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万国卷四突破100分之案例分析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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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及答案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及答案来源:考试大【考试大:中国最受欢迎的考试教育王国】2011年5月17日一、江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江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江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

江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

2001年江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江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

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二、某养殖厂担负向某市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牛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牛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殖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户王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5点郑某开车到养殖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牛50头,于?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8月20日王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殖场,下午才将该批牛肉送到副食商场。

经检验,该批牛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

为此养殖场损失1万元,要求王某承担。

王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王某8000元,王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王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三、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

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

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1.乙要承担责任吗?为什么?2.汽车公司要承担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四、李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29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李某回家后调试彩电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李某左眼炸伤,花医药费5000元,李某找到货大楼要求赔偿,经查属电视机质量问题和李某长时间收看引起爆炸。

百货大楼不同意购同意退货,要赔偿找生产厂家。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35共分)130.0第1题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正确答案】:答案: 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第2题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正确答案】:答案: 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第3题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正确答案】:答案: 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第4题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正确答案】:答案: 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复习金牌指南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复习金牌指南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复习金牌指南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复习金牌指南第一部分:实体法第一节:行政法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

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这里的理性是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道德。

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公平公正对待: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符合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该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三)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民法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民法

指南针倾情奉献[1]代理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担保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

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

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双良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保证责任。

此外,百货组还以伟达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时尚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时尚服装厂提货,该服装500件一包,服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105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

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3)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5)在清偿债务时双良商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伟达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6)设汽车抵押后汽车被雷电击毁,双良商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7)设百货组派出的货车系通达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货车与运煤车相撞系由于不可抗力,现根据通达公司与百货组之间的运输合同,通达公司应否承担100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为什么?(8)设在第(7)问情形下,通达公司可否要求百货组支付运费?为什么?(9)设在第(7)问情形下,哪一方应承担证明不可抗力成立的举证责任?为什么?[答案](1)有效。

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商场名义,使用伟达商场公章,而时尚服装厂并不知悉伟达商场的内部规定,这实际上形成了百货组作为代理人为伟达商场代订合同的事实,因而合同有效。

(2)买方的权利义务由伟达商场享有和承担。

2011年司法考试过关经验之司考各科名师介绍

2011年司法考试过关经验之司考各科名师介绍

2011年司法考试过关经验之司考各科名师介绍民法:分值:90到100分。

名师:1三校的李仁玉,讲课通俗易懂,深入,年纪大,资格老,自称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第一人,民法也确实讲得好,可以第一遍打基础时听,缺点是口音太重,很多字一遍听不懂。

2众合的李建伟,从万国跳出来的众合大佬,讲课有一定难度,建议无基础者第一遍不要听他,看一遍书,或者听过别人音频了,听他才能收获最大,他是唯一我觉得讲课没有一个错误的(复习到后期就知道了,老师讲错知识点很正常),和李仁玉堪称南北双李。

3众合的丁绍宽,跟着李建伟从万国跳出来的,李建伟说丁是司考民法届全国第二(说自己是全国第一…),讲课风趣幽默,水平确实也高,适合不习惯上两位讲课较死板的听,从他的笑话里能记住很多东西4众合的马特,又是一个从万国跳出来的…讲课非常易懂,适合初期打基础听,讲课体系和别人有些不同,喜欢以自己的归纳方法分类讲,讲课也很风趣。

5新东方的钟秀勇(此人在指南针众合的宣传资料上都有,属于走穴型),听他的音频不多,不敢乱评价,从听过的判断,不错,讲得蛮全的。

6万国的张翔,万国的民法大概就是他撑着了,讲课系统,可以听听,但是当年万国马特都能排在他前面,所以也没什么必要听他的了。

7中法网的隋鹏生,据说很牛,而且是老资格的讲民法司考的了,可惜没听过。

中法网读书笔记民法的作者。

此外民法界还有三校的王利,万国的段波可以听听,别的就别听了。

刑法:司法考试司考易http:司法考试真题2012司法考试分值:80到90分名师:1三校的阮齐林,自称司考界刑法第一人,讲得也确实好,很多观点他一讲就很清楚了,年纪是大了点,和李仁玉一样都是多年经验了。

由于袁登明的专题讲座刑法书不好,建议看他的司法考试名师讲义(12月出版)或者中法网读书笔记(3月出版)。

2万国的韩友谊,从系统强化班到法条串讲班到考前突破班都要听,我卷二高就靠他了,讲得确实是好,而且会讲到很多会考到的真题!(人家音频都讲了,认识出题人)3指南针的刘凤科,刘凤科的名气是越来越大了,讲得也确实好(个人认为不如韩友谊),口音重了点,其他没有缺点。

万国经典民法教程(内容非常精辟)

万国经典民法教程(内容非常精辟)

强化班民法同堂笔记(一)合同法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2011年司法考试最后冲刺“万国密卷” 试卷四答案及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最后冲刺“万国密卷” 试卷四答案及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最后冲刺“万国密卷”试卷四答案和解析一、(本题20分)参考答案:程序价值重要性之我见程序法和实体法两者在法律的进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程序法比实体法重要,因为程序法所代表的程序价值是法律更加重视的价值。

理由如下:首先,我们之所以重视法律中的程序,是因为程序法的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必要条件,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

程序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必须按程序办事,人的恣意得到了控制,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也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价值。

其次,公正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或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抽象范畴,由于社会价值观念的不断变迁,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偶然性、巧合性和特殊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真正的实体正义很难如期实现。

而只要法律行为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行为的结果就应视为正当和合理,也就造就了一种为大众认可的形式正义。

同时,公正法律程序保障了所有参加诉讼的人的权利,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通过程序所得出的结果更加合理,更能被当事人接受。

再次,公正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

没有时间限度的正义保护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

法律所保护的永远只能是特定时间内的实体权利;法律也没有永远的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度,责任也将消逝。

如果为了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而不顾及为此付出的代价——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全,其实是对法的真正价值追求的背离。

最后,公正法律程序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程序问题,程序可以为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正常、合理、有效率的渠道和途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已然形成,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各方面程序制度的社会或者是一个有足够程序和制度以处理人们内部以及外部关系的社会。

程序体系的严密化可以促进法的发展,而随着程序化法律操作过程的展开,依法治国也更容易实现。

2011年民法真题

2011年民法真题

2011-民法
一、名解
提存准共有即时取得期待权
二、简答
1.物权排他性的例外
2.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3.代位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三、论述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的变更
四、案例分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变更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筑合同,由B公司为A修建一栋商品房,A公司支付6000万.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标的额的20%作为违约金.
A公司因为资金短缺,差3000万,故向银行贷款,C公司为其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后B公司未经A公司允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D建设公司,D公司为张\李\王三人合伙成立.在施工过程中,D公司工人丁某不慎掉落一块砖头,将行人邓某砸成重成,花去医疗费5000元.
工程尚未竣工,A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汪某预订一套房屋,并支付定金5万元.但是竣工后,A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出售给许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汪某并不知情.
许某入住后,出现皮肤瘙痒,红肿,起水泡,后查明,墙壁中的甲醛严重超标。

问题1若B公司迟延一个月交付验收工程,为少交违约金,如何提出诉讼请求?2保证合同性质如何?
3邓某的损失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4对邓某受伤的行为归责原则,为什么
5许某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6汪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7银行维护自己债权的标的是什么?
8 A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B公司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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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万国卷四突破100分之案例分析之民法陈璐琼/chenluqiong
分论二:民法案例题考点分布、真题解读和答题技巧
一、历年考点分布及2011年考点预测
【小结】生活常见,法理疑难,制度识别,权利辨析。

(1)《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特别是合同法解释二);定金和违约金的数额限制(特别是合同法解释二);代位权和撤销权;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

(3)《物权法》:物权变动方式、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抵押、质押和留置等(4)《侵权责任法》:运输、仓储等第三人过错导致产品缺陷;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不明抛弃物、坠落物致人损害。

二、真题解析
2009年真题(本题22分)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
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 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三、解题技巧
1、法律关系的识别法与请求权分析法:避免一看都会,但是分数基本不得。

2、先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3、然后找请求权,确定权利和义务。

注意:法律关系的重叠(竞合和交叉),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抵消。

法律关系的变动。

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

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

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

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
第一步:法律关系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

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10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乙取得12万元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2万元钱。

四、试题演练
2010年真题(本题20分)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
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

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

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

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

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

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

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

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

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

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

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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