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设备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SC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SC审查细则1. 概述本文件旨在规定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SC审查细则,以确保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通过SC审查,获得生产许可证。
2. 审查目标审查目标旨在验证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安全食品的能力。
3. 审查内容审查内容包括企业资质、生产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辅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质量管理等各个方面。
4. 审查流程4.1 申请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SC审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4.2 初审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进入现场审查环节。
4.3 现场审查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全面评估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现场审查包括查看生产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等情况,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等。
4.4 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对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审查结论。
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
4.5 申诉与复评对于审查结论为企业不通过的情况,企业有权在收到结论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审查结论的执行。
5. 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经验,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
6. 文件管理所有审查相关的文件、资料应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2年。
7. 附则本审查细则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8. 修订历史- 2023年1月1日:首次发布以上内容为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SC审查细部的全部内容,请各食品生产企业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国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许可证49个产品审查细则

目录1、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6)2、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9)3、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1)4、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3)5、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8)6、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2)7、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6)8、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7)9、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9)10、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31)11、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33)12、酱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35)13、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37)14、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42)15、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52)16、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64)17、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71)17.1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91)17.2、碳酸饮料(汽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95)17.3、茶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77)17.4、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79)17.5、蛋白质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82)17.6、固体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85)17.7、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87)18、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91)18.1、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91)18.2其他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92)19、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95)20、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97)21、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01)22、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03)23、膨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07)24、薯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09)25、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12)25.1、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12)25.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15)26、果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17)27、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19)27.1、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19)27.2、边销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21)28、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24)28.1、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24)28.2、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26)29、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28)30、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32)31、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35)32、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38)33、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41)34、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44)34.1、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44)34.2、蔬菜干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46)34.3、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50)35、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53)36、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55)37、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59)38、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64)39、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69)40、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72)41、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版) (174)42、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77)42.1、干制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77)42.2、盐渍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79)42.3、鱼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82)43、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84)44、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90)45、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93)46、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96)47、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99)47.1、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99)47.2、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2)48、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5)49、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12)附件1:0101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31类食品生产审查细则

31类食品生产审查细则一、引言食品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食品生产审查细则。
本文主要介绍了31类食品生产审查细则。
二、食品生产审查原则食品生产审查的核心目标是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国内外的食品法规和标准,食品生产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食品生产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2.安全原则:食品生产应符合卫生安全的标准;3.质量原则:食品生产应符合质量标准,并保证产品的稳定性和持久性;4.真实性原则:食品生产应公示真实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三、31类食品生产审查细则1. 粮食及其加工品类1.1 大米: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大米品质指标的抽检; 1.2 面粉: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黄曲霉毒素的限量要求; 1.3 面条、面包等加工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外观、口感等检查。
2. 肉类及制品类2.1 猪肉、牛肉、羊肉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对肉质、脂肪含量等进行检查; 2.2 火腿、香肠等加工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检查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3. 蔬菜类3.1 菠菜、生菜等叶菜类: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检查残留农药的含量; 3.2 胡萝卜、黄瓜等根茎类: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检查重金属残留情况。
4. 水果类4.1 苹果、香蕉、橙子等常见水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检查农药残留情况; 4.2 草莓、葡萄等小果类: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检查重金属含量。
5. 饮料类5.1 碳酸饮料、果汁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检查甜味剂和色素的使用情况; 5.2 咖啡、茶饮料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检查咖啡因和茶多酚的含量。
6. 糕点类6.1 饼干、蛋糕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质感、口味的检验;6.2 糖果、巧克力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检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7. 调味品类7.1 酱油、醋、酱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检查氨基酸含量; 7.2 味精、鸡精等调味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检查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工程检查的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工程检查的规定
1.检查责任人
一般由生产线班长(组长)负责检测、记录,每日下班时交由责任者(上司)确认。
2.检查项目
品质基准书所要求的包括可测尺寸(用卡尺、千分尺、塞规、检测治具等来测量)、外观(光洁度、颜色、形状)、动作特性和性能特性,一般都将作为检查的项目做成工程检查表,用日报的形式逐项进行检查。
3.检查时间
为确保全过程被检产品的均一性,可采用定时工程检查,以每日8小时工作制为例,加班时的工程检查时间间隔与白班一样,不足2小时超过1小时的加班也要检查一次。
4.抽检数量
每一工位抽检3~5件为佳,并将每一试样的检查结果数据等如实填入“工程检查表”各栏中(见表3-12)。
表3-12 工程检查表
5.异常处理
当检查中发现有异常时,要对该工位的作业员工的作业方法和治工具(定位松动、碰伤等)进行确认并及时处理,检查无误后再进行下一工位的检查,并对检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重点检查(或全检)以判定是否需要分离。
食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汇总

一、粮食加工品细则1: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
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小麦→ 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 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 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
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筛选设备(振动筛,平面回转筛);2. 比重去石机;3. 磁选设备(电磁辊,永磁铁);4. 磨粉机;5. 筛理设备(平筛,高方筛);6. 清粉机(专用小麦粉必备);7.微量添加设备(必要时);8.包装设备;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如绞龙,风网等)。
食品生产审查细则规范

食品生产审查细则规范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食品生产审查细则规范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食品生产审查细则规范篇1一、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相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品生产审查细则规范篇21、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于各项工作的首位,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
3、职责3.1 行政部职责3.1.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制度;3.1.2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确保本制度切实执行落实;3.1.3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 生产部职责3.2.1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险,积极改善劳动条件;3.2.2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3.2.3 控制废水、废气、废料排放,控制噪声污染,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2.4 控制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化学品的污染,同时控制生产时产生化学物品。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食品监管机构和食品监管法规。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是食品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其目的是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能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产品给消费者。
2. 申请材料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所需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企业基本信息申请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
2.2 食品生产车间及设备信息申请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车间的平面布置图和设备清单,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能满足卫生要求。
2.3 原材料供应商信息申请企业应提供其所采购原材料的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同时,需要提供与原材料相关的检验报告,确保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4 食品生产工艺和流程申请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工艺和流程的详细说明,包括原料进货、生产加工、质量控制等环节,以确保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5 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申请企业应提供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检验标准、检验流程、产前、产中和产后质量控制措施等,以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2.6 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申请企业应提供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的相关资料,包括员工培训记录、健康检查记录等,以确保员工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
2.7 其他相关文件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企业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文件,如环境评估报告、产品包装设计等。
3. 审查流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材料初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齐全、符合法规要求。
3.2 现场核查审核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检查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要求。
3.3 抽样检验审核人员根据需要,抽取申请企业生产的食品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以确定产品的质量安全性。
3.4 审核意见审核人员根据初审、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审核意见,并向申请企业提出相关要求和改进意见。
2023年其他食品加工品审查细则

2023年其他食品加工品审查细则
1. 引言
本细则旨在规范2023年其他食品加工品的审查流程和标准,以确保食品加工业的安全和质量。
2. 审查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其他食品加工品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
- 调味料
- 即食食品
- 饮料
- 食品添加剂
3. 审查标准
审查其他食品加工品时,应考虑以下标准:
- 安全性:确保产品不含有害物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营养价值:评估产品的营养成分,确保满足消费者的营养需求。
- 生产过程:考虑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法律法
规要求。
- 标签和包装:评估产品标签和包装的准确性和可读性,确保
消费者能获得准确的信息。
4. 审查流程
审查其他食品加工品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产品审查申请。
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完整和
准确。
3. 产品检测:对申请的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查是否符合相
关标准。
4. 审查决策:根据材料审核和产品检测结果,相关部门做出审
查决策。
5. 结果通知:将审查结果通知企业,包括通过和未通过的产品。
5. 监管与处罚
为确保其他食品加工品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将对违反审查
标准的企业进行监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
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6. 结论
本细则的实施将促进其他食品加工品行业的发展和规范,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细则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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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1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检验机构承担: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010)80111267传真:(010)80119981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政编码:110021电话:(024)25893265传真:(024)25898718联系人:王也平、王刚本着方便企业和自愿原则,企业可将被抽样品送上述任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企业取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3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注:递交申请时应携带原件,以备核查。
)4.1.3换证企业提交全部单元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按《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6)的要求填写。
申请书封面的“产品类别”一栏应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请书“附表一”的“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申证单元和所覆盖的型式类别;“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型式类别所覆盖的产品实际名称和型号。
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备案,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可以申4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
只有以经济联合体名义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注:申请时报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济联合体的相关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分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如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在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报送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按4.4.1的要求填报《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7)。
4.5 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的申请已获取编号为XK01-302-×××××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仍按本章规定的申请受理程序办理。
申请时,除提交4.1.1、4.1.2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的原件。
对申请增加申证单元的企业,应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仅增加型式类别的企业,一般只对该型式类别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不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
对持有尚未到期的编号为XK01-202-××××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申请新增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则按到期换证的要求重新申请,并对全部申证单元和型式类别重新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如原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出具不满2年,且其依据标准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则相应的型式类别不再抽样。
5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其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被审查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员应持证上岗,审查时可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至3人。
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5.2.2由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提前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2.3 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每个企业1至1.5个工作日。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9)进行,审查内容应覆盖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适用条款,现场做好审查记录。
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工作符合审查计划和审查办法的要求。
5.2.5 现场审查结束前,审查组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如存在不合格项,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6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的规定抽取样品,现场封样并填写抽样记录单(附件11)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符合规定程序以及被抽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交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样品后,应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规定的标准、项目和方法,在1个月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检验报告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交付被检企业一份,报送审查部一份。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