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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4.17
•【文号】国税函〔1998〕241号
•【施行日期】1998.04.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协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我国对外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税收协定)第八条(国际运输),确定从事运输企业的所得时,对于企业从事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应视为国际运输所得问题,难以界定。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第八条规定的原则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现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税收协定第八条所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所得,包括该企业从事的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

上述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主要包括:
一、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所得;
二、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
三、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所得;
四、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所取得的运输所得;
五、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六、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所得;
七、非专门从事国际船运或空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所拥有的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

各地在执行时,如遇有新问题,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局。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互免海运(空运)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光租、干租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或者出租集装箱及其他装载工具给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除执行税收协定涉及的其他税种外,本办法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经营资格证书、经营航线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境内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非居民企业选择境内一处口岸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其他业务口岸发生业务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运输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非居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6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6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6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为适应国内航空运输销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规范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销售行为,确保航空运输市场和销售代理市场健康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以下简称客运手续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航空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客票,要按照平等自愿和委托付费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客运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条件。

客运手续费支付标准由按销售额比例支付改为按每张客票定额支付,合理确定基准定额,可适度浮动。

航空运输企业要强化营销管理,规范销售行为。

二、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

对销售代理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作为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会员组织,要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完善客运手续费的支付办法,监督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各方正当权益。

对销售代理企业的违规行为严格查处。

四、各级价格、民航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销售机票加收服务费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旅客的价格举报,维护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和销售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往民航局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税务问题案例解析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税务问题案例解析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税务问题案例解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简称国际货代,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代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国际货代业务主要包括办报关、仓储、调拨、包装、转运、订舱等。

在我国,该类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海、空运输发达的港口城市,如上海、天津、青岛等。

案例M国际货代(上海)有限公司(简称M上海公司),2003年8月在上海注册登记,注册资本250万美元。

该公司由M国际货代(香港)有限公司(简称M香港公司)投资设立,与C集团(境外)构成母子孙三重关联关系。

M上海公司具有无船承运人和一级空代资质,主营国际货代业务。

根据实名举报信件指称,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以隐瞒收入、虚列成本、代开发票、应付款长期挂账等手段,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数额巨大。

而所谓的M上海公司和M香港公司实为同一伙自然人操控,经营地点就在上海。

检查过程该案件专案组由精于计算机系统操作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

在M 上海公司,稽查人员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导出了该公司2005年~2009年的货代数据。

随后,专案组以合同为主线,全面核查该公司的国际货代业务流程以及该公司劳务收入、费用支出的确认情况。

该公司业务流程分为出口预付、出口到付、进口预付、进口到付,而运输方式又分为海运和空运两种,共形成8个基本业务流。

这些业务流从单证、款项支付、发票使用到会计入账,方式都不尽相同。

专案组对所有业务流程进行了取证,对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办事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合同、分单、总单、证明单、文书、分单附件单证(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等)组成的纸质证据。

专案组还根据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财务电子备份数据中的香港往来账,加工整理出了历年收付款项的证据材料。

最后,发现了以下问题:一、以佣金顶替代理收入,缩小营业税税基M上海公司在2005年~2009年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委托,签发提单,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同时委托国际船舶(飞机)公司完成国际货物运输并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

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为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1〕111号文)对应税服务的征税行业和纳税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和清晰描述。

一般规定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将交通运输业划分为4大类7个小类20个征收品目。

(一)行业明细1.陆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8个项目:1.公路货运、2.公路客运、3.缆车货运、4.缆车客运、5.索道货运、6.索道客运、7.其他陆路货运、8.其他陆路客运。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不属于本应税服务的征税范围。

其他陆路运输是指除上述业务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含了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出租车客运等运输业务活动。

2.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远洋运输业、沿海运输业、内河内湖运输业以及其他水路运输业。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6个项目:9.程租货运、10. 程租客运、11.期租货运、12.期租客运、13.其他水路货运、14.其他水路客运。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这里要注意程租、期租与光租业务的区别。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缴纳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7.30
•【文号】国税函发[1994]446号
•【施行日期】1994.07.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发[1994]446号)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称国航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

现对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后,国航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航集团的所有成员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航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其紧密层企业国航集团进出口贸易公司、北京航空设备公司、北京凤凰航空实业公司、北京航空货运公司、北京航空旅客服务公司共5户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合并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本文下达之日起,国航集团的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的控股关系及缴库方式如发生变化,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国航集团所属事业单位、国航集团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差额征税规定辅导

差额征税规定辅导

第三部分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与管理规定辅导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X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大致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等。

一、现行法律法规涉与差额征税的基本规定(一)政策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XX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即:(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 号)第五条规定,即: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物流业主要涉及的营业税税收有哪些

物流业主要涉及的营业税税收有哪些

物流业主要涉及的营业税税收有哪些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物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个新兴的服务部门,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物流产业是⼀个跨⾏业、跨部门的综合新兴产业,物流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以及批发零售中包装、流通加⼯、配送等。

店铺⼩编就物流业中涉及的主要营业税政策归纳分析。

⼀、物流业主要涉及的营业税税⽬税率1.交通运输业,税率3%.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

均属本税⽬的征税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打捞,⽐照⽔路运输征税;通⽤航空业务、航空地⾯服务业务,⽐照航空运输征税。

此外,与运营业务有关的理货以及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都属于交通运输业征税范围。

2.邮电通信业,税率3%.本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单位和个⼈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征收营业税。

3.服务业,税率5%.本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告业、其他服务业。

4.转让⽆形资产,税率5%.本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地使⽤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5.销售不动产,税率5%.本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地附着物。

⼆、从事联运业务、代理业务和仓储业务按差额纳税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到达地点所进⾏的运输业务。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扣除⽀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发票有关使⽤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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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
【标 签】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0﹞561
【发文日期】2000-08-21
【实施时间】2000-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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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本文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请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
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本通知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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