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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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流程图
第二部分 土地一级开发
三、开发模式和流程
(二)重点环节
编制《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1、一级开发授权批复
《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审批表》 国土局内部审核
区国土分局、区政府 审核签章
开发企业作为实施主体
储备机构作为实施主体
专家会审查
联席会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一级开发授权批复
第二部分 土地一级开发
三、开发模式和流程
2008年下半年以来,除特殊项目外,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均为储备中心及其区县分 中心,但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作为实施主体
第二部分 土地一级开发
三、开发模式和流程
(一)基本流程
取得一级开发授权
土地开发整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经营性用地完成入市交易 以一级开发为跳板,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最终目标
第一部分 前一级开发
一、概念和意义
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前的所有准备工作, 是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的基础和前提
第一部分 前一级开发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寻找合适的宗地。 (二)与土地原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达成合作意向。 (三)为土地一级开发进行经济、技术准备。
1、控制性详细规划 2、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返回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返回
“五证”
工程档案登记
人防 计划任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项目核准 设计方案审查 出让合同变更
开发贷款
预测备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产权初始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证
返回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返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2.20•【字号】京国土房管出[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3]128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区、县财政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行为,合理分配土地收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是指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受政府委托,按照有关规定有偿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补偿,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其使用的土地入市交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并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实行货币补偿。

收购补偿价格按本市有关拆迁补偿办法评估确定。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补偿款和交付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入市交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补偿:(一)已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的国有土地,其交易底价由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政府收取的毛地价组成。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国土局内部最新培训资料)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国土局内部最新培训资料)

保安看护
临时利用
办理各项土地供 应前期手续(如 规划、交评、环 评、市政、污染)
供应后确定土地 使用权人
签订开发补偿协 议,进行土地交 接,收回开发补
偿费
项目决算
二、工作流程
1、拟定收储地块 土地收购储备必须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或
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不具备国有资产处置权的用地 单位,还应出具其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处置的意见。 拟定有偿收购储备地块后,同步开展如下工作: (1)现场踏勘。对拟有偿收购储备地块的四至范围、地 上物现状、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并附现场照片。 (2)核实收储范围。核实拟收购储备地块是否划入其他 一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范围内。对于已含在其 他项目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不再以单独项目实施收储。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1、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包括市、区两级储备机构为联合 主体、分中心为主体。
2、企业为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方式。 自2010年以来,我区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主体全部为储备机 构(除2015年长沟基金小镇项目外)。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储备机构为主体实施方式分为以下几类:
二、工作流程
2、确定收储价格
(1)《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京国土用〔2005〕534号 )
第五条 补偿价格由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现状 用途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
评估机构需由土地储备机构从市局中介机构库中随机 抽取。
(2)《北京市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价格 评估技术指引》
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办理规划条件、核准、环评、交评、考古勘探、 地灾评估、涉水、地震、矿产压覆、林地许可、征地、拆 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开发深度: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市政需达到“三通一平” 即: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场地随自然地平,满足 基本上市要求。有条件的可以达到“五通一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市[2006]290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市[2006]290号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 I应当在招标前编制土地一级 开发实施方案和招标方 案。 7 1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 以下 内容 : ( ) 一 土地一级开发项 I用地的范围 、 7 1 面积 、 四至 、 地上 ( 物情况和规划条件 等; 下)
( ) 二 拟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内容 , 包括前期手续办理 、 征地拆迁组织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 ( ) 三 完成 开发的时 间和周期 ;
部 门复查 : 节能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 日起 1 5个工作 日内将 复查结果告知用能单位 。 ‘
第二 十一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节能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 向社会公开用能单位 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 况和被下达节能监察意 见书后的整改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 四章 法律责任
( 违法向用能单位 收取 费用 的; 三)
( 有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较 为严重后果 的。 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 十六条 本办法 自 2 0 0 6年 7月 2 0日起施行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 《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 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的通知
京 国土 市[0 6 20号 20 )9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存在违法用能行为 的, 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节能监 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部 门依照有
关法律 、 规和规章 的规定 , 法 对其进行处罚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不属于节 能监察职权范 围的违法用能行为 , 当及时移送有 监督 管理权 的有关部门处理 。 应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 , 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 品, 样 或者隐瞒事实 真相 , 伪造 、 隐匿 、 销毁 、 篡改 证据 的, 由节能行政 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 10 元罚 款 , 00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0 0 元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审核工作20170913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审核工作20170913

三、成本预审具体审核要点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审核要点



包括: 道路、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依据: 立项、实施方案市政基础设施内容、市政工程建设方案 注意事项: 1. 主次干路费用不能计入开发成本:投资体制 2. 管线:实施方案专家审核会意见、立项 3. 三电一燃费用
三、成本预审具体审核要点
四、成本预审会的组织及要求
会议组织及要求
4月25日前 • 开发主 体自查 自审 • 分中心 初步审 核 • 审计机 构出具 审计报 告 • 项目部 经办人 审核 4月25日 • 部门内 审会
原则上每月上旬召开一次
4月30日 • 市中心 项目初 审会 5月6日 • 向各委 办局发 送会议 材料 5月13日 • 市级成 本预审 会
执行
开发周期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6年及以上
利润率上限
15%
14%
13%
12%
10%
8%
三、成本预审具体审核要点
其他费用审核要点

包括:
场地看护费、围墙、围挡、防尘网、印花税、律师费等

依据: 行业收费标准,协议约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本预审具体审核要点
审计费、地价评估费、委托入市交易服务费审核要点

注意事项: 1. 营改增:2017年第五期成本会纪要
四、成本预审会的组织及要求
会议材料

1、区政府成本认定意见(红头纸质版)必备 2、区政府关于保障房配建方案意见(复印件或抄送国土 的函) 3、保障房配建方案情况表(分中心、开发主体、评估单 位盖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4、审计报告(纸质盖章版)必备 5、审计委托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认定意见(纸质 版) 必备 6、PPT电子版,成本明细构成Excel、项目审议表、项目 基本情况 必备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一、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一)北京市储备开发制度建立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在此形势下,2001年,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成立。

200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京政发[2002]4号文,2002.1.31发),明确了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2002年7月1日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对招拍挂的范围、程序等做了详细约束。

2005年,《北京市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京政发[2005]6号)、《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依据。

一、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二)土地储备基本概念什么是土地储备?《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中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一、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二)土地储备开发范围1.新征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2.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来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3.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4.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6.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7.全区范围内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8.其它依法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一、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三)土地储备开发组织和原则1.组织: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区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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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申报、确定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竣工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市局委托承担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区(县)整理储备分中心受区县分局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区县分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项目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二)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三)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四)项目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清晰,无权属争议。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项目申报条件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整理所必须具备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0公顷(15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30亩),片数不超过6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二)土地整理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申报条件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土地整理项目:拟整理地块面积有50%以上的属于已经确定的耕地,整理后土地生产能力有很大提高。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拟整理项目所在地区已经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整理地块面积有50%以上的属于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整理后土地生产能力有很大提高。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拟整理项目所在地区已经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整理地块面积有80%以上的属于已经确定的耕地。

2、建设规模:丘陵山区建设规模在100-2000公顷(15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数不超过6片;平原地区建设规模在300-2000公顷(45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数不超过6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除外)。

第八条区县分局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关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县分局书面申请(含附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论证意见;(三)区县分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五)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六)项目区地形的测绘成果;(七)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八)其它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九条市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市级土地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区县分局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并于8月31日前上报市局,规划设计和预算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县分局书面申请(含附表);(二)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三)项目预算书;(四)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当地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五)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条市局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符合我市有关规定的,经局长专题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按优先顺序纳入市级土地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一条市局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按顺序出库安排项目,并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和下达项目预算。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二条区县分局根据市局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与下达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县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公告制、合同制。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向项目所在区县分局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七条项目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

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条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区县分局确定。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市局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区县分局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县分局提出竣工初验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自查报告与有关表、图;(二)项目财务决算;(三)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六)项目实施方案;(七)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八)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九)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十)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十一)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十二)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十三)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

区县分局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集中向市局提出终验申请。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规划设计、预算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申请终验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收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七)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一)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二)项目竣工申请;(三)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四)审计报告;(五)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六)资产移交及管护协议;(七)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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