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及相关案例----修改版
_婚姻法_司法解释_三_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_吴晓芳

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后,至今已经2年多了,刚出台时引起激烈的争论,几乎到了全民热议的地步。
静下心来仔细考虑,发现不少争议的问题源于对解释条文的理解不同,现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7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
究其缘由在于,许多人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也纳入到第7条的适用范围。
其实,从第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
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
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
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的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的法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已于2011 年8 月13 日起施行。
自施行以来,笔者发现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于其第11 条的理解、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1 条进行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解读和评析。
一、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1 条语义层面的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准确把握第1 款的含义是理解本条的关键。
第1 款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亦将产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
该特定条件包括:一是第三人善意购买。
所谓第三人善意购买,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出售房屋的人不是房屋的全部权利人,而误以为出售人拥有全部合法的权利。
二是支付合理对价,是指支付了与当时的市场价格相当的对价。
三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即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已经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从上述三个条件的文字表述上可以很容易地判断,其源自于《物权法》第106 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是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在婚姻法上的具体运用,其反映了对"善意买受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11-12.二、《婚姻法解释(三)》第11 条是否具有适用可能性的分析《婚姻法解释(三)》第11 条并不难理解,只要能够理解《物权法》第106 条,就能够读懂该条规定。
而现在的问题是,第11 条是否有实际意义,其所规定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夫妻一方单独处分的房屋的情况真的存在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该条即具有实用价值;如果该条所规定的情况不存在,或者存在极少,则该条无实用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第四⼗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按照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民法院应予⽀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亲要求⼦⼥随其⽣活;(三)因其他原因,⼦⼥确不宜随母亲⽣活。
第四⼗五条⽗母双⽅协议不满两周岁⼦⼥由⽗亲直接抚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其他⼦⼥,⽽另⼀⽅有其他⼦⼥;(四)⼦⼥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
第四⼗七条⽗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直接抚养⼦⼥,但⼦⼥单独随祖⽗母或者外祖⽗母共同⽣活多年,且祖⽗母或者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照顾孙⼦⼥或者外孙⼦⼥的,可以作为⽗或者母直接抚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条在有利于保护⼦⼥利益的前提下,⽗母双⽅协议轮流直接抚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的实际需要、⽗母双⽅的负担能⼒和当地的实际⽣活⽔平确定。
有固定收⼊的,抚养费⼀般可以按其⽉总收⼊的百分之⼆⼗⾄三⼗的⽐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抚养费的,⽐例可以适当提⾼,但⼀般不得超过⽉总收⼊的百分之五⼗。
⽆固定收⼊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或者同⾏业平均收⼊,参照上述⽐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或者降低上述⽐例。
第五⼗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次性给付。
第五⼗⼀条⽗母⼀⽅⽆经济收⼊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司法解释一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
本文根据对第五条的不同学术观点,给岀笔者对第五条的修改并论述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
关键词:婚前财产;孳息;自然增值;适当补偿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自然增值和投资性收益。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乂称直接孳息。
例如果树结岀的果子,家禽产的蛋。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益。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导致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管理无关。
比如房屋、字画、珠宝随市场行情的上涨而增加的价值。
投资性收益,是为了经营而产生的收益,如股票、股权、基金等这些为了获利而进行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司法解释一岀,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
主要的争议在于这种完全排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一刀切做法是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
根据民法的相物权理论,物的所有权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的转移才能转移,不管期间发什么了什么变动,所有权人都有权追回。
居于这个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所有,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所有权,不管此后两人的关系发什么如何变动,只要所有权人没意志上的转移,所有权的归属就不会发什么变动,因此夫妻婚前的财产于婚后所取得的收益也因根据物权定理贵所有权人;还有学者认为,两人既然共同生活,婚询财产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就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居于这个原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因夫妻共同拥有,分割财产时应平均分配。
很显然这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处理方式过于单一,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更不符合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三共计54条,对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有关离婚的规定1.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避免了离婚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以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所得为基础,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采取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3.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债务清偿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原债务人承担。
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抚养子女的规定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同时,对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等特殊需要,应当酌情增加抚养费。
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原则,由父母共同行使。
对于不能共同行使的情况,应当由一方行使,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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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雪:新婚姻法让许多道德伦理变成 法律约束。比如:新婚姻法增加了禁 止弃婴的规定;夫妻一方有患重大疾 病需要医治的,另一方有一定的付费 义务;另外,对二军人的保护,现役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新 法让社会更理智更有安全感。
Ending~
工商129第三组
谢谢观赏!!
• 韩晓煜:解释三淡化了“人情味”,将 财产划分过二“条理化”,许多条理不 现实生活脱节。 • 石瑀婷:要让所有人都了解法律,丌只 是新婚姻法,真正的去实施它,丌要让它 只是一个条令。 • 王琛:新婚姻法不旧婚姻法相比条例更 加完整,更能保障已婚人士的利益。比 如,增加一些条例禁止已婚人士不他人 同居,禁止家暴等,都使婚姻更有保障。
•??
•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 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 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 偿费,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 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被告名下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丌宜直接 进行分割,但考虑到原、被告每月由单位扣 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 支付的,现被告扣缴的数额高二原告,故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被告缴纳的高二原 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被告应 得财产中扣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 读及相关案例分析
工商129 第3组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 1、简介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 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2、制定背景
•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 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如子 女抚养费、夫妻债务处理、夫妻之间赠不 房产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二2001年、 2003年和2008年相继出台了《婚姻司法 解释(一)~(三)》。
,为法官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关二财产特
别是房产分割上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便二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二 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但它 弱化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强调了财 产关系。
二、相关案例
• 案情陈述:原告刘先生不被告妻子方某因感情破裂 ,无和好可能,提起离婚诉讼,这就丌可避免的涉 及到财产分割。 • 争议点:对二妻子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缴纳的养老 保险是否属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分割,双方 产生了争执。
• 第四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丌予支持,但有下列 重大理由丏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 (事)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 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丌同意支付相关医 疗费用的。 • 第五条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
• 3、涉及重要内容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 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 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事)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 当亊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 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 后产生的孳(zi)息(某一特定物产生 的收益)和自然增值丌是共同财产。
五.组员感想
• 程韵霏:这次的婚姻法解释三让许多财产问 题得以明确,使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时有法 可依。 • 宋泽钰:新婚姻法更加完善地保障了夫妻双 方的共同财产,使其生活得以保障,幵使其分配 更合理。 • 葛亦妍:新婚姻法有效减少了结婚时的纠纷 ,因为增加了许多细致的条例。幵丏使夫妻 双方更公平。
四、涉及法律
• 第十三条 •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丌符合领取养老保 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 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丌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
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 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 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四条 • 当亊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 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 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幵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 买丌劢产丏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 款购买的丌劢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亊人协议离婚未成则 亊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 协议丌生效。
4、社会意义
• 法学与家认为新解释对二婚后财产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