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缓刑制度中的社区矫正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的解决对策【摘要】:最近几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从试点到全面推广,还面临许多困难,主要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质保障程度低,人员不足,机制不畅,观念阻碍等方面。
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健康的发展,首先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给社区矫正合理定位,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并重,将社区矫正作为应对违法犯罪首选的制度安排。
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重塑我国的法律制裁结构。
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充分发挥非机构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依法建设美好社区,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和谐社区,完善建议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
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酝酿而生,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
社区矫正组织的成立使得权责分明,真正便于管理。
同时,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的改造使刑罚目的有了有效的载体。
但是,我国的非监禁刑执行研究一直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被忽视的问题因此,笔者尝试对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适当的探讨。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相比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距离。
(一)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缺失两院两部通知是我国迄今为止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是最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我们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该文件的性质类似于司法解释,其法律地位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很不适应,并且有违宪之嫌。
(二)非监禁刑适用普遍偏少就目前来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釆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整体而言,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社区矫正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时没有适于执行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等进行的监管和矫正。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一环,社区矫正在减少监狱堆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社区矫正现状目前,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从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人员队伍建设、矫正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来看,均已比较健全。
不过,在具体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社区矫正机构规模小、矫正设备不足、人员队伍短缺等,这些问题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效性和效率。
二、三个案例1.小明因盗窃被判处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间,小明信守诺言,积极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并在社区矫正期满后成功融入社会。
2.小黑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判处行政拘留七天,社区矫正期间,小黑经常无故逃避社区矫正,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无法监督他的行为,最终导致小黑再次犯罪。
3.小刚因教唆他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社区矫正期间,小刚未能认真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经常未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报到,最终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无法监控他的行为,导致小刚再次犯罪。
三、结尾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已经得到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但在具体落实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希望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和实效性。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践社区矫正工作,除了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外,还需要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并改进矫正方式和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
此外,在社会上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让人民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最后,我们要感谢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和谐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效。
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摘要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试行了近十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推动了我国的司法改革;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符合世界潮流的前进方向;发展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行轻缓化、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
文章阐明了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同时也认为现阶段该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评估、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社区矫正保障经费、社区矫正宣传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解决。
新形势下,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整合社会资源等积极的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社区矫正发展目录前言 (1)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与意义 (1)(一)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刑法价值的体现 (2)(二)科学合理的刑罚执行方式,有效促进社会久安 (2)(三)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减轻监狱压力 (3)(四)推动我国司法改革,顺应历史潮流与国际接轨 (3)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4)(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 (4)(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4)三、主要存在的问题 (5)(一)人力、物力不足导致评估工作得不到有序推进 (5)(二)处罚手段乏力导致无法有效震慑犯罪 (5)(三)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缺乏专业化 (6)(四)保障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无常开展 (6)(五)宣传不力导致工作无法得到社会认可 (7)四、建议与对策 (7)(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 (7)(二)健全社区矫正机构 (7)(三)发挥社区矫正中“社区”的作用 (8)(四)强化四项保障措施 (8)五、结束语 (9)参考文献 (9)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前言近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无时不刻地推动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人类社会从野蛮不断向文明靠拢,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的法律,其发展更是值得我们讨论与探索。
犯罪已逐渐从地域性问题发展为全球性问题,如何预防和打击犯罪,并及时有效地矫正罪犯,已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共同的责任与亟待思考的问题。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将刑罚转化为具有行为规范功能的教育手段。
社区矫正主要是对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和缓刑人员进行监督和帮教,通过社区的治理和矫正,促进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和恢复。
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法规完善。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于刑事犯罪的矫正力度,多项政策法规出台,为社区矫正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2. 机构设置健全。
社区矫正机构分布广泛,社区矫正员的工作队伍相对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基本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 工作内容丰富。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对矫正对象的重难案件化小、从严管理、矫正计划的制定和评估、心理疏导、创业培训等多个方面,为矫正对象提供了全方位的教育和帮助。
4. 考核评估制度健全。
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得以监督和评估,促使社区矫正员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高质量的服务水平。
5. 社区参与度高。
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当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增强了社区的治理自治和教育功能。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 人员配备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配置一直是一个难题,社区矫正员的数量不足,工作强度大,导致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
2. 缺乏专业技能。
社区矫正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导致在具体的工作中无法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教育,难以满足不同矫正对象的需求。
3. 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资源支持,包括经费、场所、物资等,但是现实中这些资源常常存在短缺或者不足,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4. 监管不到位。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和工作量大,社区矫正员无法对每个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管,导致矫正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
5. 社区参与度不高。
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一直强调社区的参与,但实际情况下,社区居民对于矫正对象的接纳和支持程度不高,导致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难度增加。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问题一:移交衔接过程中,对接收标准的尺度把握不准。
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手续。
按照、厅《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试用)》的要求,法律文书材料必须齐全并且没有离开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刑人员方能接收,然而,在实际接收工作过程中委很难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不齐备;⒉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未送达;⒊社区服刑人员中还存在着“户口空掛”、“人户分离”、“口袋户口”等问题;⒋对本地判处的管制、缓刑人员和外省市裁定或批准的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信息不能及时送达到监管地区,以致监管工作滞后。
对于接收工作,大部分单位普遍采取先检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再检查服刑人员监管情况,只有法律文书齐全、人员监管情况良好二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予以接收,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不可取的。
另外,对于跨区“人户分离”的服刑人员接收衔接标准不统一。
有的单位采取的是接收,然后再移交至监管地,有的单位干脆不接收,直接移交户籍地司法所。
建议:在整个接收工作中,首先应把人员的排查放在,重点要把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派出所和社区方面了解清楚,重点是有无失管漏管和违反规定离开服刑地点的问题,只要人员没有违反服刑规定离开监管地,就应该属于我们的接收范围,对于“空掛户”和“口袋户口”的社区服刑人员则不能接收,必须由系统查实其常住地,在常住地实施社区矫正;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应由派出所查明其常住地,在此基础上,区(县)司法局统一办理移交手续,由常住地的司法所接收和矫正;其次才是法律文书的排查,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能够从现有的法律文书可以确定矫正对象的法律身份,明确矫正期限,别的法律文书的有无不应该影响到我们的接收工作。
问题二:不深入,认知度不高。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
我国从2003年7月开始在部分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实践中尚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
文章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一、概述社区矫正制度,通常认为是一种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物,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精神和预防犯罪的价值追求①。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试行社区矫正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
2009年9月,“两院两部”颁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开始在全国试行。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列入刑法条文,社区矫正自此纳入了法制轨道。
2012年1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工作自此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
本文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社会认知度、参与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实施时间不长,再加上宣传力度不足,社会上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了解不足,很多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意义、性质、方式、方法并不了解。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 代鸿宾任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
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
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
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
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
从犯罪类型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
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主观认识不到位。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浅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

浅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作者:白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1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强化,以及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多次联合出台文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与指导,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的实施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类型,各类型的工作中均存在亟待改善之处。
本文尝试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改善建议。
关键词法治建设刑事法律制度社区矫正作者简介:白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02-02一、管制、缓刑、假释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统一法律规范缺失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个最为显著也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缺乏统一且细化的法律规范,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十分笼统模糊,如《刑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但均未规定具体的实施方式。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意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出细化规定,但仍失于宽泛,实践中仍要依赖各地对此《办法》进一步做出的细则类规范,而这样的地方性规范则导致了各地在执法标准上的不统一,并可能因此在司法过程中产生漏洞,造成对罪犯监管失当。
(二)有关部门执法不严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另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在于相关机关有时出现执法不严的情形,甚至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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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缓刑制度中的社区矫正问题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法学)学号:1011411022姓名:盛婷婷摘要【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第十一条到十五条均是关于缓刑条文的修订,本文截取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部分规定,从草案的改进之处和不足之处出发,重点探索我国缓刑制度的执行制度,即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以及需在立法实践中的完善和充实。
【关键字】刑法修正案缓刑制度社区矫正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
对犯罪分子决定宣告缓刑,应当考虑其缓刑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笔者认为此次修正案关于缓刑的修正存在不妥之处,本文结合国外刑法关于缓刑规定的立法例,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来看,我国的缓刑制度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而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缓刑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1.根据可以宣告缓刑的刑种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由刑缓刑、罚金刑缓刑和附加刑缓刑。
我国现阶段规定的缓刑只限于自由刑缓刑,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因此我国不存在附加刑缓刑。
2.根据缓刑中暂缓的具体内容的不同,缓刑可以分为缓宣告的缓刑和缓执行的缓刑,其中缓宣告的缓刑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暂缓作出有罪认定的缓宣告缓刑,一种是认定有罪而暂缓宣告刑罚的缓宣告缓刑。
而缓执行的缓刑制度也有两种形式,分别是原罪刑宣告失效的缓执行制度和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制度。
保留犯罪记录的换执行制度就是缓刑考验期满而缓刑未撤销,则原判刑罚就不用再执行,但是宣告效力仍然存在。
考察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我国应属于这种保留犯罪记录的缓刑制度。
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对现行缓刑制度的修正(一)修正案第十一条符合缓刑目的关于缓刑的修正主要是增加了“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
对犯罪分子决定宣告缓刑,应当考虑其缓刑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
”缓刑的目的,就是要避免短期监禁刑的不良影响,减少犯罪分子报复动机消极影响,减少在不必要的情况下把适用监禁刑作为一种预防犯罪的威慑方式的机会。
修正案中增加了“对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这一款充分体现了缓刑的目的。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与未成年人有着不解之缘,最早的缓刑仅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后来才逐步推广运用于成年犯罪人。
正是基于缓刑与未成年犯罪的渊源关系,当前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无不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适用,而且一般规定对未成年犯罪适用缓刑的条件要宽于成年犯罪。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社会阅历有限,如果犯罪,应该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防止监禁刑对他们造成消极影响,给以后的人生带来终生的不良影响。
且仅限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其所犯之罪一般是轻罪,缓刑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也应当宣告缓刑,这实际上体现了中国传统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即“矜老怜幼”的观念。
在瑞士有一项研究表明被适用缓期执行的犯罪人的再犯率,比被适用罚金和绝对监禁刑的犯罪人的再犯率要低得多。
“这项研究表明:适用缓期执行的犯罪人5年之后的再犯率只有11%,与此效果相反,适用罚金的犯罪人5年之后的再犯率为32%,而适用短期监禁刑的犯罪人5年之后的再犯率则为74%。
”1因此,在瑞士,大量适用缓刑制度。
(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条的不妥之处及建议刑法修正案(八)的第十三条是: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此次修订把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写进刑法条文,无疑有很重大的意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实意义,也顺应了世界刑罚执行社会化的潮流趋势,是我国在刑罚执行制度方向的新的探索。
其实,我国的缓刑制度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及监外执行5种对象的监管机关均是公安机关,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仅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的日常事务非常繁杂,主要任务是打击现行犯罪和预防犯罪。
此外,公安系统的基层派出所肩负着众多的其他治安和行政事务,如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寄住人口的管理,敌情搜集,社区治安防范,民间纠纷调解,居民身份证管理以及基层治保组织的指导建设等工作。
因此以公安机关作为缓刑的监管机关确实不大妥当,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出的“社区矫正”也存在很多不妥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1.何为“社区矫正”条文中仅仅提到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这四个字的背后是一大堆关于如何实施的问题。
原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2003年9月29 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将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很显然,社区矫正的实施地点是在社区内,实施主体大致有三方面的主体:一是专门的国家机关;二是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三是社会志愿者。
对于缓刑制度的社区矫正来说,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2.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责任我国于2003年开始实施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中,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及监外执行5种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均由社区矫正工作者承担,这样做,虽克服了以往对这5种对象脱管的弊端,但监管的实际效果如何,还要取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
而考察国外对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的情况,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或者相应的机构负责对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的执行、监督和管理,多数国家社区矫正的缓刑执行由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两部分组成。
专业人员是受雇于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州,没有专职缓刑官1 440名;瑞典有专职缓刑官697名。
大多数国家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属于政府雇员。
志愿人员一般是居住在社区中的居民,主要包括退休人员、社会团体人员及宗教人员。
英国缓刑判决的执行机关是缓刑局,缓刑局在全国各地都派驻缓刑官。
英国的缓刑官不是警察,也不属于警察局管理,而是由内政部的缓刑局负责管理。
缓刑局及其缓刑官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全国各地被法院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监督和改造。
缓刑局的职能是根据政府法律而规定的。
英国的缓刑官一般都是大学生,有好些人还读过研究生,都是好些方面的专家。
缓刑局的经费80%来自联邦政府,20%来自地方。
2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单位也已聘用一些经过培训的志愿人员,包括已退休的司法工作者及心理学教师、医生等。
协助街道矫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但还没有专门的缓刑考察管理机构及专职的缓刑官。
笔者设想,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设立专门的缓刑考察管理机构,1谢望原.编译《瑞士刑罚制度与刑罚改革》刑法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2上海政法学院编.社会变迁中的学术思考2006年上海政法学院学术论坛.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12由符合一定要求的干警和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的缓刑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社会上招募的社区志愿者与缓刑矫治对象结成“一对一”的帮教关系。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得考察情况进行监督。
首先,设立专门的缓刑考察机构。
国外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或者相应的机构负责对处于社区矫正机构中的罪犯的执行、监督和管理,这些机构尽管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但在隶属关系上,多数国家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一个专门机构。
在法国,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工作是由司法部专门设立的考验监督委员会负责。
不过,执行法官也同时参与对假释犯的监督执行。
在美国,对假释犯的监督是由监狱管理机构、假释委员会和其他独立机构负责的,其中监狱管理机构、假释委员会都是美国司法部下属的机构;对于缓刑犯的执行管理由2000多个单独的缓刑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多数州的这类机构设在司法部,属于司法部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
另外,美国的社区矫正中心也由司法部负责管理。
在瑞典,中央政府的司法部下面设立了瑞典监狱和缓刑服务局,管理全国的监狱、缓刑和假释工作。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确认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各县、市、区可设立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本地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直接执行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
其次,培养专门的从事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设立缓刑官选任制度。
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从事社区矫正的人员主要是社会团体或者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
这些人员并不是都具有实施缓刑的社区矫正的专业素质。
在大多数国家中,并没有以“社区矫正”命名的、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