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证据的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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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刑事证据的采信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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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很重要,⼀些⼈上交的与刑事案件相关的证据,并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主要是因为证据并不合理,⽆法得到运⽤,就⽆法给⾃⼰提供更好权益,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刑事证据的采信标准是什么?店铺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证据的采信标准,可以细分为三⽅⾯标准:真实性标准、充分性标准及证明标准。

真实性标准是指:只有经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这个标准上就充分的显⽰出刑事证据采纳和采信标准的不同,证据具有客观性时并不能就判断该证据是真实的,所以当证据被采纳后还应该通过技术⼿段来判断其真实性,只有具有真实性的证据才能被审判⼈员采信。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充分性标准是指:证明⼒的充分性,证据的证明⼒有⼤有⼩,只有具有充分的证明⼒的证据才应该被采信,成为案件的核⼼证据。

证明标准是指: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都不应该采信,只有单个证据以及单个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条都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时,该证据才能够被采信。

刑事证据运⽤到诉讼中是要符合相关标准,不符合条件的证据建议你就别去采⽤。

在收集刑事证据的时候你对相关的采纳标准或证据合法采集上有疑问,来店铺找专业的律师帮助⾃⼰,店铺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为你解答相关问题。

简述运用证据的原则

简述运用证据的原则

简述运用证据的原则引言:在日常生活和学术研究中,我们经常需要使用证据来支持我们所提出的观点和结论。

运用恰当的证据不仅可以增加我们的说服力,还可以提高我们的可信度。

然而,运用证据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我们的论证是准确、可靠和有效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运用证据的原则,帮助读者掌握正确使用证据的技巧。

一、选择可信度高的证据在选择证据时,我们应该尽量选择可信度高的来源。

可信度高的证据通常来自于权威机构、专业研究和可靠的数据。

例如,如果我们想证明吸烟对健康的危害,我们可以引用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医学期刊上的研究结果以及大规模流行病学调查的数据。

这些来源被广泛接受和认可,能够为我们的论证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在使用证据时,我们需要确保所引用的资料是准确和可靠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应该查阅多个来源,比较不同的观点和结论。

同时,我们还可以参考专家的意见和评论,以获得更全面和客观的认识。

此外,我们还应该留意证据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其适用性和时效性。

只有准确的证据才能够为我们的论证增添权威和可信度。

三、注重证据的相关性在选择证据时,我们应该注重证据与所要证明的观点之间的相关性。

证据应该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支持我们的观点,而不是与之相悖或无关。

例如,如果我们想证明气候变化对环境的影响,我们可以引用温度上升导致冰川融化的数据、极端天气事件频发的统计以及科学家的研究成果。

这些证据直接关联着气候变化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有效地支持我们的观点。

四、多样化证据的类型在运用证据时,我们应该尽量多样化证据的类型。

不仅仅局限于统计数据和科学研究,我们还可以引用案例分析、个人经验和专家访谈等不同类型的证据。

多样化的证据可以从不同角度和层面验证我们的观点,增加我们的说服力。

例如,如果我们想证明在线教育对学生学习的积极影响,我们可以引用学术研究的结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提升的案例以及教育专家的观点。

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更有力地支持我们的观点。

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法庭判决案件的依据。

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并解释其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

首先,证据的要求是指证据的必备条件,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其中最基本的要求是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要求证据是基于真实事实的,不能虚构或捏造。

完整性要求证据涵盖了案件的全部事实,不能遗漏重要的信息。

此外,证据的相关性也是一个重要的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和问题直接相关。

如果证据与案件无关,法庭将不予采纳。

除了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证据还需要具备合法性,即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证据的标准是衡量证据的质量和可信度的标准。

在法庭审理中,常用的证据标准有合理怀疑、预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和准确的证据、证明充分和确凿等。

合理怀疑是在刑事案件中常用的标准,要求证据足以引起合理的怀疑,足以支持起诉或逮捕的合理性。

预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是在民事案件中使用的标准,要求证据的证明程度超过对立证据的程度,即证据更倾向于某一方的观点。

清晰和准确的证据要求证据明确、清晰,并能够提供清楚的证据链,使法庭能够理解和评估证据的内容。

证明充分和确凿的标准要求证据具有非常高的证明力,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并让法庭有充分的信服力来作出判决。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例如,证据的收集应遵循合法的途径和程序,不能使用非法手段或违反隐私的方法收集证据。

此外,证据的保全和链式证据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

证据的保全要求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过程中,确保证据的原始状态不被破坏或篡改。

链式证据的完整性要求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过程中,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确保证据的可追溯性和可信度。

此外,证据的鉴定也是评估证据质量和可靠性的重要步骤。

浅谈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

浅谈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

浅谈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证据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作出正确处罚决定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证据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什么样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涉及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的问题。

什么是证据标准?怎样审查证据标准?各类证据具体要求有哪些?这些成为我们在执法实践中收集、调取、保存、取舍、运用证据材料要解决的问题。

一.证据标准所谓证据标准亦称证据的采用标准,指反映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原则,即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一定的联系。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真相。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者构成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执法实践中,我们要根据证据标准来确定我们所要收集的证据的方向、范围,还要根据证据标准来审查己收集到的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

其审查内容包括:(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

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在司法领域中,证据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手段和依据,而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则是保障司法公正、正确审判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证据的类型及其价值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者的陈述、录像录音等;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和事实相关性估计出来的证据,如物证、鉴定意见等。

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既是事实的客观存在的证明,也是法院认定事实真实性的基础。

因此,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标准1. 法定证据推定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标准首先应遵循法定证据推定的原则。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对证据的认定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证据法》对公共文书、司法协助文书等有规定特定权威性的证据材料,或者规定了某些行为的推定证据。

法院对这类证据的认定应坚守法律的规定,保证推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院对证据的认定还应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合法性指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如是否违反人权和程序正义原则获取;真实性则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如是否经过篡改或伪造。

法院应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可信。

3. 相关性证据在案件中的价值在于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应重点关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只有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才具备可能成为判断依据的价值。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标准的适用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是灵活和多变的。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适用情形:1. 法认证据和事实证据的区分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常常需要区分法认证据和事实证据。

法认证据是指由法院采集、组织和保存的证据,如勘验、鉴定等;而事实证据则是指当事人提出并提交的证据。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明确其性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合理判断是否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力量。

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思考

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思考

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思考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对证据的收集、鉴定和审查所遵循的一套标准和程序。

这套标准和程序旨在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信誉和效力,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有力的解决。

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主要涉及证据的鉴定、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方面。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证据的鉴定。

证据鉴定是指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和证明力进行评估。

由于行政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证据的鉴定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真实性是诉讼证据鉴定的基本要求,证据鉴定人应当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结合证据的具体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客观评估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的真实性。

二、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是才被法院所接受和采用的,否则将被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外。

所以法官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如果证据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要求,法院应当排除其证明力,不予采纳。

三、证据的信誉性。

在鉴定证据时,需要考虑证据来源的信誉度、资格、公正性和专业性。

信誉度高和专业资格证明合法的证据来源被认为是可信度更高的证据,因其所陈述的事实能得到广泛认可。

四、证据的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证据具有证明事实的力量。

证据效力的大小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可信度等相关因素有关。

法院在鉴定证据时,需审慎考虑证据的效力,并根据证据的效力来决定证据的证明力。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有力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合理的证据规则,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证据采用的公正性、证据证明的民主性和证据审查的透明性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

在实践中,应充分尊重事实、尊重证据,使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信誉性和效力达到统一,以便最终决定案件的判决。

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思考

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思考

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思考【摘要】这篇文章旨在探讨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思考。

在将介绍背景信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正文中,将详细讨论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认定标准、采集方式、审查和利用方法,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在则会强调加强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重要性,提出完善标准的建议,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可以深入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相关的问题,促进行政司法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标准、采用、种类、认定、审查、利用、采集、不足、加强、完善、建议、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我国,行政诉讼是公民和组织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化,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行政诉讼证据的作用也愈发凸显。

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尚不够明确,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为了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有必要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

明确的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可以有效规范司法实践,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有必要对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认定标准、采集方式、审查和利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促进行政司法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中证据采用标准的问题,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证据、认定标准、采集方式以及审查利用方法进行分析和比较,探讨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从而进一步探讨加强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重要性,提出完善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建议,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行政行为涉诉案件中的证据采用标准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提高行政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3 研究意义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研究意义在于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而证据的标准则是评判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有效的重要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主要包括合法获取、充分性和证据的可信性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

合法获取的证据是指依法获得的证据,包括依法收集的物证、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其次,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在刑事案件中,不能仅凭单一证据就能认定犯罪事实,必须通过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只有当证据充分、确凿,才能有效地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必须具有可信性。

证据的可信性是指证据本身应当真实可靠,不存在造假、篡改等情况。

在刑事案件中,法庭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对于不真实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包括合法获取、充分性和可信性三个方面。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应当严格依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性,确保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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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据的采用标准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

证据是多面体的,必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

从本体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材料,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从作用上看,证据既是案件当事人向法院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也是法院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获得裁判事实依据的手段;从证明关系来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根据,是用来认定对案情的手段,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是由于它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关系。

在不同的司法和执法等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活动中,而证据的采用标准并不完全相同。

例如,仲裁、公证、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等活动和诉讼活动的证据采用标准就有所不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采用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证据的采用标准仍然会有所不同;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不同种类的证据还会有不同的具体采用标准。

然而,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证明活动中,证据的采用标准还是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即一般采用标准,包括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

这些也就构成了证据采用标准的基本容。

一、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无论是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还是在仲裁、公证、监察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采用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存在性。

然而,这种解释过于抽象,很难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作为采用证据的具体标准。

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主观臆断,毫无根据的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和迷信邪说的咒语,即使被当事人提供为证据,也不具有可采性。

其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述等形式表现出来,那它就不具备证据的可采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分析的可采性太多是程序性问题的一种符合刑诉讼,也可以为“诉中诉”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不单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还要解决程序性的问题。

在程序性裁判中被告人反过来成为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公安、检查人员成了程序上的“被告”。

对于侵犯宪法性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公权力行为,都应当建立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救济。

诚然,由于人脑本身就是物质的高级存在形式,所以存在于人脑中的信息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这种存在形式无法让他人感知,不符合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书”已经成为人们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证据问题。

例如,一些公司企业的日常业务和商务往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无纸文书管理”,那么,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的有关文件是不是证据?它们是否具备了证据采用标准所要求的客观性?毫无疑问,这些文件也是证据,而且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因为它们仅存储在“电脑”中,犹如存在于人脑中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一样,没有以别人可以感知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还不符合采用证据的标准。

当然,如果这些文件被“电脑”打印出来,或者在法庭上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出来,那它们就具备了证据的客观表现形式,也就可以采用了。

在此需要指出一点,证据具有客观性,但是证据并非纯粹客观的东西,而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互结合的产物。

例如,当事人述和证人证言显然是有关人员主观上对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认识结果。

正因为如此,当事人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中才存在着不符合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严格地说,任何形式的证据中都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

有人认为,物证就是纯客观的证据,其中没有任何主观因素。

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麦克唐奈曾经说过:“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

惟有物证不会说谎。

”①这种理解不无偏颇。

物证自身固然可以说是客观的,没有主观因素的,但是物证自身却不能证明案件中的任何问题。

任何物证要想证明案件中的有关事实,必须与有关人员的行为联系起来,必须依赖于有关人员的活动。

例如,庄某因帮与自己合伙承包修公路的朋友处理其朋友另承建的工地一起劳资纠纷一事,就带人上去处理此事,因处理的不善与民工发生冲突,双方用施工工具钢管、铁棍等凶器互殴,结果导致了一死多伤的悲惨结局。

钢管、铁棍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吗?否!首先要有人将它从现场上提取并作为证据;然后要有人对它们进行检验或辨认,以便确定与案件事实或嫌疑人的联系。

只有当有关专家通过对这些凶器上的血痕或尸体伤口的鉴定结论确认它们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凶器,或者有关证人通过辨认确认是嫌疑人所使用的凶器时,它才能发挥证明的作用。

从该案的证据采信方面来分析主要采信了控辩双方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庄某的供述与辩解,以至后来被告人庄某的翻供,为自己做无罪的辩解。

整个事实复杂,证据证明力不强,因同案关系人在逃没有关键的证人证言。

而在这一过程中,它也就不可避免地“染上”了有关人员的主观因素。

由此可见,任何证据都在不同程度上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

这正是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依靠证据处理案件时可能发生错误的根源之一,也是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必须对各种证据认真审查评断的原因之一。

二、采用证据的关联性标准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对于司法和执法实践来说,这种解释显然也太抽象,不具备可操作性,难以作为采用证据的具体标准。

不过,证据的关联性本身就是一个很难用语言界定的概念。

正如华尔兹教授所指出的:“……相关性实际上是一个很难用切实有效的方法界定的概念。

相关性容易识别,但却不容易描述。

”② 从司法证明的角度来说,采用证据的关联性标准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

证明案件的事实也要一定的证明标准。

在诉讼证明体系中证明标准解决的问题是裁判者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认定事实存在,或者从当事人角度看,特定事实主得以证实的尺度问题。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证明标准的表述的是一种评价尺度,即达到何种认识程度时,裁判者即可以作出事实的认定。

在诉讼史上,不同类型的证据制度有着不同的诉讼证明标准,在古代神示证据制度中,与当时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当发现疑难案件时,采取诅誓、水审、火审等证明方法,并将其结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和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可见,当时的诉讼证明标准是“神示”真实。

在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中,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取舍,强调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断案规则求证,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标准,而不允许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各项证据的证明力并据此认定案情。

例如,在当时的法律机械地规定,有两个具备法定条件的证人的证言的证明,才可以定罪;一个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自白即可定罪等。

因此,法定证据制度下的证明制度是“法定真实”,或“形式真实”。

现代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实行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强调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法官应当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来判断证据,并在其心形式对案件事实的确信,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下的“法定真实”或“形式真实”,自由心证制度下的证明标准称为“实质真实”或“诉讼真实”。

按照世界各国证据法学的通说,从法官获得心证的角度可以将证明区分为三种程度:一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即心不存在具有合理性的怀疑而形成确信;二是达到使法官持有大体上的心证的程度的证明。

这种状态的证明又称“释明”、“疏明”;三是具有优势证据证明。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有责任将被告人的罪行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辩护方一般只需要对被告人的罪行提出合理的怀疑就可以了;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具有占有优势的证据就能够获得胜诉。

因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比民事诉讼的高。

另外,人们对证据关联性的认识也会受到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影响。

一些过去被认为没有关联性的东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可能就具有了关联性。

例如,过去人们不知道在人的血压、呼吸频率和皮肤电阻等生理变化和人的说谎行为之间有关联,但是后来的科研成果证明二者之间确有一定的联系,于是这些心理和生理测试的数据对于有关人员述的真实性问题,就具有了关联性。

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评价证据的关联性时一般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时间和人力的耗费是否允许采用该证据;另一个是该证据的采用是否会给证明带来不必要的干扰或混乱。

例如,一个34岁的被告人在14岁的时候曾经在商店里偷拿过商品的行为对其当前面临的故意杀人罪指控具有关联性吗?一个受贿案件的证人在厕所里听到隔壁有人说该案的被告人曾经受贿多少万元的述对证明案件事实有证明性吗?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应该是肯定的,但是它们又都不符合采用证据的标准,因为前者的关联性过于遥远,后者的证明性过于微弱。

由此可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具有实质性的证明意义。

综上所述,人们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可以把证据的关联性标准分解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第二,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第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证据的关联性了。

三、采用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大概是我国证据法学领域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一派学者认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或者说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另一派学者则认为证据不必具有合法性,或者说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特征。

如前所述,只要不在证据概念的层面上讨论这个问题,而是在证据的采用标准上讨论这个问题,人们的观点就容易统一了。

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称为证据,但是每一件证据能否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法性。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在仲裁、公证、行政处罚还是行政监察中,合法性都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

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包括以下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这主要指各种“人证”。

例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证人能力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因此那些不具备证人能力的人提供的证言即使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采用;基于同样的理由,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此外,行政机关超越其法定权限收集的证据,亦属于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

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验检查人员的签名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就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另外,如果法律规定证明某种民事关系存在的证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或者必须经过公证,那么不具备相应形式的证据也就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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