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五章 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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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与惩处

食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与惩处

食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与惩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人类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惩处措施。

针对食品安全事件,法律界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和惩处制度。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与惩处问题。

一、法律责任的界定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要针对故意或过失造成食品污染、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人员。

刑事责任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法院进行审判和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可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民事责任主要针对消费者因购买食品而造成损失的情况。

根据民法的规定,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未尽到食品安全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二、刑事责任的惩处措施刑事责任是对故意或过失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人员进行惩处的手段。

具体的惩处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 刑事拘留:对威胁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的处罚。

2. 有期徒刑:对于严重侵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法院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判决的刑期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进行确定。

3. 罚金:对于食品安全事件,法院可以判处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罚金。

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犯罪所得和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等进行确定。

4. 吊销营业执照:对于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经营活动。

三、民事责任的惩处措施民事责任是对食品安全问题中的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手段。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1. 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身体损害赔偿。

2. 维权组织:消费者可以组成维权组织,通过集体诉讼等方式向相关食品企业索赔,增加维权的力量。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追责和惩处是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层面。

一、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刑事责任适用于故意或过失犯罪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存、餐饮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

2. 刑事责任的主体:刑事责任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

个人包括直接犯罪的自然人和参与犯罪的帮助、教唆、纵容等角色的自然人。

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3. 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 刑事责任的划分:刑事责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划分为轻微犯罪、一般犯罪和重大犯罪三个层次。

轻微犯罪一般以行政处罚为主,一般犯罪和重大犯罪则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执行。

6. 刑事责任的刑罚类型: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刑罚类型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判处不同刑期和罚金数额。

二、行政责任1. 行政责任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行政责任适用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存、餐饮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

2. 行政责任的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

个人包括直接违法的自然人和参与违法的帮助、教唆、纵容等角色的自然人。

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3. 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 行政责任的划分:行政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划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重大违法三个层次。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引言概述: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人民的生命健康,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食品安全问题违法行为给予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追究。

正文内容:一、刑事责任1.1 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罪名食品安全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伪劣产品欺诈罪等。

这些罪名对于违法行为人在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2 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执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刑罚的制裁,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仅可以惩罚违法行为人,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1.3 刑事责任的重要性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责任2.1 监管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

监管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和抽检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等。

2.2 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等。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行为人,同时也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2.3 行政责任的衔接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衔接关系。

在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监管部门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衔接机制的存在,保障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全面处理和追究。

总结: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食品安全问题违法行为给予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追究。

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公众权益至关重要。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国家的食品安全利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国家将食品安全列为重大政策,推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五条国家发展食品安全事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七条国家应当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溯源管理,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开披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事件负有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告知公众食品的相关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和处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产流通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不得经营无证、无标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者或者生产者,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餐饮服务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查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交叉污染,保证食品卫生。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惩处。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方面的内容。

一、食品安全刑事责任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是指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明确了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行为,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可能涉及到以下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劣质药品罪等。

犯罪分子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

2.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对于擅自添加禁用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可能涉及到以下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犯罪分子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的处罚。

3.食品欺诈行为对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可能涉及到以下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

犯罪分子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的处罚。

4.食品污染行为对于故意污染食品、违法倾倒食品废弃物等行为,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可能涉及到以下罪名: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等。

犯罪分子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的处罚。

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是指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和监管。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下面是常见的几种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能给予警告处罚,要求当事人改正错误并保证不再违法。

2.罚款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能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的预防控制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保障的措施,全面保证人民群众健康。

第四条国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国家积极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强食品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应用研究,推动食品产业向绿色、健康、智能、高端方向发展。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艺流程、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操作程序,建立追溯体系。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物质、毒副产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控制。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成分、日期等进行标注和告知。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药物和其他非食品成分,不得使用回收利用食品原料等非法食材。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保证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食品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生产经营规模和风险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规范生产流程和流通链条。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拥有检测分析和评估能力,保障生产过程的整个过程监控。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在生产、流通、市场销售环节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

判刑标准食品安全罪

判刑标准食品安全罪

判刑标准食品安全罪一、食品安全罪的定义与适用范围食品安全罪是指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犯罪行为。

本判刑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

二、定罪标准1. 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食品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1)含有毒、有害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2)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的;(3)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4)其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2.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致人死亡、重伤的;(2)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3)生产、销售的食品流入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领域的;(4)利用食品犯罪所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量刑标准1. 犯食品安全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致人死亡、重伤的;(2)造成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3)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累犯;(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3. 单位犯食品安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涉案食品的处理1. 涉案食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2. 对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对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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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实行的是双罚制,即要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 时还要给予罚金的处罚;单处是单独适用,对于犯罪 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只给予罚金处罚,不再判处其他 刑罚。
2.重罪法定刑
本罪的重罪情节是指在基本罪所规定
的危险状态基础上,出现了实害结果, 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重罪的法定刑
重罪的法定刑:“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基本罪相适应的法定刑
与基本罪相适应的法定刑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有 3个刑种:
▪ (1)有期徒刑,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下限没有明
示,但按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最低刑应为6个月。
▪ (2)拘役,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3)罚金,罚金采用了“并处”和“单处”两种方式,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量刑
在刑法143条中,依据本罪危害结果轻重不同 的情况,设置了三个量刑幅度。
1.基本罪的法定刑
基本罪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 成某罪所必需的基本要件的情形。构成本罪的 基本要件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 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危险状态”。
第五章 HACCP计划 的研究与实施
食品法规与标准 楼明
本章要求
重点内容:刑事 责任的构成。
4-6h
难点内容:危害 食品安全犯罪时 应注意的问题。
要求掌握刑事责任的构成;熟悉危害食 品安全的刑事责任;了解认定危害食品 安全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过程中的渎职犯罪。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因
1.从轻量刑情节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
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后 果的。 ▪ (2)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2.从重量刑情节
▪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 (2)生产经营的有害食品是专供婴幼儿、孕
妇、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主、辅食品,尤其 是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加重罪的法定刑
▪ 加重罪的法定刑:“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有四个刑种:
▪ (1)无期徒刑; ▪ (2)有期徒刑,为7年以上,15年以下; ▪ (3)罚金,罚金数额同基本罪相同,是并处; ▪ (4)没收财产,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两种财产刑只能选择其一,如适用没收财产则不 能再判处罚金,反之亦然。
根据两高 2001年司法解释第四条三款规定“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 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 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 重’。”另外,参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规定,如果食物中毒人数达到101人以上的,可属 于“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的含量及有害食品的可能扩散的范围。
这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中的有害物质不但超
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有两 个刑种:
▪ (1)有期徒刑,最低刑为3年,最高刑为7年; ▪ (2)罚金,罚金数额与基本罪相同,但实施方
式上是“并处”,没有单处罚金,因适用这一 量刑幅度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达到严重程 度,不可以适用单处罚金这种较轻的刑罚了。
3.加重罪的法定刑
加重罪的情节是指在重罪的基础上后果特别严重,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的量刑
在刑法144条中,根据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的危害程度的不同,也规定了轻 重不同的三个量刑幅度。
1.基本罪的法定刑
基本罪的法定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 %以上2倍以下罚金”。
2.重罪的法定刑
与基本罪相比,重罪发生了实际的危害后
我国刑法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采取单罚制。根据刑法150条规定:“单 位犯本节第140条至148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 单位犯本罪采取的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 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143条、144条规定处罚。
刑法143、144条--生产、销售伪劣食品 罪责
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食源性疾患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F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 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 独适用,并且也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 的附加刑,如既剥夺政治权利,又没收 财产。
对本罪可适用的附加刑
(1)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 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 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 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构成
(1)
犯罪客体
(2)
犯罪的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法143、144条--生产、销售伪劣食品 罪责
刑法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
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 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 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 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的客观特征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 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首先,掺入的是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的非食
品物质。
➢其次,掺入的非食品原料还必须是有毒、有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
(一)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
无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都违反 了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并且直接 干扰和破坏了国家对食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二)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生命、 健康权利
食品是人们维持生命的延续、摄取机体能量的
果,已经对人体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重罪法定刑:“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加重罪的法定刑
加重罪以基本罪的构成为前提,以发生了
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
加重罪法定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 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定责任人员时,要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罪责限定原则,一般只能对单位犯罪行
为起决定、策划、组织作用者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那些按照单位领导的决策具体实施了生产 有害食品或者销售有害食品的一般工作人员, 不以犯罪论处。二是职权相关原则,在单位中 参与犯罪行为策划的可能有许多管理者,但只 有具有相关职权的人才构成个人责任主体,具 体说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生产、 销售的责任人员。
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2.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第二节 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
一、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方式
根据刑法143条、144条、 141条的 规定,本罪的刑罚方式有
主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
方法。特点是:只能独立适可适用的主刑有:
(1)拘役
重要生活资源,被污染、腐败变质的有毒、有 害食品或被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不仅不能给人体提供必要的营养,反而会贻害 人体健康,导致疾病的感染和传播,严重者危 及人的生命。
二、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客观特
征 任何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都是
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但一般违法行为与本罪 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劣质食 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病,这是判断其行为是一般违法还是犯 罪的界限。
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 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即由犯 罪者承担接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食品安全的犯罪罪名
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刑法》规定了两种: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刑法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144条)
与之相关的还有在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发 生的一些渎职性的犯罪等。
3.对“足以”的理解
根据两高2001年《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两高2001年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 “经省级以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 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 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 者其他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 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食源性疾患’。”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 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 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3)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迫其参加劳动,并接 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4)死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二) 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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