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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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心得体会

民间借贷案件心得体会

民间借贷案件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经常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案件。

这些案件中,有些是因为借贷双方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而引起的纠纷,有些则是因为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矛盾而导致的纠纷。

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在分享给大家。

一、合同约定要明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合同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借贷双方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那么在出现纠纷时,很难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制定明确的合同约定,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同时,合同约定要写清楚,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条款,以免在后期出现纠纷时无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借贷双方要保留好证据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证据不足。

因此,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借款协议、借款凭证、还款凭证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法院确定事实,从而更好地判断案件的胜负。

同时,借贷双方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在一些情况下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及时解决矛盾在民间借贷中,矛盾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矛盾,一定要及时解决。

如果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很可能会导致纠纷的不断升级,最终可能会影响到双方的利益。

因此,在出现矛盾时,借贷双方要及时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矛盾的不断升级。

四、法律意识要强在民间借贷中,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借贷双方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很容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

因此,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在出现纠纷时,借贷双方也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避免因为自己的无知而导致损失。

五、选择正规的借贷平台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选择正规的借贷平台是非常重要的。

正规的借贷平台可以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借贷服务,同时也可以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因此,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要选择正规的借贷平台,避免因为选择不当而导致损失。

民间借贷案件办理小结与体会

民间借贷案件办理小结与体会

民间借贷案件办理小结与体会哎呀,民间借贷这个话题,真是说起来没完没了的。

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本来就是个“你情我愿”的事,可偏偏一到了法院里,就变成了“你打我,我打你”的一场官司。

前几天刚办完一宗民间借贷案件,哎哟,整个过程简直就是一场“你来我往”的较量,心情也是五味杂陈的。

说实话,当时有时候真想笑,有时候又想哭,反正心里一团乱麻,最后也算是有了一个结果,大家心情都松了一口气。

说到民间借贷案件嘛,最头疼的其实就是“借”字和“还”字了。

大家好像都忘了借钱之前,口头上的承诺多么甜美,借出去时多么豪爽;可是等到要还钱了,哎哟,表面上看起来一切正常,背地里可就各自有各自的算盘了。

特别是那种没有合同的借款,哇塞,光是口头上的“我借你钱”就能让整个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记得当时案件一立案,我就听见一方当事人说:“我根本没借钱给他,都是他自愿的!”听到这句话,我心里一咯噔,心想这案件的麻烦程度绝对不小。

我当时就觉得,哎,真的是“眼见不一定为实,耳听不一定为虚”啊。

借贷关系没有书面证明,那可真是“谁能说得清”了。

你说对方没借过钱,咱能信吗?又没证据,咋整?后来还是依靠一番详细的调查,才摸清了事情的真相。

中间还发生了好几次“冷战”——一方完全不配合,另一方几乎快要急死了。

你说吧,民间借贷这些事,关键就看“嘴皮子功夫”了,有些人能把话说得天花乱坠,甚至有些账目完全瞎编。

处理这个案件时,我真是“被逼无奈”地想:要是大家都能把事情写清楚,不就省得这么麻烦了吗?可是现实总是让人失望,尤其是那些说好借钱就好借,结果拖得连影都没见着的人,真的是让人又爱又恨。

大多数人都是“自己吃得好,别人也别想不好”,结果不但没还钱,反而还“你死我活”地撕逼。

气得我当时差点要用“活雷锋”的心态去化解纷争,最后还是依法办事才有了点头绪。

要说这案件里,最让我感到“心酸”的就是一些老百姓,那些原本一心相信朋友、亲戚,想着小小的借款也不过是个互帮互助的举动,结果却被搞得昏天黑地,家破人亡。

民间借贷纠纷心得体会

民间借贷纠纷心得体会

民间借贷纠纷心得体会民间借贷纠纷是指由于民间借贷交易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

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牵涉到许多方面的问题,如借贷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等。

在亲身经历和处理这类纠纷的过程中,我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了解法律法规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基础。

对于借贷交易双方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借贷合同内容进行合理约定非常重要。

合同的明确性和合法性能够为后续的纠纷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作为借贷者,要明确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作为出借人,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过高的利息、不当的追债行为,以免引发纠纷。

其次,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是解决纠纷的必要条件。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避免问题升级到纠纷的程度。

特别是在还款过程中,及时沟通可以帮助双方协商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的误解和矛盾,缓解纠纷的发生。

此外,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化解纠纷是必要的。

预防纠纷的方法包括阅读借贷合同、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合法登记借款等。

这些做法能够在纠纷发生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支持。

对于纠纷的化解,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能够更快速和有效地解决纠纷,恢复借贷双方的正常经济关系。

此外,要树立合理的借贷观念,避免陷入高利贷的风险。

有时借贷双方可能由于经济压力而选择高利贷,但这种做法容易导致恶性循环,使借贷双方陷入困境。

因此,要切实树立借贷风险意识,避免过度借贷和盲目追求高收益。

最后,加强对民间借贷监管是防范纠纷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强对借贷市场的监管,规范借贷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借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管控,促进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需要借贷市场参与者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沟通和预防的必要性,以及合理借贷观念的重要性。

法律案例观看个人收获(3篇)

法律案例观看个人收获(3篇)

第1篇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观看法律案例不仅能够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还能让我们从中汲取教训,提升自我修养。

本文将结合观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谈谈个人在观看法律案例中的收获。

一、案例一:《张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 案例简介本案中,张某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个人收获(1)了解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规定。

本案让我们了解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如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及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2)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

张某某在借款后,未能按时归还,导致王某权益受损。

这警示我们要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

(3)提高维权意识。

王某在张某某违约后,积极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勇敢维权。

二、案例二:《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 案例简介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在交房时,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退房。

房地产公司拒绝退房,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个人收获(1)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本案让我们了解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如房屋面积、价格、交房时间等,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

(2)关注房屋质量。

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要关注房屋质量,避免因房屋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

(3)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案中,李某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我们要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维权意识。

三、案例三:《陈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1. 案例简介陈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另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

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陈某未购买交强险为由拒绝赔偿。

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个人收获(1)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观后感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观后感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观后感最近看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那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也有好多想法在心里咕嘟咕嘟地冒呢。

首先啊,我就感觉这民间借贷就像一场充满各种意外和反转的大戏。

你看啊,本来可能就是熟人之间出于好心,你借我点钱应应急,我借你点钱渡个难关,感觉就像是邻里之间互相搭把手的温暖事儿。

可谁能想到呢,这一借一还之间,就像埋下了一颗颗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炸得大家都不愉快。

那些纠纷里的理由啊,千奇百怪。

有的是借条写得不清不楚的,就那么简单几个字,啥时候还啊,利息咋算啊,统统没写明白。

就好比你去饭店点菜,只说要个肉菜,这厨师哪知道你到底要红烧肉还是炒肉丝啊?这不明不白的借条就给后面的纠纷留下了大隐患。

然后双方就开始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感觉就像两个小孩在争一块糖,都觉得自己有理得不行。

还有那些利息的事儿,简直就是一团乱麻。

有的人啊,为了那点利息,把脑子都算迷糊了。

本来是朋友之间的帮忙,结果非要搞得像放高利贷似的,利滚利,滚着滚着就把关系也给滚没了。

我就想啊,这钱虽然重要,可人情也不是能这么随便糟践的呀。

再说说那些证人吧,也是特别有趣。

有的证人呢,记忆力就像是筛子,漏洞百出。

在法庭上一会儿这样说,一会儿那样说,把法官都快搞晕了。

感觉就像是在玩那种记忆游戏,可这不是游戏啊,这是关系到别人的钱和信任的大事儿呢。

看完这些案件,我就深深觉得啊,这民间借贷可得长点心。

不管是借钱的还是还钱的,都得把事儿做在前面。

借条就得写得明明白白,像一份严谨的合同似的,利息啊、还款日期啊、还款方式啊,都得清清楚楚。

而且啊,大家也别光想着钱,人情这东西也得考虑进去。

毕竟咱们中国人讲究的是情义,可别让钱把这情义给冲得干干净净啦。

这民间借贷就像是走钢丝,两边都得平衡好,不然一不小心就掉下去摔得鼻青脸肿咯。

借款纠纷检讨反思总结范文

借款纠纷检讨反思总结范文

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人作为一名借款纠纷案件的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不足,现就借款纠纷案件进行检讨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检讨反思1. 对案件了解不够全面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我发现自己对案件了解不够全面。

一方面,对借款双方的背景、性格、经济状况等方面了解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不足,导致在处理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和诉讼策略。

2. 证据收集不够充分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证据收集是关键。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不够重视,导致在庭审中证据不足,难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诉讼策略不够灵活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诉讼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对诉讼策略的运用不够灵活,往往按照常规思路进行,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困难时,难以迅速调整策略。

4. 沟通协调能力不足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与当事人、法官、对方律师等各方沟通协调能力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沟通协调效果不佳,影响案件进展。

三、总结经验教训1. 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和诉讼策略。

2. 充分了解案情,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我要充分了解案情,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灵活运用诉讼策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我要灵活运用诉讼策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策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4. 提高沟通协调能力,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我要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四、结语通过本次检讨反思,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中的不足。

民间借贷案件操作心得

民间借贷案件操作心得

民间借贷案件操作心得一、案件概述民间借贷案件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非法集资或高利贷行为。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高额债务、暴力催收、利益诉求等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心得。

二、案件处理心得1. 提高预防意识:在社会宣传中加强对民间借贷风险的教育,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2. 加强合法渠道的宣传:引导人们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资金需求,如银行贷款、信用卡等,避免选择非法借贷。

3. 快速响应和处理:对于接到的民间借贷纠纷,要及时展开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以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4. 严格依法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借贷双方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加强协调与沟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6. 提供法律援助:对于贫困人口,特别是在借贷纠纷中无法承担法律费用的人,要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7. 进行行业整治:加大对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8.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处理提供更明确的依据。

三、心得体会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我深刻体会到了案件背后所承载的巨大压力和痛苦。

借贷双方往往都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因为生活所迫或其他原因选择了民间借贷,但却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和债务的压力。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始终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同时,我也认识到预防的重要性,希望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降低社会风险。

四、总结民间借贷案件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作为执法人员,我们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研究和了解,提高处理能力和水平。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民间借贷案件带来的挑战。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民间借贷案件,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民间借贷案件办理小结与体会

民间借贷案件办理小结与体会

民间借贷案件办理小结与体会一、案件概述某XX向某XX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协议中规定归还时间为三个月。

借款人归还借款后,出借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

二、案件调查1.核实借款人身份及借款事实真实性根据调查发现,借款协议确实由双方签署,并且借款人确实使用了借款。

2.调查出借人拒绝归还借款的理由出借人拒绝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借款人违约,二是出借人认为借款人早已归还了借款。

三、案件办理1.法律途径根据调查结果,借款协议确实存在,并且借款人并没有违约。

因此,借款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案件。

2.调解对话在法律途径启动之前,借款人和出借人曾试图通过对话调解解决,但未能取得任何进展。

3.法律途径进展借款人通过自己为代表的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借款协议、归还借款凭证等。

4.法院裁定法院在审理案件后,最终作出判决:出借人应当归还借款,并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案件体会1.借贷协议的重要性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协议非常重要。

借贷协议一方面能够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在发生纠纷时成为重要的证据。

2.法律途径的必要性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那么启动法律途径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途径可以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也可以迫使出借人遵守借贷协议。

3.借贷纠纷的调解尽管法律途径非常重要,但还是应当尝试通过对话和调解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费用,同时也可以促进双方关系的改善。

5.法律意识的培养此案件中,借款人通过自己为代表的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需要一定的法律素养。

因此,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非常必要的。

六、结语此案件经过法律途径的处理,最终得到了正义的裁决。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对于借贷协议的重视,同时也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通过对话和调解解决问题,会更加便捷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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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心得体会【篇一:民间借贷案案例】民间借贷案案例:妻子欠的钱丈夫该不该还?2012年5月3日 08:11来源:浙江在线作者:施宇翔通讯员虞心欣选稿:李宏洋妻子在外借了钱,当起了“老赖”,丈夫对这些却毫不知情。

出借人认为,这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妻子不还,丈夫还。

这样的债务该不该由丈夫还?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九堡法庭举行法庭公众开放日,对这起比较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

2010年8月31日,被告周某称因生意需要向原告沈某借款10万元,周某和沈某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款利息等内容,并由担保人杨某进行担保。

还款到期后,沈某屡次催讨,周某屡次推诿,至今分文未付。

万般无奈之下,沈某只好将周某和其丈夫蔡某一起告上法庭。

沈某认为周某不肯还款,此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蔡某偿还。

庭审过程中,被告蔡某称自己从不知道其妻子周某向沈某借款的事,其次周某只是一个家庭主妇,并没有经营生意。

蔡某还称,妻子周某具有赌博恶习,在外面欠下巨额赌债,而且自2011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调查后认为,原告沈某和被告周某借贷关系有周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周某应当按期归还借款。

原告沈某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案涉借款虽发生于被告周某、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蔡某有与周某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及该债务系被告蔡某、周某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被告周某并无固定职业,亦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何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故应认定本案债务为被告周某个人债务,原告诉请被告蔡某共同偿还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婚姻存续间的债务不一定是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挥霍而向外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范围的,其配偶对该借款不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原告是知道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或有理由相信是夫妻一方代表另一方借款或能够证明该借款实际用于家庭生活及经营需要。

判出一条路来——一份逾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判决【判决要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此,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就是直接按照上述解释进行推定,凡无解释所列两种例外情形者,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尽管有不少同志对上述观点表示异议,但因苦于司法解释的障碍,而无法逾越。

即使有个别例外判决,也被斥之为违法。

目前,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呼吁修改24条。

修改上述司法解释固然是一种途径,但其周期较长,“远水不解近渴”。

最好的方法就是另劈溪经,从理论上寻找突破口,解决适用上述解释的障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

适用该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前提。

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而并非夫妻一方任何种性质的举债,都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将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作为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前提条件,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

这样,既可以逾越司法解释的障碍,又能避免适用法律上的“硬伤”,是解决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有效途径。

据此,本人根据上述法理出了例外判决。

本案判决理由详见北大法律网2007年6月20日《判出一条路来——逾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障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152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祥玉,女,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汽运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何昌林,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兰,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56弄1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念正,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56弄15号委托代理人田国进,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阮真武,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住枝江市问安镇安阳路36号。

上诉人彭祥玉为与被上诉人张金兰、姚念正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06)枝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礼仁、胡远亮、朱晓玲组成合议庭,王礼仁担任审判长,并于2007年5 月 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彭祥玉的委托代理人何昌林,被上诉人张金兰、姚念正的委托代理人田国进,以及原审被告阮真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4月19日,张金芳(原告张金兰之妹)经原告张金兰同意,将属于张金兰所有的5万元现金以王敏丰的名义出借给被告阮真武,借款时被告阮真武知道该笔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是原告张金兰。

2005年8月26日,被告阮真武以16600元的价格将鄂a28838客运车1/1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张金兰,经原告张金兰同意该转让协议由张金芳代签,并支付了转让价款,但原告张金兰并未实际参与鄂a28838客运车辆的经营。

2005年10月18日,被告阮真武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欠原告张金兰、姚念正借款66600元(含鄂a28838客运车辆的入股款16600元)。

2005年11月9日,被告阮真武及鄂a28838客运车辆的其他合伙人将鄂a28838客运车辆及相关线路牌(经营权)全部转让,但未返还张金兰的入股款。

现二原告多次催被告阮真武返还借款,但被告阮真武称无力返还。

另查明:原告张金兰与姚念正于2003年4月24日登记结婚,被告阮真武与彭祥玉于2005年11月16日登记离婚。

在原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彭祥玉提交了被告阮真武出具的“有关张金兰、姚念正借条的说明”一份,原告对该证据提出异议。

被告彭祥玉认为,被告阮真武出具的“说明”证明借款用于“买码” (即地下“六合彩”),借款时自己不知情,故该借款是被告阮真武的个人债务,应由阮真武个人偿还。

原告认为该证据是被告阮真武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法院不应采信,且借款是否用于“买码”不能作为被告不向原告返还借款的理由。

同时认为,被告阮真武在与彭祥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二原告借款,借款时并未约定为个人债务,故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阮真武与彭祥玉共同偿还。

原审认为:2004年4月19日,张金芳经原告张金兰同意,将属于原告张金兰所有的5万元现金以王敏丰的名义出借给被告阮真武,是显名的间接代理,因被告阮真武知道张金芳、王敏丰是经原告张金兰同意后,将张金兰的钱借给他,依法该合同直接约束原告张金兰与被告阮真武,被告阮真武应直接向原告张金兰返还借款。

2005年8月28日,被告阮真武向原告张金兰转让鄂a28838客运车辆1/10的股权,并收取转让款16600元,诉讼中被告阮真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该1/10的股份办理了退伙,即被告阮真武收取了原告张金兰的转让款,但其名下的1/10股份并未退伙,原告张金兰实际未取得鄂a28838客运车辆合伙人的地位,故被告阮真武应返还原告张金兰的入股款。

2005年10月18日,被告阮真武出具欠条,承认欠二原告借款66600元(含入股款166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应在二原告催告其返还借款的合理期限内还款。

因借款时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被告彭祥玉辩称该借款系被告阮真武的个人债务,并出具被告阮真武自书的“说明”予以证明,原告对此持异议,其异议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彭祥玉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原告张金兰及姚念正系合法夫妻,原告张金兰在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无特别约定为共同债权,张金兰、姚念正可作为共同原告进行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阮真武、彭祥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金兰、姚念正借款666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张金兰、姚念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00元,实际支出费1500元,保全费1480元,合计5480元,由被告阮真武、彭祥玉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彭祥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和理由是:1、原审判决事实不清。

该债务是阮真武在“买码”输钱后,向其姘妇张金芳借贷的债务,并不是向张金兰、姚念正借的,后将该债务转换成张金兰、姚念正为债权人,其债务存在虚假。

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该债务属于阮真武个人债务。

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是错误的。

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6)枝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连带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金兰、姚念正答辩如下:1、原审判决事实清楚;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阮真武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当庭辩称:自己因“买码” 输钱后直接向张金芳借的款,当时并不知道是张金兰的钱。

2006年4月,应张金兰、姚念正的要求,向其出具了欠条,并已偿还10000元。

在二审诉讼中,上列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张金芳在与阮真武姘居期间,于2004年4月19日以王敏丰(张金芳二姐夫)的名义出借5万元现金给阮真武。

2005年8月28日,张金芳又以张金兰名义与阮真武签定一份“转让协议”,将鄂a28838客运车辆1/10的股权转让张金兰,张金芳给付阮真武转让款16600元。

之后,应张金芳、张金兰、姚念正的要求,阮真武将上述借款和股权转让款向张金兰、姚念正出具了66600元的欠条,落款日期为2005年10月18日。

本院认为: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即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之间具有家事代理权,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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