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土地一级开发合同收益分享相关条款效力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土地一级开发合同收益分享相关条款效力阅读提示以往实践中政府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常常会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由政府部门与投资企业签订土地整理合同,约定由投资企业投入资金进行土地整理,土地将来挂牌交易时,如果投资企业最终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只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即可,如投资企业未能竞得,则政府按成交价一定比例返还给投资企业。
该等约定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该等约定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2月2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裁判要旨政府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整理合同,约定企业负责筹集资金完成土地的整理拆迁等义务,如果土地将来挂牌交易由该企业取得,则该企业仅支付土地出让金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如果由其他主体取得,则该企业有权取得实际拍卖成交价与土地出让金的差额部分。
该约定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一、于洪管委会与顺丰公司签订《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顺丰公司对于洪新城段浑河滩地地块进行土地整理,顺丰公司负担筹集资金完成整理拆迁等义务;如果案涉土地将来挂牌交易由顺丰公司取得,则顺丰公司仅支付土地出让金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如果案涉土地将来挂牌交易由其他主体取得,则顺丰公司有权取得实际拍卖成交价与土地出让金的差额部分。
二、于洪区政府以市政府决定为由暂停案涉土地的拆迁工作,顺丰公司遂起诉至辽宁高院,主张于洪区政府单方撕毁合同,属根本违约,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案涉的相关协议;于洪区政府及于洪管委会连带赔偿投入开发成本损失363788778.89元、可得利益损失982014160元、违约金980万元。
之后,顺丰公司表示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的科目设置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的科目设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指在政府规划的土地一级开发区域红线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费用.会计核算上仍设置“开发成本”一级科目核算,二级科目由“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区域内公共环境景观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应纳税费、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构成,明细核算内容和费用归集分配如下:(一)项目前期费用1.立项报告、可研报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等的编制费及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2。
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内的管线综合等规划方案费用3.工程勘察、测绘、定桩费用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费用6。
地震影响评价分析费用7。
地价评估费用8.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审查费9。
招标代理费、招标服务费10.工程保险费(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1、征地补偿费用2、拆迁补偿费用3、房屋拆迁评估费、拆迁服务费4、拆除工程费用5、古树保护及文物古建修护、还建费用6、其它(三)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1。
场地平整费用及为各二级开发单位提供施工临时供水、供电设施、临时道路的铺设及维护费用2.区域内永久性道路、桥梁建设费用3.市政管线建设费用(包括雨水、污水、中水、上水、电力、天然气、电信、热力等)4.市政场站建设费用(包括雨水泵房、燃气调压站、热力站、开闭站、区域中水站、区域管理中央监控室及涉及城市安全的公共设施等,其建设费用视规划情况而定 )5.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费用 (区域内的交通智能化系统、公共标识指示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转运站、消防站、派出所、邮局等(四)区域内公共环境景观建设费用包括:绿化(花草、树木的种植)、微地形、艺术小品、喷泉、地下出入口的处理、休息座椅等。
本部分费用是指在土地一级开发区域内,各二级开发地块红线范围外的公共区域的环境景观建设费用。
这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应在不同阶段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参考相应工程的估算指标,或概算定额,或预算定额测定。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通常会通过招拍挂程序将土地出让给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公司。
然而,由于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是生地,政府需要进行负责土地的拆迁和“七通一平”工作,以便二级开发商可以快速开展建设工作。
但政府受到资金瓶颈问题的影响,只能吸引投资者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拆迁整理工作,或者通过土地返款的形式将摘牌者交付的土地购买款中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土地摘牌者,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整理工作。
另外,政府也可以让土地摘牌者向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作为原土地使用者自行进行拆迁和土地补偿的费用。
在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这些经济行为会涉及到以下三种税务处理难点。
第一个难点是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的涉税处理。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会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通过挂牌交易,摘牌企业获得政府一定的土地返还款,代替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
然而,摘牌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建筑服务的规定,“其他建筑服务”包括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建筑物平移、爆破、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摘牌企业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4款规定,摘牌企业应以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
案例1中没有格式错误和明显有问题的段落,因此只进行小幅度的改写。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种行为被称为有偿转让房地产。
土地一级开发内容及相关税费

土地一级开发内容及相关税费7月30日下午,我所全体人员同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廊坊市凯创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全体财务人员进行了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学习。
下面就将这次的学习内容做以下介绍:一、土地一级开发相关内容(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为土地一级开发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的土地一级开发是伴随着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
1996年,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脱困、土地资产流失”等问题,上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这标志着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诞生。
随后,杭州、武汉、青岛、南通等地也纷纷成立土地储备机构。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土地储备已成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大大提高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了我国城市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虽然各地土地储备的模式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可分为收购、储备、供应三个环节,其中储备环节包括两个阶段——开发和储备。
这里的“开发”实际上是指土地一级开发。
因此,可以说土地一级开发是伴随着土地储备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土地储备制度将“土地开发”作为一个环节进行突出,引起了政府部门以及学者的重视,为土地一级开发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开发的发展历程从全国范围来看,土地一级开发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期(1996年至1999年) 这一阶段,文献或文件尚未明确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因此人们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还不是很明确。
1996年上海、杭州等地率先开展的土地整理活动,可以说是土地一级开发的雏形。
1999年以前,土地储备工作主要还停留在由开发商和用地单位自由组合阶段。
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尚未出台。
按照当时的供地程序,开发商以协议出让或先划拨后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方式取得现状土地,自行进行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后,再开发建设房屋。
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还比较混乱,土地一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均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来完成。
土地一级开发的账务处理全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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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一、引言土地开发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既能增加土地的利用价值,也能促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是土地开发的两个阶段,它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操作方式。
本文将对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土地一级开发是指从农田、荒地或其他未利用土地开始,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等工作的过程。
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土地的增值往往是通过政府的投资和规划来实现的。
土地增值税是根据土地的增值额来计算的,即土地的卖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差。
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土地的购买价格:购买土地的价格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础,它反映了土地的市场价值。
购买土地的价格需要通过市场调查和评估来确定,确保价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确定土地的卖出价格: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土地往往会重新出售给开发商或其他投资者。
卖出土地的价格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依据,它反映了土地的市场价值。
确定土地的卖出价格需要考虑土地的位置、规划用途、周边环境等因素。
3.计算土地的增值额:土地的增值额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内容,它是土地卖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差。
计算土地的增值额需要准确记录土地的购买价格和卖出价格,并进行相减运算。
4.计算土地的增值税:土地的增值税是根据土地的增值额来计算的,税率一般为20%。
计算土地的增值税需要将土地的增值额乘以税率,得到最终的税款数额。
5.申报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申报需要提交相关的申报表格和资料,包括土地的购买合同、卖出合同、增值额计算表等。
6.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结果,开发商需要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通常在土地卖出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
三、土地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土地二级开发是指在土地一级开发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建筑物建设、商业开发等工作的过程。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⑴总局规定。
①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
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
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
营业税;
②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
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政策
土地一级开发盈利模式包括 1、固定收益模式。2、收益分
成模式。3、保底和分成相结合模式。4、自负盈亏模式。
(一)“自负盈亏模式”免征营业税。只有自负盈亏模式,亦
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5 号”文件中所描述的属
4 月与海口市政府(授权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
《海口市西海岸新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共同对海
口市西海岸新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并投入资金建设海口
市行政中心。依据合同约定北京首创公司出资于 2007 年 6
月注册成立海口首创西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定:“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
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
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
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
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
于免税开发模式,在该模式下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
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
业税。具体文件见 2013 年第 15 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
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税收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目前有几种操作模式1、工程总承包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总建设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给予开发企业,作为经营利润。
2、利润分成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招拍挂出让,出让所得扣除开发企业开发成本后在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企业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3、土地补偿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完成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后,土地储备中心并不是给予现金计算,而是给予开发企业一定面积土地作为补偿(可能需要走形式上的招拍挂)。
目前国税总局针对土地一级开发税收处理方面出台的税收法规相当少,没有专门针对该业务的统一规范,地方税务局政出多门,且差异较大,给企业税务处理和税收筹划提出了一些问题,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一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的想法:首先,在如何定性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如何核算问题上,有几种看法:一、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核算。
二、视为受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委托,代为办理土地前期开发,按照代理服务业核算。
三、属于建筑业,给委托单位提供“三通一平”等建筑业劳务,按提供建筑劳务核算。
四、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业务。
认为取得的收入是成本返还,超出成本部分做为财政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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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国有土地一级开发三种涉税难题的处理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往往再通过招拍挂程序,把土地出让给有关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生地,需要政府进行负责土地的拆迁和“七通一平”使二级开发商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工作,可是政府又受到资金瓶颈问题,只能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拆迁整理工作,或者通过土地返款的形式将摘牌者交付的土地购买款中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土地摘牌者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整理工作,或者让土地摘牌者向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作为原土地使用者自行进行拆迁的费用和土地补偿的费用。
在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以上经济行为中,涉及到以下三种税务处理难点。
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的涉税处理牌企业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4款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此规定,摘牌企业应以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 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 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 00万元(含增值税),用于该项目10 000平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约定返还的3 000万中,用于拆迁费用1 000万元(含增值税),用于动迁户补偿2 000万元。
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 500万元。
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1涉税处理分析(1)增值税的处理。
本案例土地返还款3 000万的增值税处理如下:①由于拆迁建筑劳务是清包工劳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公司将拆迁建筑劳务外包给拆迁公司,拆迁公司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 000万元,应按建筑服务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29.1万元[1 000÷(1+3%)×3%]。
并且拆迁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不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进行扣除,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由于被拆迁户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没有发生增值税义务,不需要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所以,房地产公司代国土部门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基于此分析,房地产公司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13.21万元([2 000÷(1+6%)×6%] 。
因此,房地产公司应缴纳增值税84.11万元(113.21—29.1)。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土地返还款3 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①支付给拆迁公司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款970.9万元[1 000÷(1+3%)],应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1 500万元,应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③房地产公司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59.3万元[3 000÷(1+6%)-970.9-1 500]。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本案例中,企业取得的土地返还款3 000万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此收入不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的土地返还款3000万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会计处理先期支付拆迁补偿款和进行拆迁时(单位:万元,下同):借:其它业务成本1 500其它业务成本———拆迁支出970.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9.1贷:现金或银行存款2 500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支付动迁户补偿款和拆迁费用时,企业应冲减往来和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收到土地返还款,并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业务时:借:银行存款2 000贷:其它业务收入1 886.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6.6收到拆迁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1 000贷:其它业务收入943.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6.6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给予土地补偿款的涉税处理实践中,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招挂拍程序,摘牌企业向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同时,摘牌企业必须向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
对于该笔土地补偿费用,摘牌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1土地补偿款的增值税处理: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值税。
”基于此政策规定,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收到摘牌企业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免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免征土地增值税从土地增值税来讲,目前的政策只对因国家建设需要和城市实施规划搬迁而补偿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如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此,对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强调的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对城市实施规划搬迁的原因也进行了界定。
但是现实中被依法收回而搬迁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如因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收回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依法收回的等等,这些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没有明确。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收到摘牌企业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收到摘牌企业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应该扣除相关的成本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张老板成立了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一份开发协议,内容是“A公司负责垫付资金并负责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原有住户安置,待政府进行土地挂牌时按照土地出让金的78%给予A公司补偿。
”最终A公司按照基准地价500万元/亩,拍得了该宗土地。
请问A公司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如何纳税?案例分析:A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真实意图为开发该宗土地,属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由于当地政策原因,该项目属于一二级连动开发过程。
企业支付的各项土地整理及补偿费用(包括回迁房视同销售收入部分)属于取得土地时候的成本。
土地出让金的返还属于垫付的土地补偿费用收回,应冲减该土地成本。
一、A公司的不同阶段相关账务处理会计分录:1、土地整理、拆迁补偿阶段:借: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贷:现金(银行存款)2、收取房屋置换差价款: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3、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回迁房交付使用阶段:借: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同期房屋市场价格计算)二、相关税收缴纳:1、契税的计算:按照项目核算完成后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会计科目”的余额乘以4%计算。
(包含回迁房视同销售产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土地出让金+各项补偿费因为视同销售(按照同期房屋售价)会产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的征税原理,上一环节的销项税额即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
相当于A公司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支付给了回迁户一定的拆迁补偿费,回迁户又拿着得到的补偿费到A公司购买了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