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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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青政办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4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贸流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七)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八)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的;(九)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食品安全问题时常发生,对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各地政府纷纷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而举报制度则成为了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情况制度简介青岛市是中国沿海重要城市之一,也是一个著名的海滨旅游城市。

餐饮业是青岛市的主要产业之一,同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挑战。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青岛市政府在2015年出台了《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基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对食品安全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办法实施情况根据《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凡是发现或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个人或单位,均有可能获得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对于提供举报线索并取得初步查证的,按照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获得奖金,其金额不超过处理结果涉及损失金额的1%(不超过2万元)。

•对于提供举报证据并取得查证的,按照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得奖金,其金额不超过涉事商户违法所得或者食品安全违规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10%(不超过5万元)。

•对于具有重大贡献的举报,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三部门共同确认,可按照10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举报人应具备的条件,如实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不干预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等。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分析与评价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出台,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的补充手段,有利于营造食品安全举报的氛围,促进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顺利推进。

具体来说,该制度相对于其他制度,有以下几个优点:促进社会群众行动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出台,可以激发社会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让那些原本可能不敢举报或举报成本较高的人群,因为可以获得奖励而更加勇敢和积极地举报。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

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

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反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具实名向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在罚没款到账结案后,经举报人申请视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下列举报人员不适用举报奖励规定:(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人或其委托人;(四)对被举报方提出民事赔偿的举报人或其委托人;(五)为被假冒方有偿开展打假活动的打假代理机构及打假者;(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四条建立两级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归口、分级受理涉及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等举报投诉事项。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举报投诉中心,开通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分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登记、核查、处理、奖励、答复、统计等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

第五条举报下列属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可以予以奖励:(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二)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三)生产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的;(四)生产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和质量标志的产品的;(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六)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七)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十)使用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食药监稽〔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食安委[2005]5号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食安委[2005]5号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食安委〔2005〕5号)各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源的及时、客观、科学、准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八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㈠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㈡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

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㈢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

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㈣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

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㈤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㈥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违 法犯 罪 ,
推 动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社会 共
治 , 依 据 《 食品 药 品 投 诉举 报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食品 药 品 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2 1 号 ) 、
《 国 家食品 药品 监管总 局 财政部关 于 印发
食 品 药 品 违法 行 为 举 报 奖 励 办法 的 通 知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年 2 0 1 7
1 2 月 1 2 日
食 品 药品 违法行 为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
第 一 条 为鼓 励社会公众 积极举报食
品 药 品 违 法行 为 , 及时 发现 、 控 制 和 消 除
食 品 药 品 安 全隐 患 , 严厉打击 食品 药品 安
D R S P - 20 17 - 05000 1 1
宵 政府 部 门 文 件
山 东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局
山 东 省财政 厅关于 印 发 《 食 品
药 品 违 法行 为举 报奖 励 实施 办法 》 的 通 知
食 鲁
发 药 监
号 〔 2 0 1 7 〕 6 7
三 (

举 报 事 项 经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立 案 调 查 , 査 证 属 实 作 出 行 政处 罚 决
定 或 者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作 出 刑 事 判 决
的 。
第 七 条 举报 奖 励 的 实 施应 当 遵循 以
下 原 则 :
各 市 食 品药 品 监督 管理局 、 财政局 : 现将 《 食品 药品 违法行 为 举报奖 励实 施办法 》 印 发给你们 , 请遵 照执行 , 并 参照 本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以署名或匿名方式,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对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涉嫌食品的违法行为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

具体包括:(一)群众来访进行的举报;(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S)以信函形式进行的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五)其它途径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审定、报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和案件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得推诿拒绝。

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或监管界限不清的,由市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对涉及上级部门监管职责或其它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市食安办处理。

第六条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或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违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S)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等动物肉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及其肉类制品的;(五)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假冒伪劣食品的;(六)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或购买国家明令禁止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A)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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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贸流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 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 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 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二) 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四) 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五) 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 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
(七) 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八) 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的;
(九) 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 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 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 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 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 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100%发给奖励;
二级:已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80%发给奖励;
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60%发给奖励;
四级: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30%发给奖励。

第十条给予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下列比例确定:
(一) 罚没收入不足10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二) 罚没收入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三) 罚没收入在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四) 罚没收入在500000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0000元。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举报,并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奖励额度不能按罚没收入比例确定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

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

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季预拨,据实核销的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单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 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 有泄密行为的;
(四) 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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