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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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版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版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版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是指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依法获得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资格证书。

为了规范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行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2024年发布。

下面,将对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1.生产者必须是注册成立的合法企业,拥有法定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2.生产者必须具备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所需的生产场所、设备和技术,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生产者必须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生产者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保证产品溯源能力;5.生产者必须具备相关食品加工设备安全检测能力和实验室。

二、申请流程1.生产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生产场所图纸、设备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聘任证明等;2.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申请者;3.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者,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包括生产车间、设备、技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合规性检查;4.核查合格后,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者进行食品加工设备安全检测和产品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5.检测合格后,市场监管部门签发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公示栏中公示。

三、监督管理1.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检,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2.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3.监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持证企业、产品追溯体系和监督抽检结果,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产品质量意识;4.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提升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行业的整体水平。

通过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版的介绍,可以看出,该实施细则着重加强对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的监管,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设备管理)2020年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设备管理)2020年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设备管理)2020年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http://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doc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doc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1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二、生产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换发证手续:1. 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拥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和场地;(3)具备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控制能力;(4)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2. 申请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等产品相关资料;(4)生产设备购置合同、使用证明等相关设备资料;(5)其他相关资料。

3. 操作流程:(1)企业向具有生产许可证颁发资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审核;(3)审核合格后,颁发新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

4. 证书有效期: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5. 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持证企业规范生产,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6. 惩处措施:对于生产企业存在不符合生产条件、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改、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7. 其他规定: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本细则的有效执行。

由于篇幅限制,我们将继续写作所需的内容,但可能无法提供完整的1500字内容。

我们会尽量提供相关信息。

四、监督管理体系为了加强对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1. 建立档案对持证企业进行注册备案,并建立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情况、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等,以便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核查。

2. 定期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完好情况、生产工艺的合规性、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等,确保企业生产符合规定要求。

工业与商用电加热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4-11-29

工业与商用电加热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4-11-29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1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加强对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

第三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进行监督管理,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所属辖区的实际情况负责具体的换(发)证工作。

第四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许可证的换(发)证。

第二章许可证的换证第五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许可证换证申请表格,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二)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三)企业最近一年的生产情况报告;(四)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换证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和审核。

审核通过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换发新的许可证。

第三章许可证的发证第七条新设立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营业执照后申请许可证的发证。

发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许可证发证申请表格,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二)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三)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的照片;(四)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生产管理制度;(五)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发证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和审核。

审核通过后,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发放新的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企业在换(发)证过程中的问题。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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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检验机构承担: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010)80111267传真:(010)80119981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政编码:110021电话:(024)25893265传真:(024)25898718联系人:王也平、王刚本着方便企业和自愿原则,企业可将被抽样品送上述任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企业取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注:递交申请时应携带原件,以备核查。

)4.1.3换证企业提交全部单元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按《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6)的要求填写。

申请书封面的“产品类别”一栏应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请书“附表一”的“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申证单元和所覆盖的型式类别;“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型式类别所覆盖的产品实际名称和型号。

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备案,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

只有以经济联合体名义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注:申请时报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济联合体的相关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分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如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在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报送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按4.4.1的要求填报《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7)。

4.5 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的申请已获取编号为XK01-302-×××××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仍按本章规定的申请受理程序办理。

申请时,除提交4.1.1、4.1.2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的原件。

对申请增加申证单元的企业,应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仅增加型式类别的企业,一般只对该型式类别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不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

对持有尚未到期的编号为XK01-202-××××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申请新增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则按到期换证的要求重新申请,并对全部申证单元和型式类别重新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如原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出具不满2年,且其依据标准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则相应的型式类别不再抽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其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被审查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员应持证上岗,审查时可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至3人。

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5.2.2由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提前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2.3 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每个企业1至1.5个工作日。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9)进行,审查内容应覆盖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适用条款,现场做好审查记录。

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工作符合审查计划和审查办法的要求。

5.2.5 现场审查结束前,审查组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如存在不合格项,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的规定抽取样品,现场封样并填写抽样记录单(附件11)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符合规定程序以及被抽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交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样品后,应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规定的标准、项目和方法,在1个月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检验报告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交付被检企业一份,报送审查部一份。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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