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测与监控设备管制程序BS-2-Q-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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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件:无
5.9.4无包装保护下,禁止堆栈运输、搬运。
5.9.5搬运时,应选择平坦的途径,并避免剧烈地震动。
5.9.6标准件须标示有效期限。
5.10标准件储存规定
5.10.1仪器量具储存环境(如温/湿度)不得超出仪器量具最大储存规格。
5.10.2仪器量具储存地点不可有易燃物品,并离开震动源。
5.10.3仪器量具储存前,应实施保养或其它预防措施。
5.8.2若因生产或其它特殊情形无法依计划执行时,应通知各单位,此期间品保应每周定期监测产品在要求之内,若监测不符合需求,应立即采取措施。
5.9标准件与外校件搬运规定
5.9.1重量若超过25公斤以上时,应由两人或可使用具备避震防护的载具搬运之。
5.9.2利用包装搬运时,包装内部必须有防震材料保护。
5.9.3仪器量具面板上的突出部分,如刻度盘、旋钮等,必须加以保护。
版本
修订内容
修订日期
修订者
A
初次发行
1.目的:
确保所使用于产品监测的检验测试仪器,及生产过程的量测与监控,均能维持在所需的精确度,藉以保证产品品质管理能力。
2.范围:
2.1使用于鉴定产品品质的检验与测试仪器.
2.2生产过程:生产性机器设备所附属之检验与测试设备。
3.权责:
3.1仪器管理、校验、修理:品保单位。
5.13生产过程及检验与测试过程中使用于特殊要求的量测与监控的相关计算机软件能力﹑使用前需要经品保主管进行确认,OK后方可投入使用。
6.相关文件
6.1【仪器操作指导书】(QD-3-E-XXX)
7.表单
7.1仪器设备总览表(QD-4-Q-015)
7.2量测仪器内校记录(QD-4-Q-016)
7.3仪器设备年度校验计划表(QD-4-Q-017)
(4)内校记录保存依【文件管制程序】处理。外校报告由品保保存至少一年到下次外校完成。
(5)存放位置(品保部)
5.7.2内校数据记录于【量测仪器内校记录】内。
5.8年度校验计划之执行
5.8.1品保部每年年初应提出【仪器设备年度校验计划表】并依年度计划表排定时间校验,校验期间由品保提供相同精度之仪器给使用单位使用。为方便统一送校起见,凡在前次送校日之后才购入之新仪器,得配合其校正周期及统一送校日提前送校。
5.6.2校验判定不合格时,应予往前追溯生产批别二批,若有不合格再追溯二批至合格批为止,其追溯自制程到成品仓库为范围,其追溯之结果及检验数据应书面记载并适切处理。
5.7文件记录处理
5.7.1仪器设备应记录相关数据,其内容包括:
(1)仪器的编号。
(2)仪器的准确度(精度)。
(3)检验周期、检验方式、校验日。
5.2.8外校之仪器,判定合格基准,依外校报告书判定结果为准,若有特殊规定者,另行制订。
5.3校验室环境条件:校验室应控制温湿度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且为无震动环境。(本公司校验室设在实验室内)
5.4组织为保护量测和监控仪器设备,以避免不当的调校而导致量测结果的失效,组织应对使用仪器设备相关人员进行必要之训练,如有必要时应建立仪器设备之作业指导书.
5.2.2标准件或需外校件若无可追溯之国家标准时,以校验数据记录查证并适切分析。
5.2.3任何经过校验合格的仪器,除非受限制,(如水洗易脱落者,容许以作记号方式代替),否则须张贴【校验合格】标签。标签内容含仪器号码、校正日期、有效日期、校验者签名等,外校者依外校机关之标签标示。
校验合格标签
5.2.4经过校验的仪器发现不符合量度的精确度,且不能以调整来校正者,该仪器可依维修手续予以送修,送修前为防止被使用应予标示【暂停使用】标签,送修回厂时应执行校正程度,以确定精度合乎需求,合格则供使用,不合格依5.5节处理。
5.5校正周期及方式
5.5.1仪器校正方式可分内校、外校及免校等。
5.5.2校正周期外校可参考仪器说明书或校正机关之建议,内校校正之周期依使用环境、频率或说明书之建议订定。
5.5.3有关校正周期,方式应记载之并记录于【仪器设备总览表】内。
5.6校验不合格处理
5.6.1校验判定不合格之仪器设备需贴上【暂停使用】标签,并注明处理方法(如禁止使用、报废、送修再检验或转用于非品质之使用)。
3.2仪器之清洁保养:使用单位。
3.4仪器设备申购: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及提出申购单,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核准,方可生效。
3.5仪器设备报废:由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品保确认,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核准。方可生效。
4.定义:无
5.作业内容:
5.1仪器设备之管理
5.1.1品保单位为执行产品所用量规与仪器设备管理、校验之单位.
暂停使用标签(红色)
5.2.5仪器只用于作功能检查而不作特性量测时,可不必校验,但须贴上【免校】标签并予以注明。
免校验标签
5.2.6仪器校验或使用时发现之缺点由品保人员于【仪器设备履历表】上登记。,以作为后续追踪及结案用(如:游标卡尺、厚度规等)。
5.2.7仪器内校之容许误差依各仪器内校作业指导书规定。
5.1.2仪器设备故障,在修理或更换后,必须经过品保单位确认准确度方可使用。
5.1.3仪器设备停止使用或报废时:
1)应注明停止使用或报废原因及日期,并加贴【暂停使用】标签。
2)应予区别化,区别可用标签或隔离方式管制之,以不被误用为原则。
5.1.4人员训练:
负责仪器管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仪器管理之课程。
5.11外校仪器回厂之处置
5.11.1外校仪器回厂时,依检校机关提供之数据比对5.2.8之规定,判定合格与否,合格者由品保主管于检验报告数据加盖“外来文件”章并保存加签名确认。
5.11.2外校仪器若属标准件,超出合格判定值时,可转为一般测试用,若属一般用仪器则可采补正、修理或更换。
5.12外校机关之选择得依政府公告认可校验机关或经国家实验认可或委托者(若可行时应请其提出相关认可文件之复印件)。
5.1.5仪器使用与保养:
仪器之使用应依仪器使用说明书或规定使用并做适切保养。
5.1.6仪器设备应列【仪器设备总览表】,内容包括:仪器名称、仪器编号、精度、规格型式、保管单位责任人等。
5.2仪器校验
5.2.1工作标准仪器由仪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追溯国家标准,送往国家认可之校验单位校验,品保单位以此工作标准件对厂内使用仪器进行校验,并依【仪器设备年度校验计划表】实施定期之必要检验。内校仪器无法自行实行内校时,得由品保单位委外校验,依不同仪器设备内校结果记录【量测仪器内校记录】表中。由品保主管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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