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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协会章程

花卉协会章程

花卉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花卉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业内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花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花卉生产、销售、研究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会员,推动花卉产业的繁荣与发展;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会员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性、平等性、公正性、互利性、开放性、民主性。

第五条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各类学术研讨活动;举办花卉展览、展销会等促销活动;开展行业调研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花卉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相关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三个等级。

第七条普通会员是指符合协会会员资格条件的花卉生产、销售、研究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资深会员是指在协会中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由协会理事会授予。

第九条荣誉会员是指对协会和花卉产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由协会理事会授予。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学术研讨、展览、展销会等;(二)参预协会的决策和管理,有权参加协会的会员大会,并有表决权;(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咨询、培训、技术支持等;(四)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参预协会的各项评选活动;(五)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资讯和信息资源。

第十一条会员有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的工作;(三)保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伤害协会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四)按时缴纳会费,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二条协会的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花卉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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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规范花卉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促进花卉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基本规范。

1.2 花卉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旨在加强花卉行业内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共同发展。

二、组织结构2.1 花卉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2.2 会员大会是花卉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3 理事会是花卉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2.4 秘书处是花卉协会的管理机构,由理事会礼聘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行政、财务和会务工作。

三、会员权益与义务3.1 会员权益包括参预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预行业交流与合作等。

3.2 会员应当按时缴纳会费,并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3.3 会员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协会的工作,有权参预协会的选举和决策。

四、会费管理4.1 会费按照会员的不同类别和规模进行划分,由会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4.2 会费应当按时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会员将被暂停享受协会的各项权益,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会员将被取销会员资格。

五、会员大会5.1 会员大会是花卉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召开一次。

5.2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协会的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选举理事会成员等。

5.3 会员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允许通过,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决议,需经过全体味员的投票通过。

六、理事会6.1 理事会是花卉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6.2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组织和协调各项活动、管理协会的资金和财务等。

6.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会主席或者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召集。

6.4 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理事的半数以上允许通过,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决议,需经过全体理事的投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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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花卉协会章程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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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花卉产业的发展,增强花卉从业人员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花卉行业的整体水平,特设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花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花卉从业人员,加强行业内部的合作与交流,推动花卉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花卉展览、研讨会和培训活动;开展市场调研和信息交流;推动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与执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

第五条协会的会员分为以下几类:普通会员、企业会员和荣誉会员。

会员资格的申请和退出均需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协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赞助和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收入。

第七条协会的管理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最高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助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和通过协会章程的修改、选举理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等。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决定会费和收费标准、审议和批准会员的申请和退出、选举协会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理事会的工作、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处理会员的咨询和投诉等。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三条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花卉展览、研讨会和培训活动等;2. 参与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与执行;3. 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和咨询服务;4. 参与协会内部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花卉产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4. 定期缴纳会费。

花卉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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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协会名称:花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协会性质: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协会章程。

1.3 协会宗旨:协会的宗旨是促进花卉行业的发展,提升花卉产业的品质和形象,推动花卉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支持。

1.4 协会地址:协会的注册地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

二、会员管理2.1 会员资格2.1.1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2.1.2 普通会员:任何合法经营花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花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2.1.3 荣誉会员:对花卉行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者机构,由协会理事会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资格。

2.2 会员权益2.2.1 会员享有参预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会议和培训的权利。

2.2.2 会员享有参预协会组织的各类展览、交流会和研讨会的优先权。

2.2.3 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相关咨询、信息和服务的优先权。

2.2.4 会员享有参预协会组织的相关项目和合作机会的优先权。

2.3 会员义务2.3.1 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3.2 会员应积极参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为协会的发展和行业的繁荣贡献力量。

2.3.3 会员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及时缴纳会费。

2.3.4 会员应保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伤害协会的形象和利益。

三、组织架构3.1 会员大会3.1.1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全体味员组成。

3.1.2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协会理事会召集和主持。

3.1.3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审查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3.2 理事会3.2.1 协会设立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3.2.2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若干理事组成,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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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花卉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花卉行业内部的交流与合作,提升花卉行业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的名称为花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自愿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花卉行业从业者,推动花卉产业的发展,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花卉行业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业务合作、技术创新和资源共享;2. 开展行业调研与信息发布,提供行业发展的参考依据;3. 组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提升会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4.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和规范化发展;5. 与相关机构、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花卉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两类。

第六条普通会员是指在花卉行业从事经营、生产、研究等相关工作,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理事会员是指在协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的会员,由协会理事会推荐产生。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享受相应的服务和资源;2. 参预协会的决策和管理,有权参选和被选为协会的理事会成员;3.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预协会事务的讨论和决策;4. 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类优惠和福利;5. 其他根据本章程和协会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2. 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为协会的发展和行业的进步做出贡献;3. 缴纳会费,并按时参预协会的各类费用支付;4. 遵守行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三章理事会第十条协会设立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协会会员中推选的代表组成,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和规定;2. 选举协会的主席和副主席;3. 审议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包括财务决策、活动计划等;4. 监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工作发展;5. 其他与协会管理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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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花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促进花卉产业的发展,提升花卉行业的综合实力,推动花卉文化的传播与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三条协会的任务是:1. 组织会员开展花卉产业的研究、交流与合作;2. 促进花卉企业的发展,提升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3. 推动花卉产品的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4. 组织举办花卉展览、交易会、论坛等活动,促进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5. 提供行业信息咨询、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6.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两类。

第五条个人会员的条件是:热爱花卉事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经验,同意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

第六条企业会员的条件是:依法注册并从事花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同意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展览、交易会、论坛等;2. 参与协会的决策和管理,有权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协会的领导职务;3.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协会的讨论和决策;4. 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培训和法律援助等服务;5. 享受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其他权益。

第八条会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履行会员应尽的责任;3. 定期缴纳会费,并按规定参与协会的财务管理;4. 配合协会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的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1. 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和批准协会的章程修订;4.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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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花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2 宗旨:促进花卉产业的发展,推动花卉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提升花卉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1.3 地点:协会设立在城市X,地址为X街X号。

二、组织结构2.1 会员大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2 理事会:协会的决策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2.3 秘书处: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理事会礼聘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三、会员资格3.1 会员资格:凡从事花卉相关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3.2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参预协会各项活动、培训和交流的权益,有权参预协会的决策和选举。

3.3 会费:会员需按照协会规定缴纳会费,具体标准由理事会确定。

四、协会活动4.1 培训交流:协会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会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4.2 展览会议:协会组织花卉展览和会议,促进会员间的商务合作和资源共享。

4.3 研究调研:协会开展花卉产业的研究和调研工作,为会员提供行业发展的参考和指导。

4.4 公益活动:协会积极参预社会公益事业,推动花卉文化的普及和推广。

五、理事会职责5.1 决策权:理事会对协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制定协会发展规划、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5.2 选举权:理事会负责组织会员大会的选举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

5.3 监督权:理事会对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协会运作的透明和规范。

六、秘书处职责6.1 行政管理: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归档、会议组织和会员管理等。

6.2 会务支持:秘书处协助理事会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其他活动,提供必要的会务支持。

6.3 统筹协调:秘书处协调协会内外各方资源,推动协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财务管理7.1 资金来源: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会费、赞助、捐赠和政府津贴等。

7.2 财务管理: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会财务的收支管理、账目核算和报表编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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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花卉协会章程
沭阳县花卉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㈠提交入会申请书;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㈠执行本会的决议;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㈣按规定交纳会费;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㈡选举和罢免会长;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㈣决定终止事宜;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㈨制定
内部管理制度;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㈠兼任分会会长;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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