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山东省转发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城乡增减挂钩试点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
挂钩试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的有效途径。
各项目区的实施要充分体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真正达到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行最低补偿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在项目区实施中,安置及拆旧复垦的投入不得低于每亩3万元,经济条件好的地方一般应在每亩5万元以上。
各试点县(市、区)应设财政专户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补偿到位,确保群众利益落到实处。
三、不得跨市、县(市区)设置项目区。
试点工作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跨市、县(市区)设置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内拆旧复垦的耕地,只能用于补充建新占用的耕地。
四、各市、县必须编制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挖潜)规划。
在充分调研论证农村居民点、工矿废弃地现状的基础上,规划出挂钩试点的潜力区,排定时序,以指导今后挂钩工作的开展。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
各有关市、县必须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齐抓共管,把好事办好。
项目区的选取,必须建立在群众自愿、积极性较高、村委领导能力较强的基础上,通过项目区的实施,使农民得到实惠,同时达到节约集约用地。
六、与省挂钩办法相结合。
2006年省厅印发了《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请结合该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2.20

济南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项目的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好挂钩试点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挂钩试点工作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出发点,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规范运作、稳妥推进。
第二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一)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原则(三)政府牵头、规划引导原则(四)农民自愿,产权明晰,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原则(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先易后难原则(六)因地制宜,体现当地特色原则(七)挂钩试点项目区严格按项目管理原则第三条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负责市域内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挂钩试点项目区的上报,负责市级投资、购买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域内挂钩试点工作的调查、管理,主要包括:市域内挂钩潜力调查、规划;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下达;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立项评审、调整审批、进度调度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起草挂钩试点工作制度,制定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制度等。
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立项上报,负责县级投资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管理,包括县域内挂钩试点工作的摸底,筛选;负责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立项申请、实施和自验;制定项目区实施相关制度。
第四条挂钩试点项目区应重点和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规划挂钩试点项目区的规模、布局、时序,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9日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政〔2011〕3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村和城镇建设的地块2(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布局调整的土地整治措施。
拆旧地块应当是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建新地块包括用于拆迁农户安置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
第三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并做好与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试点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范围和规模,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涉及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统一管理;科学合理设置项目区,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建设和城镇发展。
国发〔2010〕47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进行了将通过整治节约的少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以指标调剂的方式按规划调整到城镇使用的政策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为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
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
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
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2008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实现城乡土地利用总量的平衡和优化。
为了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挂钩资金的来源挂钩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事项提供一定的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城乡土地利用总量平衡和优化的工作。
2.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3.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单位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供一定的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三、挂钩资金的使用原则挂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规划:挂钩资金应用于合理规划与布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项目,确保资源利用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2. 项目优先:挂钩资金应优先支持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3. 资金回流:挂钩资金应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回流到相关项目,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4. 资金监管:挂钩资金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滥用和浪费现象。
四、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项目申报: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2. 资金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进行资金审批。
3. 资金拨付: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审批结果,将挂钩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给建设单位。
4. 资金使用监管:建设单位在使用挂钩资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账,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五、挂钩资金的考核机制为了保证挂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凉山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凉山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国土资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规〔201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川办发〔2015〕6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开展挂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符合规划,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二)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整村撤并。
(四)尊重民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指标控制,按期归还周转指标。
第四条挂钩项目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实施,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口指导县(市),推进实施。
州级相关部门具体职责:(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挂钩项目政策指导、业务培训、项目管理与监督、审查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建新区土地报征、项目区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区涉农资金整合、项目投资评审、项目资金调拨、使用、监管及相关费用测算和支付等工作。
(三)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审计,提供验收所需要的审计报告或工程造价认定函。
(四)规建部门负责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房风貌、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建设规划指标执行情况核查工作。
(五)农牧部门负责项目区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增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和地力培育技术指导;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新增耕地质量检验报告和新增耕地质量评价意见。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搞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探索我省城乡统筹发展中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进行项目区的实施,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城市化、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挂钩试点成效;(二)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三)自愿申报,优先选择“先垦后用”方式开展挂钩试点;(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六)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注重社会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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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38号)
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2008年6月27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2
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3
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4
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5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当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6
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构,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7
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