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5]251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处),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家海洋局第一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国家科委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关于同意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批复(国科发政字〔,,,,〕,,,号)国家海洋局:你局,,,,年,月,,日报送的“关于审查并批准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请示”(国海法发〔,,,,〕,,,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以国家海洋局名义发布此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义务与制止、检举破坏或侵占海洋自然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方案和报告;审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议;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分析

1前 言 .
实现 外 部 效 益 的 内在 化 [ 4 1 本 文 研 究 。在
和 贝藻产品采捕场所 , 但保护区近岸海域 禁止大规模采捕 贝藻类作业 , 致使 以此为
田 堡篁 全 南麂列 岛 国家级海 洋 自然保 护 区生 态补 偿机 制分析
口张 鑫 张 绍 文
10 学 院 , 京 北
摘 要: 本研 究在深入南麂 列岛国家级海洋 自然保护 区实地考察的基础 上, 参阅国 内外相 关文 献, 综合运 用生态补偿原理及其经
态 补偿 机 制 的构 建 。 3 保 护 区现 状 分析 . 保 护 区 位 于浙 江省 平 阳 县 东 南海 域 , 是 以海 洋 贝藻 类 及 其 生 态 环 境 为 主 要 保 护 对 象 的 海 洋 生态 系统 保 护 区 , 目前 南麂 列 岛海 域 基 本 未 受 到人 为 污 染 , 洋 环 境 海 质量保 持在 2 0世 纪 9 0年 代 的 环 境 质 量 水 平 ,0 4 评价 结 果表 明 , 区 贝 类 中 20 年 该 的各 重 金 属 ( 、 、 、 残 留 量无 一项 铜 铅 锌 镉)
考察, 通过文献检索、 调查研究、 案例分析 等 研 究 方 法 , 同 时 结 合 19 9 2年 、9 3年 19
本 底调 查 的 部分 基 础 资 料 , 以及 2 0 04年 浙 江省 自然 科 学基 金 项 目调 查 结果 , 从保 护 区生 态 环 境 、社 会 经 济现 状 分 析 入 手 , 探 讨 构 建 保 护 区生 态 补 偿 体 系 的 基 本 框 架, 为保 护 区 可 持续 发 展 提 供 必 要依 据 。 2 生 态 补偿 理 论 基础 .
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建立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批复

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建立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
别保护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08.08.06
•【文号】国海环字[2008]431号
•【施行日期】2008.08.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建立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
特别保护区的批复
(国海环字〔2008〕431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要求建立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请示”(浙海渔资[2008]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浙江省宁波市渔山列岛地理位置重要,国家领海基点伏虎礁位于其中,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具有独特的列岛海蚀地貌景观,海洋权益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显著,符合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本条件。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海洋局《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建立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
二、请你局尽快研究制定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工作方案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经费,强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加强对国家领海基点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探索海洋自然景观和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对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海域使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海洋特别保护区界线范围不作为海域勘界的依据。
二○○八年八月六日。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文本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浙江省濒临东海,海域辽阔,岸线漫长,海岛众多。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较快,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
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和规范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全省海洋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发展,加快浙江“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的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近岸海域区位条件、环境与资源状况等自然属性,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标准,遵循《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将全省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且具有特定主导功能或有一定功能顺序的海洋功能区。
第二条区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02年)《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2002年)《关于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报批的通知》(2004年)第三条区划目标为建设浙江“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提供技术保障;为编制海洋经济规划、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海域使用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奠定科学基础;为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提供指导;为协调海洋开发利用的各种关系、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具体目标为:至2010年,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实现重点海域开发利用基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基本控制住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
至2015年,进一步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开发利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海洋经济稳步发展,完全实现海域环境按海洋功能区划达标。
第四条区划原则(一)自然属性为主。
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条件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和海洋资源再生及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海域功能,实现海域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兼顾社会属性,考虑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
浙江省温州南麂岛攻略

浙江省温州南麂岛攻略南麂岛,位于浙江温州市台州湾中部,是中国最大的无人岛。
其原生态自然环境和丰富的海洋资源吸引着众多游客前往探索。
本文将为您介绍南麂岛的交通、住宿、美食和景点,为您制定一份完美的南麂岛旅行攻略。
交通篇南麂岛并没有机场,所以最常用的交通方式是乘坐船只前往。
从温州市区出发,可以在温州外海旅游码头乘坐船只直达南麂岛。
船票价格约为100元,航程大约需要1小时。
此外,南麂岛也有从福建晋江出发的船班,方便福建地区的游客前往。
船班的时间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动,所以建议事先查询最新的船班信息并提前进行预订。
住宿篇南麂岛虽然是无人岛,但却有部分的度假村供游客居住。
这些度假村按照四星级或五星级标准建造,设施完备,服务周到。
在南麂岛度假村内可以享受到临海的美景,沙滩上海风拂面的感觉令人陶醉。
此外,度假村内有各种不同的房型可供选择,有别墅、海景房等,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美食篇南麂岛以其丰富的海洋资源而闻名,当地的海鲜菜肴一定不能错过。
尝试一些新鲜的海鲜,如海螺、扇贝、虾蟹等,必定会给您留下深刻的味蕾记忆。
除了海鲜,南麂岛还有许多特色小吃,如南麂咸菜、南麂黄鳝等。
这些美食不仅美味可口,而且食材新鲜,口感独特,值得一试。
景点篇南麂岛的自然景观是其最大的亮点之一。
岛上的海滩洁白细腻,水质清澈透明,可供游泳、沙滩运动等休闲娱乐活动。
此外,南麂岛还有一处自然保护区,拥有丰富的珊瑚群落,各种热带鱼种类繁多。
游客可以选择潜水或者乘坐底部玻璃船观赏这些美丽的珊瑚和鱼群。
另外,岛上还有一座古老的海上灯塔,可以登上灯塔顶部,远眺大海美景,观赏壮丽的日出和日落。
综上所述,南麂岛以其原生态自然环境和丰富的海洋资源而备受游客青睐。
通过本篇攻略,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前往南麂岛旅行的参考和建议,让您的旅行更加顺利愉快。
无论是欣赏美丽的海滩景色,品尝鲜美的海鲜美食,还是体验丰富的海洋活动,南麂岛都能满足您的期待,为您的旅行留下美好的回忆。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实施《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保护区内所有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以及进入保护区内的从事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旅游开发、渔业生产、临时居住、避风锚泊等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支持保护区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并对保护区工作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浙江省海洋局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
凡是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都必须编制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区域详细规划,报保护区管理局组织论证、审核批准,才能组织实施。
保护区管理局必须将区域详细规划报省海洋局备案。
第五条 保护区监察队是保护区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负责一级保护区(核心区)的封闭式管理;(三)负责保护区内海域、陆域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保护的监察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维护保护区内的生产秩序;(四)在保护区内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具体实施查处;(五)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协同渔政部门制定渔业采捕配额。
检查、监督二、三级保护区的开发利用活动;(六)设置和维护保护区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七)具体检查指导当地群众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的保护管理工作;(八)保护区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驻保护区内边防、渔政等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支持、配合保护区监察队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分级保护措施(一)一级保护区(核心区)由保护区监察队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除《条例》规定许可的事项之外的一切活动;(二)二、三级保护区根据《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开始开展活动,实行保护区监察队和当地群众保护管理相结合的保护管理方式;(三)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二、三级保护区内的群众保护管理队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浙自然资规〔2018〕 2 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 2 号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用海审批目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陆海统筹、节约利用的原则,不断提升海域综合管理水平。
二、受理审查(一)用海申请受理。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该海域所在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项目用海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海域是否属受理范围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还材料,并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统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
(二)用海审查工作。
受理用海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及现场踏勘材料,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是否涉及海岸线开发利用;是否符合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属或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权属;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及其解决情况;界址、面积是否准确;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03
•【字号】浙政函〔2018〕126号
•【施行日期】2018.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8〕126 号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印发〈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函》(浙海渔规〔2018〕6 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2017—2022 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局予以公布。
二、沿海有关市、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海岛及其周边生态系统,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积极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
三、你局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的汇报沟通,取得支持。
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岛保护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1〕308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8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9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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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保护区内贝藻类及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拒绝、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洋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位于北纬27°24′30″至北纬27°30′00″、东经120°56′30″至东经121°08′30″之间的南麂列岛及其附近海域,总面积为一百九十六平方公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并将保护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环境保护部门、保护区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有权对保护区的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水产、土地、工商、交通、旅游、建设、规划和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
保护区管理局是隶属于平阳县人民政府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规划和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海洋管理部门的管理。
保护区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
平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南麂列岛的机构受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的双重领导。
第五条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组织编制、实施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设在保护区的机构的工作;(五)设置和维护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六)组织并管理在保护区内的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视工作;(七)开展有关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八)监督管理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活动;(九)按本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平阳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六条保护区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户籍在南麂列岛的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在保护区内建立专业监察队伍保护管理与群众保护管理相结合的保护管理体系。
第八条保护区总体规划是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
保护区总体规划由保护区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平阳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实行三级分区管理:(一)大山、大山礁、虎屿岛、小柴屿岛、上马鞍岛和大沙岙部分沙滩,以及上述岛屿和沙滩的陆域海岸线外的部分海域为一级保护区;(二)稻挑山岛、后麂山岛、大檑山岛、海龙山岛、破屿岛、尖屿岛、平屿岛海岸线外二百米处和小柴屿一级保护区区界外二百米处的联线以内的海域和陆域,以及上马鞍岛一级保护区以北、以东、以南各一千米、以西至保护区西界的海域,除去与一级保护区重合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三)保护区内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之外的其他海域和陆域为三级保护区。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以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的地理座标的联线范围为准。
保护区范围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的具体位置和范围,应当标绘于图,予以公告,并设置有关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保护,禁止除下列事项之外的一切活动:(一)经批准的科学研究和考察活动;(二)行政管理活动;(三)船舶在大山南端与门屿岛之间航道内的无害通航;(四)经省海洋管理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特别许可的其他活动。
平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将一级保护区内门屿尾村的居民迁出,妥善安排迁出居民的生活和生产。
第十二条二级保护区实行有重点的保护,在确保海洋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不遭破坏和污染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有规划、有控制的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旅游开发、渔业生产等活动。
在二级保护区内贝藻类的珍稀品种和繁殖期、幼苗期的贝藻类禁止采捕,因科研需要经批准的采捕活动除外。
第十三条三级保护区实行开发性保护,可进行指导性的开发活动,但不得损害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在三级保护区内贝藻类的珍稀品种和繁殖期、幼苗期的贝藻类禁止采捕,因科研需要经批准的采捕活动除外。
前条和本条所称禁采期以及禁采品种,由保护区管理局提出,经平阳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进入一级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审核,报省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内进行;进入二、三级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的,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
进入二、三级保护区采集标本的,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并按保护区管理局的规定进行。
从事第一款规定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包括照片、录像、资料、论文、图表等)的副本交送保护区管理局存档。
第十五条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引导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渔民改变张网、凿挖等传统渔业生产方式,发展海水养殖、外海捕捞、旅游等产业。
第十六条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进行渔业采捕活动的,除按规定领取捕捞许可证外,还必须经保护区管理局许可。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的渔业采捕,实行配额控制。
具体办法,由渔政部门会同保护区管理局提出,报平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进行旅游开发活动的,开发计划必须符合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组织旅游活动的,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防止污染与破坏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严禁在保护区内开设损害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实施的涉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和省海洋管理部门的同意;在一级保护区实施的涉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和省海洋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制定绿化规划,绿化岛屿,保护植被。
禁止在保护区内擅自砍伐林木、挖沙、采石、烧荒、在野外燃烧废弃物等破坏陆域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严禁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其他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在保护区内已建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污染严重的,必须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在保护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由海洋管理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予以表彰、奖励:(一)从事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二)研究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获得重要成果的;(三)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界碑和标志物的;(二)未经批准进入一级保护区的;(三)经批准进行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一级保护区内采集、捕捞贝藻类和其他海洋生物的;(二)在二、三级保护区内擅自采集、捕捞珍稀贝藻类品种或者在贝藻类禁采期内采集、捕捞贝藻类的;(三)未经许可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进行渔业生产的;(四)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超过批准的配额采捕的;(五)在保护区内擅自砍伐林木、挖沙、采石、烧荒、在野外燃烧废弃物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开设的旅游项目,损害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取消该项旅游项目,并对开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保护区内贝藻类及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在保护区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拒绝、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海上救助或者紧急避险,不适用本条例有关保护区禁入的规定。
但在停留期间,超过救助或者紧急避险必需限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海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文部门: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