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教学经费的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日常教学、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研究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教学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学院教学经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教学业务费:用于日常教学运行、专业建设、课程(含实验实践课教学)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等方面。
开支内容如:教学材料费、教学印刷费、办公电话费、办公用品及耗材费、资料讲义费、学术团体费、业务性会议费、低值设备维修费、学生竞赛费、校外人员的讲座费等。
2.教学差旅费:用于教师进行教学调查、资料搜集、参加教学相关会议等业务活动所开支的市内交通费、外地差旅费、会议(务)费。
3.体育维持费:用于各种低值体育器械的购置、修理费,体育运动会费用,支付场地租金和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训练补贴等。
4.一般设备购置费:用于学院日常少量一般设备的添置。
5.实验耗材及低值易耗品费:用于实验教学的日常性消耗费用,如:购置达不到固定资产价值以下的低值品和化学药品、玻璃仪器、原材料、元器件等易耗品及实验动物等,因特殊情况超出使用范围,须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方能使用。
学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6.实践实习专项经费。
用于学院师生专业实习、实践(包括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住宿费、交通费、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或课酬金、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实习必要的保险等费用.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参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学生,学院统一安排实习单位的,教育实习按每周30元/生、专业实习按每周50-100元/生的标准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费(含管理费);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院按每周20元/生的标准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费(含管理费)。
实习期间学生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给予学生60——150元/生的交通补贴;学院统一安排交通车辆的,不再发放交通补贴。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doc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与平台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各类评审、考试、讲座、咨询指导等劳务费发放,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 [2016]637 号),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单位财务开支管理,结合各类工作的权责、难度和工作量,特对校内各类劳务补贴发放制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校内人员劳务补贴(一)评审费评审费指各类职称评审、教科研项目评审、人才项目评审、各类论证、招标、验收评审、师生竞赛活动与项目评审、答辩评审、教科研项目咨询、各类面试等发放给专家评委的劳务补贴。
1.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200 元/场次( 2 小时以上,税前,下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
2.非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300 元/场次,工作人员劳务补贴不超过150 元/场次。
通讯评审均视为非工作日,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50 元/场次,举办单位可依据工作量及评审难易程度确定场次数。
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 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二)讲座费讲座费指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等结构性完整、教职员工基本工作量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主讲人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讲座费不超过 500 元/场次,副教授讲座费不超过 400 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 300 元 /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主讲人,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三)指导费指导费指各类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咨询与指导、社团活动指导、社会实践等系统性较强、教职员工岗位职责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指导教师的劳务补贴。
《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行政〔2010〕47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各学院:现将《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主题词:财务报销规定通知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3月5日印发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及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报销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报销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有权拒绝。
第二章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第四条办理各类报销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第五条外来原始凭证的要求(一)外来原始凭证是指税务发票和事业收据:税务发票必须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出合法票据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开出的票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税务机关的印章。
(二)外来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2.发票(收据)户名必须为“温州大学”,不能写个人名字(住宿费、机票、科研通讯费、学费、培训费票据可以除外)。
3.发票(收据)总计金额必须和数量、单价的乘积相符或和各项金额累计相加相符;发票(收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三)外来发票或收据填写错误的更正发票(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收据)如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收据)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发票(收据)上更正。
科研经费报销范围及其b程序b新b文件b

科研经费分类 报销范围 特别说明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以 及项目立项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合同规定范围使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科研业务费:包括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必须带料外加工或因 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 用);资料信息费(含图书资料、文献检索查新、音像制品、软件、网络、通 讯等费用);会务费(含注册费、资料费等);差旅费(调研、考察、参加学术 会议等发生的差旅费、出租车费及与项目有关的自驾车汽油费、过路费、停车 费等);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的出版、展示费;鉴定与评审(验收)费 (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议费(组织学 术会议的相关费用);职务专利申办费等。 2、能源耗材费:研究、开发项目所消耗的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用品 1、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外,纵向科研 (含电脑耗材)等消耗品购置费,水电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费,样品的采集加工和运输费等。 2、外来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标准: 3、仪器设备费: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与设备的购置、租赁、 除交通、住宿费实报实销外,其它按照《温 维修费用(包括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 州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 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 购置及加工等进行简易改装的费用等。 4、实验室改装费:因项目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的费用。但实验室 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本开支。 5、协作费:转拨给项目合作单位的费用。所有转拨经费须附相关合同或协 议,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同意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 同审批。 6、科研劳务费:根据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规定列支的研究生等人员 的助研津贴。 7、管理费:用于学校科研资源的使用与损耗费用。 1、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的招待费不得超 横向项目未签订项目合同而经费已经到校的,暂不建卡使用。经费的使用计划 过项目经费的25%。 要按照合同规定、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 2、外来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标准: 求,不得违反税务的有关规定。 除交通、住宿费实报实销外,其它按照《温 州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1、科研业务费:同纵向项目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中人员 2、能源耗材费:同纵向项目经费。 劳务费的提取金额与报销的招待费合计不超 3、仪器设备费:同纵向项目经费。 过该科研项目外来经费额度的20%。 4、科研劳务费:根据实际需要列支的学生的科研津贴。研究生、学士后、 2、纵向科研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中超过 硕士后助研劳务费可以从导师的学校配套科研项目经费(除仪器设备费外)中 10万元以上部分的40%须用于购置科研设备。 支出。 3、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标准按 照《温州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最新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与平台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各类评审、考试、讲座、咨询指导等劳务费发放,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2016]637号),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单位财务开支管理,结合各类工作的权责、难度和工作量,特对校内各类劳务补贴发放制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校内人员劳务补贴(一)评审费评审费指各类职称评审、教科研项目评审、人才项目评审、各类论证、招标、验收评审、师生竞赛活动与项目评审、答辩评审、教科研项目咨询、各类面试等发放给专家评委的劳务补贴。
1.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200元/场次(2小时以上,税前,下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
2.非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工作人员劳务补贴不超过150元/场次。
通讯评审均视为非工作日,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50元/场次,举办单位可依据工作量及评审难易程度确定场次数。
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二)讲座费讲座费指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等结构性完整、教职员工基本工作量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主讲人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讲座费不超过500元/场次,副教授讲座费不超过400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主讲人,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三)指导费指导费指各类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咨询与指导、社团活动指导、社会实践等系统性较强、教职员工岗位职责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指导教师的劳务补贴。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分类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分类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管理,提高学校科学研究质量和影响力,结合国家和省市科研政策,特制定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分类办法。
一、科研项目
二、科研平台
1、“国家各部委及国务院直属机构资助的其他各类项目”指的是以国家各部委及国务院直属机构本级发文批准资助的项目。
2、未列入本办法的相关科研项目或平台的分类由科技处与人文社科处组织专家鉴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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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科教〔〕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号)、《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决策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温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立项科研项目的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和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的校拨科研项目经费。
校内配套经费的管理参照《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服务的审批、采购和登记管理以及大额实验耗材的采购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五)二级学院和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各二级单位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要负责科研经费购买材料的出入库登记管理;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
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科研经费较多的二级单位或项目组可设立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直接经费的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编制。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绩效支出和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以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一律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第七条理工类项目直接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大宗材料的出入库管理。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课题)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科研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