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买卖合同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8篇

买卖合同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动产买卖一事,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动产标的及买卖条件甲方同意购买乙方销售的以下动产: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动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双方明确动产的买卖条件,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方式为__________(现金、转账等),并明确支付期限。
第三条买回条件及期限1. 买回条件:双方约定,在特定条件下,甲方有权买回该动产。
买回的具体条件需明确列出。
2. 买回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买回期限为______(具体时间)。
超过此期限,买回条款失效。
第四条动产交付与验收1. 交付时间: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的______(具体时间)内将动产交付给甲方。
2. 交付方式:双方约定交付方式为______(具体方式如自行提取、快递等)。
3. 验收:甲方应在收到动产后______(具体时间)内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验收结果。
第五条风险转移及所有权变动1. 风险转移:动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由甲方承担。
2. 所有权变动:动产交付并完成付款后,动产的所有权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违约责任: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8篇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8篇附条件的赠与合同1甲方(赠与人):乙方(受赠人):甲乙双方就赠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所赠与的不动产情况坐落于市街小区单元号房屋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屋结构:物业状况: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年月日进行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1)无法履行前述责任时。
(2)对甲方及其亲属犯下重大罪行。
(3)其他依法可撤销的事由。
第五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契约时,不得将受赠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以下无正文,为附条件的不动产赠与合同签署页]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2赠与人(甲方):受赠人(乙方):第三方(丙方):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乙丙双方为夫妻关系。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赠与标的物2022年甲方购买住宅楼一栋现赠与乙方。
该住宅楼位于,面积为。
二、赠与生效的条件1、该住宅楼仅赠与乙方个人,不与乙方丈夫及孩子发生任何关系。
赠与行为在住宅楼房权证所有权人仅为乙方一人情况下生效。
2、丙方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在任何情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具体包括乙丙双方离婚、乙方死亡等情形。
赠与行为在丙方书写签署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附协议后)后生效。
三、赠与的撤销1、所赠房屋房权证上出现乙方以外的人,赠与合同撤销。
2、乙方对甲方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合同撤销。
3、丙方违反其所书写签署的《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内容,赠与合同撤销。
四、赠与的收回乙方出现植物人、脑萎缩等丧失意识及死亡情形时,赠与标的物由甲方全部收回。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书声明人:,男,出生,现住。
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该房屋(位于)在任何情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房屋继承权。
论法律行为之附款——条件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论法律亍;为之附款—一葵佴陈延平摘要依据私法自治原则,法律行为被认为是依当事人意思成立并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效果。
因此,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效果之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自无不可。
此即法律行为之附款。
条件为法律行为之附款的一种,条件的本质特征是,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那个情况具有不确定性。
本文通过对条件的概念、特征、种类、效力等的分析,以期对条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条件效力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9.02一、条件的概念条件一词在法律术语和商业用语中有许多不同的含义,如交货条件、付款条件、运输条件、保险条件等。
在《德国民法典》第158条及以下条款中,“条件”这个词的意义有别于一般的语言用法,如“一般交易条件”之用法。
在一般交易条件中条件是指任何一种交易条款,例如也指排除责任的规定或者有关清偿期限届至的规定。
而在第158条及其条款中,“条件”仅仅是指交易条款中一种十分专门的类型。
陈卫佐教授也指出,《德国民法典》第158条所称的“条件”可以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做出的、使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将来的、不确定的事件的规定。
其二是指当事人用以决定某一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将来的不确定的事件。
国拉伦茨教授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第158条第l 款所规定的“条件”,第一种情况是指上述“条件”的第一层含义,第二种情况则是指“条件”的第二层含义。
函二、条件的特征(一)条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之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条件所限制的并非法律行为的成立而为其效力,例如“汝若考试及格,即赠汝二百元”,其赠与契约于相对人承诺时,即为成立,不待其条件之成否。
不过此一赠与契约之效力是否发生,则须视其所附条件能否成就。
(二)所附条件须为将来客观不确定之事实所谓将来客观不确定之事实,是指其事实发生与否,于为法律行为之当时客观地不得确知。
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

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1976年01月28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适应工商业及农业资金融通及动产用益之需要,并保障动产担保交易之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2条本法所称动产担保交易,谓依本法就动产设定抵押,或为附条件买卖,或依信托收据占有其标的物之交易。
第3条动产担保交易,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无规定者,适用民法及其它法律之规定。
第4条机器、设备、工具、原料、半制品、成品、车辆、农林渔牧产品、牲畜及总吨位未满二十吨之动力船舶或未满五十吨之非动力船舶,均得为动产担保交易之标的物。
前项各类标的物之品名,由行政院视事实需要及交易性质以命令定之。
第4- 1条动产担保交易之标的物,有加工、附合或混合之情形者,其担保债权之效力,及于加工物、附合物或混合物但以原有价值为限。
第5条动产担保交易,应以书面订立契约。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6条动产担保交易之登记机关及其有效区域,由行政院视动产性质分别以命令定之。
第7 条动产担保交易之登记,应由契约当事人将契约或其复本,向登记机关为之。
登记机关应于收到之契约或其复本上,记明收到之日期,存卷备查,并备登记簿,登记契约当事人之姓名或名称,住居所或营业所,订立契约日期、标的物说明、价格、担保债权额、终止日期等事项。
前项登记簿,应编具索引,契约当事人或第三人,得随时向登记机关查阅或抄录契约登记事项。
第8 条登记机关应将前条登记簿之登记事项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
第9 条动产担保交易之登记,其有效期间从契约之约定,契约无约定者,自登记之日起有效期间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债权人得声请延长期限,其效力自原登记期满之次日开始。
前项延长期限登记,其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一年。
登记机关应比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办理,并通知债务人。
第10 条担保债权受清偿后,债权人经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之书面请求,应即出具证明书。
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凭证明书,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债权人不于收到前项请求十日内,交付证明书者,应按日给付请求人迟延金五十元,并负损害赔偿责任。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以以后客观上不确信的事实是不是发生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劳产生和消灭的约款。
二、条件的分类一、延缓条件:法律行为只有在一个在以后是不是发生仍然不确信的事实发生的时候,才有效。
这种条件是延缓条件。
若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附延缓条件的,那么预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条件发生以后才发生,而且只能在条件发生以后发生。
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条件的成绩。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都能够附延缓条件。
前者例如,甲情愿出租餐馆给乙,但是要求乙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者最典型的确实是所有权附条件的转移行为。
二、解除条件:法律行为预定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时产生,可是当解除条件成绩的时候,失去该效劳。
也确实是法律行为的继续有效取决于条件的不成绩。
3、不真正条件:条件必需是针对以后的,而且其是不是成绩是不确信的。
若是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显现所谓的“不真正条件”。
不真正条件:若是两边当事人规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托于一个此刻或过去就已经决定了的情形,只是因为那个情形在行为实施的时候,还不为当事人所知,那么那个地址不存在一个客观上不确信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行为效劳的不确信状态。
例如当事人在下午3点的时候约定,若是今天股指上升了超过1%,那么我就购买某个物品。
这时其实有关的事实是已经确信的,只是他还不明白罢了。
那么这种情形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附加了“不真正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照它应该依据的情形的显现与否来决定。
要么是有效,要么是无效。
4、纯粹的任意条件。
一个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纯粹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后来的意愿,若是他情愿将此行为宣布为有效那么有有效,若是不肯意,那么不受到约束。
典型的例子确实是:实验品生意。
纯粹的任意条件究竟是不是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成效如何?一样以为是这种约定与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吻合,因此是无效的。
若是一个人为其签定的合同设立的条件是,他事后要进一步表示是不是对该合同表示同意,即决定合同应该是有效仍是无效。
罗马法中的契约关系的四种公式

罗马法中的契约关系的四种公式一、引言在罗马法的体系中,契约关系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这些契约关系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经济生活,也成为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四种公式,并分析它们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二、契约关系的四种公式1. 诺成式合同(Fidendum):在这种合同中,双方同意设立一个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立即生效。
它通常涉及金钱或财产的转移。
2. 要式买卖(Hypothecia):这是一种实物交易形式,卖方提供货物给买方,而买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代价。
这种形式的契约需要得到第三方的见证和认可。
3. 行纪(Praedia):行纪涉及到物品的所有权转移,通常是土地或其他不动产。
在这种契约中,卖家委托中间人出售其财产,买家则向中间人付款以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4. 质押(Collateral):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其中一方将其财产交给另一方保管,以换取一定程度的债务保障。
在这类契约中,出质人对质物具有返还请求权,但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公式的实际应用及效果罗马法中的这四种契约关系公式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要式买卖被广泛用于地产交易;诺成式合同则在商业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行纪则常常出现在物流和贸易领域。
通过使用这些公式,当事人可以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为解决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罗马法中的契约关系公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多欧洲国家的民法典都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其中包括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此外,这些公式也被应用于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等领域。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公式还影响了近代西方国家的合同法理论和实践。
在英国合同法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四种公式的影子。
这些都证明了罗马法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五、结论总的来说,罗马法中的契约关系是古代罗马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形成和发展体现了当时的法律思想和智慧,也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律史练习2019学生版

法律史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的是()A.吕刑B.秦律C.汉律D.法经2.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
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司法考试真题)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3.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A.律、令、诏、敕B.律、令、科、比C.律、令、格、式D.敕、令、格、式4.汉高祖时命叔孙通所作朝廷礼仪制度的法律称为()A.九章律B.朝律C.越宫律D.傍章5.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核制度”确立于()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B.唐代初期C.隋代后期D.汉代前期6.“十恶”中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是()A.恶逆B.不道C.不睦D.犯上7.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A.律博士B.登闻鼓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废除宫刑8.在唐朝,伤害行为发生后,某些案件中的被害人伤势未定,是否会因伤致死尚难以确定,因而唐朝建立了一种制度,以此确定一定的时间限度,以时限结束时被害人的死伤状况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制度称为()A.录囚B.代乞C.保辜D.留养承嗣9.唐律中规定的“加役流”刑,具体是指()A.流二千里,服苦役二年B.流二千五百里,服苦役二年半C.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D.流三千五百里,服苦役三年半10.唐朝的最高监察机关是()A.刑部B.大理寺C.都察院D.御史台11.中国古代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是()。
A.《法经》B.《唐律疏议》C.《宋刑统》D.《大明律》12.以下有关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A.首创凌迟刑B.创设刺配刑C.创设六赃D.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是都察院13.宋朝在路一级设立的司法监察机构是()A.法曹参军B.按察使C.巡抚D.提点刑狱司14.以下有关宋朝民事法律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宋朝推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B.宋朝的典当制度,仅限于不动产的出典,不包括动产的质押C.在室女比出嫁女享有更高的继承份额D.《宋刑统》中增设了“死商钱物”一门15.辽朝对不同民族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
不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不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出卖人(即原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即原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不动产买回经双方同意订立买回契约条件如下:第一条乙方前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后列不动产附保留买回权的约条件以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的价金,出卖与甲方,并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私证书及将买卖标的物占交移转完成买卖在案。
今因乙方依上列买卖契约第___条的规定,为行使买回权,而甲方亦愿依本契约同意由乙方买回。
第二条乙方为行使买回权,即将其前向甲方所受领的卖出价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返还甲方,而甲方即日经向乙方悉数全收。
第三条甲乙双方间,前次买卖所由甲方已开支_________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依约应由乙方偿还与甲方,于乙方承认上列金额无讹即于本契约在成立同时,由乙方如数支付甲方收讫。
第四条本件买回标的物的____________部分,经甲方改良_________(如有益费、存费。
)共计支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乙方亦承认无讹并愿将该款项照数偿还乙方,而甲方亦亲向乙方收讫。
第五条甲方于本买回契约成立同时,应将再买卖标的物连同其所改良的物全部交付乙方管业。
第六条甲方应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备妥登记有关文件交与乙向所辖管理机关申请为买回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承买期间中确无与他人订立过买卖契约及为抵押权、典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
如日后发现有此等瑕疵时,甲方应负责理清,倘因而致有损害时仍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件买回标的应付征税,如有积欠的甲方应即缴清,不得有连累乙,其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向甲方请求赔偿。
第九条本买回契约费用及登记费用或增值税,均由乙方负担。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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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出卖人机械制造厂代表人简称甲方,承买人
铁厂负责人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施盘)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契约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
第二条试验期间以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验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验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
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对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试验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验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元整,于契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如数收讫。
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或试验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验时,得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验期终止日起算x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