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十四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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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十四项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辅材料进货台账,在原辅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2、食品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时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对每一批入厂原辅材料都要按相应产品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3、原辅材料属于初级农产品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收购标准,作为收购初级农产品依据。

※4、对购进的原辅材料要逐一查验以下内容:

(1)、产品验证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产品验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与购进批次产品相符合的合格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近期(半年内)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2)、对购进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应对标识进行检查:

①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复合型食品添加剂配料表中必须标示每一种成份及含量;

④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外包装上应标示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⑤进口食品是否有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对购进的原辅材料应进行感观检验,对照产品标准判别产品感观是否符合要求。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6、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和过期或经感官鉴别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及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要拒绝接收。

7、进货台帐、验证材料、供应方出具的销货凭证应同时保存以备查验。

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1、企业质量负责人要督促员工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进出车间必须严格执行更衣洗手消毒制度、班后要对所负责的工作区域和工、器具按规范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2、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3、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4、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所生产加工的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来确定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在生产过程中做好关键质量控制点记录。

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三、晋中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企业应实行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制度。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严格实施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有关生产许可、与购进批次相符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近期(半年内)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无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须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复合型食品添加剂配料表中必须标示每一种成份及含量。凡采购属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

的食品添加剂,必须采购获证产品。

企业应实行食品添加剂专库存放、专人保管制度,对入厂的食品添加剂应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建立食品添加剂档案,由专人放入专库存放。

企业应实行食品添加剂专人使用制度。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严格按GB2760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添加,企业在使用复合型食品添加剂时要对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添加剂的名称及含量对照GB2760标准进行检查,必须每一种成份都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3、食品标签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示所使用的每一种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4、企业在使用和更换食品添加剂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级质监部门进行报告。

四、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新入厂工人须经必要的培训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相关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拟从事岗位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等。

3、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要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

习和培训;

4、拟从事特殊岗位的工人(特种设备操作、出厂检验的人员)除接受本厂培训外还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件后方准上岗;原料采购、添加剂使用人员应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能识别原辅料的真伪、优劣技能,能熟练掌握本单位生产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5、后续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次,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主要内容为食品生产加工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生产方面培训。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1、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检验制度,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环节半成品质量指标进行检测。

※2、企业必须具备产品重点项目的检验设备和自检能力,持续完善和加强自检能力,并不断提高重点项目检验设备的自动化水平。

3、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4、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成品库未见到检验人员签发的相应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应与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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