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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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论文摘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指控特定的犯罪,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指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据以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所应达到的程度,即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方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及其主要特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要求的证明标准都是一样的,证明标准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此可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总体性地,一般性的原则,其作为提起公诉证明标准具有广泛性和绝对性特点。

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反思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标准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过高,且标准单一。

主要表现在:1、起诉标准等同于定罪标准与法理相悖;2、过于追求客观真实;3、注重证明标准的客观性,不论其主观性;4、影响司法机关各自职能的发挥。

三、对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认识及完善其规定的构想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简单,特别是公诉案件提交法庭审理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更是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16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与法院判决的证明标准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定得比较抽象、概括。

其内涵是否同一,认识不一。

本着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和诉讼理论的发展,结合司法实践和国外相关理论、做法,兼容现实标准与理想要求,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完善其规定,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论文提纲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及其主要特点(一)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规定(二)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主要特点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反思(一)起诉标准等同于定罪标准,与法理相悖(二)过于追求客观真实(三)注重证明标准的客观性,否认其主观性(四)影响司法机关各自职能的发挥三、对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广开言路及完善其规定的构想(一)改变目前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起诉证明标准从而建立一个适当的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使之具有明确性与可操作性(二)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不能太高,不要求必须达到法院判决所要求的证明程度,实行有区别、有层次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把握与适用(三)要完善证明标准的规定,需要改变检察机关的工作评价标准内容提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指控特定的犯罪,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公诉案件证据审查论文

公诉案件证据审查论文

浅议公诉案件的证据审查摘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作无罪判决,其中公诉人对案件的证据审查不严是一个重要原因。

刑事诉讼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公诉人通过自己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客观公正性建立内心确信从而使这些证据材料支持的案件事实(法律真实)得以成立的活动,因此,严把公诉案件的证据审查关,对提高公诉案件质量,更好的维护法律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证据审查标准内容顺序一、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就是指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为有效指控犯罪而使案件在证据上所应达到的”度”。

这里着重谈一下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们法院提起公诉。

”刑诉法的这一条款,就提起公诉的案件规定了必备的三个要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大体按照法院定罪要求来掌握公诉标准。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必须查明的标准。

由于受时间、空间等因素的影响,这里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也只能要求全部案件材料所能反映出来的某个(或者系列)犯罪过程是完整的,清楚的、逻辑严密而且真实可信的。

至于事件的原来怎样,着实无法探究(或也没有必要探究)。

2、刑诉法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一个相对的说法,是相对于具有最终实施判决权的实施裁判来说的,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认识的主观性”。

但是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证据是相对的,所以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也就不可能是百分之百,而是相对的极大可能性,是排除了合理怀疑的概率性优秀。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项条件,由于相关规定具体明确,即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按刑法的规定,构成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应当判处刑罚即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其中情况之一,都应当由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再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再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再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即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应当达到何种证明程度。

对此目前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对检察机关掌握的公诉证据标准是否应当与法院判决掌握的标准同一,存在明显的分歧。

而适当降低起诉标准,使之区别于法院判决标准的意见受到了多方面的支持。

笔者曾经就起诉标准与起诉方针发表过文章,1经过进一步的思考,再就此发表几点意见。

一、我国现行公诉证据标准的特点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我国现行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有以下三个特点:1.从法律对证据标准的要求看,提起公诉与侦查终结及法院判决一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就提起公诉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侦查终结的要求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就法院有罪判决作出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程序是分阶段作出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在一审程序的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基本阶段,就证据问题的结论性要求是一致的。

有的人认为,公诉标准与判决标准有程度上的区别,因为公诉标准前面使用了“检察机关认为”这样的具有主观色彩的修饰词,这样从语感上可以体现出与法院判决略有区别。

但分析法律条款的关系,这种说法似乎根据不足,因为侦查终结时对证据的要求是“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没有加上“侦查机关认为”这样的主观修饰词。

我们不能由此认为侦查终结的标准高于起诉证据标准,因为这显然有悖于法理,也不是立法的设计思想。

同理,加上了“人民检察院认为”这样的修饰词,也不能因此而认为公诉标准低于判决标准。

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作者:鲁雪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公诉是现代各国追诉犯罪的主要方式,公诉的证据标准是控诉机关行使权力时重要的标准。

公诉证据标准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履行公诉职能、引导侦查、统一公诉和保障人权等多种功能。

随着我国对证据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公诉证据标准日益成为法律界以及检察机关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诉庭审检察机关证据标准作者简介:鲁雪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处级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司法实务。

一、前言公诉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桥梁。

在现代国家,公诉已成为最重要的犯罪追诉方式。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在于对被认为犯罪的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决定一经作出,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被追诉者的实体权利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剥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的正确与否关乎到公民的切身权益,同时也影响到国家惩治范围的能力。

而要做到公诉的谨慎与正确,其中重要的就是确保公诉证据标准的适当与合理性。

公诉证据标准是新近才提出的一个概念。

公诉证据标准是控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的最低限度要求,是指控诉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时,依据控诉证据认定控诉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

公诉证据需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决定起诉,证据标准怎么判断,这是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公诉证据标准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所要达到的最低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诉证据标准定得过高,将会给公诉机关带来很大的困难,会束缚检察机关的手脚。

检察机关为追求定罪的成功率,再加上顾及到国家赔偿制度及错案追究制度,对一些把握性不大的案件不进行起诉,犯罪行为得到放纵,导致公诉机关不能正常行使打击犯罪的职能,导致权力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也会严重影响到国家公诉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民众的不理解和抱怨情绪。

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挫伤检察机关的积极性,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同样,如果公诉证据标准定的过低,则会导致公诉效率低下和国家资源的浪费。

试析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2)

试析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2)

试析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2)三、我国公诉证据标准存在的问题与国外的证据标准相比,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相对简单得多,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等同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这样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优越性。

保证了司法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上的积极主动性,也有力促进了公诉行为的严谨和严肃性,有利于司法公正。

但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公诉证明标准已经滞后于改革的步伐,需要我们加以修正和改善。

主要问题由:1.公诉证据标准不统一。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公诉证据标准进行了规定,主要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然而,这样的标准在执行起来十分困难,标准过于主观性,缺乏具体实施依据细则,导致执法人员在执行时标准不统一,有时比较松、有时比较严。

司法实践中,我国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非常低,一方面表明了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的慎重和谨慎,也说明了公诉机关对我国法院有罪判决的标准十分熟稔,通过都是按照法院的证据标准进行公诉,成功率非常高。

但同时也说明公司机关担心起诉失败,因而在公诉证据标准方面过于谨慎,才出现无罪判决率非常低的局面。

同时对于一些国家职务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对于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对于一些已经进行扣押并进行财产处置的案件。

为了尽早定罪,公诉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会提起公诉,公诉证据标准就比较宽松,实践中,为防止法院的无罪判决,有些检察机关可能会事先征求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意见。

2.庭前不对公诉进行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程序是保证公诉机关公诉证据标准合理性的有效措施,通常由专门机构对检查机关提出的公诉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进入法院审判的标准。

对于节约法院资源、保障被告人人员有很大的帮助。

司法审查的目的不是决定被告人是否可以被量刑,只是决定公诉证据是否符合起诉标准,从而避免检察机关把公诉证据标准当作是本机关内部的行业标准,而滋生更多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们目前对司法证据标准的司法审查过于形式化,起不到节约法院资源的作用。

公诉案件庭诉举证及证据标准之初探

公诉案件庭诉举证及证据标准之初探

公诉案件庭诉举证及证据标准之初探【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公诉案件庭诉举证及证据标准相关问题。

在我们将分析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意义。

接着在将依次介绍公诉案件的概念及特点、庭审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证据标准、以及庭诉举证的问题与挑战,同时探讨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结论部分将提出完善公诉案件庭诉举证及证据标准的建议,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为完善公诉案件庭诉举证及证据标准提供参考,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关键词】公诉案件、庭审、举证责任、证据标准、问题与挑战、制度建议、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公诉案件庭诉举证及证据标准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效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加快,公诉案件庭诉举证及证据标准问题愈发凸显。

在传统司法体系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检察机关和法院来承担,但受限于证据采集手段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往往面临证据不足或无法证实的难题。

庭审程序中的证据标准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公诉案件庭诉举证及证据标准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理清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高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还可以为未来相关立法和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

本研究拟从公诉案件的概念及特点、庭审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庭审程序中的证据标准等方面入手,对公诉案件庭诉举证及证据标准进行初步探讨,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制度的建议,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公诉案件庭诉举证及证据标准的相关问题,分析庭审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并探讨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通过研究,旨在提出完善公诉案件庭诉举证及证据标准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效率和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起更加健全的庭审程序体系,为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反思提起公诉证据之标准

反思提起公诉证据之标准

反思提起公诉证据之标准内容摘要:提起公诉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起点。

标志着审查起诉程序的结束,审判程序的开始。

审判过程中绝大多数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犯罪证据上,由此决定了审查起诉的重点在于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关键词:提起公诉证据标准“确实充分”提起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1] 。

提起公诉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起点,它标志着审查起诉程序的结束,审判程序的开始。

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五方面。

由于审判过程中绝大多数的争议焦点都集中在犯罪证据上,因此决定了审查起诉的重点在于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如果案件证据不符合公诉标准,则应当以不起诉的方式结案;如果符合公诉标准,则通常状况下应向法院起诉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能免除刑罚也可以做不起诉处理)。

可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核心部分就是审查案件证据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冤案(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案、云南孙万刚杀人案、海南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案),除在审查起诉程序上存在某些问题,均与提起公诉证据标准有密切关系,提起公诉证据标准的把握是否正确与案件是否构成错案有紧密的关系,必须对之进行深入研究,并在实践中准确适用之。

一、提起公诉的法定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法定证据标准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即“证据确实、充分”。

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问题研究

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问题研究

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问题研究[摘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公诉意味着国家正式宣布启动追诉犯罪的程序,并通过随后的程序作出影响被告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裁判。

但司法机关对“证据确实、充分”有着不同的解读,本文从“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法律规定出发,在结合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加以论证。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解读一、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不同解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公诉意味着国家正式宣布启动追诉犯罪的程序,并通过随后的程序作出影响被告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裁判。

因此为了保证公诉的质量,法律通常对提起公诉的条件作出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恰恰是,何谓“证据确实、充分”,何谓“证据不足”?对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得比较抽象、笼统,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很难达到统一的理解。

针对上述条文中“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法律规定,有部分研究者将其解读为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并针对该标准的设定所持有的异议,就该标准是降低还是维持,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

还有部分研究者则将其解读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同样也针对该标准是降低还是维持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

然而,我们发现,尽管上述人士对“证据确实、充分”有着不同的解读,但是其主要思维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却是相似的,即都从“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法律规定出发,在结合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加以论证。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还是证据标准,上述两派似乎谁也没有给出让对方信服的说法,出现了少有的求同存异现象。

然而,根据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智囊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解释,我们也仅仅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属实和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这样的条文说明,在之后的“立法理由”中也未见到关于该问题的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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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即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应当达到何种证明程度。

对此目前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对检察机关掌握的公诉证据标准是否应当与法院判决掌握的标准同一,存在明显的分歧。

而适当降低起诉标准,使之区别于法院判决标准的意见受到了多方面的支持。

笔者曾经就起诉标准与起诉方针发表过文章,1经过进一步的思考,再就此发表几点意见。

一、我国现行公诉证据标准的特点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我国现行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从法律对证据标准的要求看,提起公诉与侦查终结及法院判决一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就提起公诉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侦查终结的要求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就法院有罪判决作出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程序是分阶段作出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在一审程序的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基本阶段,就证据问题的结论性要求是一致的。

有的人认为,公诉标准与判决标准有程度上的区别,因为公诉标准前面使用了“检察机关认为”这样的具有主观色彩的修饰词,这样从语感上可以体现出与法院判决略有区别。

但分析法律条款的关系,这种说法似乎根据不足,因为侦查终结时对证据的要求是“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没有加上“侦查机关认为”这样的主观修饰词。

我们不能由此认为侦查终结的标准高于起诉证据标准,因为这显然有悖于法理,也不是立法的设计思想。

同理,加上了“人民检察院认为”这样的修饰词,也不能因此而认为公诉标准低于判决标准。

2.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大体按照法院定罪要求来掌握公诉标准。

这一是因为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长期与法院刑事审判庭交往,对法院判决实际把握的标准比较熟悉。

这实际上是一种反复进行的“博奕”,如果公诉部门不按法院的标准提供案件,就很可能导致起诉失败,因此,在这种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公诉部门为了保证起诉的有效性,基本按照法院可能作出有罪判决的要求来把握公诉的证据标准。

支撑这一论点的,有一个重要的论据,就是我国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无罪判决率很低(应在1%以下),而且无罪判决中还有一部分是因为法律上的原因以及辩护方在法庭上提出了有力的无罪证据所导致的。

这说明公诉时与审判时对证据的把握趋于一致。

这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对一部分案件(主要是公安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因担心起诉失败,采取了过于谨慎的做法,在刑事起诉方面未能体现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积极而能动地提起刑事追诉以维护社会法律秩序这样一个特征。

3.对某些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宽于法院判决的证据标准。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它应当对全部具备公诉条件、有必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起诉。

但刑事案件要
证明到无懈可击的程度,往住比较困难,而有一部分案件需要尽量争取定罪,那么,对于那些即使不排除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提起公诉,在实践中有时也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能倾向于提起公诉。

如社会反响强烈,受到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

更为突出的是,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某些案件即使证据不够充分,检察机关也倾向于提起公诉。

对自侦案件的证据标准把握较宽,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因为这些案件,尤其是其中的受贿犯罪案件,证据难以取得,证明十分困难,因而犯罪黑数很大,检察机关力求起诉这些案件,以履行其反腐肃贪的责任。

二是由于对这些案件已经立案并采取了强制措施,通常还扣押了一部分财产,如果不提起公诉,意味着立案与逮捕不当,因此办案机关往往倾向于对这些案件尽可能地提起公诉。

不过,为了防止法院的无罪判决,有些检察机关可能事先征求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意见。

二、目前对公诉标准的不同意见及其理由
目前在讨论我国公诉证据标准设定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1.与判决标准同一论。

即认为公诉标准应当与判决标准同一,主要理由是有利于保证公诉的有效性,防止公诉失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而且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以保护公民的权利。

此外,还有的学者从各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同来论证同一论的观点。

如孙长永教授指出,其他法治国家对公诉有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抑制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对公民进行不当指控。

但中国的公诉权独占,不能付诸司法审查,因此必须设定较高的公诉证据标准,以防止公诉权的不当发动。

应当说,“同一论”仍然是“官方”的主导意见。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2001年7月在《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指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适用‘两个基本’认定案件,必须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保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正确。

……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要按照”两个基本“的要求掌握具体的条件,凡是符合条件的,就要依法起诉、判决”。

这里所表达的,仍然是标准一致的思想。

2.区别于判决标准论。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以及检察机关的许多同志认为,我国刑事公诉的标准与判决标准应当有区别。

主要理由是:
从比较研究看,这种区别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如国外以“排除合理怀疑”或建立“内心确信”为定罪标准,而起诉标准则可能是“合理的根据”(美国),“有犯罪嫌疑”(日本),“足够的事实根据”(德国)等,与定罪标准都有一定区别。

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功能看,检察机关应当是一个能动的积极的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机关,它应当对于具备起诉条件的一切违法犯罪者进行追诉,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制。

降低起诉证据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职能的发挥。

从公诉与审判的关系看,因为控诉与辩护这种“相对制度”的存在,国家法制允许某种程度的无罪率,否则,就成了控诉决定一切。

或者像日本学者所说,刑事司法成为“检察官司法”。

这就意味着允许检察官对某些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提起公诉,然后由法院来做最后把关。

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看,我国审判方式改为控辩方向法庭举证的所谓“控辩式”诉讼以后,辩护的空间扩大,辩护性证据的产生可能增加公诉后果的不确定性。

鉴于这种情况,应当采取积极的起诉方针,尽量对可能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因为起诉后还可以争取获得新的定罪证据。

三、对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基本看法
我认为,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同于或基本同于判决标准。

理由是:
其一,能够保证起诉的有效性,否则就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不能获得有罪判决,无罪判决率越高,意味着公诉的效率和效益越低。

因此就要求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掌握的标准趋于一致。

其二,从我国公诉制度的特点看,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通常不再搜集新的证据,因此很难通过公诉后的活动进一步支撑公诉。

如果起诉时证据标准就比较低,在辩护证据出示而控诉证据难有实质性增加的情况下,起诉失败的可能性增大。

其三,从我国公诉权行使的特点看,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不实行对公诉的司法审查,法院无权以检察机关起诉不当为由驳回起诉。

为防止滥用公诉权,保护公民权利,有必要设定比较严格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其四,从我国的检法关系看,由于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线性关系”的存在,以及由此带来的“司法一体化”倾向,而且由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法律地位,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起诉的认同感比较强。

因此如果起诉标准较低,将会降低案件的判决质量,增加不当判决的比例。

其五,从各国的司法实际状况看,虽然法律要求不同,但检察机关在公诉实践中实际掌握的标准不能不以获得有罪判决为基本标准,否则就意味它很可能起诉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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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考虑到检察机关是控诉机关而非判决机关,它应当积极发挥其保卫社会的作用,过分地抑制公诉发动也是不适当的。

因此在确认起诉与判决的标准同一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方针和起诉政策上对证据标准予以解释和补充。

即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积极能动的起诉方针,对一切需要起诉、能够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适用起诉便宜主义的案件除外),当案件证据中有某些弱点,是否起诉可能会有争议时,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起公诉,因为法院是最后的裁判者。

此外,在设定公诉标准的时候,除了采取特定方式界定证据的质量要求以外,还应当将定罪的可能性纳入证据标准。

各国公诉制度对此普遍设定了要求。

如德国的公诉标准是“有足够的事实根据”,即“有充分的犯罪嫌疑”,指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有罪。

日本公诉证据标准——“有犯罪嫌疑”,是指根据确实的证据,有相当大的把握可能作出有罪判决,才可以认为是有足够的犯罪嫌疑。

英国《1994年皇家检察官守则》要求,“检察官必须确信对每个被告人提出的某一项指控都有足够的证据提供现实的定罪预期”。

考虑到公诉权作为诉讼请求权的性质,必须考虑请求的有效性。

因此充分估量在法院审判后的定罪可能性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起诉证据标准的规定后面,可以加一个说明和解释:“检察机关在对证据确实、充分进行评价时,应当预测起诉后证据体系可能发生的变化,只有在判定有较大把握导致有罪判决时,才能认为起诉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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