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与西方法治精神的异同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法的本位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中西法律走 上了不同的道路。 上了不同的道路。 传统中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传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这是传统中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将家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也是人类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它总是不可避免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职业以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均与它的正义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同样的道理亦可用来说明无讼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封闭性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精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

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内容提要:通过比较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家法律思想以及分析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差异,阐述中国并没有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并对中国现状推广自然法的现实意义的分析和实现自然法与中国法律思想的融合的可行性剖析,以及阐明引进自然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自然法儒家道家法律精神法律思想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经济基础直接的、集中的反映。
它随着国家与法的产生而产生,更反映了民族法律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文化理念。
为此,法律思想的研究一直是法律学科和法律实践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
可是近些年来,由于法治进程推进困难,特别是在宣传和实践西方的法治理念的过程中,遇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禁锢,举步维艰,所以不少学者都在探索,通过类似“戊戌变法”中康有为先生所用的托古改制做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找寻西方传统法律思想——“自然法”思想的影子,想从中在人们根深蒂固的法律理念中输入自然法的人性、理性、公平、权利等新法律观念,改造人们的法律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目前,有部分学者似乎经过研究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起决定性影响的儒道两家的法律思想中找到跟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契合部,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存在着“自然法”思想元素。
而这种说法在学界仍然有很大的争议,是值得商榷的。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与我国儒家法律思想的迥异[1]第一,从法律思想内容上看,“自然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从那时开始,它就被赋予了自然规则、人的理性、正义、善良等涵义,发展至今,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了永恒法则、自然状态、实在正义等;而我国的儒家法律思想一直是在谈论和宣传礼教、仁义、人治和等级制度等理念,也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自然法”的词汇。
如此大相径庭的法律思想实质对比后,如何能认定其中存在西方“自然法”所包涵的实质内容呢?这两者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本来就存在差异:西方的小商品经济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是两种性质各异的经济形态,而作为反映各自经济基础的法律思想,本质上就会存在迥然不同的内容。
试论中国和西方管理思想的异同及其借鉴意义

试论中国和西方管理思想的异同及其借鉴意义管理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
中国的管理思想中国古代管理和古代管理思想,是我国古老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有着丰富的内容。
是我们祖先在历史的长河中智慧和劳动的结晶,犹如夏日夜空中的群星璀璨夺目,它无可置疑地对于当代企业管理,有着不可估量的良性影响,这一良性影响不是一点一滴的,而是多方面的。
中国传统的管理思想分为宏观管理的治国学和微观管理的治生学。
其要点主要是:顺“道”,中国的“道”有多种含义,主观范畴的“道”,指治国的理论,客观范畴的“道”,指客观经济规律,又称为“则”、“常”。
“顺道”,或者“守常”、“守则”、“循轨”,是中国传统管理活动的重要指导思想;重人,“重人”是中国传统管理的一大要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人心向背,二是重人才归离。
要夺取天下,治好国家,办成事业,人是第一位的,故我国历来讲究得人之道,用人之道;人和,“和”就是调整人际关系,讲团结,上下和,左右和。
对治国来说,和能兴邦;对治生来说,和气生财。
从自我管理入手实现人和,从而达到系统管理以协力推进事业的管理思想;守信,治国要守信,办企业要守信。
办一切事业都要守信。
信誉是人类社会人们之间建立稳定关系的基础,是国家兴旺和事业成功的保证;利器,“利器说”贯乎古今,成为兴邦立业的重要思想;求实,实事求是,办事从实际出发,是思想方法和行为的准则。
客观冷静地观察以求得对现实问题的正确认识,并灵活地支配或顺应现实;对策,对策有两个要点:一是预测,二是运筹。
在治军、治国、治生等一切竞争和对抗的活动中,都必须统筹谋划,正确研究对策,以智取胜;节俭,我国理财和治生,历来提倡开源节流,崇俭拙奢,勤俭建国,勤俭持家。
纵观看史,凡国用有度,为政清廉,不伤财害民,则会国泰民安。
反之,凡国用无度,荒淫奢费,横征暴敛,必滋生贪官污吏,戕害民生,招致天下大乱。
这是中国国家管理历史提供的一条真理;法治。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班级:1202 姓名:赵雅馨学号:6511939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历史悠久,从先秦时期便已产生。
中国法律曾经是世界法律文化最辉煌的一页。
然而西方法律在变革之后显示出了更加先进的一面,相反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
中西法律差异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中国法律的停滞的原因根本上是由中国的政治经济基础决定。
本文将着重论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及中国法律文化衰落原因。
专制与民主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最突出的区别。
①从夏朝开始,中国在进入阶级社会后,法律文化便开始发展起来。
到西周时,中国的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是的百家争鸣,思想文化多元化,法律文化也呈现多元并存。
秦朝以法家思想统治中国,法律文化进一步发展。
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
汉朝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尤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父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诚然中国古代律法经历朝历代的发展已十分完备,但从始至终都深深烙下专制的印记。
"法自君出",古代的法律都是按君主的意志制定的。
君主掌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使得法律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
皇帝不受约束。
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法律,不可能带有民主的色彩。
反观西方,古代西方法律有着民主的传统。
《后汉书》称:“其人民(大秦人)皆长大平正,有类中国,故谓之大秦。
”②认为罗马人身材高大,处事公正,类似中国秦朝人。
中西传统法律精神之比较

中西传统法律精神之比较作者:邱晓璐莫翠萍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邱晓璐,莫翠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 276800)摘要:中国和西方在地理位置、经济政策、社会结构以及思想基础等方面风格迥异,由此,在法律文化方面也存在差别。
中国古代影响最深的治国方略是人治,而西方的则是法治观念的影响更深远。
通过对中西方人治与法治的比较分析,探讨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法治建设。
关键词:传统文化;人治;法治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045-02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认为法的精神要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法的精神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关系的综合与抽象,也即法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直接体现在法中的意志。
专制性的意志即表现为人治,而民主性的意志则表现为法治。
一、古代中国的人治精神人治是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的基础上,体现的是少数或个别拥有绝对权力的人的意志。
这种人治的思想贯穿于中国古代统治思想中,直至清末“法治”这一概念传入中国,人治思想才有所改变。
虽然在中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主张“法治”的思想派别,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古代中国人治的传统精神。
(一)人治思想的起源和发展1.人治精神蕴含于我国传统法律形成之初。
在我国古代的文献中,刑通常被解释为法律。
中国最早的法起源于部落的征战或与征战相类似的环境中。
当这些法作为军事命令发布时,它意味着氏族成员的绝对服从,同时还包含着一个部落对另一个部落意志的集体压迫。
这种压迫目的是使被压迫者服从压迫者的意志,从而维护统治,因而就不可能体现多数人的意志。
所以刑不可能具有民主性、平等性。
2.春秋战国时期的“人治”、“法治”派别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动荡的时期,法律制度也在这一时期走向以制定法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
这一时期形成了著名的礼法之争,儒家认为“为政在人”,强调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同时还强调“贤人政治”,认为贤人不易得,贤人是国家发展的关键。
法治与德治之比较?中国法治精神的特点,与西方之比较?

法治与德治之比较?中国法治精神的特点,与西方之比较?金恩焘一、法治与德治之比较?1、法治法治是让法律成为治理国家最高权威的手段,是迫使政府守法的手段。
法治是中立的,迫使政府依法办事的手段是中立的。
法治的根本目标不是治民,而是治吏,是治理政府,是限制政府官员“胡作非为”。
以相对多数来欺负相对少数,或者以相对少数来欺负相对多数,都违背了法治精神。
1在《政治学》里,亚里士多德说:"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癨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
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
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2。
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包含三个推论:第一,良好的统治当免除情欲,即免除任意和不确定;第二,人的本性使任何人皆不能免除任意和不确定;第三,惟法律的统治即法治可免除任意和不确定。
“法”之所以能“治”,在于政府内部的分权制衡,特别是司法独立;在于由一个中立的、职业的机构来判断立法和行政决策是否违反了《宪法》。
法治是让基本法的权威高于政府权威,迫使政府依《宪法》行政的制度。
法之所以能“治”,在于三大基本原则:(1)基本法至上,即依(宪)法立法原则;(2)司法和公务员执法体系独立,即政府内部分权制衡原则;(3)司法和执法官员的“绩优”选拔和考评制度,即公正廉明原则。
法治不是法律。
法治是迫使政府遵守法律的制度。
法治不同于法律,法治指的是使法律能“顶用”的办法,是中立的。
没有法治,没有政府内部的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宪政。
缺少了司法独立,写在纸上的法律会永远停留在纸上,治民而不治吏。
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就是法治。
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通常被视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戴雪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这一阐述乃是以已有的法治体制及其经验为根据的。
在《宪法性法律研究导言》里,他写道: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所谓"法治"有三层含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
论中西方法制的差异

论中西方法制思想的差异一、引言“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所作所为就不会再承担责任,这时每个人都会暴露出自己不受到的约束的一面。
群体追求和相信的从来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这段文字摘选于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这本书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古斯塔夫·勒庞的著作,正如这段文字所说,书中作者将自己的大众心理学的思想表达的淋漓尽致,除此之外,书中的一些观点对犯罪心理学也有一些涉及。
而法律的诞生就是为了让群体中的每一个人的行为得以受到约束,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一直被当作用来维护国家统治的最有效的工具,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各国。
然而由于受到中西方历史和文化的差异,中西方的法律思想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也正式因为这种法律思想上的不同造成了立法、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施行效果方面的不同,以交通法为例,在中国的交通法律法规中都有着类似这样的规定: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见,救护车堵在路上导致病人死亡,消防车由于堵在路上而错过了最佳的救火时期,这类的新闻也是层出不穷,似乎在中国的马路上不避让救火车、救护车等现象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化,这也是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中所表达的大众心理学。
而想法在西方的某些国家中,在交通法规中明文的规定着遇见救火车或者救护车等应该如何避让,如果不避让会遭受什么样的处罚等,因此在这一国家中,避让紧急任务车辆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
由此可见法律的思想不同导致的法律条文的不同,最终导致了法律实施效果上的差异。
二、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差异1、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核心,西方传统法律思想以权利为核心:传统的中国法制观念中以“刑”为核心和主要内容,因此古代的中国法律认为刑即法、刑即律,主要是由于封建社会的特殊性,统治者实行高压的政治统治,维护国家的统一。
中国法律制度与西方法治理念比较研究

中国法律制度与西方法治理念比较研究近年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与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之间的比较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律制度与西方法治理念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和各自的优势。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制度和西方法治理念的异同,以及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启示。
首先,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立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专制性。
中国的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这体现了中国的集权制度。
与此相对应的是,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注重分权和制衡,立法机关通常由两院制组成,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互相制约的机制。
其次,中国法律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区别还体现在法律的适用和实施上。
在中国,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常常受到行政干预和非法权力的影响。
相比之下,西方法治理念强调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全面实施,依靠独立的司法机构保障法律的执行。
这种区别导致了中国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
然而,中国法律制度也有其独特的优势。
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有重视法律的传统,法律治国的思想根深蒂固。
中国法律制度融合了传统文化的元素,并且在满足社会集体需求的同时,也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
与此相比,西法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偏重个人权益保护,而社会集体需求的实现可能相对滞后。
除了以上特点外,中国法律制度还面临一些挑战和改进的需求。
首先,中国的法律制度在适应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需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国际化、专业化和有效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交往。
其次,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问题,如行政干预、司法独立性不足、法治意识和法制教育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制约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和权威性。
针对以上问题,西方的法治模式可以给予中国一定的启示。
例如,通过引进西方的司法独立机制和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提升中国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加强法律教育和法治意识的普及,可以提高中国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任度。
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也应注重加强法治与社会公平的衔接,以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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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与西方法治精神的异同
[摘要]:中国古代法家在以“性恶论”的为前提的管理思想,与以人性假设中X理论重于Y理论为基础的西方法治精神存在着不谋而合的地方,然而由于地理位置、时代背景、民族情结和人文特点等的差异导致两者在内容实质上具有很大的差异。
西方法治在对于全体民众更加的民主、平等,西方法治精神代表人类的正义、良知和文明,而法家通常不理会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准则,法家管理思想在监督执行与考评环节存在问题。
[关键词]:法家管理思想;西方法治精神;人性假设;性恶论
中国式管理因中国经济的腾飞;因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经竞争并表现不俗而倍受关注,国人中早就有人清醒地意识到,厚重流长的中华文化,内藏至理哲学,在二十一世纪里,中国思想哲学逐渐将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而中国哲学思想尤以先秦诸子为其根源。
在先秦诸子中,针对社会问题,儒家提倡仁爱;墨家主张兼爱;而道家则认为,仁爱和兼爱都不能救世,唯一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做,即“无为”的思想。
三家激烈争论,但他们都主张回到过去。
此时,主张面对未来的法家横空出世。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的另类。
在先秦诸子诸家当中,唯独法家的思想,是必须献出性命来实践,流出鲜血来祭奠,是血染的思想。
这里面流血的、付出生命的,不但有当时许多有罪或者无辜的贵族和贫民,还有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比如商鞅和韩非。
而这就是他们用生命来坚持、用鲜血来维护的——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
公元前353年古希腊哲学大师柏拉图晚年在其《法律国》中明确提出了法治国,作为一种未来国家理想方案之一。
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其著述《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治,并对法治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继承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现代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韦德从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角度,阐述了现代意义上法治的多层含义。
乃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西方法治思想各种流派:自然的法治理想、合法性的法治模式、全面正义的法治模式等等。
纵观历史至今,西方有关法治的概念和学说,从多个角度描述了法治的含义。
然而始终如一的是其所坚持的精神——西方法治精神。
比较两者,我们发现:法家的管理思想针对社会认识、人的认识、人的管理,与西方法治精神中的一些管理思想不谋而合。
曾经有人说:倘若中国历史上不是以儒家思想为正统文化而是以法家的话,中国可能早就在十三、四世纪前就进入了工业革命。
何来今日的西方文明,可历史终归是历史,不可逆转。
那有着不同历史渊源的两种管理思想又有着怎样的异同呢?下面将从人性假设和内容实质两方面进行比较:
一、人性假设
无论是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还是西方法治精神,它们同样都强调法治,然而他们所强调的法治的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
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是以“好利恶害”人性论为其思想根源。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
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
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
西方法治的思想根源有二,其一是人性恶论,其二是天赋人权论。
即人本质上都是自私的,都会倾向于满足自己而不顾及他人,这一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无论君主、总统与平民都是平等的,都是上帝的子民,人人都享有上天赋予的同样的权利。
因此在一个人人自私同时也是人人平等的社会里,只能由全体民众意志统一形成的法律来治理社会,所以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它划分社会主体的权利界限,它授予和约束政府的权力。
可以得出,在人性论中两者都是以“性恶论”为其根源,在细微之处有所不同,西方法治精神更强调全体子民的平等,即使管理者也没有特权,强调人权,而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更加强调管理者的权威。
二、内容实质
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时代背景、不同的民族情结和不同的人文特点,这些将注定了其内容实质上存在着差异。
法家管理思想的内容实质是:法家管理以“法”即管理制度为核心,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强调以奖惩的强制性来求得公平并以此实现最高的社会理想。
法家管理以“法”即管理制度为核心,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
法家明确赞同“法治”而反对“人治”,主张时时事事都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法令、规则,而绝对不能只依赖管理者的主观判断或个人好恶。
法家相信,如果坚守法制,哪怕是平庸普通的人也能成功地进行管理;但若抛开法制,才能超卓的人也必然会面临失败。
法家还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管理制度,没有强力、灵活的推行措施,也不行。
所以,管理权威和管理技巧也是必须的。
法家将管理权威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前者指管理者在既成条件下(如受委任)所获得的权威,后者指管理者利用各种资源自行创造的权威。
法家尤其注重充分利用和强化“自然之势”,主动创设“人为之势”,并以此为后盾,保证管理制度的实施。
法家通常较少理会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准则,往往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嫌,但其管理技巧却比其他各家都要丰富。
法家思想重视实际的管理,反对依赖空洞、不切实际的所谓忠信概念,以及主观的道德规范。
法家认为人不是靠自觉就可以遵守法律的,主张使用具体的、客观的、强制的法律,通过铁面无私的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司法的威严和检查的力量,以期确保每一个人在各自的工作位置上都必须达到最高的和最大限度的工作效率;同时对没有达到目标甚至消极怠工、腐败、浪费等现象进行最严厉的的惩罚。
以法律高于一切为主旨,强调雷厉风行的作风与严肃无情、激烈强制的手段。
这种管理思想的指导下,管理的核心是以奖惩的强制性来求得公平并以此实现最高的社会理想。
西方法治精神的内容实质是:在一个政府与个人平等的社会或者国家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或者政府、组织都在法律之下遵照法律行事,而这个法律是全体民众的意思,是全体民众自由意志相互妥协的结果,代表人类的正义、良知和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