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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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失权制度该走向何处

证据失权制度该走向何处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是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举证期限同证据失权有着密切的关系,逾期举证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证据失效。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几经变革,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严格提出主义直至今天的柔性提出主义,到底哪一种模式更适合中国司法现状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议。

作为决定案件胜负的证据的一道准入门槛,证据失权制度将走向何处,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严格证据失权;理论;模式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1-0141-02引言学术界对于证据失权制度的研究已久,证据失权制度是多种利益冲突中的一种价值选择,排除了起着关键作用的证据进入法庭。

新民诉法确立的柔性证据失权作为当下的主流,结合司法解释对证据的失权做了缓和处理。

把证据的失权程度界定到多少才最合适,是这一制度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证据失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一)程序公正价值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公正,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程序,促使争端从心理上得以解决,建立起当事人对国家司法审判的信任。

程序公正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提供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来获得诉讼的成功,不允许处于优势的一方或者多方恶意诉讼,拖延期限,带给无辜之人额外的负担。

第二,审判公开原则。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进行证据的质证、认证,使得案件事实真相以一种双方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出来,禁止部分当事人对于关键证据的突袭,证据失权制度会让试图证据突袭的当事人因惮于承担失权的风险而放弃证据突袭的想法。

因此,可以说证据失权制度使得证据突袭失去了操作的可能性,也使法庭更有效地做出判决。

(二)诉讼效率价值一般认为,迟延诉讼或积案实际上等于拒绝审判[1]。

诉讼效率是指以最快的时间来解决案件纠纷,是当事人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共同追求的目标。

基于诉讼效率原则,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收集证据以便法院的集中审理,避免法院因多次开庭而导致的程序重复,促成纠纷的早日解决,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金钱。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依 照《 证据 规定》 的实质上 来看 , 仅 仅是 司法机关 在当今 我 国
已有 的法 的范围 内对现 行法 进行解 释 , 前 边我 们提 到过 , 即便在 实际 的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合 理 、 合法性 , 如果按 《 证 据规 定》 的举
证据失权 和庭前 的 固定诉讼请 求等这 些方面 的规 定考虑 维护 了诉讼 权利 。 虽 然我 国采 用 的是 适时 提 出主义 , 但实 务 中大 证 时 限、
作为 司法解释 , 现 行 的法律 中没有 对应 的解释 的内容 。 。 在 部 分 的法 院和法 官对 证据 的失权 总是存 在怀 疑 , 不敢 实施 , 更 有 的话 ,

甚 者 宁愿寻 找一 系 列 的理 由将超 过 举证 期 限的证 据 纳入 到诉 讼 过程 中。 在 当今 实务 中 , 因为 举证 期 限届满 被一 审法 院排 除 的证
2 0 1 3・1 2 ( 中)
{ I } l j 6 缸金
◆法 制 园地
完善我 国 民事诉 讼证据 失权制 度的几点
思考和建议
汪 攀
摘 要 最高人 民法院于 2 0 0 1 年1 2月制定 了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 ) 并于 2 0 0 2年 4月 1 日开始实施 。《 证据规定》 的颁布 实施是证据失权制度的一个成果 , 我国的证据失权经历 了法定顺序主义一 随时提 出主义
负问题 , 如果不 采纳 该证据 可 能影响案 件 的结果 的公正 则采纳 证 庭 辩论 终 结前应 该都 可 以提 出 。民事诉 讼 的 目的是 为了客 观 的 据, 让逾 期的证 据进入 诉讼 , 这 是证据 失权 的毒瘤 , 还是值 得我 们 真 实存 在 , 一个 新 的证据 但凡 能证 明一 定的客 观事 实 , 那么 毫无 商 榷 的。在 民事 诉讼 的历 史 上 , “ 证据 失权 制度 大致经 历 了法 定 疑 问 当事人 就可 以提供 出来 , 但 是我 们 可 以想 这样 一个 问题 , 客 顺序 主 义 、 随 时提 出主 义 以及适 时提 出主 义三 个 阶段 。 但是 最 观 真实 不是 只存在 于一 审阶 段 , 二审阶 段也 可能 出现 。 二 审的审 终 的适 时提 出主 义 的证据 失权 制度也 不是完 美 的, 它在某 种程度 判 人员 应 当调查 了解 当事 人在 一 审审理法学院法学院 2 0 1 l 级诉讼法学( 证据法学方向) 硕士研 究生。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学习心得(杨天歌)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学习心得(杨天歌)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学习心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一、注意事项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际上是一部半拉子工程,在体例体系上不全面、残缺不全,主要因为事实上《民诉法解释》证据部分已作出了大体规定,无法再照搬照抄,导致规定条文碎片化、散乱化。

2.《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文字水平不高、表述准确不够全面到位,甚至不及《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对应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66条则规定:“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的时间等”。

3.细节里存在的问题: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将《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限缩为“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

二.必须把握的重要纲领性条款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人米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完成举证。

2.《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二款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5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体现证据裁判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引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4.《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三、理论阐述解读1.举证责任问题①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和核心问题。

证据失权制度 浅析证据失权制度

证据失权制度 浅析证据失权制度

证据失权制度浅析证据失权制度[摘要]文章通过证据失权制度中诉讼正义价值的探讨,阐述制度合理性的同时直指现有相关制度的缺乏对证据失权带来的障碍和实体正义的落空。

对证据失权的适用抱以审慎态度,同时在民诉法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发挥该制度的真正价值。

[关键词]证据失权;正义;制裁一、问题的提出证据失权是指因当事人逾期举证而丧失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

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它们都属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要求。

作为对民事诉讼法的弥补,举证时限制度作为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被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带来了一场颠覆性的革命。

举证时限制度下当事人需在规定或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将丧失提交证据的权利,也就是证据失权。

该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以来可谓阻力重重。

比如一些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依据证据失权制度将逾期证据排除,而二审法院则认为该对证据进行质证于是发回重审。

再比如,因证据失权的败诉当事人会认为在铁的事实证据面前法院还能如此判决那就是法院的不公,于是不断上访缠诉,损害了法院权威;而法院若认定证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会认为法院违背《证据规定》继续上诉。

[1]本身合理的制度受到如此诟病,是水土不服,还是推行制度时机未到?2007民诉法修订没有涉及该制度,那么今年修订该制度将会何去何从?证据失权制度面临着严峻考验。

二、证据失权制度与诉讼正义诉讼正义是法律正义在诉讼中的体现,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要求诉讼程序必须是公正的有保障的,而实体正义体现为诉讼结果的正义。

我们对证据失权所带来的诉讼效率认可了其合理性,但是证据失权仍然面临困境:当事人因为超过规定或指定期限提供证据而使本来应当证据确凿胜诉的案件败诉而感到极度不公正,同样明知拒绝证据会使真正权利人败诉而使对方当事人从判决中获利,而不得不按照证据失权制度作出裁判的法官接受者良心的拷问。

证据失权

证据失权

证据失权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不再予以组织质证,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注:1、证据失权是举证时限的核心。

2、证据失权的作用在于从制度上解决当事人举证平等原则。

通过庭前程序整理争议焦点、固定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在开庭审理时就可以杜绝“证据突袭”情况的发生,保证双方当事人有准备地进行质证和法庭辩论。

另外,在确有新的证据提出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这样,其诉讼权利就得到了平等的保护。

1、有利于解决法院审理案件有期限的约束,而当事人举证却无期限制约这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尖锐矛盾,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2、有利于落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原则,防止了“证据突袭”,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

3、有利于建立司法权威、保障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也将极大地降低诉讼成本,对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4、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便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有学者提出:证据失权的后果存在一些消极作用,所以不能轻率处理。

1、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2、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3、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

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我国证据失权制度正当性质疑论文

我国证据失权制度正当性质疑论文

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质疑摘要通过对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质疑分析以及证据失权制度不合理性阐述来质疑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问题。

关键词保障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程序公正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客观正当性或合理性。

我国证据失权制度属法律制度范畴,必然应该具有其存在的客观正当性或合理性。

本质上,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客观正当性或合理性,即是证据失权制度所具有的制度功能和价值。

一、证据失权制度价值质疑学界认为,证据失权制度是建立在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参与原则基础上,能够保障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实现程序正义。

对证据失权制度价值质疑分析主要是对其“保障程序安定”价值、“提高诉讼经济效率”价值及“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质疑。

1、对证据失权制度“保障程序安定”价值的质疑“法律之适用故应力求具体妥当性,惟亦不能不顾及普遍安定性”。

可见,法律总是与秩序相联系。

“所谓程序安定性,是指民事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证据失权制度,使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外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

笔者并不否认证据失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程序的不可逆性,实现了判决既判力,尊重了司法的权威。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证据失权制度本身的严苛的法律后果决定,证据失权制度下的程序安定在客观上总是无法实现的,往往被实体公正的质疑和推翻。

“法律是确立行为的原则或规则,以合乎情理的确定性证实一种预见”可见,证据失权制度在对当事人举证活动进行规制时,必然应该考虑到当事人在举证活动中遭受的客观环境和条件。

2、对证据失权制度“提高诉讼效率”价值的质疑证据失权制度通过逾期举证的证据失权之规定,避免当事人重复举证、随时举证现象,减少了诉讼成本,以及诉讼拖延。

诉讼经济是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证据失权制度本身的特点和缺陷决定,证据失权制度本身已不再“经济”。

一方面,由于证据失权制度的“新证据”例外之规定,矛盾较多,不易判断,法院在判定和甄别逾期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为“新证据”时,必须耗费大量的诉讼成本。

浅析证据失权制度

浅析证据失权制度

浅析证据失权制度[摘要]文章通过证据失权制度中诉讼正义价值的探讨,阐述制度合理性的同时直指现有相关制度的缺乏对证据失权带来的障碍和实体正义的落空。

对证据失权的适用抱以审慎态度,同时在民诉法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发挥该制度的真正价值。

[关键词]证据失权;正义;制裁一、问题的提出证据失权是指因当事人逾期举证而丧失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

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它们都属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要求。

作为对民事诉讼法的弥补,举证时限制度作为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被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带来了一场颠覆性的革命。

举证时限制度下当事人需在规定或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将丧失提交证据的权利,也就是证据失权。

该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以来可谓阻力重重。

比如一些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依据证据失权制度将逾期证据排除,而二审法院则认为该对证据进行质证于是发回重审。

再比如,因证据失权的败诉当事人会认为在铁的事实证据面前法院还能如此判决那就是法院的不公,于是不断上访缠诉,损害了法院权威;而法院若认定证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会认为法院违背《证据规定》继续上诉。

[1]本身合理的制度受到如此诟病,是水土不服,还是推行制度时机未到?2007民诉法修订没有涉及该制度,那么今年修订该制度将会何去何从?证据失权制度面临着严峻考验。

二、证据失权制度与诉讼正义诉讼正义是法律正义在诉讼中的体现,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要求诉讼程序必须是公正的有保障的,而实体正义体现为诉讼结果的正义。

我们对证据失权所带来的诉讼效率认可了其合理性,但是证据失权仍然面临困境:当事人因为超过规定或指定期限提供证据而使本来应当证据确凿胜诉的案件败诉而感到极度不公正,同样明知拒绝证据会使真正权利人败诉而使对方当事人从判决中获利,而不得不按照证据失权制度作出裁判的法官接受者良心的拷问。

分析一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

分析一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

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分析一提要: 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是《证据规定》设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其实施过程中遇到最大阻力的一项制度。

我国法院的审判实务表明,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初,一些法院对逾期举证采取严格的失权措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对证据失权采取了越来越慎重的态度。

当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或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大损失时;或会使裁判结果与实体公正严重冲突时,即使按照《证据规定》应当失权,法院也会做出不失权的选择.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为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1]举证时限制度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内容之一。

为了保证当事人严格遵守举证时限,为了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据规定》对逾期举证采取了证据失权措施。

证据失权被认为是举证时限的核心内容.“证据失权即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之情形的,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丧失证明权。

”{1}然而,证据失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能够使当事人因担心、害怕失权而在举证时限内积极提交证据;另一方面,它也会由于把重要的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而对裁判的实体公正造成根本性的损害。

两面性品格的存在使得举证时限成为《证据规定》中最具争议的一项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在诉讼实务中运作的如何?对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会提出证据上的抗辩?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是否严格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对新证据作出界定,对超过举证时限同时又不属于新证据的证据材料,法院是否严格采取失权措施?在一审已经对证据采取失权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是否对逾期举证采取同样严厉的态度?对当事人实体权益造成损害的大小是否会成为法院采取失权决定时的考量因素,当失权会给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法院是否也果断地采取失权?《证据规定》实施后,法院对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是一以贯之地采取失权措施,还是根据已经变化了实际情况,对失权措施的适用作出了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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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初探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初探摘要: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的提出方式上实行的是最广泛意义上的随时提出主义,这种做法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病。

解决的关键是建立证据失权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时间的临界点。

本文了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初步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证据失权制度临界点
一、引言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亦称证据失效制度,它是指在规定或
___指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没有向 ___提出的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实权的一项制度。

证据失权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举证责任范畴内的概念。

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有着密切的 ___,这种 ___主要表现为证据失权制度的运作以举证时限制度的落实为条件条件。

证据失权制度,具体而言,应该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一是期限。

即法律规定或 ___指定的期间。

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应当尽其所能地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二是后果。

假如当事
人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则会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失权,即当事人不能再提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能为___采纳而丧失其证据的证实效力,当事人还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证据失权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

这项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和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防止诉讼拖延,进步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的原则以及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同等,终极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尽快地得到妥善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以致于当事人不论是在一审程序中,还是在二审程序中,不论是在诉讼进行中,还是在诉讼终结后,都有权随时提出新证据。

这种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已到我国民事审判方式 ___中一系列诉讼程序和制度的与完善,因此,对证据失权制度的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二、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分析与改造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甚至在诉讼终结之后都有权提出新的证据,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这反映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32条、第153条和第179条等有关的条文规定上。

例如,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此处的“在
法庭上”指的是在开庭审理时,这条规定说明当事人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随时提出证据。

再如,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提出的新证据足以 ___原判决、裁定,而申请 ___再审的, ___就应当再审。

这说明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由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提出新证据而被撤销。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诉讼当事人有权随时提出新证据,而不受时间的限制。

只有最高人民 ___在《关于适用〈 ___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 ___》第76条的规定中略有所限,该条规定:“人民 ___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公道期限内提交。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 ___申请延期。

延长的期限由人民 ___决定。

”但是这种限制的作用范围也很窄,仅限于 ___在所辖案件的审理阶段有权指定提交证据的期限,并且还可以申请延期,而且又未涉及逾期后证据是否还可以被采纳,是否还具有证实效力。

这些都表明了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提出的方式上,实行的是最广泛意义上的随时提出主义。

[1]
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提出的方式上之所以采用随时提出主义,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 ___以来坚持的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这种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司法职员 ___刑、民事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以充分和可靠的证据作根据,正确地
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2]它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熟悉论出发,以为人的熟悉能力是无穷的,主观世界可以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

由于在判决形成之前,审判职员对案件事实的熟悉是没有止境的,从认知的意义上讲,即使判决形成后也没有使该案的审判职员成为对本案事实***熟悉的终结者。

审判职员只是在有限的熟悉范围内相对地熟悉了案件的事实***。

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任何在判决形成之前出现的`证据都有可能成为审判职员熟悉案件事实***的金钥匙,拒尽新的证据就可能意味着错判。

[3]因此,为了达到客观真实,为了实事求是,确保裁判正确,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发现新证据时随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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