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二、生产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换发证手续:1. 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拥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和场地;(3)具备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控制能力;(4)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2. 申请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等产品相关资料;(4)生产设备购置合同、使用证明等相关设备资料;(5)其他相关资料。
3. 操作流程:(1)企业向具有生产许可证颁发资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审核;(3)审核合格后,颁发新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
4. 证书有效期: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5. 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持证企业规范生产,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6. 惩处措施:对于生产企业存在不符合生产条件、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改、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7. 其他规定: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本细则的有效执行。
由于篇幅限制,我们将继续写作所需的内容,但可能无法提供完整的1500字内容。
我们会尽量提供相关信息。
四、监督管理体系为了加强对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1. 建立档案对持证企业进行注册备案,并建立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情况、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等,以便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核查。
2. 定期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完好情况、生产工艺的合规性、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等,确保企业生产符合规定要求。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铛:电扒炉;商用电蒸锅:蒸饭 箱;商用电煮锅:固定式电煮
XK01-302-00077
锅;商用电炸炉:西式电炸炉
2011.11.19 2006.11.20 发证
商用电开水器:储水式开水器、 14 北京市华美炊事机械厂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沸腾式开水器;商用电热铛:电 XK01-302-00080 2011.11.30
XK01-302-00211
1.商用电热铛:电饼铛
XK01-302-00221
2012.12.05 2007.12.06 发证 北京
2013.04.29 2008.04.30 发证 北京 2013.10.12 2008.10.13 发证 北京
2014.02.01 2009.02.02 发证 北京
序号
10
北京兴马商用机械设备 厂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商用电热铛:电饼铛(装配型)
11
北京康利得机械制造有 限责任公司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商用电热铛:电饼铛
XK01-302-00055 XK01-302-00056
2011.08.06 2006.08.07 发证 2011.08.06 2006.08.07 发证
6
北京康得利机械设备制 造有限公司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商用电开水器:储水式开水器
XK01-302-00040
2011.05.14 2006.05.15 发证
7
北京新同达工贸有限公 司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商用电炸炉:固定式电炸锅;商 用电热铛:电饼铛
XK01-302-00041
2011.05.14 2006.05.15 发证
XK01-302-00003 2011.03.02 2006.03.03 发证
食品行业烘烤设备使用说明书

食品行业烘烤设备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一、产品概述食品行业烘烤设备是一种专门用于加热和烹饪食物的工业设备,广泛应用于饼干制造、烘焙、烤肉等领域。
本使用说明书将详细介绍如何正确操作和维护本设备,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二、安全注意事项1. 在使用设备之前,请仔细阅读本使用说明书,并确保已经理解和掌握操作规程。
2. 在使用设备时,必须穿着防护手套和工作服,避免发生烫伤事故。
3. 使用设备时,必须保持设备周围的环境通风良好,以防止烟雾和异味对用户造成不良影响。
4. 使用设备时,严禁将手或其他物品伸入设备内部,以免发生意外。
5. 在使用设备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请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6. 使用设备过程中,严禁使用金属物品或易燃物品接触或靠近设备。
三、设备操作步骤1. 连接电源:将设备的电源线插入符合标准的电源插座,并确保连接牢固。
2. 开机操作:按下设备面板上的开机按钮,设备将开始预热过程。
预热时间根据具体食物种类及工艺要求而定,请根据配方表进行设置。
3. 加载食物:在设备预热完成后,将待加工的食物均匀摆放在设备内部的烤盘上,注意不要过度拥挤,以保证食物热气的流通。
4. 设置时间和温度:根据具体食物种类和工艺要求,在设备面板上调整烘焙时间和温度。
请参考配方表中的建议数值进行设置。
5. 开始烘焙:确认设置无误后,按下设备面板上的启动按钮,设备将开始进行烘焙。
在烘焙过程中,可通过观察设备内部的烘焙情况来判断烹饪进度。
6. 完成烘焙:当设备倒计时结束或烘焙进度符合要求时,设备将自动停止烘焙,并发出提示音。
此时,可将食物取出,并进行后续处理。
四、设备维护与清洁1. 设备冷却:在使用结束后,应待设备完全冷却后再进行维护和清洁操作。
2. 清洁设备外壳:使用湿布擦拭设备外壳表面,清除灰尘和污渍。
3. 清洁烤盘和烤网:将烤盘和烤网取出,清除残留的食物渣滓,并使用温和的洗涤剂进行清洁。
切勿使用硬物或尖锐物品刮擦烤盘和烤网表面,以防刮伤。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调理间
25
热加工糕点
切片机(共用)
F S-8 0 0
1
调理间
26
热加工糕点
抹芯机(共用)
QH-70
1
调理间
27
热加工糕点
喷蛋机(共用)
PD-700
1
调理间
28
热加工糕点
排盘机(共用)
HD-600
1
调理间
29
热加工糕点
中央空调(共用)
WH 7 0
3
生产车间
30
热加工糕点
臭氧杀菌机(共用)
YZF-0 3 9
JW 32 0 E
2
冷加工间
29
冷加工糕点
除湿机(共用)
DP-125
2
冷加工间
30
冷加工糕点
冷藏柜(共用)
1立方
1
冷加工间
31
冷加工糕点
沙拉酱机(共用)
GH-60
2
打芯间
32
冷加工糕点
除湿机(共用)
CF12KT
1
拆包间
33
冷加工糕点
除湿机(共用)
YDA-8138EB
1
清洗间
1
热加工糕点
电子秤(共用)
12
冷加工糕点
面包成型机(共用)
YF-380
1
成型间
13
冷加工糕点
排盘机(共用)
DH-PP 6 0 1
1
成型间
14
冷加工糕点
面包模具烤盘(共用)
3 0* 15* 6
1 0 0 0
成型间
15
冷加工糕点
面包烘烤架(共用)
1 . 2* 0. 6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

附件1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1 产品标准1.1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通用要求标准1.2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特殊要求标准注:GB4706系列标准的特殊要求应与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在以上目录中,除GB4706.36-1997应与GB4706.1-1992配合使用外,其余特殊要求均应与GB4706.1-1998配合使用。
1.3工业电烤炉标准2 相关标准注:企业应备有适用申证产品的全部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上述目录未列入的标准,只要适用,也应具备。
3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3.1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适用附件2.1~2.8,除商用电开水器的型式类别以外,其他型式类别产品还需增加附件2.9。
3.2 工业电烤炉的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适用附件2.10。
3.3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目录附件2.1:《商用电烤箱、分层烘炉、电焗炉、电灶台、电磁灶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2:《商用卧式旋转烤炉、立式旋转烤炉、羊肉串烤箱、烧烤架、多士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3:《商用箱式热风炉、旋转热风炉、蒸饭箱、蒸汽发生器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4:《商用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油水分离炸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5:《商用电饼铛、电扒炉、滚动烤肠机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6:《商用多用烹饪平底锅、爆谷机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7:《商用固定式电煮锅、夹层式煮锅、煮浆锅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8:《商用储水式开水器、沸腾式开水器、饮料加热器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9:《商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录》附件2.10:《工业用隧道炉、热风炉、摇篮炉、旋转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注:上述附件另发。
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一、基本制造流程二、主要设备工装注: 1. A类为必备设备,申证企业必须具备,且种类、规格符合申证产品的工艺要求。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二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技术装备,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线,拥有一定数量和专业素质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能够保证食品加工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生产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合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培训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需通过资质评定,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评估合格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后,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回收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向用户提供免费维修和更换。
第七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定期自查产品质量和安全情况,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有权对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第八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在第一时间内应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第九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定期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为监管部门提供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如有任何争议,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最终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加工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食品加工的食品安全。
食品加工设备清单

食品加工设备清单1. 切割设备- 切菜机:用于切割各种蔬菜和水果。
切菜机:用于切割各种蔬菜和水果。
- 切肉机:用于切割和绞碎各种肉类产品。
切肉机:用于切割和绞碎各种肉类产品。
2. 混合设备- 搅拌机:用于混合面糊、面团、酱汁等。
搅拌机:用于混合面糊、面团、酱汁等。
- 打蛋器:用于搅打鸡蛋和蛋白。
打蛋器:用于搅打鸡蛋和蛋白。
3. 蒸煮设备- 蒸锅:用于蒸煮食物,如馒头、包子等。
蒸锅:用于蒸煮食物,如馒头、包子等。
- 炖锅:用于慢炖食物,如鸡汤、牛肉汤等。
炖锅:用于慢炖食物,如鸡汤、牛肉汤等。
4. 烘烤设备- 烤箱:用于烘烤面包、蛋糕等糕点。
烤箱:用于烘烤面包、蛋糕等糕点。
- 烤炉:用于烘烤肉类和海鲜等食材。
烤炉:用于烘烤肉类和海鲜等食材。
5. 冷藏设备- 冰箱:用于冷藏食材和成品。
冰箱:用于冷藏食材和成品。
- 冷冻柜:用于冷冻食材和冰淇淋等。
冷冻柜:用于冷冻食材和冰淇淋等。
6. 包装设备- 真空包装机:用于真空包装食品。
真空包装机:用于真空包装食品。
- 封口机:用于封口袋装食品。
封口机:用于封口袋装食品。
7. 清洗设备- 清洗槽:用于清洗食材和器具。
清洗槽:用于清洗食材和器具。
- 洗碗机:用于洗涤餐具和。
洗碗机:用于洗涤餐具和容器。
8. 储存设备- 储存柜:用于存放食材和工具。
储存柜:用于存放食材和工具。
以上是食品加工设备的常用清单,具体设备种类和数量根据个人实际需求和经营规模进行选择和购买。
在选择设备时,应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要求。
注意:本文档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设备使用和操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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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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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广东省内(除广州、深圳)生产环节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2 检验依据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19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4706.3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
GB 4706.3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
GB 4706.3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
GB 4706.36-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 4706.3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
GB 4706.3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
GB 4706.4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特殊要求》
GB 4706.5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
GB 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2017-4-19实施)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3 抽样
3.1抽样地点: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产品。
3.2抽样方法:每家生产企业最多抽取两种不同型号的产品,被抽取样品应是2017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经企业出厂检验合格并允许销售的产品。
3.3抽样基数:在企业仓库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台。
3.4样品数量和要求:
对同一批产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随机抽取2台样品(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另外1台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抽样现场)。
注意,同时抽取该型号使用的与食品接触主体产品6个(每个产品面积要求的范围为5×2cm2至5×5cm2)作为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检测的样品,其中4个作为检验样品,2个作为备用样品;需在抽样单备注栏体现与食品接触主体产品的材质(奥氏体型不锈钢/马氏体型不锈钢/精铝/回收铝/铁素体型不锈钢/铝合金3004等)。
3.5封样要求:
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
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
3.6其他说明: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原则上试验应在一个样品上进行,此样品应经受所有相关试验。
按规定填写抽样单外,应根据需要同时填写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之“附件”,由企业确认后签名、盖章,与抽样单一起提交。
4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
号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
准
强制性/推荐
性
检测方法
1 标志和说明GB 4706 第7章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GB 4706 第8章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
3 输入功率和电流GB 4706 第10章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
4 发热GB 4706 第11章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5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
强度
GB 4706 第13章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
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GB 4706 第16章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
7 非正常工作(不含19.11.4)GB 4706 第19章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
号检验项目
准性
检测方法
8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GB 4706 第20章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
9 机械强度GB 4706 第21章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
10 结构GB 4706 第22章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
11 内部布线(不含23.3)GB 4706 第23章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
12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GB 4706 第25章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
13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GB 4706.1 第26
章
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14 接地措施
GB 4706.1 第27
章
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15 螺钉和连接
GB 4706.1 第28
章
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16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GB 4706.1 第29
章
强制性GB 4706.1系列标准17
铅(以Pb计,4%乙酸浸泡液
中)a
GB 9684-2011 强制性GB/T 5009.81 18
铬(以Cr计,4%乙酸浸泡液
中)ab
GB 9684-2011 强制性GB/T 5009.81
19 镍(以Ni计,4%乙酸浸泡液中)a GB 9684-2011 强制性GB/T 5009.81
20
镉(以Cd计,4%乙酸浸泡液
中)a
GB 9684-2011 强制性GB/T 5009.81
号检验项目
准性
检测方法
21
砷(以As计,4%乙酸浸泡液
中)a
GB 9684-2011 强制性GB/T 5009.81 22
锌(以Zn计,4%乙酸浸泡液
中)a
GB 11333-1989 强制性GB/T 5009.72 23
铅(以Pb计,4%乙酸浸泡液
中)a
GB 11333-1989 强制性GB/T 5009.72 24
镉(以Cd计,4%乙酸浸泡液
中)a
GB 11333-1989 强制性GB/T 5009.72 25
砷(以As计,4%乙酸浸泡液
中)a
GB 11333-1989 强制性GB/T 5009.72 26 砷(As)迁移量c GB 4806.9-2016 强制性
GB 31604.38或GB
31604.49
27 镉(Cd)迁移量c GB 4806.9-2016 强制性
GB 31604.24或GB
31604.49
28 铅(Pb)迁移量c GB 4806.9-2016 强制性
GB 31604.34或GB
31604.49
29 铬(Cr)迁移量cde GB 4806.9-2016 强制性
GB 31604.25或GB
31604.49
30 镍(Ni)迁移量ce GB 4806.9-2016 强制性
GB 31604.33或GB
31604.49
号检验项目
准性
检测方法
备注:
a 2017年04月19日前生产检验;
b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不检测;
c 2017年04月19日及以后生产检验;
d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及制品不检测;
e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其他金属材料及制品不检测。
5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①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②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
③所有项目原则上在一台样品上完成。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