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节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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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发〔2022〕12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的通知
上证发〔2022〕1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证公字〔2009〕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igou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保荐事项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总结]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7)

[总结]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7)

3、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增发、配股和定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不含公司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不含公司债】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上交所】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一)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未完成;(三)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四)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各保荐机构、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对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所决定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参与试点的保荐机构应当为每家上市公司指定一名持续督导专员,专职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每名持续督导专员最多可同时担任十家本所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专员。

二、持续督导专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保荐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持续督导职责:(一)协助保荐代表人制定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贯彻执行;(二)与保荐代表人共同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三)协助保荐代表人审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四)协助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并有效执行;(五)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环境、财务状况等事项的变化情况和规范运作情况,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现涉及本所保荐工作相关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应当及时协助保荐代表人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本所报告;(六)协助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七)协助保荐代表人做好回复本所问询、出席本所约见、对上市公司特定事项进行核查、按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八)按时参加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比表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比表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主营业务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变化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最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三方存管资金账户
第三方存管资金账户
性质
强制性
强制性
年/中/季报
要求/要求/要求
要求/要求/要求
交易时间
相同
相同
临时报告
要求
要求
财务报告审计
要求
要求
披露场所
证监会指定媒体
证监会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监管
交易所自律监管证监会行政监管
交易所自律监管证监会行政监管
发行批准
核准制
核准制
审批机构
证监会
证监会
保荐期
三年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最近3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累计超过5000万或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
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人保荐。
交 •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

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所 股 票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圳 证 券
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 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 假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依法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内容

股票上市
圳 证 券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
股 票 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通过持续督导工作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材料、告知重大事项,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持续督导职责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当与所推荐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自公司挂牌之日起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公司挂牌后变更主办券商的,应当与承接持续督导工作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承接主办券商)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承接主办券商应当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持续督导无异议函生效之日起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履行以下督导职责:(一)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三)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办理股票限售与解除限售、停复牌、权益分派、证券简称与全称变更等日常业务;(四)建立与挂牌公司的日常联系机制,对挂牌公司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五)开展挂牌公司核查工作,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整改;(六)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协助核查指定事项,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七)对挂牌公司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挂牌等事项出具专项意见;(八)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中的注意事项

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中的注意事项

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中的注意事项保荐机构作为募集资金的重要参与方,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持续督导是监管部门对刚刚上市的公司和已经上市的公司进行的长期监管和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作为募集资金的引荐方,保荐机构的责任不仅在于推动公司的顺利上市,更在于帮助公司实现长期的稳健经营。

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中应当重视以下注意事项:1. 法律合规性:保荐机构需要深刻理解监管规定,确保自身的持续督导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内幕交易等方面,保荐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审核,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荐机构也需要做好内部合规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持续督导行为的合规性。

2. 投资者保护:保荐机构应该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以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企业发展:保荐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协助上市公司制定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

保荐机构还应该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提供专业建议和支持,帮助上市公司有效把握市场机遇,优化经营模式,稳健发展。

4. 监督责任:保荐机构作为募集资金的引荐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和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5. 信任建设:保荐机构应该注重构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共同促进持续督导的顺利进行。

保荐机构还应该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上市公司的决策提供支持和建议。

作为募集资金的引荐方,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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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日常性工作流程节点汇总中小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节点汇总
适用法律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
表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偶发性工作流程节点汇总
截至到1月31日
截止到3月31日
最晚到4月30日
截至到5月31日
截至到6月30日
截止到7月31日
截止到9月30日●保荐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进行第一次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保荐总结报告书》要报
到交易所
●对保荐代表人上一年的保荐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要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报交易所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上半年两次现场检查中需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
进行第一次培训
●保荐机构应当向交易所报送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进行第三次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报告》仍应在检查完成后五个工作日报交易所
截止到12月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再进行现场检查,下半年两次现场检查中需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
第二次培训
《现场检查报告》和培训情况在各自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报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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