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贸易对国际税收制度的挑战及对策_1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一)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一)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迅速扩大,无疑将成为各国政府一笔巨大的潜在税收来源。
政府应否对其征税,众说纷纭,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应该征收“比特税”;有的主张开征一种电子商务税。
不管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是一种必然趋势。
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具体操作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电子商务引发税收问题的复杂化主要是因为网络没有地域的限制,使得商务活动由传统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
同时,由于网上交易被无纸的操作和匿名所取代,也使税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难题、征管难题和技术难题。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负担明显不公。
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的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生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正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
这种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导致从事互联网贸易的企业的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二是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走,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如欧盟对网络传送和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是通过网络传送的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
结果实质相同的两单交易,税负却明显不同。
2.税款流失风险加大。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3.常设机构等概念难以确定。
“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是1963年在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等特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产品交易对象基础上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面对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对现行的税收的冲击和挑战,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税务学界在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引起的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先后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和方案。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1)纳税主体不清晰。
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
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
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
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
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2、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3、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涉税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涉税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作者:王新怡夏凡来源:《商场现代化》2019年第03期摘要:20世紀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跨境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地理位置的隔阂不再是国际贸易的难题。
发展迅猛的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形式,对我国产业升级,提高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其全球性、数字性、动态性的特点也使得其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完善有关跨境电商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数字化税收征管平台,从而促进我国对于跨境电商税务的征收与监督工作。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一、跨境电子商务概述1.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随着电子商务全球化的特点越来越突出,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其做出了不同的定义。
法国巴黎在1997年11月举行的电子商务会议,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其所包含的业务为:信息交换、销售服务、销售、电子支付、物流运输等。
并将跨境电子商务界定为全球范围内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
WTO通过电子商务专题报告表示跨境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全球化生产、推广和销售的活动,是指所有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流通完成交易的商务模式。
而跨境电子商务则是在该基础上打破交易主体等的地域限制,使得电子商务在全球适用。
简言之,电子商务是指各国、各地区的各类交易主体以互联网为基础,采取电子化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
2.跨境电子商务特点跨境电子商务是全球经济发展下国际交易的新方式,自其出现以来已经逐渐改变了人们商务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力量来源,相较于传统商务模式其具有以下特点:(1)交易主体具有全球性。
跨境电子商务打破了依靠特定时间、地点的传统交易模式,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在线实时交易。
跨境电商突破了国境的限制,具有全球性和无国界性的特点,利用开放的互联网空间与任何国家的任何人进行交易。
该贸易流程包括:电子下单、第三方在线支付、国际物流等。
该过程无国界限制,体现了其主体全球性的特点。
这一特点使得税收相关部门行使管辖权极不方便。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点话题。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企业开始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和商业活动。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税收问题。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税收的一些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电子商务税收的背景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进行的商业活动。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传统税务管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这些新的商业模式的税收需求。
因此,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合理的税收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和税务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1、税收征管困难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跨国性给税务机构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一方面,传统的税务稽查手段无法有效地追踪和监控网络交易,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漏税活动;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这也给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
2、双重征税的风险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
这使得一些企业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
例如,一家公司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时,可能会面临多个国家的税务机构对其同一笔交易进行征税的情况。
3、税收歧视问题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这种差异来避税。
例如,一些公司可能会将其总部设立在低税率国家,而将其业务拓展到其他高税率国家。
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高税率国家的税收损失,同时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税收歧视问题。
三、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建议1、加强国际合作电子商务的跨国性使得单一国家的税务机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
因此,各国税务机构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偷税漏税行为。
同时,各国也应该加强政策协调,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2、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针对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跨国性特点,各国应该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
具体来说,应该加强电子发票、电子审计等技术的应用,提高税务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网络交易税收制度

浅析网络交易税收制度摘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将人类社会带入到一个崭新的时代。
网络经济应运而生成为21世纪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
网络经济在为经济带来新的生命力的同时,其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也成为影响经济稳定增长的一个因素。
网络交易征税问题一时间成为人们的热议话题,而在力主不对网上交易进行征税的美国其又有着怎样的打算!对尚处于经济稳步发展的我国,又应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势头,税务立法的完善给新型的贸易方式带来的是机遇抑或是挑战。
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制度对策措施一、网络交易及其税收状况概述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003 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 88万亿美元,预计2006 年将达到12万亿美元。
艾瑞市场咨询公司《2006年中国网络购物研究报告》表明,截至2006年底,中国b2c和c2c总体交易额分别为82亿元和23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5%。
截止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1.62亿,仅次于美国2.11亿。
其中37.8%的网民在最近一年中有网上购物的经历,未来一年计划网上购物的比例达到58%。
2007年9月《网商崛起-2007中国网商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网商已经进入”全面崛起”的阶段,网商人数已经从2004年的400万人发展到如今的3000万人;网络贸易的交易额占企业销售额的平均比重也从2005年的9.85%上升到2006年的16.62%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使网上创业进入了另一个高峰。
根据cnnic《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8年网络购物市场的增长趋势明显,目前的网络购物用户人数已经达到74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60%。
网上交易模式有以下几种:b2b、b2c、c2c。
由于b2b、b2c类型的网点或网商都涉及企业,征税的主体比较明确,网络交易仅仅是为了日常交易提供了一个销售平台。
征税焦点问题主要在c2c类型的网店和网商上,即对那些交易规模小,且主要承担就业性质或剩余物品串换性质的c2c网点是否进行征税。
网络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

网络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作者:闭海仙郭超陈嘉欣黄方玉铭吴清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15期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及网络的不断普及,许多新兴业态涌现出来。
特别是基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以网络购物为例,它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它自身的交易商品及交易过程虚拟化、高流动性、隐蔽性、跨国界和地域和无纸化等特性给我国原有的税收制度、政策和管理方式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1]电子商务可分: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C2C(个人对个人)三种类型。
其中C2C(个人对个人)模式税收的监管真空比较大。
2016年,全国网上零售额51555.7亿元,比上年增长26.2%,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41944.5亿元,增长25.6%,增速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15.2个百分点,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3个百分点左右。
[2]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飞速发展、典型电商企业向三四线城市甚至农村市场的扩张及国际化战略的布局,未来的几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仍将保持较大的复合增长。
基于现在的网络交易额,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经济条件已经达到,这样不仅可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同时也保证了财政收入,提高我国税收收入。
二、网络交易征税面临的挑战(一)网络交易的隐匿性与传统交易不同的是,网络交易的隐匿性。
交易主体隐匿、交易内容隐匿和交易支付隐匿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交易主体隐匿。
由于网络交易平台上交易双方虚拟的身份,且流动性高,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不仅难以确定纳税主体,更难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地和税收管辖权。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负面影响及对策建议

从而完 态;网上安全认证 的可信度不太高;网上支付体 系的不完善 ;许 可 以通过 互联 网被 身处 世界任何 角落 的消 费者直接下载 .
多企 业对电子商务 的重要性认识 不足 :物流送配方式 的发展滞 成整个交易过程 . 因此 . 除了消费者本人之外 . 并没有人能够确切 交易额是 多少 . 也就无从 后: 有关法律制 度的缺位等等原因 .使 用互联网的人数 2 0 0 0年只 地知道该笔交 易究竟发生在何 时、何处 . 有 10 0 0万 .其中直接从 事商务活动 的只有 1 % 。但是 ,随着中 具体 确定谁是纳税人。 5 国政府对 电子商务的重视 .并且制定了 《 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 规后 .电子商务在中国得到 了快速发展。来 自艾瑞市场 咨询公司
达 4 亿元 .未 来会 接近 1 O 的增长 。另有数 字显示 . 5 O% 全球 电 题 。原先作 为有形 商 品的书籍 、c 软件等 .现 在都可 以数 字 D
子 商务 的营 业额在 2 0 0 3年时是 1 6千亿美元 .到 了 2 0 年 化信 息 的形 式进行在 线传送 ,而不必 交付实物 。那么这种数 字 万 07
课 税 对 象 是 什 么 7 税 对 象 是 征 税 的 依 据 .也 是 不 同税 种 之 征
间区分的首要标 志。在 传统 的商务活动中 .各个税种 的征税对象
资料显示 .20 年 中国有 5 0多万人 在网上进 行购物 .总规 律 很容 易分 辨 .但是在 网络 交易 中则 出现 了数字化产 品的界 定问 04 0
纳税人的交易凭证 ( 发票等 ) .帐簿 .财务报表等。而 电子商务是
一
种无纸化交易. 它通过 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发票 . 通过 电子资
以网页方式和 以网页 为主体的 多媒体 关与纳税人 间的联络可 以通过网站进行 . 如税务机关可 以通过 网 金转账系统生成电子汇票 .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对 j 电子商务形式获 得的收益应以传统税法 加以识 别 , 正
确将其 类 , 以征收 。 1 ( 】 二 电子商务 中的税收管辖权 问题
当我们 为电 商 务所带来 的巨大经济利益欣喜万g l . )i g 也必颓 清醒地 E :每一 次科技革命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 到 方 式的变革 , 同时也会给政治体制带来椿刻 的影响。 法制体制
机构 的电子商务 f I】 e _T —A l cI 帅 卜 o s l 。这些不 L 叽)
是将 具体的电子商 务交易归人既有的国际税收体系中,如将
其确定为营业所得 、 劳务所得 、 资所得 、 投 特许权使用费等 ; 二 是 各国通 过国内立法与判定 , 及 国际条约 与公 约制定 网
得 了无数企业 、 消费者的青睬 呈蓬勃发展之势 。据联台 国预 计 ,9 8 全球电 子商 务销售 总额为40 美元 ,9 9 19 年 5亿 19 年猛增 到2 0 亿美元 , 40 预计 ̄2 0 年将达到 100 103 1 3 0 亿美 元。
二、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 的影响殛分析
手段 , 电子商务是传统商务在 同络空 间的延伸 。 电子商务 与传 统商务 的主要区别 . 仅仅在于活动方式上的差 别 , 就商务 活动
一
、
电子商务概述
蒉 _ 于何谓 电子 商务 【 lc mi C mr re , Eel c o n e 】 各界 的解释 n e 均不相同。本文仪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 E D】 O C 戈于电
作为 上 层建筑 的一部分 自 然不能独善其身 可 说 , 电子商务 对整个旧有 的法律体系形成 了巨大的挑战。 如今 , 许多 国家和 国际组织纷纷加强 丁电子商 务的立 法 , 在电子商务的技术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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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贸易对国际税收制度的挑战及对策
随着机、通信技术的日益,网络贸易悄然兴起,已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贸易形式之一。
网络贸易的兴起对传统的商业形态、流通体系和营销方式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了三次产业的创新和变革。
与此同时,网络贸易的兴起,也对现有国际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网络贸易对国际税收传统概念的挑战网络贸易相对传统贸易来说是一次贸易革命。
它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地域的概念一网络贸易在网络空间中没有国界。
正是这种超地域的新型贸易形式,对现有运行与管理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由此引发了很多税收:一方面,由于网络贸易方式代替传统贸易方式,纳税主体、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问题遇到了挑战;另一方面,传统的国际税收、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难以确定纳税主体的身份综观各国现行税制,判断对一种交易行为是否征税以及征多少税,与纳税主体的身份密切相关。
在国际互联网中,有两种可以帮助我们查清纳税主体的身份:“跟踪供货途径法”和“追踪贷款来源法”。
但国际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网络,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之后,就可以获得一个电脑地址,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督机构,企业对电脑地址名称的使用并不规范,所以单凭一个电脑地址符号并不足以确认供货目的国。
此外,电脑地址还存在不唯一和在不同时刻同名的情况,使得通过追踪供货途径确认纳税主体身份很难做到。
在追踪贷款来源方面,虽然信用卡号码中有国家标识,可以查清持卡人的国籍,但大型信用卡组织将来都实行SETP(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Protocol)标准,
对客户的信用信息严格保密。
从技术上讲,无论是追踪供货过程还是付款过程,都难以查清纳税主体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该笔交易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使得传统的税制在过程中遇到极大的困难。
(二)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常设机构的概念是1963年OECD 范本草案中提出的。
该范本规定,只有在某个国家设立了常设机构,并且从该常设机构取得所得,才能认为是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出现,外国企业在很多情况下已不再需要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许多国内消费者或者厂商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
在此情况下,该国便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对该笔交易征税的基础。
此外,在OECD范本中,常设机构的确认通常需要雇员进行营业活动,而对于一国境内的服务器来说,在不需要雇员到场的情况下,通过智能型服务器,允许消费者在满足所有先决条件(例如付款条件)后,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产品。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该服务器行使着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权力,但由于没有任何雇员进行营业活动,也就构不成固定营业场所或者常设机构。
而且外国企业也可以轻易将该服务器移至该国之外,给常设机构的判定制造更多的麻烦。
(三)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在大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区分。
但在网络贸易中,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成数字化信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在没有对数字化信息进行变换之前,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而且即使税务机关确定数字化信息的性质,由于数字化信息加密技术的运用,税务机关也很难
了解其实质性内容。
加上数字化信息本身易于传送和复制等一系列特性,使得征税机关对网络贸易所得很难确定其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所得,也就难以确定应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四)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所实行的税收管辖权,有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
因此发达国家都积极要求扩大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而限制其他国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
发展家则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出发,要求扩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但总的来说,大多数国家都坚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网络贸易的出现使得跨国纳税人的活动可以更加自由地超越国界,产生大量跨国所得。
由此出现了税收管辖权行使交叉重叠的问题,引起各国之间税收收入的重新分配。
各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必然重视通过税收手段(比如扩大或限制来源地管辖权)来维护本国的利益,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给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比如,美国已明确表态要求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限制别国扩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而且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由于买卖的是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统计和分类,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确定。
加之网络贸易突破了地域限制,提供服务可以在千里之外,所有这些,最终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受到冲击的同时,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
严重的冲击。
世界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者控制中心为准。
在过去,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场所是判定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的重要标志。
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国际贸易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面临重大的挑战。
例如,在国际互联网中,通过网络的可视会议技术,即使各大股东、董事会成员分散在世界各地,仍可就地参加董事会议或者股东大会,而且一个企业的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可以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以不存在于任何国家。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根据属人主义原则对企业进行征税,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就形同虚设了。
二、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政策建议网络贸易方式的出现,对以传统贸易方式为基础的国际税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就需要对国际税收中部分传统概念重新作出界定。
网络贸易方式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也需要世界各国税务当局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协调。
(一)重新界定国际税收中的部分传统概念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常设机构可分为由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由营业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
从常设机构的发展来看,不论常设机构的概念如何变化,物(由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人(由营业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始终是常设机构的核心要素。
在国际互联网上,不论网络贸易如何发展,物和人这两个要素依然存在。
网络技术这一新内容的引入,必将推动常设机构概念又一次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对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作出新的理解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