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案件的认定和侦查
食品违法行为分析及查处技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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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犯罪动机
2、提高卖相和卖点
(一)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物质,通过改善食品 外观或属性提高卖相卖点,如腐皮中添加吊白块,年糕、米面中添加 硼砂,福尔马林浸泡牛百叶,酒类中添加塑化剂等。 (二)在食品中添加药物提高食品的卖点。如在普通食品中添加降糖 药、泻药等起到降糖、减肥功能等,夸大或虚假宣传保健功能,提高 食品的卖点。 (三)通过增味调色提高卖相卖点。火锅底料及小吃类高汤中添加 罂粟壳,馒头中添加染料、硫磺熏蒸馒头、辣椒粉中添加苏丹红等。
(1)固定现场人员的证人证言、身份信息、 住址和联系方式。 尽可能第一时间将各环节有关人员分别 做询问笔录。 (2)拍摄现场人员照片。一是现场知情人证 据。另外如涉刑事案件,可以为公安部门 提供进一步的线索。
• 物证,现场违法生产经营情况,即涉案财
高赢利性 很明显,高盈利性是促使食品违法犯罪屡禁 不止的内在推动因素。这个特性决定了一部分人 不惜以身试法,不顾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去赚取高 额利润。高额的利润也刺激着更多的人加入犯罪 队伍,导致屡禁不止。食品违法犯罪与打击食品 违法犯罪成为一项长期任务。
高盈利性食品分为两种: 一是单价高盈利性。这类主要是针对 特殊人群或者具有特殊功能的食品。这类 销售数量不多,但利润颇丰,危害程度比 较重。如婴幼儿奶粉、特殊膳食、保健食 品等。 二是数量高盈利性。这类主要是指普 通食品。这类单价盈利不高,但数量大, 整体利润高,但危害面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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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条长 食品违法犯罪尤其是网络食品违法犯罪往往 都出现多个犯罪环节,各环节之间往往通过食品 原料-成品加工-销售-餐饮或销售终端的自然食物 链内在联系而串联起来的,由于链条长,时空跨 度大,为查案办案带来了难度,但同时由于链条 长,也为寻找案件线索带来机会。 这就要求我们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拥有整体观, 不能局限于案件本身。比如餐饮环节发现的非法 添加罂粟壳、农药残留超标、瘦肉精超标等。
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参考学习法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类许可管理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罚:第八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三种情况除外。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
原来符合条件,后来不符合或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按职权监管: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或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4、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以下未特别指出的均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未特别指出的工商部门均有执法监管权。
5、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7、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证据为主体证据。
第二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8、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精选文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一食用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事故;(二有证据证明食品发生生物性、化学性或者其他有害因素的污染,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事故。
第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普通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类分级标准见附件。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相应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达不到普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日常食品安全问题,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四条食品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边报告、边调查、边处置,尽快查明事故缘故原由,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结果。
并坚持当局统一领导、部门合作负责、有关单位配合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科学、迅速正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精选文档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和公安、监察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履行食品平安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职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息发布。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相应专业队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分工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提出职责范围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发文字号】法释〔2021〕2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30【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

November,20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韩 玲(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摘 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新增的加重情节的规定有助于刑事立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二者之间在一般情况下成立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
实践中认定本罪的共犯应结合具体案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关键词〕有毒、有害食品;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罪间界限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2)06⁃0098⁃04 一、问题的提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是解决当前存在的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而作为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法律,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是必不可少的。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取代了之前的《食品卫生法》,与之相适应,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也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该条规定的比例罚金制改为抽象罚金制,除了该罪名现有的危险犯、结果犯情形外,还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犯的规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取消了拘役、单处罚金的刑罚,提高了起刑点,将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修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改比例罚金制为抽象罚金制,提高了对该罪的打击力度;将原先规定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增强了司法实践中查处该类犯罪的可操作性。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类型有哪些

一、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类型有哪些1、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案件类型有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生产、销售问题豆芽案,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案,生产、销售假冒“蒙牛”精炼火锅油案,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烤鸭汤料案,生产、销售添加过量甜蜜素的豆浆案,生产、销售以鸭肉冒充的羊肉串案。
3、从法院审理情况来看,当前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1)涉案食品涉及领域较广,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
(2)超过90%为共同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
(3)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从事食品行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4)案发原因多由市场监督、检查而引发,但也有部分案件系消费者或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而案发。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类型有哪些二、食品安全许可证怎么办1、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营业执照前先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然后去体检,办理健康证。
(因食品流通许可证也是在工商部门办理的,办完名称登记后可直接咨询办理流通许可证所需材料),拿到健康证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最后办营业执照。
注意:营业执照根据类型不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所需材料也不同,记得多咨询,才能少跑路。
2、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
这个简单,向生产厂家要就行,注意有效期。
因营业执照每年需年检,所以每年需更新。
3、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检验合格证明是初次进货时需提供,以后每半年提供一次。
三、食品安全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1、相关规定是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2019年12月,某市一家知名食品企业生产的速冻水饺在抽检中被检测出含有违禁添加剂——瘦肉精。该产品已销售至全国各地,涉及消费者众多。事件发生后,消费者纷纷要求退货,并要求企业赔偿损失。当地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三、案例分析
1.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生产、检验、销售等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含有禁用物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氯霉素作为一种抗生素,被广泛应用于畜牧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氯霉素属于禁用物质,不得在食品中检出。
2. 案件调查
案件发生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涉事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添加氯霉素。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吊销营业执照;
(4)追究刑事责任;
(5)要求涉事企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三、案例启示
1. 严格执法,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2. 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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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件的认定和侦查【摘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
食品安全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更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何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准确的实体认定,提高食品安全案件侦查能力。
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犯罪,是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尽快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希望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实体认定以及对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中的几个要点的探讨能够对该类型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认定侦查对策引言:民以食为天,中华民族对于吃有着自己丰富多彩的文化。
这些令人心旷神怡的饮食文化众彩纷呈,历史悠久,享誉世界。
然而,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却让这种伟大的饮食文化蒙上一层阴影。
“地沟油”“毒豆芽”“毒酸奶”“彩色馒头”“瘦肉精”等等,严重威胁着国人的餐桌安全。
让我们以前能够大快朵颐的饮食习惯也变的小心翼翼,胆颤惊心。
面对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研究。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二,与食品安全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食品安全犯罪侦查的注意的问题(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侦查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性作用1,及时侦查是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果断立案侦查,及时采取措施。
对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在及时和恰当的时机启动侦查程序对于有效的收集和保全证据,抓住有利条件打击犯罪和查明犯罪事实意义重大。
一般情况下,首先发现和介入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是公安机关。
而是相关行政机关。
对于相关行政机关发现的社会危害性大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及时立案,及时开展侦查。
抓住认定嫌疑人有利条件最多、最好、最客观的时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防止出现行政部门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侦查时机的现象。
2,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案件是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前提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确定立案的,执法机关将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财物移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食品犯罪的材料全部移交公安机关。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罚代刑的,依情节追究责任。
3,创新侦查机构设置,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保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部门,实现打击队伍的专业以应对日益高发的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可将该部门置于经侦部门或治安部门下,全面履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职责。
(二)依托经侦基础工作,拓宽食品安全犯罪情报信息来源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是相关行政部门的移交。
但是随着食品安全犯罪形势的严峻,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高发,公安机关可以主动获取信息,主动进行立案侦查。
经侦基础工作是为经侦部门实现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目标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并直接为破案提供支持的工作。
公安机关开展食品安全犯罪情报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工作。
广开信息来源,通过群众举报信息、与行政监督机关共享信息、秘密力量提供信息等多种方式开展情报工作。
同时,开展阵地控制工作,对与食品安全犯罪有有关联的重点行业进行管控。
其次,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人员的调控,在重点行业物建秘密力量收集情报信息,获取犯罪线索。
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机关移送的被动局面,广辟情报信息来源,主动出击,精确侦查。
(三)把握两罪界限,在侦查中正确认定此罪彼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之间具有属种关系,两罪所列犯罪对象在外延上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具有特殊的危害性,才特殊独立成一个单独的罪名。
在涉及具体案件的认定时可从如下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犯罪客观行为表现不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环节故意掺入的行为,或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的行为。
否则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必须源自于非食品。
因腐败变质、运输工具内污染致使食品成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不能认定该罪。
其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必须是人为主动掺入的行为。
因行为人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的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杂在一起遭受其污染的不能认定为该罪。
第二,犯罪的既遂形态不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既遂形态,是行为犯的完成形态。
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
即,实施了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为既遂标准。
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能构成该罪的既遂。
立法者对这两种罪在成立犯罪既遂上根据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出了不同的必要条件。
但是,这两种不同也存在着相同的因素,两罪的既遂形态都不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如果发生都是在基本罪的基础上发生了加重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
(四)正确理解生产销售行为,明确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立案范围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对生产和销售行为的准确界定是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犯罪危害行为的的内涵和外延有重要作用。
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包含收购、加工、贮存、运输等环节。
五,调查取证(一)暗访通过秘密侦查的方式,进入涉案窝点的内部,了解密拍加工制造过程。
查清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种类,数量。
了解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的行为。
同时注意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用途等。
(二)明查明查通过现场搜查和现场勘查构成,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留证。
提取相关物证、书证。
(三)鉴定鉴定分为对有毒有害物品的鉴定、对受害人的法医鉴定、对书证,会计证据的鉴定。
(四)调查对相关知情人员和被害人看展仔细的访问调查。
以广泛收集线索,获得证据,带出其他案件。
结语: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办好食品安全案件不仅是公安机关的责任所在,更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所托。
对食品安全犯罪明确认定,规范侦查的过程。
定能止违法犯罪于萌芽,还社会一方净土。
食品安全案件办理之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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