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获得再审改判的民间借贷案件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模板(民间借贷)借款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书模板(民间借贷)借款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书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户籍地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向某某,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一审被告:XXX,男,____年____月____日联系地址: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x沪xxx民初xxx号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向某某起诉申请人李某某、一审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xxx沪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1规定申请再审。
主要理由如下: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一、《借条》中之申请人签名系伪造,请求法院对《借条》记载之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申请人从未签署过《借条》,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为签署《借条》,为维护申请人权益,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借条》记载之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便查明事实,排除《借条》之真实性。
二、申请人无借款需求,从未向被申请人借款,被申请人捏造借贷关系,涉嫌虚假诉讼。
被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声称申请人开设了房产中介及饭店,为筹集资金才向其借款,一审法院认可被申请人的说法,并于《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一段体现。
但事实上,申请人从来没有开设过房产中介与饭店,也没有从事过其他需筹集资金的行业,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借款系为生意之需纯属捏造事实。
另外,被申请人声称借贷关系存在,其向申请人现金支付了XX万元,实际上,申请人不仅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收到过相关钱款,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借贷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文

借贷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文《借贷纠纷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单位。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单位。
再审事由:关于(原案件编号)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公,请求贵院依法再审。
再审请求:1. 请求贵院撤销(原审法院名称)作出的(原案件编号)借贷纠纷判决书;2. 请求贵院依法重新审理本案,并作出公正判决;3. 请求贵院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 原审法院未对案件关键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例如,原审法院未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借款金额等进行详细审查,即轻信被申请人的陈述。
2. 原审法院未依法调取重要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
例如,法院未调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无法确认借款金额及还款情况。
3. 原审法院对证人证言的采信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例如,法院采信了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而忽略了申请人的陈述及证据。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 原审法院未依法适用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根据《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未约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借款合同,故原审法院未依法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2. 原审法院未依法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原审法院却未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1. 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的款项系申请人合法财产,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无法收回借款,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审法院未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申请人无法收回借款及利息。
民间借款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间借款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原案件编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进行再审,撤销原判决/裁定,并依法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1. 原判决/裁定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方面存在错误,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具体说明证据名称和编号)。
2. 原判决/裁定对关键证据未予采信,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具体说明证据名称和编号)。
3. 原判决/裁定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存在严重瑕疵,未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1. 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应当适用(具体说明法律条款),而非(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2. 原判决/裁定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三、原判决/裁定程序违法
1. 原判决/裁定在诉讼程序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具体说明违法行为)。
2. 原判决/裁定未依法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如(具体说明诉讼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
四、其他应当再审的情形
1. 新的证据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申请人已经提交了该证据,并说明该证据的来源和性质。
2. 原判决/裁定存在其他严重错误,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判决/裁定,并依法重新审理。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借款再审申请书范本

借款再审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xxxxx,男/女,出生年月日,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如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有)被申请人(原判原告、终审被上诉人):xxxxx,男/女,出生年月日,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第三人:(如有)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和案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1. 撤销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写明案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2. 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 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1.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再审申请人的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
而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原审人民法院未依法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导致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3. 原审程序违法。
再审申请人在原审过程中,提出了新的证据,但未被原审人民法院采纳。
原审人民法院未依法组织质证,导致程序违法。
4. 原审判决结果明显不公平。
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无需偿还借款,而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原审人民法院仍然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公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第6项、第2款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程序违法;原审判决结果明显不公平。
因此,再审申请人现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个人借贷再审申请书范本

个人借贷再审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_______,男/女,_______岁,汉族/____族,_______(职业),住_______(详细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_______,男/女,_______岁,汉族/____族,_______(职业),住_______(详细地址)。
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个人借贷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法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民初/终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的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1.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_______法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民初/终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的内容;2. 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3. 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1.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申请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包括借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
然而,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置之不理,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然而,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并未依法审查借款合同的解除条件,错误地认定合同解除无效,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3.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法参加庭审,法院在未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缺席判决。
此外,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程序违法问题进行审查,导致判决结果程序不合法。
三、再审证据1. 申请人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 被申请人的书面陈述,承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3. 一、二审法院的庭审笔录,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参加庭审。
借贷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文(3篇)

第1篇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年龄],汉族,[身份证号码],住[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职业]。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男/女,[年龄],汉族,[身份证号码],住[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再审事由:一、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之间因[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于[原审法院名称]作出[原审法院判决文书编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偿还原告[申请人姓名]借款本金[金额]元及利息[金额]元。
2.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姓名]逾期还款违约金[金额]元。
3.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判决书于[判决生效日期]生效。
二、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1.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未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存在偏差,未能正确评价证据的证明力。
(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导致判决结果未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
2.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未能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2)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运用法律原则,导致判决结果存在不合理之处。
3. 违反法定程序(1)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依法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导致判决结果存在瑕疵。
(2)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判决结果存在不公。
4. 其他需要申请再审的情形(1)[具体情形说明](2)[具体情形说明]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1. 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3. 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判决结果存在瑕疵。
4. 其他需要申请再审的情形。
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五篇

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五篇民事再审申请书篇1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____、性别__、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___,经理。
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因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第__项;2、……3、……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项,具体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项,具体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____年____月____日民事再审申请书篇2原审法院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宝民一(民)初字第6092号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判决书。
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
申请再审事由: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有据推翻其认定事实。
且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不按规定质证,辨论,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区别,适用法律错误等。
故申请人不服()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及判决,立案再审。
个人借贷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汉族,出生年月:____年__月__日,职业:____,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街道____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姓名),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汉族,出生年月:____年__月__日,职业:____,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街道____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第三人:(姓名),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汉族,出生年月:____年__月__日,职业:____,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街道____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法院:____省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再审请求:1. 依法撤销____省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2. 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 依法判决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____省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 在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约定的部分,申请人认为存在重大瑕疵,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2. 原判决认定申请人已按约偿还部分借款,但申请人认为实际还款金额与原判决认定金额不符,且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应证据。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 原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约定违反国家规定的,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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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作者:杭州盈科律所 何丽凤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某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某地。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某二,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某地。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孔某的诉讼请求; 3、因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等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从判决结果来讲,二审法院既然认为本案【借据】不足以包含其他借款,却还将所谓的其他借款一并总计算判处,超出了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根据二审判决第11至12页的陈述:“借据金额尚不能准确反映双方债务结欠金额,故有必要结合双方款项往来重新核定债务金额……姜某尚欠孔某的款项为556600元……该556600元系根据双方款项的总收入和总支出情况经计算后得出,不存在确定的还款日期”。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在认为【借据】不足以包含其他借款的基础上,将所谓的其他借款一并总计算,得出申请人总体尚欠556600元借款,且该借款无确定还款期限的判决结果。 但是,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借据】,证实被申请人起诉的范围为2011年3月7日的70万元【借据】,【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1年4月6日,且仅有该【借据】设定了担保。 显然,在二审法院认为【借据】不足以包含其他借款,而被申请人只起诉了【借据】中的款项时,二审法院却还将其他借款一并进行总计算判决,这不但变更了还款期限,而且还超出了【借据】范围、担保人的担保范围等关键性的实质问题,致使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明显不一致的严重错误,应予纠正。 二、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将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的一部分款项推定为支付借款利息,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结合本案事实,被申请人起诉的范围是2011年3月7日的70万元【借据】。该【借据】上虽标有2%的月利率。但被申请人也已自认:该利率是其自行填写的。故原一、二审法院对该【借据】上的2%的月利率都没有进行采纳。 而在2011年3月7日以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全部都只有款项往来,没有书面约定。且被申请人也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对其中的哪一笔款项明确约定了具体的利率标准。故对2011年3月7日以前的往来款,也应当认定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此基础上,二审判决第12页上数下第9行已经认定:“双方对利率也未有明确约定,……”,但是,该判决第11页却又作出了自相矛盾的认定:“姜某称在2010年5月12日至2011年5月18日间转帐支付孔某2078720元,并举出了每笔款项的付款明细,孔某称其中的9000元、10500元、10470元、5000元、10600元、43300元、22500元、31500元系姜某所付的利息,本院认为该几笔款项金额较小,且大多数带有百位或十位的零头,符合支付利息的惯例做法,……因此在姜某述称的已付款项中应扣除该几笔利息款项。”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对上述几笔款项是利息的认定,完全只依靠推理。且该推理不但没有依法明确上述几笔款项究竟是支付哪一笔借款的利息、利率是多少、利息是怎么计算出来的,等具体问题;而且,更关键的是,该推理严重缺乏证据,严重违背了《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导致了判决书自相矛盾的局面,显属错误。 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往来款有以百元为单位的数额,所以双方在2011年3月7日进行结算时,结算到了百元单位,被申请人还需支付申请人14.66万元才能凑足借条上的70万元款项。 三、二审法院没有将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的305850元款项认定为双方往来款,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第12页认定:“根据孔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该305850元并非姜某偿还孔某的款项,因此在姜某陈述的已付款项中还应扣除该305850元。”这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首先,被申请人孔某声称其在2010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支付的305850元款项,是为了替申请人归还给孙某。但孙某却一直没有出庭做证。因此,原一审法院第6页已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8至12进行了充分地否定。 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取款凭条】,证实在2010年5月12日,申请人转帐支付给被申请人305850元。该款到达被申请人帐户后,被申请人无论怎么使用该款,申请人都无权进行控制。现二审法院却因被申请人陈述已将该款转给案外人孙某,就认定该款并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往来款,显然错误。 四、从款项来源上讲,二审判决认定2011年3月7日的【借据】不是双方对此前所有往来款的结算,属认定事实错误。 【借据】是否包含了双方所有往来款的结算,是涉及【借据】款项来源的问题。实际上双方对【借据】中70万元借款的金额并无异议,只是对该70万元借款是否包含了所有往来款的结算有较大争议。 根据二审判决第11页的认定:“从双方实际款项往来可确定借据金额尚不能准确反映双方债务结欠金额”。但该认定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1、双方实际往来款笔数众多,除了银行汇款,申请人平时还有部分现金支付给被申请人,故现有的凭证不足以完全、准确地体现双方实际往来款的总额。因此,不能只依靠汇款凭证就断定【借据】的款项来源。 2、正是因双方往来款笔数众多,因此才特别有必要进行结算。 3、结算时,是针对之前所有的往来款进行结算。且事实上,书面的【借据】格式本就由被申请人提供。如果申请人当时还存在其他借款没有还清,但在结算时,被申请人却只要求结算其中的一笔,只对这一笔明确约定了特别严格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方式,而对其他借款却都不管不顾,这不符合常理。 4、在【借据】上详细注明了申请人的工商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两个收款帐户。这充分证实:被申请人还需要向申请人的任何一个帐户支付结算后的借款差额。但如果该【借据】只是针对2010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已经全部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付给申请人的100万元款项,那么,显然被申请人无须再向申请人付款,也无须在【借据】上写明申请人的两个收款帐户。 5、通过被申请人提交到法院的【汇款凭证】,可以发现被申请人汇款给申请人的款项基本都是以万元为单位的整数(2010年4月19日18万;2010年6月18日38万;2010年8月14日1万;2010年8月16日12万;2010年 9月20日100万;2010年10月14日25万;2011年4月29日10万)。而唯独在2011年 3月7日,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借条的当日,被申请人转账给申请人的款项为14.66万元,带以百元为单位的零头。这也足以证实该14.66万元正是为了凑足借条上70万元结算款的差额。 6、如果在该【借据】以外,申请人还有其他借款没有归还给被申请人,那么正常情况下,被申请人也会在起诉该【借据】的同时,起诉其他借款。 7、该【借据】格式条款由被申请人提供。根据《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结合以上证据和法律,足以确认:本案【借据】的款项来源,确系双方截止2011年3月7日对所有往来款进行结算,并加上当日被申请人补足14.66万元以后得出的金额。 五、从还款方面来讲,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在2011年3月7日以后偿还的款项不是偿还本案借款,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认定:“借据金额尚不能准确反映双方债务结欠金额……姜某于2011年3月7日后偿还的款项并非偿还该700000元,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偿还顺序应按借款时间的先后,故姜某的尚欠款项应为556600元”。可见,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除了【借据】以外还有其他借款;因双方对所有借款偿还的顺序都没有特别约定,故申请人在2011年3月7日以后偿还的款项应当优先扣除其他借款的数额。 但首先,关于【借据】的款项来源是不是包含了所有往来款的结算问题,申请人已在上面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进行了明确说明。且申请人也已举证证实在2011年3月7日以后一共偿还了67.4万元,尚欠2.6万元。 其次,从双方是否对还款期限有特别约定来看,显然,在2011年3月7日的【借据】中,双方特别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1年4月6日,这也能产生申请人逾期还款将依法承担逾期利息的后果,并且该【借据】还专门设定有担保。因此,退一万步来讲,即使认为【借据】以外还有其他借款,但显然这些所谓的其他借款并不存在还款期限,故按正常逻辑,申请人在2011年3月7日以后归还的67.4万元款项,理所当然地应是归还该特别约定了还款期限的70万元借款。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存在的其他借款应当从2011年3月7日后偿还的款项中扣除,没有任何依据。 可见,无论【借据】的来源是否包含了双方对所有往来款的结算,都应当认定申请人已经偿还了【借据】中的67.4万元。二审判决的上述认定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多处错误。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