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梯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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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质量保障处罚措施方案

电梯质量保障处罚措施方案

电梯质量保障处罚措施方案电梯是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它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电梯质量和安全性,我司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保障和处罚措施方案。

下面将分别从质量保障和处罚措施两个方面展开具体说明。

一、质量保障方案1.质量监督和检验为了确保电梯的质量,我们对生产和安装环节进行严格监控,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制度。

其中包括:1.1. 生产检验:在电梯生产过程中,我们将对每个关键环节进行抽检,包括电梯钢结构、电气系统、传动系统等。

只有通过相关质量检验的电梯,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1.2. 安装检验:在电梯安装过程中,我们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安装质量进行检验,确保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只有通过安装检验的电梯,才能获得使用许可。

2.质量监测为了及时发现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我们将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测体系。

其中包括:2.1. 定期巡检: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巡检,检查电梯的运行状况和安全装置是否正常运作。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2.2. 异常监测:我们将安装电梯异常监测系统,通过传感器和数据采集设备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态。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将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3.质量投诉处理对于用户的质量投诉,我们将建立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

具体措施包括:3.1. 投诉接收:建立24小时质量投诉电话和网络投诉平台,接收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3.2. 投诉调查:对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和调查,找出问题的原因。

3.3. 快速处理:针对不同的问题,我们将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用户的问题。

4.质量反馈和改进我们将建立质量反馈机制,及时了解用户对电梯质量的评价和意见。

并根据用户的反馈持续改进电梯质量。

具体措施包括:4.1. 用户满意度调查:定期对用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用户对电梯质量的评价和改进建议。

4.2. 改进措施:根据用户反馈和市场需求,不断研发新技术、新材料和提高电梯质量的相关措施。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须包含安全生产内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及应急预案。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安装、爆破作业等。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批通过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5.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随着工程进度及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方案须重新报批。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2.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确保计划逐项落实。

3. 项目经理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计划的实施。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认真记录执行情况,对未按计划执行的项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5. 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特点、难点和安全措施进行交底。

2. 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前,施工员应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

3. 技术交底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施工工艺流程、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事故案例等内容。

4. 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5. 定期对技术交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验收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3.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直至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诚实的公司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采购平台对于供应商的管理,促进公司内部对于供应商管理信息的共享,为供应商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平台,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司采购平台合作伙伴管理中的所有供应商以及在采购平台外网注册拟参与我司任一招投标项目的供应商。

供应商在入围招投标、履约及维保阶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供应商名录:1.向我司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质造假的;3.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的;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拒不执行业主指令,对工程造成工期滞后及费用损失的;5.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6.中标后,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7.施工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供应商服务跟进不力,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8.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9.恶意拖欠、克扣施工方、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的;10.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施工现场,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11.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三.黑名单供应商时效:对于被列入黑名单供应商名录的供应商,自列入之日起一年内将不得参加我司任何公开招投标项目,在此期间如果有特殊需要可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几位相关副总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移出黑名单。

(注:有必要的需进行现场考察)四.黑名单供应商的处理: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以下处罚措施:1. 入围招投标阶段:取消投标资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2. 合同履约阶段:视具体情节,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追究违约责任;3. 合同维保阶段: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罚没保修尾款);4.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6〕23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6〕23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6〕23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特检院,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的工作制度,通过使用单位自我管理与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底线思维,动态辨识监管重点,实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标准化水平。

二、分类依据以市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文件为主要依据,结合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责任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发生群体性事件等负面事件因素综合评定,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为A、B、C、D四类。

三、分类评定方式(一)使用单位自查自评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万盛经开区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要组织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重庆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要求,对照市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认真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评定表》(附件1)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标准化管理考核表》(附件2),逐一如实自查评分,根据自查评分确定监管类别。

2024年电梯管理员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电梯管理员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电梯管理员安全管理制度一、电梯安全管理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员证才准予上岗。

操作员证每两年进行复审。

二、电梯安全管理员每天在开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应看清轿厢是否确实停在该层站。

三、有司机电梯,必须由专职司机操作,当司机需暂时离开轿厢,应将轿厢电源开关关闭,并关闭厅门四、定时使用的电梯每日工作完毕,安全管理员应将电梯驶回基站,并在离开前断开轿厢电源,并关闭厅门。

五、在电梯机房内或附近设置值班室,应有通讯设施,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六、应保持电梯警铃、电话、应急照明完好,保证轿内外有效地联络。

七、加强对电梯日常检查,当电梯运行有异响、振动、冲击等其它异常现象,应停用检查。

八、应保证电梯在额定载重范围内工作,严禁超载;不允许装运或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乘用电梯;不允许通过安全窗去搬运超长物件。

九、电梯在运行中,不允许做检修试验,不允许抹试、保养任何电梯部件。

十、严禁在厅、轿门开启的情况下,通过应急按钮使电梯以慢速作正常行驶乘用;不允许以手动启闭轿门作为电梯起动和停止;不允许用检修、急停按钮作正常行驶中消除信号;不允许随意拆除消防功能;不允许短接安全回路、厅门、轿门回路作正常乘用。

十一、不允许乘用人员随意板弄操作箱上的开关、按钮等电器元件。

十二、禁止轿内吸烟;禁止将烟头、火种乱丢在梯级上和轿厢内。

十三、应自觉接受安全监察的检查,对其提出的意见应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安全运行。

十四、电梯应实行四级维修保养制(例行周保养、月保养、季保养、年保养),保证电梯随时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十五、电梯应由专业电梯公司负责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真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维修保养电梯。

十六、维修保养电梯时,应在各梯层厅门悬挂警示标牌。

十七、应自觉接受省安全检验机构每年一次的安全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

凡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十八、发生事故,应立即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负责保护现场。

2023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____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管道等,在本规定中特指致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应的许可、登记、检验等程序。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管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维修单位、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等。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并确保其持证上岗。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的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隐患。

第三章制造和维修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制造和维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设备的制造和维修,并保证设备的质量。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和维修单位应设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和维修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制造和维修单位应及时处理设备的质量问题,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制造和维修单位应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在设备安装、调试和维修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协助。

第四章监督检验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应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六条监督检验机构应设立健全的检查和评估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验和评估。

第十七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检验结果和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电梯内部规章制度内容有哪些

电梯内部规章制度内容有哪些

电梯内部规章制度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梯使用,保障乘客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电梯。

第三条乘坐电梯应注意安全,禁止嬉戏、打闹、烟火等行为。

第四条应充分遵守电梯的使用规范,维护和保养电梯设备,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五条电梯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大型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第六条发现电梯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保安或维修人员。

第七条违反规章者,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二章电梯使用规范第八条电梯乘坐人员应按规定站立,不得踢踹电梯门、手动开启电梯门。

第九条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扔垃圾、涂鸦等行为。

第十条乘坐电梯应注意个人行李,尽量保持站位稳定。

第十一条电梯外开水泼洒,电梯内地面湿滑时应禁止上、下行。

第十二条禁止在电梯内拥挤、踩踏、强行闯进等行为,遇地震等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电梯。

第十三条电梯内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乘客应保持镇定,按照标志操作或按下紧急按钮求助。

第三章电梯维护保养第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由专业维修单位负责,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发现电梯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保安或维修人员。

第十六条电梯保安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电梯故障修复期间应及时通知相关使用单位及用户,提前做好转移安排。

第四章违章处罚第十八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如警告、记过、罚款等。

第十九条对于因严重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屡教屡犯者,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可能被列入电梯黑名单,限制乘坐电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由电梯管理部门制定,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解释权归电梯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电梯内部规章制度,希望广大乘客认真遵守,共同努力维护电梯安全,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三篇)

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三篇)

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使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等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电梯维修使用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电梯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维修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电梯及时予以整改。

第五条电梯的维修使用应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电梯的维修使用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第二章维修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应按照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技术资料进行,不能随意更换或修理零部件。

第八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具备专业的维修队伍,维修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九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定期组织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修技术水平。

第十条电梯维修单位应按照维修合同的约定,定期为电梯进行例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一条电梯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应按照有关安全规定使用相应的工具和设备。

第十二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及时修理和更换电梯中出现的故障和损坏零部件,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做好日常维修记录,包括维修的时间、内容、费用等信息,保留至少三年。

第三章使用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对电梯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单位。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的使用规程,明确电梯的安全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电梯的使用,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防止设备老化和故障发生。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操作按钮,确保用户正确使用电梯。

第四章监管第十九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电梯维修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管理,促进其规范运作。

第二十一条电梯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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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已经2010年9月19日第12次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4号)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重庆市质监局关于《全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专项整治验收考核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强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

一、遵循原则
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

二、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业务的获证单位。

三、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超许可范围工作的;
(二)12个月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电梯责任事故的;12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一般电梯责任事故的;
(三)12个月内已确定2次以上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并整改无实效的;
(四)12个月内发生3次因电梯维保质量差,超过约定时限,不能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五)未制定电梯应急救援方案,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到位的;
(六)谎报瞒报事故,以及故意迟报事故的;
(七)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监管的;
(八)所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未向当地区县质监局备案的;
(九)所维保的电梯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张贴不符合要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十)在分级管理考核中,被评定为D级的。

四、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

按照职责分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监督检验、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不良行为发生地和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区县质监部门、专家和特邀监察员讨论审定。

“黑名单”期限为12个月,不合格的继续延长12个月。

(四)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通过相关行业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黑名单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不良行为”发生地、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区县质监部门、专家和特邀监察员对其进行检查确认,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行为”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检查不合格的将继续延长。

五、对黑名单企业的监管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未从“黑名单”上解除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区县质监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增加现场安全监察频次,并随时跟踪整改情况,促进企业问题的整改和工作质量的提高,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对不具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发生电梯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责任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应立
即责令停业整顿,并组织相关区县质监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检查和重点指导。

(三)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有严重违反国务院及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除依法予以行业处罚外,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四)“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质监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审查、公布和解除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质监部门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

区县质监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强化对纳入“黑名单”单位的日常监管,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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