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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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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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端解决
03
在处理税收争端时,国际投资协定通常会规定投资者和东道国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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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拥有自主管理外资的权力,同时外资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公正待遇,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歧视性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最惠国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其他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本国企业的待遇。
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协定中的投资规则通常包含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违反投资保护规定时寻求国际仲裁。
反腐败和透明度
这些守则还强调反腐败和透明度,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社会责任
跨国公司经营行为守则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人权和环境。
03
CHAPTER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框架
国际双边投资条约是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保护和促进双方之间的投资流动。
定义
主要内容
目的
双边投资条约通常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征收与补偿、争端解决等条款。
通过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和促进资本流动,鼓励双边投资增长。
03
02
01
国际多边投资条约是由多个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国际公约,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合作与保护。
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跨国投资行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与框架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与框架

01
指东道国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公正、公平的待遇,避免
歧视和不当限制。
公平公正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02
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以及与
投资相关的争议解决。
公平公正待遇原则的具体要求
03
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不歧视、透明度等。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含义
指东道国应公开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信息,确保 外国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和评估投资风险。
多个国家之间达成的,旨 在建立共同的投资规则和 标准,促进国际投资的协 定。
区域投资协定
一定区域内的国家之间达 成的,旨在促进区域内投 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协定 。
国内法律法规
外资法
一国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 者在本国投资的法律,包 括外资准入、外资待遇、 外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证券法
一国制定的关于证券市场 运行和证券投资的法律, 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 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跨国公司与母国政策
跨国公司行为准则
跨国公司制定的关于其在全球范 围内投资经营的行为准则,包括 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规 定。
母国投资政策
跨国公司的母国制定的关于本国 企业海外投资的政策,包括鼓励 、限制或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PART 04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跨国公司投资纠纷案
案件背景
一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进行大规 模投资,后因东道国政策变动导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加强监管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提高公众 对跨国投资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法律法规的完善
加强国际合作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ppt课件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ppt课件
➢ 投资的经济合理性 ➢ 投资的发展性质 ➢ 投资的合法性 ➢ 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 合格的东道国
合格的投资者
➢ 自然人:国籍标准 ➢ 法人
• 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地复合标准+国籍标准 • 资本控制标准+国籍标准 • 商业经营标准 ➢ 资本来源地标准 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境内组成或其多数 资本由东道国国民所拥有的法人,其投资的资产应 是从东道国境外移入的。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双边投资条约
国际法规范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联大规范性决议
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 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
主要内容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国际投资的保护与管理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一)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 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 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 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主要内容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国际投资的保护与管理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一.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 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资本输出国 (投资者母国)
资本输入国 (东道国)
1. 国际投资产生的影响
(1)对东道国
回收方式
➢ 外方先分多分收益
➢税前分利
➢加快固定资产折旧
限制 ➢ 承担企业债务
➢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 先行收回投资。
3、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 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的分支机构。

国际投资法pp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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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合
国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营企业法、外汇 管理法、涉外税 法等
资 法Βιβλιοθήκη 国际条约的 国际法规范 联合国大会的

规范性决议
AB C 双区 世 边域 界 投性 性

国际惯例
资多 多
条边 边
约投 公
资约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 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类法律 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国际投资法
1019014 金佳乐 1019017 林青青 1019016 李琰 1019019 陆畅媚 1019015 李硕南
国际投资法概念
调整私人海外投资关系及关于外国投资 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 际投资有多种形式,如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 府贷款、发行公债、出口信贷、补偿贸易、租 赁贸易、合资经营、合作开发等等,其中以私 人直接投资最为典型。围绕国际私人投资问题 所产生的国内立法及国际法规范,已使国际投 资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
监督的权利。 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 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 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 产生的利益”。 公平(equity)与平等(equality)有时是 同义词,有时是有差异的。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
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 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 经济活动,都享有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 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课程框架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二、国际投资的分类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四、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的担保制度五、国际投资协定六、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外资在中国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仅为1 211.97亿,而在2011年,这一数字还高达3 269.81亿;五年时间,下跌了62.94%。

与此同时,中国的对外投资却在迅猛增加。

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仅为600.7亿美元,2016年已达到1 701.1亿美元,较国内实际使用外资的规模高出440亿美元,这是中国首次出现投入到国外的资金规模超过国内利用外资的规模。

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投资”这个概念,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实际上它包括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中两个是作为名词的解释,另一个是作为动词的解释,指为获取收益而取得财产或其他资产所付出的花费,这是投资的第一层含义。

第二层含义是由于这个代价所获得的资产。

第三层含义指将资本或金钱投入某种打算,确保从其利润当中获取收入或利润的途径或活动,主要体现为一种行为。

所以,在国际投资的条约当中通常谈到对国际投资相关的待遇,比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等。

在这些方面它至少涉及三个概念,一是界定投资者,谁是投资者,通常是以他的国籍以及居所作为判断的因素。

在投资者身份认定之后,就要认定什么是投资,主要指财产形态。

接下来还会涉及到投资活动。

3.国际投资——资本的盛宴超越国境,通常可以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国籍因素,投资者本身具有与其他投资所在地不同的国籍。

因此,他的投资被看作外资或国际投资。

其次,就是资本跨越国境的流动,就是我们刚才在投资概念中提到的两个层面,不管是花费还是资产,都是跨越国境的。

尤其是花费的环节,它是跨越国境实现的。

因此,在一定场合,当一个投资者在他的本国,即他的国籍所在国,进行投资时,如果他所做的这个投资来自于境外,那么这个投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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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
1 保障投资者权益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目的 是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 正和平等的对待。
2 促进投资活动
3 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在国际投资法的保障下, 投资者更加愿意跨境投 资,促进了全球经济的 发展和贸易的繁荣。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法 领域中重要的分支之一, 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 序,增强国际社会的法 治意识和法律文化。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背景和定义,探讨其重要性和主要原则以及案例研究。
何为国际投资法?
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中一项举足轻重的领域, 涵盖了各种涉及国际投资的规则和法律原则。
历史
20世纪50年代,随着跨国公司投资的不断增加, 国际投资法的需要逐渐上升至国际议程的前列。
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法对全 球贸易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Vs. 多米尼加共和 国政府
多米尼加政府在拆除众多旅 游酒店的行为中出现了不当 行为,他们的裁定结果是违 法的。
Vs. 阿根廷政府
散户投资者状告阿根廷政府 的机构,认为政府的行为导 致这些投资者的损失,任后 成功赢得他们的大量赔偿。
Vs. 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政府虽然监管不力导 致坠机失败,但仲裁庭认为 州公司的过失也造成了损失, 因此加拿大商家没有赢得他 们所敦请的赔偿。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投资者对各国政府的投资待遇应当公平、合 理。政策和措施应该透明、非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
政府应当把国际投资者关于投资措施和政策 方面的待遇与其他国家相同的对待。
国民待遇原则
外商在接受主权国家管辖下的所有权利、机 会和保护,享有与当地企业平等的待遇。

国际投资法第五章

国际投资法第五章
2018/8/10 6
二、安第斯集团对待外资的共 同规则
和原欧共体以及欧盟的法律致力于促进区域内 资本跨国流动自由化不同,安第斯集团作为纯粹由 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经济集团,更注意对来自 区域外国家的直接投资进行共同的、协调一致的限 制和监督。1970年,安第斯集团成立的“卡塔赫纳协 定委员会”发布第24号议,规定成员国对外国投资 施加限制的最小限度。由于安第斯集团对外资限制 过严,导致流向这一地区的外资从70年代末开始急 剧减少。1987年委员会通过第220决议,取代第24号 决议。1991年发布取代第220号决议的第291号决议, 集团共同外资政策不断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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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大会决议
联合国成立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 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 之国际问题”,自成立迄今将近50年间,通过了一系 列关于国际经济方面的规范性决议,其中有关国际 投资的规范是重要内容之一,这些决议对于确立国 家的经济主权作用巨大,影响深远。贯穿于联合国 这些重要决议之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主要体现 在三个方面,即:(一)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 源享有永久主权;(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 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三)各国对 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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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努力
1.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 2.保护外国人财产公约草案 3.经合组织关于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的宣言 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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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
1961 年主要由发达国家组成的经合 组织颁布了一项《资本流动自由化法 典》。后来加入的一些经合组织成员国 (日、澳、荷、新西兰)也都认同该法 典,因此该法典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 是有效的。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五章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五章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第⼀节国际投资法概说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个重要分⽀。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件,等等。

资本的本性,就是寻求利润。

以最少的资本牟取最多、的利润,国际资本跨国流动的规律从来就是从⾼成本、低利润的国家长地区向低成本、⾼利润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上独⽴⾃主、⾏使经济主权的主要措施之⼀,就是通过⽴法,逐步排除外国资本对本国国民经济命脉的操纵和控制,对境内外国资本的活动实⾏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加以适当的限制和约束。

外国资本的输⼊毕竟带来了国内经济建设急需的⼤量资⾦。

先进的⽣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扩⼤了本国的就业机会,从⽽有利于发展本国社会的⽣产⼒,有利于增强综合国⼒,有利于提⾼本国⼈民的⽣活⽔平,同时⼜在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通过⽴法,对适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外国资本的输⼊,加以必要的保护,予以适当的⿎励,实⾏正确的引导。

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的主体,就是在上述历史条件下逐步产⽣、发展和确⽴的。

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乃是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要的组成部分。

与此相对应的,是发达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其中主要是对外投资法)。

⼤多数发达国家⼀般适⽤“国民待遇”原则,以调整本国国民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般也适⽤于境内的外国投资。

为了增强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实⼒地位,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各类⽴法措施和⾏政措施,⿎励本国资本向外输出,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

发达国家相互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也存在⼀些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或条约。

某⼀区域的⼀些国家,为了避免竞争,协同步调,采取共同⽴场,往往以区域性多边协定或条约的形式,制定⽤以调整涉及本区域的资本跨国流动的⾏为规范或⾏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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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保险 危险实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 偿的最高金额。在海外投资保险中,保 险金额一般并不是作为保险的投资的全 额,而只是它的一部分,通常是80%一 95%。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 金和保险期限
保险金是当保险危险实际发生时,保险 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保险金 除与保险金额直接相关外,还与保险标 的的实际损失程度直接相关。因此,保 险金可能等于或小于保险金额,但不能 大于保险金额。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l)保险标的必须是新投资。这里的所 谓“新投资”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 企业,还包括原已存在的公司、企业等 以发行新股等方式所追加的新投资。但 是,从原来的股东手中取得转让的股权 ,不在新投资之列。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2)保险标的必须是为东道国所接纳的 投资。只有对于为东道国所接纳的投资 ,其在东道国所承受的非商业风险才是 可能的风险,因而可以成为保险危险。 而如果投资不为东道国所接纳,那么该 投资在东道国所承受的非商业风险就已 经不是可能的风险,而是现实的风险了 ,——东道国对该投资采取某种不利措 施已应在预料之中,因而不能成为保险 危险。

(三)国有化或征收的赔偿
关于赔偿的标准,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即“充分、即时、有效赔偿论”和“适 当赔偿论”。
适当赔偿论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 。按照适当赔偿论,东道国在对外国资 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时,应对被国有化 或征收的外国财产进行适当赔偿(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二、国有化或征收
(一)国有化或征收的概念 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或征
收(exproprixation)是两个相互联系但 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国有化或征收间的主要区别是 :
1.国有化是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国家进行的 ;而征收既可以由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国家 进行,也可以由东道国的其他权力机关(如军 事当局等)进行。
问题:这两家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什么险的 范围?该损失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 般方面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什么样的法律 地位?如果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在东道国 受到了损害,那么,他们应诉诸何方寻 求法律救济?在外国资本在东道国受到 国有化、征用和没收等处理时,外国投 资者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如果能够的话 ,那么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补偿?等等。 所有这一切,都属于国际投资法律保护 一般方面的问题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 般方面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遇 二、国有化或征收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一)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人在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方面,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在国 际投资法的意义上,国民待遇,仅是指东道国 给予外国投资者和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在享受权 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与本国投资者及其企业的 待遇相同。 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的结果,是使外国人在 东道国内与东道国本国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

各国一般没有异议的国有化或 征收的合法性标准主要有:
1.按照东道国的正常法律程序进行的; 2.为了公共利益的实施的; 3.不歧视的;
这通常是指与在东道国境内的其他 外国投资相比,不存在歧视。

(三)国有化或征收的赔偿
如果支配国有化或征收的东道国法律和有关条 约规定对国有化或征收不予赔偿,那么,至少 在法律上就不存在对国有化或征收的赔偿问题 。但是,如果支配国有化或征收的东道国法律 和有关条约规定对国有化或征收应予赔偿,下 一步就需解决此种赔偿的一系列细节问题,如 赔偿的标准、赔偿的范围和损失的估价等。当 然,解决这些细节问题的根据也只能是支配国 有化或征收的东道国法律和有关条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 要内容
4.保险范围 (1)外汇险。
(2)征用险。 (3)战争险。 (4)支付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 特点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险的前提 2.保险人
3.被保险人
4.保险范围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投保对象, 即可能发生保险危险的载体。保险标的 的合格性,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是 指成为保险标的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四)不歧视待遇原则(no- discrimination treatment principle )
不歧视待遇原则是指通过国际法律规范的形式, 国家与国家间约定,东道国不把对其他国家所 加予的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予的限制等不利措 施,同样地适用于待遇接受国,从而使待遇接 受国不处于比其他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更不 利的地位。
(三)优惠待遇原则(preferenhal trcatlnen pinciple)
优惠待遇原则是指东道国给予在本国境内 的一定外国的国民在贸易、投资、金融 、关税。航运等某些特定方面以优于本 国国民或其他外国国民的待遇。 在国际投资领域,优惠待遇是东道国 吸引外国投资的基本措施之一。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3)保险标的可以是股权形式的直接投 资,也可以是债权形式的间接投资。
(4)保险标的不得是法律所明确排除的 投资。
(5)保险标的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范 围内的投资。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 金和保险期限
保险费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 作为保险人的保险义务对价的金钱。
2.在国有化中,被国有化的外国人的财产最终 为东道国国家所拥有;而在征收中,被征收的 外国人的财产最终可能为东道国国家所拥有, 也可能为东道国的国民或公司所拥有;因为东 道国的权力机关在将外国人财产征收后,可再 将该财产以某种形式转为东道国国民或公司所 有。

(二)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
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与东道国是否有 权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是相 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对于东道国是否有 权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问题, 在现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回答一 般是肯定的。外国国民,无论其是外国 的自然人,还是公司等法人或其他团体 ,一旦进入东道国境内,实际上就处于 东道国法律制度的管辖之下。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nd-nation treatment pnnaple )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作为给惠国,给 予作为受惠国的另一国国民的在给惠国 境内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现在或将来 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
(3)对所取得东道国货币或其他财 产的待遇
(4)协定争议的解决

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
双边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一、双边投资法律制度 二、多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双边投资法律制度
双边投资条约是一个通称;其具体的名 称常因其内容的不同而不同,比较常见 的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和《双边相 互促进(或鼓励,下同)和保护投资协 定》。

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
(l)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范围,一般的两种方式: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2020年7月26日星期日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 法
资本来源国亦称“资本输出国”,是与 “东道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资本来 源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一)税收优惠 (二)财政支持 (三)其他鼓励措施
第一类是信息援助。 第二类是技术援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 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或 者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 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 险危险的保险制度。 1.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 授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2.以本国的海外投 资者或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3. 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 风险为保险危险。

案例1
美国华盛顿国际银行在多米尼加境内投资组建了一家木 材公司,经营伐木、制材、出口等业务。此后不久,美 洲国家组织的专家们对多米尼加自然资源的概况进行了 三次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撰写的专题报告指出:由于 林业管理松弛,伐木商乱砍滥伐,多米尼加国内的森林 资源日益锐减,并危及国内的水土保持。如不及时采取 护林补救措施,长期以往,后果不堪设想。多米尼加政 府十分重视该项意见,于是颁布法令,对木材的砍伐和 出口实行定量的许可证控制,由此造成华盛顿国际银行 投资的木材公司几度停产、经营困难而亏损累累。1968 年9月,投保人华盛顿国际银行向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前身)索赔。
一种是简式规定,即简单概括地对适用 范围加以规定。另一种繁式规定,即详 细具体地对适用范围加以规定。

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
(2)代位
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代位(subrogation) 是一个核心内容。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代 位是指在资本来源国政府的保险机构对本国的 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受的非商业风险损失作 出保险赔偿后,资本来源国政府即取得该海外 投资者就上述损失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和 其他相关权利。当然,以上仅是代位的一般概 念。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缔约国双方可以 依其共同的意志,把代位特定化。
问题:美国国际银行能否从国际开发署那里取得赔偿? 为什么?


案例2
1990年10月1日,卢旺达爱国阵线从乌干达入 侵卢旺达,与卢旺达政府军交战。10月9日, 卢旺达国防部征收率投保人茶叶进口公司和CW贸易公司在卢旺达合资设立的一家公司的卡 车,用于军需。于是,这两家公司便向美国海 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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