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1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及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和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度;-1 -(二)受理查处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三)审定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申请,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并发放奖金;(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五)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举报奖励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区(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层级事权划分,受理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及发放、归档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方式和范围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一)来访形式;(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依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方式获得相应的奖金或精神奖励:(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二)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2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

青海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凡举报涉及本县境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鼓励。
一、奖励条件与标准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事实及证据;(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四)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二、受奖举报人认定;(一)举报奖励对象一般限于实名举报,对其他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根据其作用大小,给予适当奖励;若其帮助超出第一举报人作用的,应作为第一举报人,原第一举报人视为其他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或者虽未联名但举报同一案件且作用相当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协商不成的,由各举报人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司法机关未给予奖励的,经举报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三、奖励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三)以匿名方式举报最终无法确定举报人的;(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举报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某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卫生、农业、工商、药监、商务、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的;(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假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七)无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无定点屠宰许可证私自屠宰的;(八)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食用物质;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行为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2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食药监稽〔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最新)

第X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案件受理程序,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登记,立案调查,制作有年度编号的受理文书,查处结果要及时向县食安委办和举报人通报。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奖Leabharlann 程序:(一)实名举报案件处理后,县食安委办应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后,县食安委办应在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食安委办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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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广大群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财政支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据实列支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工作。
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县食安办批转的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当及时按规定查处,并将批转件,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复印件及举报奖励审批表一并交食安办审核发放奖励金。
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人直接举报的,应在接到举报后五日内填写《举报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县食安办备案,未备案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四条举报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生产具有清真标识食品的;生产清真食品时添加使用非清真食品原料、辅料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安办批转后应该立即受理并查处,一般情况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入库金额的10%及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入库金额的8%及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入库金额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或给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奖励。
举报线索有其它方面特别重大贡献的,对举报人的奖励可以不受上述等级限制。
是否有重大贡献和具体奖励数额由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和奖励数额,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后,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奖励。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人应设置6位举报密码,凭举报密码认定身份,并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移交司法机关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自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个月内,由案件调查处理职能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对于行政违法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举报人奖励审批表》,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奖励意见后,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举报人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部门、举报人各执一份,举报人凭此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举报人须在接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举报密码,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县食
安办领取奖金。
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五条举报人向上级举报辖区内食品违法案件的,由上级责成下级查处,并由下级奖励。
举报人要求上级查处或案情特别重大的,由上级部门直接查处,并由上级部门奖励。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
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九条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件存卷,一份报县食安办备案。
举报案件处理审批表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件存卷,一份报县食安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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