一失。

国内外P 运营模式研究

国内外P2P 运营模式情况 这几天为了写给金融委的报告,接触了P2P领域,研究了一些相关问题。为了使这件事搞得好,我把梳理的材料告诉你们。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的全球化发展,P2P企业开始在国外和我国出现, P2P信贷模式也逐渐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但是,由于P2P模式是新兴事物,目前理论界对其所进行的系统研究是十分缺乏的。 1. P2P模式简介 P2P,英文叫做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或称个人对个人信贷。而P2P企业,就是从事点对点信贷中介服务的网络平台。P2P借贷,是目前正在兴起的基于互联网应用的一个相对较新的模式。建立的基本前提是,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网络借贷中介帮助确定借贷的条款和准备好必需的法律文本。更重要的是,中介网络平台的可以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的方式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而同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为中介平台的回报。 目前在世界各地,诸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意大利、中国等都出现了一些运营模式略有不同的P2P网络信贷平台。 2.P2P是“乡村银行”价值理念的体现。 “乡村银行”小额贷款方式,是第三世界国家良好的扶贫范本。

“乡村银行”属于纯民间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银行,它透过贷放50美元到100美元的小额资本,帮助农民启动能增加收入的小型项目,也促成她们创造出了一种自产自销的小商业模式。“乡村银行”不需担保,还款率高达98.8%,贷款者96%为农村贫困妇女,迄今为止,已向800万人提供了小额贷款。他开创了全球最独特的“小额贷款”“微型金融”“微型商业”等财经理念及其实践。目前“乡村银行”已被100多国仿效。 一、P2P企业的运营模式 1. 国外P2P企业的运营模式 Prosper模式。2006年,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213970871.html,在美国成立并运营。prospe帮助人们更方便地相互借贷。借的人要说明自己借钱的理由和还钱的时间;贷款额最低50元。网站就帮助借贷双方找到自己的需要,实现自己的愿望,而网站靠收取手续费盈利。与普通的机构贷款对借款人过往借款历史的严格审查标准不同,Prosper出借人是根据借款人的个人经历、朋友评价和社会机构的从属关系来进行判断的。对于借款人,可以创建最高2.5万美元的借款条目,并设定一个愿意支付给出借人的最高利息率。像拍卖一样,出借人开始通过降低利息率进行竞拍,拍卖结束后,Prosper 将最低利率的出借人组合成一个简单的贷款交给借款人。Prosper 负责交易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包括贷款支付和收集符合借贷双方要求的借款人和出借人。 Prosper的收入来自借贷双方,从借款人处提取每笔借贷款的

金融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金融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经济金融干部专题培训学习心得 惠云召 XX年11月,根据组织安排,我参加了“经济金融干部专题培训”,培训期间,我根据课程安排,参加了20多个专题的学习,并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参观了三处经济建设实体教学场所,这些都对我个人在日后工作成长和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是一笔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本次培训,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一、拓宽了知识面,改善了知识结构 本次培训涉及了多个职能领域和多学科知识,即有宏观的理论指导,也有微观的案例分析,且在日常教学中,各位授课老师还有针对性的讲解了一些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担任授课的老师均来自各个方面的专家、学者,在区域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此次培训拓宽了我的知识面,改善了我的知识结构,使我在从事本职工作时能游刃有余。 二、加强互动交流,汲取了宝贵经验 本次培训把教与学的互动、学员与学员的交流纳入了培训学习环节,使我能够结合本职工作与其他区市县各部门工作的同志之间相互沟通,取长补短。通过与老师及其他学员的交流和沟通,对于相同的问题,会得到不同的有益见解,

这些都有助于我在今后工作中更加精益求精,积极创新。从学习互动这个层面出发,本次培训,不仅为我在全市范围内搭建了一个知识学习平台,更为我打通了一个彼此有效交流、共同促进创新、共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益通道。 三、补充了金融知识,提升了指导实践、预防风险的能力 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对于类似于“民间借贷”、“货币流通”、“金融风险调控”、“失业保险设计”等问题,无论在课堂听讲中,还是在课后交流中,每次都能从不同的角度,吸取更多的见解,这使我在日后工作中有了多种思考的角度,即用经济学的眼光看等部分问题,以为群众服务为宗旨解决部分问题,以科学发展去规划部分发展性问题。 总之,本次培训,对我来说,无疑于雪中送碳,不但使我能近距离聆听各行各业专家的教诲,便为我在日后工作和学习中积累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实践经验。 金融营销与业务拓展培训心得体会 四天的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融营销与业务拓展的培训已结束,但回想起来仍历历在目、意犹未尽,经管学院的三位教授给我们带来了非常新颖的思路和观念。我虽工作多年,但对市场营销、管理、电商平台、资源的整合还是学习不够,通过这次的培训学习,使我对营销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学习到了一些新的营销方面知识,懂得了在实践中锻炼出一个

个人征信系统法律应诉典型案例总汇编

个人征信系统法律应诉典型案例汇编 一、商业银行报送不实信用信息构成侵权,原告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 2007年3月7日,原告林先生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被拒时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自己于1997年6月25日向被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000元未还的不良贷款。原告以自己没有向被告贷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删除不实信息记录,一直未果,遂以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删除不实信息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本案经某县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对被告报送的不实信用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各持已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中载明的借款人个人信用信息是通过各商业银行电脑记录的传递、联结而形成的。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其贷款的情况下,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原告有不良贷款的个人信用信息,使原告在金融机构的资信受到非客观的评价,也使原告的人格在一定范围内受到贬损。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疏导,被告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失误,已给原告造成损害,于是主动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更正信息,并书面向原告道歉,在取得原告的谅解后,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2: 2010年3月,原告焦某至数家银行申请贷款遭拒,理由是焦某信用报告显示其在被告银行有一笔贷款逾期未还。焦某向法院主张,其从2004年8月到2007年12月确实向被告行贷款4次,但均按时

还贷,请求判决被告行删除其不良信用记录,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告行称,焦某共有5笔贷款,4笔已归还,1999年3月9日在其下设的某分理处办理的5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1999年3月9日向其下设的银行分理处贷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将虚假的贷款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使原告的信用报告有不良信用记录。此行为导致原告的社会信用评价被降低,无法再次获得银行贷款,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行删除焦某的不良记录,恢复焦某的名誉,同时赔偿焦某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评析: 这两起案件中,被告未准确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原告的个人信用信息,而报送原告有不良贷款的不实信息。当原告发现该不实信息,而向被告提出异议后,被告未能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所以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虽然被告没有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存在,但其提供不实信息的行为违反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由于被告提供的不实信用信息行为,使原告上了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造成与原告建立或欲建立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误认为原告有贷款不还的信用问题,使原告的人格、名誉受到不同程度的贬损,所以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首先,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首先应加强业务规范,加强对个人信用基础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及时、完整。其次,属于商业银行和征信系统等非信息主体原因导致的异议,商业银行应第一时间做好错误数据核查、纠错等工作。再次,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原告需要,争取通过异议处理等手段化解矛盾。 二、商业银行未及时提醒客户按时还款,形成“信用不良”,原

民间借贷调查报告(一)

民间借贷调查报告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的民事行为。它是一种自发的民事融资活动,也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民间借贷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以珠三角地区为例,有抵押物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为大约在2.5%至3%,无抵押贷款,月利率为6.8%至10%,二是行业之间的拆借,一般常见于大型的交易市场,通过同行介绍或者业务往来,资金需求方可以6%至12%的月息得到资金,三是各种地下钱庄,资金来源复杂,有非法集资的风险。目前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85%,而一年期的民间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归纳,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

不受法律保护。 央行研究局年初的一项报告显示,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5.6%,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温州官方文件也显示,当地民间借贷规模占民间资本总量的六分之一,左右,且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其中40%的资金停留在民间市场。同时,东莞民间借贷的总规模也已经达到380亿,这其中包含政府监管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借贷数量,而且,东莞老板有放弃实业,转作投资或者高利贷的现象。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普及率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 民间借贷需要担保,因为担保时民间借贷过程可以顺利进行的一项有力凭证,所以,在民间借贷的期限中,涉及到担保的保证期间。所谓的保证期间是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即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按《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约规定的或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而根据《担保法》规定,民间借贷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民间借贷中的一般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这种保证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2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研究P2P网络借贷是P2P借贷与互联网相结合发展出来的新生事物,是指通过网络搭建信息平台,在平台上完成借贷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个人可以收取一定利息,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向他人提供小额贷款。这种融资方式不以传统银行作为融资渠道,借贷双方均是普通个体,而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作为信息中介提高交易效率。 P2P网络借贷是一个舶来品,起源于英国,2007年拍拍贷将这种模式引入中国,目前国内已有1500多家网络借贷平台,呈现爆发式增长。但P2P网络借贷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许多问题,如平台跑路、欺诈投资者、资金链断裂等,仅2014年就出现了275家问题平台。 P2P行业作为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该行业应如何健康发展是投资者、借款者及监管部门非常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对比分析,探究其中的优势与不足,找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建议对策。 本文主要有五章:绪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概况,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案例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分析,结论及相关对策。其中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是本文的重点内容。 本文选取了四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人人贷、陆金所、宜信),分别从公司概况、运营流程、主要业务、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几个方面对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分析;从运营特点、平台风险、平台人气、平台成交量、平台收益五个方面对上文分析的四个平台进行比较。通过分析比较发现:纯线上纯中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运营风险低,投资者面临的风险较大,平台面临交易规模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平台加自身担保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借贷总结

借贷总结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法通则》第92条;《合同法》第196条。 二、借贷主体 附:《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一)借款人主体 1.企(事)业单位贷款; 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 2.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3.个人贷款 注:国家机关法人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 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借款人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二)贷款人主体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商业银行; 2.城市或农村信用社(详);

3.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4.小额贷款公司(详) 国务院在2004—2006年间连续三年通过三个一号文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政策支持,并与2005年6月开始了“商业性小额信贷”的的全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5.担保公司 附: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9.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七部委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法》、《担保法》等。 6.典当行(详) 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而《典当管理办法》在有的地方法院会参考,有的地方法院不看,认为它是部门规章,不是法规。 7. p2p网络借贷平台(详) 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成为行业的共识。目前已初步形成三种发展路径: 第一种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 第二种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目前法律环境下不能将 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三种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目前的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目前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Zopa:2005年3月在伦敦成立,目前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除Zopa UK外开发出Zopa Italy, Zopa Japan, Zopa USA。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rosper:成立于2006年,目前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自今年4月以来,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他们要么借了高利贷,但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或者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最后倒霉的,是实体经济。本文从风险分析的角度来对本次温州民间借贷资本的危机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关键字】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方案 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现状 温州是中国沿海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以富于活力的民营经济、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在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投资以及对各类最流行的资产的投资而著称。温州GDP虽占全国总量不到1%,但却拥有超过40万家企业,这些企业高度依赖民间借贷市场融资。从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一项调查中可以看出,温州近90%的家庭和60%的企业都参与民间借贷市场。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据里昂证券的民间借贷调研报告称,温州的民间未偿贷款总量可能已经高达8000亿元到10000亿元,由于一些本地企业开始破产,估计今年有10%~15%的未偿贷款将会变成坏账。 现今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最后倒霉的,是实体经济。由于银根收紧,房企缺钱,加上实业制造持续不景气,于是越来越多缺钱的企业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从而抬高了利率水平,高息诱惑下,不少原本投资于实业的资本也开始发生了转向。而因利益的驱使,尽管明知道风险巨大,很多人还是乐此不疲,“利息会随着资金的倒手,越变越高,只要链条不断,参与其中的人都会稳赚不赔,何乐而不为呢?”也成为很多放贷者的理由。 然而由于实体经济放缓、房地产市场降温,且正规银行贷款持续收紧,一些企业无法履行债务。今年4月份以来,据媒体报道有90多名企业老板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出逃,仅在9月份就有20多个。围绕这些案件的媒体炒作,进一步激发了已然对银行资产质量和房地产市场放缓产生了担忧的投资者的焦虑情绪。有关民间借贷信息的缺乏更是让问题显得更严 重。 二、温州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温州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民营经济占市场主导地位,而温州现有大部分企业的初始资金几乎都来自民间借贷。在改革开放初期,温州丰厚的民间资本,不仅孕育了一大批本土的民营企业,也孕育了一支闯荡全国市场的经商队伍。目前至少有160多万温州人在外经商,投资办企业,这些在外投资者的原始资本大都靠自筹,并主要来自于民间借贷。 目前温州大多民营企业,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温州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过程中一直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1998年之后,温州的民间金融进入了活跃发展时期。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于2002年1月进行的一次调查,按2001年末温州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00亿元计算,中小企业借入的民间信用约为170亿,企业创业资本中以业主个人名义借入的民间借款约为125亿元。究其原因,主要

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

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作了《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 一问:什么是民间借贷? 一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案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后人民法院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案例: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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