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商用电加热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除外),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实施细则的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宣贯、实施、修订,应当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细则的编号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五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XX-XXX。
前边两位数字是产品类别号,后边三位数字是产品品种号。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日常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起草和宣贯等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研究起草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细则制定第六条审查部负责起草实施细则讨论稿,确保引用标准现行有效并正确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单元划分、生产工艺工装设备、检测计量仪表设备、检验规则制定应当科学合理,既能够保证企业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同时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审查负担.审查部还应当保证实施细则制定的文字质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许可管理的一种证件。
为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流程,保障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品制造企业、工业产品进口企业等。
三、申请条件1. 生产经营者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 生产经营者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备。
3. 生产经营者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能力。
4. 生产经营者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能力。
5. 生产经营者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质量检测和监测能力。
四、申请流程1. 生产经营者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告知生产经营者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3. 审核合格后,相关部门组织对生产场所、设备、工艺、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核查。
4. 核查合格后,相关部门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公示。
五、许可证管理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提前申请延续。
2. 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 相关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吊销或暂停许可证。
4. 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更新许可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申请变更手续。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七、附则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将依法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由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发放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企业,授予其生产特定类别的工业产品的许可证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说明。
一、申请条件1.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并且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2.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如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行业标准等。
3.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设备设施和生产工艺。
二、申请材料2.企业应当提供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资质证明。
3.企业应当提供与所申请产品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文件。
4.企业应当提供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相关的测试报告、检验报告等。
三、审核与批准1.申请企业的材料经过初步审核合格后,由有关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核。
2.实地审核包括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检查。
3.审核合格后,有关管理部门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监督与管理1.企业必须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企业应当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并接受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3.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备,并重新进行审核。
五、处罚与奖励1.对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罚款等。
2.对于表现优秀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会给予奖励,如减免相关费用、加大政策支持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推行,可以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严格审核和监督,可以避免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产品上市流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实施细则的推行还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升级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协同发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保障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申请条件1.1 生产企业资质要求:申请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拥有合格的生产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认证。
1.2 产品质量要求:申请企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3 环境保护要求:申请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环境保护手续,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申请流程2.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按照规定的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清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2.2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核实申请企业的资质和产品质量,同时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2.3 审批和发证:经审核合格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授权企业合法生产相关产品。
三、证书管理3.1 有效期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固定期限,申请企业应在有效期限内进行证书的更新和续期。
3.2 证书变更:如申请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者产品范围发生变化,需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证书变更。
3.3 证书注销:如申请企业住手生产或者产品质量浮现严重问题,相关部门有权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4.1 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4.2 不定期抽检:相关部门有权对持证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检,检查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4.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五、监管机制5.1 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形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联合监管机制,确保监管工作的协同进行。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本细则旨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流程,确保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组织。
三、申请条件1. 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和质量追溯等方面。
4. 企业应具备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企业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四、申请流程1. 企业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资质、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的评估。
3. 审核通过的企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
4. 审核通过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被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证书管理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进行续期申请。
2. 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核,确保持续符合许可证要求。
3. 企业应及时报告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改进措施。
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
六、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等。
2.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可能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 监督检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发布,以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产品质量意识。
七、附则1.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所有。
2. 对于特殊情况,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决定。
以上是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希翼能够对您有所匡助。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综述为保障国家质量、安全、环保、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利益,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本实施细则编制。
第二章申请条件1. 企业法人必须依法注册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信用记录;2. 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3. 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 生产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5. 生产车间必须具备完善的环保设施;6.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生产人员必须接受相关职业培训。
第三章申请材料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 企业法人生产车间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3. 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的图纸及说明书;4.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控制要点;5. 产品生产车间环保设施的图纸及说明书;6.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生产工人的相关证件及培训记录。
第四章审核机构1. 生产许可证审批机构为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2. 生产许可证审批机构负责对企业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3. 生产许可证审批机构对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车间环境、产品质量等进行严格审核;4. 生产许可证审批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批报告。
第五章审核流程1. 企业向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2. 审批机构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3. 审批机构依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出具生产许可证;4. 审批机构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第六章监督检查1. 审批机构应主动对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2. 审批机构对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重大变化的企业进行重新审核;3. 审批机构应及时处理违法违规企业并赋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申请费用申请生产许可证所需费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取。
第八章附则1.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2.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未尽到职责,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合同条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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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cn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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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
邮政编码:102200
电话:、(传真)
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检验机构承担:
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
邮政编码:102200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
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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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1
电话:(024)
传真:(024)
联系人:王也平、王刚
本着方便企业和自愿原则,企业可将被抽样品送上述任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企业取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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