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日照管理和建筑间距规定法制办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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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各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共36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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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农村自建房日照间距标准

农村自建房日照间距标准

农村自建房日照间距标准一、确定日照间距的依据日照间距是指前后两排房屋之间为保证阳光不受遮挡而保持的最小距离。

农村自建房的日照间距主要依据所在地的日照强度、房屋朝向、房屋高度等因素来确定。

二、日照时间的要求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1. 冬至日全天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时数)为标准。

2. 冬至日全天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时数)为“日照标准日”三、日照质量的标准日照质量是指被照射物体接受到的光能量对其需要的满足程度。

一般来说,高质量的日照能够提供更充足的光照能量,对人体的健康和生活舒适度都更加有益。

四、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通常采用以下公式:L = H/tan(a)其中,L为日照间距,H为前排房屋檐口至后排房屋窗户外表面的高度,a为冬至日当地纬度圈的太阳高度角。

该公式可以用来计算在冬至日当地正午太阳高度角下前后两排房屋之间的最小间距。

五、屋檐高度对日照间距的影响屋檐高度对日照间距有影响。

一般来说,屋檐高度越高,需要的日照间距就越小。

这是因为高屋檐可以阻挡阳光直射到后排房屋的窗户,从而减少后排房屋接受到的光照能量。

六、前后房屋间距的确定在确定前后房屋间距时,需要考虑房屋朝向、地形、房屋高度等因素。

一般来说,南北向排列的房屋之间的间距应大于东西向排列的房屋之间的间距。

同时,地形和房屋高度的差异也会影响间距的大小。

七、日照间距与地形、房屋高度的关系日照间距与地形、房屋高度有密切关系。

在平坦地形上,日照间距主要受房屋高度和当地冬至日太阳高度角的影响;而在复杂地形上,日照间距还受到地形起伏、房屋朝向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确定日照间距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八、日照间距与房屋朝向、房屋间距系数的关系房屋朝向和房屋间距系数也会影响日照间距的大小。

一般来说,南北向排列的房屋需要较小的日照间距,而东西向排列的房屋需要较大的日照间距。

同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相关部门会规定不同的房屋间距系数,该系数可用于调整日照间距以满足当地规划要求。

(整理)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整理)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 不详字体: 大中小(双击滚屏)1总则1.0。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

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

5。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

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

日照间距的规范

日照间距的规范

日照间距的规范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的规划变得越来越
复杂。

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建设也日益受到关注。

其中,日照间距的规范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

日照间距是指太阳光线穿过建筑物周围的道路、广场等公共空
间时,所能达到的最小宽度。

日照间距的规范是为了保证城市公
共空间的光照和通风,提高居民的居住舒适度和健康水平。

同时,也可使城市建筑物更加美观、适宜和人性化。

那么,如何规范日照间距呢?
首先,应注意公共空间的设定。

当设计公共空间时,应根据周
边交通流量和道路宽度来选择空间的大小和方位。

此外,应避免
设置过多的设施和障碍物,以尽量减少日照间距的缩小。

其次,应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

目前,国际上对于日照间距有
一些规范。

例如,美国规定建筑物的立面日照间距应保证相邻房
屋在相同位置处的立面每天有至少2小时直射阳光的照射。

而英
国则规定街道上建筑物的檐口高度应不低于道路跨度的1/3,并且相对日照不应低于同一道路的宽度。

然而,目前我国关于日照间距的规范还不够完备,需要进一步制定。

同时,应加强对规范的执行力度,确保公共空间的日照间距符合规范标准。

最后,应注意与其他规划标准的配合。

例如,与交通规划、绿化规划等相配合,避免日照间距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的冲突。

总之,日照间距的规范对于城市化建设至关重要。

建立适当的规范标准、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执行力度等多方面的改进都会提高城市公共空间的舒适度和人性化程度,进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民法典楼间距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楼间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其中,住宅小区的建设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楼间距作为住宅小区设计的重要参数之一,直接影响到采光、通风、景观等居住条件。

我国《民法典》对楼间距的规定,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发,对楼间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民法典》关于楼间距的基本规定1. 楼间距的定义楼间距是指相邻两栋住宅楼之间的水平距离。

在建筑设计中,合理的楼间距可以确保每户住宅都能获得充足的日照、通风,同时减少噪声和视线干扰。

2. 楼间距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明确了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括楼间距在内的各项设计参数。

3. 楼间距的标准《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楼间距的具体标准,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楼间距应遵循以下原则:(1)满足采光要求:住宅楼的窗户应能保证室内光照充足,一般要求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2)满足通风要求:住宅楼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3)满足景观要求:楼间距应充分考虑景观布局,提高居住品质。

(4)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住宅楼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布置的要求。

三、楼间距的确定与调整1. 楼间距的确定(1)设计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计住宅小区时,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楼间距。

(2)规划审批阶段:规划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规划时,应严格审查楼间距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2. 楼间距的调整(1)规划调整:因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建设等原因,需要对楼间距进行调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规划部门协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2)建筑设计调整:在建筑设计阶段,如因技术、经济等因素需要对楼间距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确保调整后的楼间距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建筑及日照间距

建筑及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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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旧城区和新城区。 旧城区是指松坡路、中环西路、市府西路、小扒沟、凌川大桥、小凌河北河堤及外环东路所围合的地域。 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其它城市规划区。 在旧城区内增量建设用地比例达到60%以上的规划地块,其建筑间距、住宅日照,按照新城区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六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将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含20米)建筑为多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建筑 2

为高层建筑。 第八条 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得大于70米;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得大于55米。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时,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建筑,建筑间距按照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建筑对北侧住宅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高度系数新城区不得小于1.6,旧城区不得小于1.5。 (二)东西向建筑与住宅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 (三)多层建筑与南侧平房住宅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 (四)进深小于等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且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相应增加一个层高。 进深大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按照本条第(一)项建筑间距规定计算。 (五)东西向住宅与南侧南北向建筑,东西向住宅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 (六)东西向住宅与东西两侧南北向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 (七)南北向建筑与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蔬菜大棚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基础上,高度系数不得小于2。 (八)南北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办公楼、宿舍、招待所、旅 3

馆等建筑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 第十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建筑,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小于等于1.2时,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 (一)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同期建设南北向住宅,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时,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0;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时,宽度系数不得小于1.1,且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7。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原有南北向住宅时,建筑间距的高度系数、宽度系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0.1。建筑错位布置时(不适用对原有住宅),相对应部分不超过被遮挡建筑宽度1/3的,按其相对应宽度计算。 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含40米,下同)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3米。 (二)高层建筑遮挡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蔬菜大棚的,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基础上,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时,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4;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时,宽度系数不得小于1.5,且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85;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南北向办公楼、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8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8米。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东西向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4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遮挡东西两侧东西向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小于等于1.2时,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7;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计算,宽度系数不得小于0.7。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四条 40米以上高层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40米以下高层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层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十五条 平行布置的住宅之间及住宅与公共建筑(附属设施除外)之间的正向建筑间距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同时不得小于15米;多层建筑之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 第十六条 建筑的附属设施(锅炉房、自行车棚、汽车库、水泵房、热力点、煤气调压站、变电亭、地下水池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工业、仓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在尚未列入城市规划改造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可以不考虑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特殊形状的建筑,其建筑间距由市规划管理局比照本章相近条款具体确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 第二十条 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计时标准为累计时间。 第二十一条 新城区住宅有效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 旧城区新建住宅有效日照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对原有住宅 5

有效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 (原有住宅本身达不到此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使原有住宅日照标准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被遮挡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达成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协议,并持协议到规划管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 进行日照分析的设计单位应当采用经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成果评估确认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它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它材料不实,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而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五条 多层建筑地下、地上及悬挑部分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新城区 单位:米 后退距离 建筑 道路 住宅 上层住宅 底层为公共建筑

大、中型

公共建筑

快速路 ≥30 ≥30 ≥30 主干道 ≥8 ≥10 ≥15 6

次干道 ≥5 ≥8 ≥10 支路 ≥3 ≥5 ≥6 步行商业街 ≥5 绿化带 ≥5 河堤、背水面堤脚线 ≥20 暗渠两侧 ≥10 明渠沟沿两侧 ≥10

旧城区 单位:米 后退距离 建筑 道路 住宅 上层住宅 底层为公共建筑

大、中型

公共建筑

快速路 ≥30 ≥30 ≥30 主干道 ≥8 ≥9 ≥10 次干道 ≥5 ≥7 ≥8 支路 ≥3 ≥5 ≥6 步行商业街 ≥5 绿化带 ≥5 河堤、背水面堤脚线 ≥20 暗渠两侧 ≥10 明渠沟沿两侧 ≥10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地下、裙房及悬挑部分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相同,高层建筑地上部分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上均增加2米。 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相邻地块界限: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同时,南侧退让地界至少6米;北侧退让地界至少 7

为应留的建筑间距减去6米,且不得小于6米;东西两侧退让地界至少为应留的建筑间距一半。 新建建筑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公园用地界限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与文物古迹、军事管理区、机场、气象、通讯、监狱、看守所、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界限的退让距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用地界限不明确的,南侧计算到拟建建筑6米处,北侧计算到拟建建筑的最小建筑间距减6米处,东西两侧计算到拟建建筑的最小建筑间距的一半处;一侧或者多侧靠近道路的,计算到道路红线。 特殊地形的建设用地界限,由市规划管理局勘查现场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 (二)日照标准,是指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时数。 (三)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主体之间的最小距离(遮挡建筑有外檐的,从檐口算起;遮挡建筑墙面凸出阳台、楼梯间 及其他辅助设施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以外凸部分外墙面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间距的高度系数、宽度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阳光建筑计算高度、宽度的比值。 遮挡阳光建筑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阳光建筑室外设计地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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