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林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林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林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林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场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林木种植、采伐、加工等环节,并适用于林场内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林场领导层负责本制度的实施,林场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总体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林场应当每年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林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的补充规定,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七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林场安全管理机构包括领导层、安全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林场领导层应当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具备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

第十条林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对林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林场安全监督员负责检查、监督林场安全生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林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第十三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记录等,以备安全检查和评估使用。

第十四条林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包括防护用品、消防设施、安全警示牌等,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灭火、防毒、紧急疏散等应急预案,对员工进行定期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林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林场应当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八条林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一套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林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林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林场管理制度范文为进一步强化国有林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江西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林场管理,包括____、民-主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资源培育、资源管理、木材产销管理、科技管理、多种经营管理、基建工程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人事工资管理、劳动管理、廉政建设等内容。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____第三条国有林场原则上设综合科、计划财务科、营林科技科、生产经营科等____个职能部门和驻场森林派出所,并按经营区的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工区或分场。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综合科。

负责党政工日常事务、人事劳工、文秘档案、基本建设、文明创建、计划生育等工作。

计划财务科。

负责经济计划编制与执行、财务管理与监督、经济决策与咨询、会计核算与统计等工作。

营林科技科。

负责资源培育、林地林权、病虫害防治、林业科技、多种经营、资源档案等工作。

生产经营科。

负责安全生产、代区设计、抚育间伐、木竹产销、木材检验、仓储管理、加工利用等工作。

驻场森林派出所。

负责普法宣传、资源保护、案件查处、森林防火、护林员管理、内都保卫及林区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工区(分场);负责本工区(分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管理、协调好周边关系、维护经营区的稳定等工作。

第三章民-主管理第五条健全场务公开制度.对于人事用工、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生产定额、木材单价、项目发包、项目投资、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在场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

第六条职代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1.听取和审议场长工作报告,对本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本场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3.评议和监督本场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____支持场长依法行使职权;5.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6.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场务会制度.对人事用工、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生产定额、木材单价、项目发包、项目投资、生产计划和经济计划的确定等重大事项,耍召开场务会研究决定.场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场级领导、工会主席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发挥林业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或划定为国有的森林资源,由国家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单位管理。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效益。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管理实行统一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公益性、环保性、可持续性原则,保护和利用好国有林场资源。

第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生产经营,提高综合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自觉性,共同参与保护国有林场的行动。

第二章国有林场所有权管理第十条国家对国有林场实行统一所有制,明确国有林场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将一部分国有林场的所有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或合作方,但必须保留国家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批准、登记、监督检查等管理实行严格制度,确保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国有林场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资源保护是国有林场管理的首要任务,应采取措施保护林地、水域等资源。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预防灭绝和过度捕捞。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制定保护兽类和林木资源的相关措施,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病虫害的预防和防治,有效保护林木资源。

第四章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实行生产计划、资金管理、劳动用工等制度,提高效益。

林场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林场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林场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场管理,提高林场工作效率,保障林场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林场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国有林场,包括林木培育、种植、管护、科研、推广等工作。

第三条林场工作管理制度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林场工作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勤奋工作,服务社会,为林场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二、岗位责任制度第五条林场设立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场长是林场的主要负责人,对林场的工作全面负责。

场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七条林场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工作。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八条林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考勤制度第九条林场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第十条林场工作人员请假、调休应当提前向上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一条林场工作人员全年无故旷工超过规定次数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林业生产制度第十二条林场应当加强苗木培育、种植、管护等工作,确保林木质量和成活率。

第十三条林场应当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林场应当制止乱砍滥伐、破坏林木等行为,保护森林资源。

第十五条林场应当开展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林场工作的科技含量。

五、安全生产制度第十六条林场场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林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七条林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林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应当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林场应当审定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

对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林场的员工工作管理制度

林场的员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场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林场生产安全,维护林场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林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场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以人为本,促进林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员工应按照岗位要求,明确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五条管理人员负责林场整体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林场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六条技术人员负责林场技术指导、科研项目、技术改造等工作,提高林场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生产人员负责林场生产操作、物资管理、设备维护等工作,保证生产安全、高效、稳定。

第八条辅助人员负责林场后勤保障、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为林场生产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九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场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林场形象。

第十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第十一条员工应保守林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传播涉及林场利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员工应爱护林场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浪费、盗窃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员工应积极参加林场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林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晋升职务、评先评优等。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林场正常工作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分。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七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林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第十九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林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林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发展国有林场,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划归国家所有,由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森林、林木、草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区域。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依法管理、综合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预国有林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鼓励适当参预林业经营、保护和管理。

国家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林场实行综合管理,采取综合防治、分类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国有林场综合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国有林场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合理设置保护、利用、欣赏和防火等功能分区。

第七条组建和改制国有林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八条在国有林场内或者其周边设置生产、居住、娱乐等用地,需要将已实用地改变用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第九条为了保护国有林场资源,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采伐、毁坏林木;(二)滥采林下资源;(三)伐林开荒、变种造林;(四)放牧、草场偷盗、偷采;(五)非法猎捕、捕杀野生动物;(六)放火、烧荒、烧林;(七)其他破坏国有林场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对国有林场资源实行保护和管理,对国有林场资源开辟利用实行管理。

泛博群众及有关组织和单位有保护国有林场资源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国有森林保护第十一条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实行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侵占行为对国有森林资源的影响。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森林防火制度,加强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增加森林消防员培训、装备等投入。

对开展森林灭火的,赋予津贴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实行种质资源保护,保护和利用自然更新、育种、选育和其他技术手段开展的种质资源。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收回或者控制被占用、破坏、侵占的国有森林资源,并依法追究责任。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经营、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国家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基地,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林场实行科学化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综合效益。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五条国有林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发展规划,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第六条国有林场的变更,包括范围调整、性质改变等,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国有林场的设立与变更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森林资源经营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制定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经营期限,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抚育、更新改造、病虫害防治等工作,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

第十条国有林场应当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木材生产、林产品加工、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国有林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森林资源经营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等义务。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设立专门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场生产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服从管理者的分工安排,做到既分工又合作。

战线上的工作能及时上传下达,并认真搞好协助配合,林场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指挥、妥善处理,并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按照既分工又协作的原则,全体林场工作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要发扬协作精神,集中做好各项中心工作,作好“攻坚战”,推进林场场工作。

3、上班期间不准带私活,做私事;不能搞其他娱乐活动;更不准打牌赌博,一经发现,在林场员工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二、考勤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严格请假、销假权限。

所有工作人员的请假或是销假必须通报林场负责人。

3、全年无故旷工5天以上者,无评优资格。

三、林业生产制度
1、加强苗木培育、种植、管护工作,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坚决制止乱砍乱挖,严厉打击不法犯罪分子。

2、苗木养护员在责任区应坚持巡护。

及时报告、制止各种违章违法行为,做好巡护工作日记,应及时采用书面或口头汇报工作情况。

四、安全生产制度
1、各作业组应成立设立兼职安全员,灭火设施配备到位,经常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生产安全、用火安全。

2、各员工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定,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宣传和教育。

3、林场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经常下到苗圃地进行防火、防汛、防盗宣传,杜绝事故发生。

五、职工福利及奖惩办法
1、为鼓励职工多做事,做好事,林场对职工实行绩效工资,在义务劳动、苗木扑火、宣传报道等临时性工作上实行绩效奖励工资制度。

年终当年奖励根据出勤情况考核计算。

2、干部职工工作期间从事工作之外的家务和娱乐活动,如打扑克麻将等。

对违纪人员每次扣50元。

3、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集体、个人合法财产重大损失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不参与年终考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