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案例分析(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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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人力资源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案例分析一本人认为招募中层管理困惑涉及到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招聘与甄选、培训与开发、职业生涯规划等问题。

由于该公司未进行人力资源规划,导致企业的某些岗位空缺。

二从公司内部提升,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进入公司、激励基层员工、有利于员工减少岗位不适造成的企业损失、减少员工认知企业文化的时间。

缺点就是一些员工转变岗位比较难、不利于企业创新的氛围。

从外部招聘(此案应定位猎头招聘性质),费用较高,员工不了解企业会造成离职、认知企业时间过长等问题,但是有点在于专业性较高、时间较短、减少企业繁重的事务。

三本人认为,有两条出路。

假如企业想走内部晋升这条道路,一定要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及早做好人才储备,发觉那些有才能的基层员工加大培训(管理课程)力度,使之称为管理储备人才。

再者就是转变思维方式,高学历的学生并不一定适应公司发展。

反而在企业工作多年的员工很了解企业,应是他们称为骨干。

加入企业想走外部招聘这条道理。

首先要选择适合企业岗位的招聘渠道,在甄选上要严格,从基层开始培养骨干。

再者,在培训技术知识的同时,也应做好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使他们看到未来自我发展的目标;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区别于一般员工),使他们愿意与企业共同发展。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中科院有应用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双证班,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拿硕士学位证书。

具体课程包涵了以下课题:薪酬设计、员工培训、业绩管理、冲突管理、企业组织结构设计、企业管理创新系统、组织群体心理、危机管理、 360 度测评、职业生涯设计、企业培训管理、员工心态管理、领导艺术、团队建设与管理、绩效考核、企业文化建设……1、修完规定课程,通过必修课考试,修满35学分,即可结业,颁发《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2、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

3、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位。

参加全国同等学力的考试(英语和专业课综合考试),四年内通过有效。

公司人事部门处理劳动纠纷案例参考

公司人事部门处理劳动纠纷案例参考

公司人事部门处理劳动纠纷案例参考目录案例一: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员工能够要求双倍经济补偿吗? (1)案例二:如何安排新春招聘工作? (2)案例三:违法辞退决定被撤销未工作期间工资应全额支付 (6)案例四:合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被缺席裁定支付工伤待遇 (7)案例五:员工未及时续签合同单位称合同自动终止 (8)《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9)案例一: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员工能够要求双倍经济补偿吗?【案例简介】2010年4月,王某被某公司聘为行政经理,双方于签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王某却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

2013年3月25日,王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请问,王某的仲裁申请能够得到支持吗?案例解析:王某的仲裁申请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王某与公司的签订的合同,2012年3月31日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没有与王某续签合同。

2012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25日期间内,王某和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实际上相当于是劳动关系续延了1年,公司应该依法与王某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HR)劳动法学习案例3

(HR)劳动法学习案例3

1、今日案例:劳动关系被转移员工能否得到补偿?仓库保管员王某,已经在所在企业工作了8年,年初,公司决定将仓储业务外包给本地另一家更大的物流公司。

于是,今年7月公司要求王某和其他员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但王某认为,自己从原公司离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

他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案例解析】公司业务外包,必然导致原业务岗位涉及人员的劳动关系同步转移,而这种劳动关系的转移并非出自劳动者本人意愿。

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转移前的工作年限是连续合并计算的。

将来劳动者无论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享受法定带薪年假,都有法律保障。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离职经济补偿能否获得,主要看在业务划转过程中原公司与新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

如果双方约定由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员工将来在新公司离职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仅从入职新公司以后计算,如果双方约定,原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由新公司一并承担,则员工主张现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会得到满足。

2、今日案例:试用期满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2015年12月底,陈某经人介绍到烟台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4月1日,该公司品质部门在对产品质量进行例行抽检中,发现陈某负责质检的部分产品中有不合格品,超出了公司规定的不良率。

第二天,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该公司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在送达陈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陈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达不到岗位标准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按规定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陈某当即提出异议,经交涉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该如何裁决?【案例解析】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未就陈某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进行举证,按规定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HR劳动争议案例学习

企业HR劳动争议案例学习

企业HR劳动争议案例学习目录案例一:制定工作考核计划时,如何沟通绩效考核目标? (1)案例二:新春伊始,如何做好销售人员的招聘? (2)案例三:单位变更但职工岗位未变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7)案例四:合同解除后发现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是不可以的 (8)案例五: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8)《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9)案例一:制定工作考核计划时,如何沟通绩效考核目标?【案例简介】某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公司推行绩效考核试点,采取重点工作的目标管理方式来进行考核。

中层人员的考核计划,考核目标一般直接由分管副总制定,以季度为周期进行考核。

2012年第3季度,人力资源部王经理主要工作包括:1、组织校园招聘2、组织绩效考核方案的试运行3、开展新员工培训4、协调和处理劳资纠纷。

本季度末,人力资源部多数工作均出色的完成,劳资纠纷处理未能按时完成。

总裁办按照直属上级的要求,本季度绩效考核结果,考核为85分(既绩效工资要扣减15%)。

王经理认为本季度自己工作表现相当出色,也非常辛苦,本季度绩效不应该评C。

制定工作考核计划时,如何沟通绩效考核目标?案例解析:在本案例中,在季度考核目标设定时,人力资源部的考核目标完全由分管副总确定,没有和人力资源部经理沟通,导致王经理对本季度的考核计划和考核目标,并不明确。

最终的考核结果,也没有经过沟通。

由于对评价标准也不清楚,导致王经理对季度的考核评价不认可。

所以整个过程,对于绩效的沟通时很缺乏的。

在绩效目标设定的时候,考核者应该和被考核者就考核的重点,对考核的重点和目标设定达成一致。

为保证绩效考核工作顺利推动,在考核过程中,分管副总(考核者)应做好人力资源部经理(被考核者)的工作绩效辅导。

最后,对考核的结果进行沟通。

这样就可避免大家在绩效计划设定,绩效目标达成的认识不一致。

同时,公司应该细化考核的评价标准。

案例二:新春伊始,如何做好销售人员的招聘?【案例简介】众所周知,有效的内部招聘可以解决很多人员短缺的问题,能内部招聘搞定的岗位是最好的,省去了不少麻烦。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了裁决,就双倍工资问 题,认定公司属于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 应依法向洪某支付双倍工资近3万元。 后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仍然 维持了该项裁决。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 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则规定,员工 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
工伤范围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 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 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 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 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 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 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 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 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 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人事事务中的案例分享

人事事务中的案例分享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李小姐从一家设计公司跳槽到了一家物流公司,进入公司之后,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李小姐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

问题:1、按一审稿的规定,李小姐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与公司存在什么样的关系?2、按发布稿的规定,李小姐在现在这种情况下,享有哪些权利?背景知识:一审稿的内容:第九条第三款: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答案:1、按一审稿的意见,李小姐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能终止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而应该与李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按发布稿的意见,李小姐享有以下权利:①李小姐满1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自开始用工的第二个月始(含第二个月)至一年内,按每个月的工资标准的双倍主张自己的工资,即可以向公司再要求11个月的工资。

总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无论是一审稿还是发布稿,对于劳动合同的建立,皆是分为两种情况的,一种是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建立之日起,就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来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

那么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在于:从第二个月起,就要双倍向员工支付工资,到满1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2】某服装有限公司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决定招用王女士。

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却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过后且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16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服装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并责令服装有限公司三日内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小王是一家大型企业的员工,他担任的是一项技术岗位。

最近,由于他与同事的合作存在一些摩擦和矛盾,导致他的工作效率下降和工作压力增加。

他决定向劳动关系协调员寻求帮助。

问题分析:
1.摩擦和矛盾:小王与同事之间的摩擦和矛盾是导致他工作困难的原因之一、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深入了解双方的问题和利益,寻求解决的方案。

2.工作效率下降:由于摩擦和矛盾的存在,小王的工作效率受到了影响。

劳动关系协调员应该与小王一起分析问题,找出导致工作效率下降的原因,并提出改善建议。

解决方案:
1.建立沟通渠道:劳动关系协调员首先应与小王和他的同事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他们各自的观点和诉求。

通过积极倾听和沟通,协调员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对方,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提供冲突解决方案:协调员需要与小王和同事一起分析摩擦和矛盾的原因,并提供冲突解决的方案。

这可能包括提供培训、调整工作分工、加强团队合作等方法,帮助他们建立更好的合作关系。

3.提升工作效率:协调员可以与小王一起分析导致工作效率下降的原因,并提供改进建议。

这可能包括优化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干扰、提升工作技能等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

总结:
劳动关系协调员在这个案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
渠道、提供冲突解决方案、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工作压力,协调员帮助小
王解决了与同事的摩擦和矛盾,改善了工作环境,提升了小王的工作能力
和满意度。

劳动关系协调员在管理和调解劳动关系方面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为企业创造了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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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案例1:下面是星云公司(甲方)和员工张云(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1.乙方的职务为内部网络维护工程师,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网数据规划和建设;负责内部网的安全和维护。

2.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应予配合。

4.乙方需遵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

5.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为2000元/月。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持续有效。

8.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问题:请指出以上条款中缺少哪些法定条款。

案例2:邓某等15人系某住宅总公司建筑工程队工人,月工资标准为750元。

1996年9月,该公司决定建筑工程队实行日工资制,公司以月工资750元除以每月日历天数30天,得出日工资25元。

小时工资用日工资25元除以8小时得出3.13元。

10月份发工资时,邓某等人实得工资529元,比过去少了221元。

邓某等人找到公司,提出日工资标准太低,要求改正。

公司以日工资是由原月工资标准换算而来为由,不予改正。

为此,邢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题:该公司的决定有没有错误,错在哪里?案例3:1996年9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2小时,一谢某日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2. 5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莱加班工资2.5元,三天共计7.5元。

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业劳资科则认为,三天共发给谢某⒎5元加点工资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其计算办法为2. 5元×2小时×150%=7. 5元∫扣除已发给谢某2小时的标准工资5元外,每天应发给谢某2. 5元的加班工资。

对此,双方意见不一。

问题:该公司劳资科这样的计算对不对?为什么?案例4∶周某系某大型机床厂职工,1995年3月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工作。

厂里给批发部拨款l0000元作为扶持经费。

1995年5月,该批发部由陈某承包经营,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

协议约定,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员工资。

但陈某从1995年8月至11月末向周某支付工资。

在此以后,该劳动服务公司发现陈某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即从1996年1月令其停业整顿。

周某自1995年8月整顿期间一直领不到工资,多次向劳动服务公司反映均得不到解决,便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

仲裁机关受案后,对周某的工资裁决为由机床厂支付。

但是在处理此案时,对周某的工资由谁支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承包人陈某负责支付,因为陈某在承包经营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支付员工工资。

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因为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没有自主用人权利,且承包人陈某违法经营,是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的。

闷烟:本本所拖欠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案例5:职工桂某1977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某市运输公司、邮电局等单位任职,1994年8月调到食品公司工作,1995年5月17日不幸摔伤住院,经医院确诊为轻度骨折,需不能年多的时间才能痊愈。

1995年8月20日,公司通知桂某3个月的医疗期已满,如不能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

桂某提出自己工作了十多年,3个月医疗期太短,而该公司以桂某只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如不能在8与30号前回到公司上班便解除劳动关系。

为此,桂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自己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企业接受和仲裁调解,给与桂某6个月的医疗期。

问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调解?是否合理?案例6:评谈1998年6月与大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间,大华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谭谈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详谈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谭谈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按谭谈培训时间顺延。

2001年12月31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

公司提出要与谭谈续签合同,谭谈不同意。

公司提出若不续签合同,谭谈就必须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0000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为此,谭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评某与该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按协议已经到期,评谈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经调解,企业放弃了索要培训费的要求,为评谈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问题:在此案例中,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呢?案例7:陈雄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1986年4月1日到光明饮料厂工作。

陈雄入职后,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999年7月,光明饮料厂在为陈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将陈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成1998年7月,并把陈雄的职工性质归类为临时工。

根据光明饮料厂提供的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便将陈雄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日期从1998年7月开始。

2000年11月15日,被诉人以“厂经营情况变更”为由,书面通知陈雄解除劳动关系。

陈雄对光明饮料厂未为其缴纳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饮料厂补缴其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陈雄)在职期间,虽然被诉人(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诉人在1999年7月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时,擅自更改申诉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将申诉人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

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造成申诉人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调解无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86年月4月至1998年6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80m。

阅题:1.在此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你是该企业也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你认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六)综合分析题1.小建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在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

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说,你不符合岗位的要求。

说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小建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真的落了笔。

小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

原来小建是个极有心计的人,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她来2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质量与公司岗位要求的对比.....她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解除与她的合同。

相反,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法证明小建不符合录用条件。

结果当然是小建赢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请对此案例作简要的分析。

2.郑小姐于1996年10月应聘到某计算机厂工作。

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

当时,计算机长正与吉一家外国公司共同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

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人员不足,计算机厂派郑小姐参加电脑筹建工作。

电脑公司成立后,又让郑小姐留在电脑公司任销售经理。

3年后,郑小姐怀了孕,7个月时,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郑小姐姓随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暂时为期调整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

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这一要求,并对他严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

郑小姐认为电脑公司这一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但是郑小姐突然想起,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与电脑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她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计算机厂违背申诉方进行了申诉。

可是计算机厂认为,计算机长虽然与郑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但他的两年期合同早已期限届满,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

尽管郑小姐未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年几年来一直在那里工作,说明他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它应以电脑公司,而不是以计算机为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

郑小姐不同意计算机厂的说法,她认为: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电脑公司工作的。

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限随意届满,但因未办理过终止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应属于自行延长。

自己现在仍与计算机厂又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计算机厂应是本案的被诉方。

请分析郑小姐与谁有劳动关系呢?3.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8个月了,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工作上都早已能独挡一面了,唯独她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可收效甚微。

公司领导认为,佟女士虽然干活比较笨,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于是决定给他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他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

佟女士也真是不争气,参加完3个月的技术培训,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公司领导对他彻底失望了,做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经理,公司跟我订的合同是我固定期限的。

怎么能现在就终止呢?”很显然,佟女士不愿离开公司。

“不错,砸门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期限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

”总经理边说边找出了佟女士的劳动合同,“你看,你这份劳动合同中第52条就规定:"乙方(指佟女士)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人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

”“就算公司可以按这条规定跟我终止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给我一些经济补偿金呢?”佟女士问。

“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不一样的,按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劳动合同是企业就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

根据咱们劳动合同中的规定,你现在是属于终止合同,所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分析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金经济补偿金?4.2002年3月,吴先生因退工及经济补偿问题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替代通知期及提前解除合同的6个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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