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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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版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版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版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是指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依法获得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资格证书。

为了规范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行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2024年发布。

下面,将对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1.生产者必须是注册成立的合法企业,拥有法定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2.生产者必须具备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所需的生产场所、设备和技术,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生产者必须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生产者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保证产品溯源能力;5.生产者必须具备相关食品加工设备安全检测能力和实验室。

二、申请流程1.生产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生产场所图纸、设备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聘任证明等;2.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申请者;3.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者,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包括生产车间、设备、技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合规性检查;4.核查合格后,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者进行食品加工设备安全检测和产品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5.检测合格后,市场监管部门签发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公示栏中公示。

三、监督管理1.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检,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2.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3.监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持证企业、产品追溯体系和监督抽检结果,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产品质量意识;4.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提升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行业的整体水平。

通过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版的介绍,可以看出,该实施细则着重加强对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的监管,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生产许可证质量手册完整版

生产许可证质量手册完整版

概述资源是组织确定过程,建立管理体系,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必要条件。

根据所需的资料不同,职责权限不同,本厂将明确相应人员提供资源的要求,依使用人员划分,确定对资源的维护活动。

为使客户满意,本厂将在以下四方面进行控制:1、生产设施基础设施资源,即组织为实现管理体系和流程运作的必须的设施。

本厂已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符合(细则)要求。

2、设备工装2.1本厂按申证范围已具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见《设备台帐》)2.2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2.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和精度能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3、检测设备3.1 本厂按申证范围由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人员建立《设备台帐》,确保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与生产加工规模相适宜。

3.2本厂应对检验产品的检测方法及其所需要检测和计量设备进行识别,并予以满足,使本厂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要求。

3.3使用的检测和计量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a)定期或在使用前,以可追溯到国际及国家标准的设备进行校准。

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记录用于校准的依据。

b)对用于检测和计量的设备、应予以标识,以表明其校准状态。

c)在搬运、贮存和保养期间,应予以保护,防止损坏。

e)保存有关校准结果的各种记录。

3.4当发现检测和计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对其所检测的产品结果进行追溯评估,以判定其有效性,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处理。

4、人员要求4.1本厂根据质量管理体系各工作岗位,质量活动及规定的职责对人员能力的要求,选择能够胜任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

4.2质量领导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二、生产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换发证手续:1. 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拥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和场地;(3)具备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控制能力;(4)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2. 申请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等产品相关资料;(4)生产设备购置合同、使用证明等相关设备资料;(5)其他相关资料。

3. 操作流程:(1)企业向具有生产许可证颁发资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审核;(3)审核合格后,颁发新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

4. 证书有效期: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5. 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持证企业规范生产,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6. 惩处措施:对于生产企业存在不符合生产条件、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改、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7. 其他规定: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本细则的有效执行。

由于篇幅限制,我们将继续写作所需的内容,但可能无法提供完整的1500字内容。

我们会尽量提供相关信息。

四、监督管理体系为了加强对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1. 建立档案对持证企业进行注册备案,并建立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情况、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等,以便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核查。

2. 定期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完好情况、生产工艺的合规性、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等,确保企业生产符合规定要求。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2013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名单

2013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名单

产品名称 高效节能灯头 高效节能灯头 光纤光缆 光纤连接器用陶瓷插芯 互感器 互感器 漏电保护插头 铅酸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 树脂绝缘干式电力变压器 树脂绝缘干式电力变压器 树脂绝缘干式电力变压器 树脂绝缘干式电力变压器 树脂绝缘干式电力变压器 荧光灯镇流器(电子) 荧光灯镇流器(电感) 荧光灯镇流器(电子) 智能灯架 智能电力测控仪 智能电能表 电吹风
产品名称 笔记本电脑电源适配器 薄膜电容器 薄膜电容器 薄膜电容器 不间断电源(UPS) 大屏幕拼接显示系统 导航定位系统 导航定位系统 导航定位系统 导航定位系统 导航定位系统 导航定位系统 电子连接器 电子连接器 电子连接器 电子连接器 电子连接器 电阻 多功能会议系统 多功能会议系统 耳机
编号 GD2013-083 GD2013-084 GD2013-085 GD2013-086 GD2013-087 GD2013-088 GD201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89 GD2013-090 GD2013-091 GD2013-092 GD2013-093 GD2013-094 GD2013-095 GD2013-096 GD2013-097 GD2013-098 GD2013-099 GD2013-100 GD2013-101 GD2013-102 GD2013-103
企业名称 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穗凌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蕾洛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龙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 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惠州元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宝照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贻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经典照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宝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广东斯泰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肉类食品加工行业关键设备一览表

肉类食品加工行业关键设备一览表
关键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及型号
数量
(台套)
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说明
备注
1
液氨冷却螺杆压缩机组
JJZ2LG20
8
功率250KW
2
速冻系统调节站冷艺-03-05
1
取大制冷温度-40
成套设备
3
冷藏系统调节站 冷艺-03-06
1
取大制冷温度-30
成套设备
4
片冰机PB20
2
1.5KW制冰量1.2吨/时
5
禽笼输送机QLSJ
0.5mm SUS1.0mm(输送带中心)
1
11
蒸汽锅炉SZL
1
蒸汽量:2吨/小时 额定蒸汽压力1.26/1.6Mpa
12
电热恒温培养箱303-1A
2
最高温度60±0.1r
13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DHP-360
1
加热பைடு நூலகம்围0-300r
14
手提式蒸汽灭菌锅YXQSG46
1
0-0.25MPa
15
生物显微镜XSP-00
8
螺旋预冷机LQJ-II
2
净尺寸12000X2100X2400,主轴驱动变频无级调速
9
真空包装机DZD400-2SA
4
功率6.5KW,真空极限1Kpa热封长度980mm热封宽度
8mm
10
金属探测器CG-n
1
探测方式:电感应 报警方式:声光报警 额定功率300W感应
度调节 铁金属和非铁金属独立调节(1-63)探测灵敏度:Fe
2
圭寸闭链、辊轴输送方式,驱动电机1.5KWX1台,机械无级调速。
6
喷淋式浸烫机QPLJ-n

食品行业烘烤设备使用说明书

食品行业烘烤设备使用说明书

食品行业烘烤设备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一、产品概述食品行业烘烤设备是一种专门用于加热和烹饪食物的工业设备,广泛应用于饼干制造、烘焙、烤肉等领域。

本使用说明书将详细介绍如何正确操作和维护本设备,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二、安全注意事项1. 在使用设备之前,请仔细阅读本使用说明书,并确保已经理解和掌握操作规程。

2. 在使用设备时,必须穿着防护手套和工作服,避免发生烫伤事故。

3. 使用设备时,必须保持设备周围的环境通风良好,以防止烟雾和异味对用户造成不良影响。

4. 使用设备时,严禁将手或其他物品伸入设备内部,以免发生意外。

5. 在使用设备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请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6. 使用设备过程中,严禁使用金属物品或易燃物品接触或靠近设备。

三、设备操作步骤1. 连接电源:将设备的电源线插入符合标准的电源插座,并确保连接牢固。

2. 开机操作:按下设备面板上的开机按钮,设备将开始预热过程。

预热时间根据具体食物种类及工艺要求而定,请根据配方表进行设置。

3. 加载食物:在设备预热完成后,将待加工的食物均匀摆放在设备内部的烤盘上,注意不要过度拥挤,以保证食物热气的流通。

4. 设置时间和温度:根据具体食物种类和工艺要求,在设备面板上调整烘焙时间和温度。

请参考配方表中的建议数值进行设置。

5. 开始烘焙:确认设置无误后,按下设备面板上的启动按钮,设备将开始进行烘焙。

在烘焙过程中,可通过观察设备内部的烘焙情况来判断烹饪进度。

6. 完成烘焙:当设备倒计时结束或烘焙进度符合要求时,设备将自动停止烘焙,并发出提示音。

此时,可将食物取出,并进行后续处理。

四、设备维护与清洁1. 设备冷却:在使用结束后,应待设备完全冷却后再进行维护和清洁操作。

2. 清洁设备外壳:使用湿布擦拭设备外壳表面,清除灰尘和污渍。

3. 清洁烤盘和烤网:将烤盘和烤网取出,清除残留的食物渣滓,并使用温和的洗涤剂进行清洁。

切勿使用硬物或尖锐物品刮擦烤盘和烤网表面,以防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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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广东省内(除广州、深圳)生产环节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2 检验依据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19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4706.3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
GB 4706.3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
GB 4706.3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
GB 4706.36-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 4706.3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
GB 4706.3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
GB 4706.4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特殊要求》
GB 4706.5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
GB 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2017-4-19实施)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3 抽样
3.1抽样地点: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产品。

3.2抽样方法:每家生产企业最多抽取两种不同型号的产品,被抽取样品应是2017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经企业出厂检验合格并允许销售的产品。

3.3抽样基数:在企业仓库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台。

3.4样品数量和要求:
对同一批产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随机抽取2台样品(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另外1台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抽样现场)。

注意,同时抽取该型号使用的与食品接触主体产品6个(每个产品面积要求的范围为5×2cm2至5×5cm2)作为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检测的样品,其中4个作为检验样品,2个作为备用样品;需在抽样单备注栏体现与食品接触主体产品的材质(奥氏体型不锈钢/马氏体型不锈钢/精铝/回收铝/铁素体型不锈钢/铝合金3004等)。

3.5封样要求:
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
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

3.6其他说明: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原则上试验应在一个样品上进行,此样品应经受所有相关试验。

按规定填写抽样单外,应根据需要同时填写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之“附件”,由企业确认后签名、盖章,与抽样单一起提交。

4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5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①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②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

③所有项目原则上在一台样品上完成。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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