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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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减持规则范文

上市后减持规则范文

上市后减持规则范文尊敬的财务部门:我公司已成功上市,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现有关股东计划进行股权减持。

在此,我以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向贵部门提交以下减持计划。

一、减持股东考虑到公司上市后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股东权益的保护需求,我公司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只允许外部股东进行股权减持。

内部股东包括公司高管、核心员工以及其他在公司长期工作、为公司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不得进行减持。

二、减持方式及时间减持方式主要以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为主,具体时间由股东自行选择,但需在股份解禁期后进行。

减持股份的数量按照证监会规定的减持比例进行计算,具体数额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三、减持说明1.减持股东需在提前一定期限内书面向公司董事会申报减持计划,并提供相关减持股份的证券账户信息和资金账户信息,公司将进行审核和备案。

2.减持股份须以公开市场交易方式进行,严禁以场外交易、协议转让等形式减持。

3.减持股东需遵守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交易。

4.减持股份当日不得申请停牌,不得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复牌。

四、减持风险控制为避免减持对公司股价造成过大波动,减持股东须根据实际市场情况进行阶段性减持,并设定合理的减持计划,严格按照减持比例进行操作。

减持过程中如遇市场异常波动,减持股东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可以暂停减持操作,待市场情况恢复后再行减持。

五、减持后股权结构变动减持后,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动,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将发生改变。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减持结果进行调整,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股东权益的平衡。

六、其他事项本减持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减持股东应按照本计划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减持方式、数量和时间等。

减持股东需对减持操作负责,并承担由于违反减持规则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

请贵部门尽快审核并确认本减持计划,一旦通过,我公司将按照减持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向贵部门报备减持进展情况。

谢谢您对我公司的支持!此致敬礼公司董事长。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文档2篇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文档2篇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文档2篇Documents on the regulations on the reduction of major shareholders of listed companies编订:JinTai College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文档2、篇章2:弱市之下更需反思大股东减持制度文档篇章1: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文档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规定是怎样的呢,以下由小泰为大家提供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减持新规2023解读

减持新规2023解读

减持新规2023解读一、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减持计划披露后,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九、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且增持股份时间距其上一次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时间少于6个月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完成的,仍应当按其原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

相关股东及董监高应当遵守本通知关于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减持的新规定,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新规定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进行了一系列限制和要求,旨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股东权益,促进股市健康稳定发展。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减持股东的资格要求。

根据新规定,减持股东应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才能申请减持。

这一举措的出台,有助于减少小股东频繁减持的情况,同时也保护了大股东的利益,防止其恶意减持导致股价波动。

其次,新规定限制了减持期限。

根据新规定,减持股东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减持,而不再允许分批减持。

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减少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减轻市场的不确定性,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第三,新规定要求减持股东公开减持计划。

根据新规定,减持股东应提前公布减持计划,包括减持比例、减持时间等信息。

这一要求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减持行为的透明度,避免减持信息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新规定对减持所得的锁定期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规定,减持股东所得的净收益应锁定一定期限,不得用于短期投机。

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引导股东理性投资,防止恶意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然而,新规定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和质疑。

有人认为,新规定过于严苛,限制了股东的自由行为,可能对市场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还有人担忧,新规定是否真能起到监管效果,是否能有效防止减持对市场的冲击。

对于这些质疑,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解读。

首先,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市场监管,遏制不当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稳定。

虽然有时可能会对股东的减持行为产生一定限制,但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是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监管新规旨在引导股东进行合理投资,避免短期投机行为。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实现,而不是短期波动和投机取巧。

新规定锁定减持所得的期限,有助于引导股东理性投资,推动上市公司长期发展。

再次,监管新规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

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一个新规定都需要时间来适应和调整。

协议转让减持规定最新文件

协议转让减持规定最新文件

协议转让减持规定最新文件协议转让减持规定最新文件甲方:(转让方)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______股份,转让给乙方并履行减持义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股份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______股份(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格为_______元/股,共计_______元。

3、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转让款项,并将股权变更手续及时办理并完成。

二、减持义务1、甲方自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开始履行减持义务,至减持完成,共计______个月。

2、甲方每个月所减持的股份数量应达到其受让的_____股份的比例。

3、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减持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三、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妥善保管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

2、乙方有权在股份过户完成前查看或复印股份的相关证明文件,以确认协议执行情况。

3、甲方应保证其享有转让的股份的所有权,并保证股权转让的合法性、真实性,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转让股份所得款项,并在合规、合法的情况下妥善使用。

5、甲方应在合规、合法的情况下向乙方提供所持股份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股票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等。

四、期限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转让股份及履行减持义务全部完成之日止。

五、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价款及股份过户办理完毕,则其应当向乙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控股股东减持新规

控股股东减持新规

控股股东减持新规
《证券法》修订后,对控股股东减持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减持对象: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控股股东减持的对象,规定控股股东减持股份不得以现金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减持数量:修订后的规定要求控股股东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0%。

同时,对于非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减持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5%。

3. 减持期限:在修订后的规定中,对于控股股东减持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上市满一年后的6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4. 减持方式:修订后的规定对减持方式进行了限制,要求控股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5. 减持公告:修订后的规定要求控股股东在减持前至少15个
交易日前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减持计划,并及时进行公告。

通过对控股股东减持行为的规范,可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增加市场透明度,防范减持对于市场稳定的影响。

股减持新规

股减持新规

股减持新规【实用版】目录1.股减持新规的背景和目的2.股减持新规的主要内容3.股减持新规的影响正文一、股减持新规的背景和目的股减持新规,全称为《上市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是我国证监会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新规旨在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管,遏制过度减持导致的市场波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股减持新规的主要内容1.规定减持时间窗口:新规明确了减持的时间窗口,要求上市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季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不得减持股份。

2.设定减持比例限制:新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每次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

3.强化减持信息披露:新规要求上市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股份前,需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网站和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减持公告,包括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减持时间等。

4.严格减持违规处罚:新规明确了对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减持股份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股减持新规的影响1.保护投资者利益:新规的实施,有利于减少市场波动,遏制过度减持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

2.规范市场秩序:新规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3.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新规强化了减持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增加市场对公司的了解,提高市场对公司的信任度。

减持新规

减持新规

根据新的减持规定,大股东、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每90日不超过2%),全年可以通过两种减持方式减持总股本的12%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的股票的股东(包括定增、并购重组)在锁定期满12月后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最多可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全年最大可减持总股本12%的股权);若持股比例刚好大于8%一点点,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则剩余部分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比例50%,另外50%只能第3年减持了。

看看市场反应,逐一解读: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这个1%的规定没确定没有变,但是从大股东,变成了特定股东:可以理解为除散户外的所有股东,包括IPO前的股东及定增入股的股东!打个比方,你持股%,按之前的规定算是小股东,可以一下子清仓减持,现在是90天内只准卖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前大宗交易就是个大漏洞,所有的清仓式减持,都是通过大宗交易出掉的!现在最多只能减持2%,且接盘方必须锁仓6个月,这风险太大了,估计没多少机构还愿意接这个盘的!也就是说,3个月之内,大股东最多只能减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盘方要锁仓半年,所以市场承受的抛压也就是1%!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这个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过野路子玩清仓式减持的!比如董监高,以前辞职半年之后就可以清仓了,现在每年最多减持持股的25%!4.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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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文档2篇Document of new regulations on reduction of holdings编订:JinTai College减持新规文档2篇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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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档2、篇章2:2020证监会减持新规文档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针对各类限售股解禁后无序减持、绕道减持等行为出台了制约措施,给A股市场的种种减持乱象上了“紧箍咒”。

减持新政通过规范原始大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堵住了大宗交易转让绕道监管的漏洞,遏制了市场的圈钱游戏,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这是一种政策纠偏。

它也有助于产业资本把更多精力专注于企业的长期业绩成长,虽然短期内或会限制股票流动性,但在当下股指低迷、投机行为盛行的证券市场环境下,这种限制无疑是必要的。

篇章1: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档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

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

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 号)同时废止。

篇章2:2020证监会减持新规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为了做好完善相关减持制度,证监会出台了减持新规,那么,以下是小泰给大家整理的20xx证监会减持新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5月2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9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减持制度的专门规则。

证监会20xx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但从《减持规定》发布后的实践情况来看,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目前市场减持出现的主要问题为:一是大股东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

一些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

三是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四是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一些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

五是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需要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充分借鉴境外证券市场减持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行为。

对此,证监会发布减持新规的主要措施内容如下:一是鼓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

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方、受让方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三是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四是进一步规范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行为。

五是健全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

明确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

六是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

七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是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有的方式变相减持。

九是切实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十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对于利用减持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加强稽查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对于本次减持新规的出台,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此次修改完善减持制度,基于“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在完善具体制度规则时,通盘考虑、平衡兼顾,既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也关注市场的流动性;既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也保障资本形成功能的发挥;既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考虑资本市场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关注市场面临的现实问题,着眼于堵塞现有制度的漏洞,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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