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伤亡事故管理
公司安全生产非伤亡责任事故认定标准

公司安全生产非伤亡责任事故认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努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零事故目标,便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与绩效考核,依据国家和政府有关各类事故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本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从严监管”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安全生产非伤亡事故根据影响安全的程度或影响生产的时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第四条各单位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2.矿山工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3.矿山工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4.地下工程透水或突水造成工作面被淹的或工作面停工停产96h以上的;5.工程发生外因火灾或矿山工程煤层高温造成封闭采掘工作面的;6.地下工程采掘面或巷道发生冒顶、片帮影响通风或堵人的;7.煤矿工程主要通风机(含局扇)计划外停风10min以上的;8.立井施工中吊盘发生倾覆或悬吊绳断绳的;9.提升设备断绳、坠罐(箕斗)、斜井跑车的;10.地下工程发生电缆或电器着火在10min内没有扑灭的;11.地下工程项目全范围内无计划停电30min以上的;12.露天开采发生滑坡造成生产中断72h以上的;13.建筑施工整面墙脚手架垮塌的;14.正在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垮塌面积50 m2以上的;15.起重机械设备发生折臂、断绳、失稳、倾翻等事故的;16.悬挑式卸料平台发生侧翻的;17.公司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事故。
第五条各单位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20万元的;2.地下工程透水或突水造成工作面停工停产24~96h的;3.地下工程工作面发生冒顶、片帮导致停工停产的;4.煤矿工程主要通风机(含局扇)计划外停风10min以下的;5.主排水系统故障或者中断造成工作面被淹的;6.采掘工作面有人员未撤出而实施放炮的;7.运人车辆行驶中人车颠覆或使用非合格车辆运送人员的;8.立(斜)井(坡)提升人员绞车在运行中突然失电或出现紧急刹车的;9.压风机风缸、风包、风管爆炸或着火的;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设备、乙炔瓶、煤气罐等发生爆炸的;11.生产厂或施工地点龙门吊、汽车吊翻车的;12.主皮带拉断或撕裂超过10米;13.提升设备发生卡罐、蹲罐、过卷的;14.地下工程发生电缆或电器着火的;15.地下工程项目全范围内无计划停电10~30min的;16.露天开采滑坡造成生产中断48~72h的或滑坡面积达200m2以上的;17.土石方坍塌;18.建筑企业脚手架有部分垮塌现象的;19.正在施工或使用的建筑垮塌面积10~50m2的;20.模板、基坑(槽)、拆除工程坍塌;21.起重吊装过程中发生吊物失衡、脱钩、倾翻、变形、折断的;22.起重机械臂杆在工作过程中碰撞到建筑物、脚手架、电线或者其中构筑物的;23.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在安装、使用、拆除过程中发生吊笼坠落、断绳、冲顶、倾倒、提升物品掉落的;24.高处作业吊篮发生倾斜、断绳的;25.公司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事故。
煤矿非伤亡事故、机电运输事故分级规定

煤矿非伤亡事故、机电运输事故分级规定一、煤矿非伤亡事故分级(一)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含10米)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9.巷道冒顶长度10米(含10米)以上;(二)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6.采区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3米)以上;8.巷道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三)三级非伤亡事故:1.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长度3米(含3米)以上;7.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8.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二、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类别(一)一般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4.乘人罐笼卡罐l小时以上;5.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6.提升设备的断绳、蹲罐、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
非伤亡事故认定

非伤亡事故等级认定标准为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依据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非伤亡事故等级认定标准。
1.一级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2)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或使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3)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或其它原因,导致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3.0%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米及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及以上;9)巷道冒顶长度10米及以上;10)主要通风机停风30分钟及以上;11)斜井人车跑车。
2.二级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2)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72小时;3)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或其它原因,导致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5%且小于3.0%(不含)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8)巷道冒顶长度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9)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10)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11)主要通风机停风10-30分钟;12)斜巷跑车(人车除外);13)提升设备的断绳、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气缸、风管爆炸或气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二级事故程度。
3.三级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2)发生事故使全矿井停产30分钟至2小时,或采区停工2至8小时;3)通风不良、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0%且小于1.5%(不含)或局部瓦斯积聚;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5)因水灾使一个采煤工作面停产;6)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7)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3米以下;8) 巷道冒顶长度在5米以下;9) 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10) 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压风机气缸、风管爆炸或气缸捣毁,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三级事故程度。
非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非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伤亡事故的管理,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甲乙双方在非伤亡事故发生后的报告、调查、处理、赔偿等环节。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非伤亡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赔偿。
第二章报告和调查第四条非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甲方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并向乙方通报调查结果。
第三章处理和赔偿第六条甲方应对非伤亡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认定,并根据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非伤亡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其他相关赔偿。
第八条甲方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按照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四章免责条件第九条甲方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负赔偿责任:(一)乙方故意造成的事故;(二)乙方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条甲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一)甲方及时报告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二)甲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乙方调查。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甲乙双方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事故。
第四条严格按照国务院493号令报告和处理事故,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密切配合事故调查,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和接受事故调查,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事故等级公司事故等级按照重伤及以上人身损害事故、非伤亡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进行分类。
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规定。
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和二级非伤亡事故。
一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为一级重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公司内部统计事故分类如下:(一)内部统计一级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内部统计一级事故:1.造成2人以上轻伤。
2.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机组非停。
即:除计划停机外,机组停机在8小时内不能恢复并网的为机组非停。
4.漏炉停槽。
即:因漏槽导致电解槽72小时内停止运行,或因漏槽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2人以上群体轻伤。
(二)内部统计二级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内部统计二级事故:1.造成1人轻伤。
2.造成3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3.因事故造成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2人以下轻伤。
(三)内部统计三级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内部统计三级事故:1.轻微伤。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二条伤亡事故等级分类:(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 t)的;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5、火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11、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六)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 (含10min)的;5、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6、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8、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9、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10、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12、直接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15、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16、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17、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18、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七)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16h的;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7、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8、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
安全生产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安全生产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一、矿山(煤矿及非煤矿山)非伤亡事故的认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使全矿山停产(工)8h以上的;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产(工)24h或采区停产(工)72h以上的;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误揭煤层的;4、煤矿井下或工业广场生产系统发生瓦斯燃烧的;5、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及以上的;7、矿井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一翼回风巷、回风井、风硐)严重失修,致使矿井通风阻力提高30%以上或影响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8、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全矿井停电10min以上的或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风10min以上的;9、水灾使矿井全部或单水平一翼、多水平一个水平以上停止生产的,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工作面被淹的或采掘工作面停产(工)96h以上的;10、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30m2以上的;巷道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的或冒顶长度10m以上的;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冒顶堵塞全断面的;11、因管理不善,造成采煤工作面压架、倒架、咬架不能正常生产超过48h的;12、主排水系统(含各水平泵房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水仓满仓溢出的;13、压风机、风包爆炸、着火或皮带等设备着火的;14、提升设备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15、井下煤层或采空区自燃,封闭采区的;1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h及以上的;(二)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工)2~8h的;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产(工)8~24h或采区停产(工)24~72h的;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区水仓仓满溢出或因水灾致使采区停产的;4、同一个采掘工作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2次及以上的;5、无计划揭露陷落柱的;6、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巷道发生冒顶面积10m2以上的或冒顶长度5~10m的;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冒顶堵塞巷道断面2/3以上,或其他巷道冒顶堵塞巷道全断面的;7、因管理不善,造成采煤工作面压架、倒架、咬架不能正常生产24~48h的;8、采区停电超过4h或因停电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超限的;9、提升设备发生卡罐事故8h以上的;10、提人设备发生蹲罐、过卷的或斜巷运输发生跑车事故的;(三)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工)0.5~2h或采区停产(工)8~24h 的;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的;3、采掘工作面煤壁片帮长度达5m或深度达1.5m的;4、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的;5、因水害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的;6、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下的;巷道发生冒顶长度5m以下的;7、因管理不善,造成采煤工作面压架、倒架、咬架不能正常生产8~24h的;8、非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冒顶堵塞巷道断面2/3以上的;二、地面生产单位(含矿山的地面生产单位、焦化厂等)的非伤亡事故认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企业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2、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8h并影响生产系统正常运行的或全厂中断供电24h以上的;3、因机械、设备、工艺等故障造成整个工艺生产系统停运48h 以上的;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设备等发生爆炸的;5、化工等企业储罐(柜、槽)、管道等储存装置发生火灾或爆炸,造成大量煤气、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的;6、工厂或施工地点龙门吊翻车的;7、建筑施工整面墙脚手架垮塌的;8、正在施工的厂(库)房等建筑垮塌面积50m2以上的或正在使用的厂(库)房垮塌面积100m2以上的;9、6KV以上主要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10、自管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线,因故障停运48小时以上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30万元的;2、工厂车间供电中断12h或全厂中断供电6h以上的;3、工厂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等故障造成整个工艺生产系统停运12~48h的;4、工厂车间天车运行中造成被吊物件脱钩坠落的;5、机加工过程中造成加工件飞出的;6、起重机在起重过程中造成翻车的;7、建筑企业脚手架有垮塌现象的;8、正在施工厂(库)房垮塌面积20m2以上或使用的厂(库)房垮塌面积50m2以上的;9、380V~6KV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10、自管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线,停运24h以上的;。
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因生产设施、生产环境、管理体制等原因,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设备、财产、环境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
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是对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文件。
一、制定依据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
其中,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生产设施安全运行和生产环境安全。
而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规定了企业应当制定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适用范围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设施、生产环境、管理体制等领域。
三、管理要求1.企业应当建立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机构并制定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应急措施。
2.企业应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分析,制定落实安全措施的计划,并按计划推动实施。
3.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机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责任。
5.加强与外部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对外发布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的情况,做好公众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应急救援的配合。
四、管理流程1.发生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发展。
2.根据实际情况,调度企业内部和外部资源,组织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3.交通运输、消防、医疗等部门应当及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企业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
4.事发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通报事故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五、管理效果通过制定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能够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对企业和社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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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50号)把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 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 t(含50 t);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 m(含10 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 m (含5 m)以上;巷道冒顶长10 m(含l0m)以上;
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 h以上,但不足8 h,或采区停工8 h 以上,但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 t(含10t);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 m(含5 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 m);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 m(含5 m)。
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130 min~2 h,或使采区停工2~8 h;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 t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 m(含3 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 m以下;巷道冒顶长度5 m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