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征收的国际经验及借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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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税基评估研究的开题报告

物业税税基评估研究的开题报告

物业税税基评估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住房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物业税的征收成为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物业税是以房产作为征税单位的一种地方税种,是属于地方收入的一种,通过物业税的征收,可以增加市政财政的收入,并且可以有效地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而物业税的主要税基则是建设用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物业。

然而,目前我国的物业税征收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尚不完善,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评估方法不一致:不同地区在物业税的征收上使用的评估方法各不相同,甚至存在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2、评估标准不统一:目前物业税的评估标准也存在着差异,而该标准的差异将直接影响物业税的征收额度。

3、评估精度不高:由于评估机构的能力有限以及评估设备的不完备等原因,导致评估结果的精度不高,从而影响了物业税征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加强对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的研究,提高评估方法和标准的统一性和精度,对于完善我国物业税征收制度、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讨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一些改进方案,以期提高评估方法和标准的统一性和精度,进一步完善物业税的征收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1、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的概念和基本框架。

2、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3、国外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的比较研究,吸取国外经验,为我国的税基评估提供借鉴和参考。

4、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包括评估方法和标准的统一、评估设备和技术的提升等方面。

5、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改进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的相结合。

具体技术路线包括:1、调查和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公开文件、相关专家撰写的研究报告等;2、通过问卷调查和个案分析的方式,了解各地区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3、分析国外物业税评估体系的不同之处,并归纳总结其成功经验;4、基于问题分析和国外经验的借鉴,提出相应的物业税税基评估改进方案;5、开展实证分析,探讨改进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国际房地产税收对国内借鉴以及策略意见

国际房地产税收对国内借鉴以及策略意见

国际房地产税收对国内借鉴以及策略意见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问题一直受到政府、民众、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城市商品房价格上涨很快,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我国房地产市场所面临的投资性需求旺盛、供给结构不合理、房价不断攀升等一系列问题,除了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财政分权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的制约因素,以及房地产市场形成时间较短、行业自身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外,房地产税收制度不成熟也是一个重要成因。

税收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有效的经济杠杆之一,一个结构完备、运行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离不开一个能同市场经济相吻合,并将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及其意图渗透于市场的完善、高效的房地产税收制度。

但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尚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不能充分发挥税收应有的功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房地产税制的成功经验,健全并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从而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与启示各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种贯穿了房地产的生产开发、保有使用和转移处置等各个环节。

尽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的不同,各国的房地产税制在课税体系与税制要素设计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看,各国的房地产税制还是具有许多共性的。

(一)课税环节多,覆盖面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房地产的取得、保有和转让等多个环节设置了相关税种,基本上涵盖了房地产业的各个方面和房地产交易的全过程。

在房地产取得环节课征的税收主要包括不动产取得税、印花税、登记许可税(费)等;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有的国家单独对土地或房屋课征土地税或房屋税(如韩国的综合土地税和法国的房屋税),有的国家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房地产税(如波兰的房地产税),也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和其它财产综合在一起征收财产税(如美国和日本的不动产税);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对无偿转让的房地产通常征收继承税和赠与税,而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通常征收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

物业税在海外

物业税在海外

物业税在海外物业税本质上是对不动产占有课征的财产税。

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荷属安的列斯;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

尽物业税本质上是对不动产占有课征的财产税。

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荷属安的列斯;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

尽管名称不同,但在很多国家都是地方主体税种,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税种。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是筹措地方财政收入,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即属于财政型的物业税;不过我国台湾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则是想通过该税种,提高不动产占有成本,从而促进不动产的流动和更有效的利用,提高不动产的供给量。

总的来看,物业税的设计存在一些特点。

税基从税基看,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和对特定财产征税两种情况。

如丹麦对土地评估值课征土地税,对建筑评估值课征劳务税,对超过免征额以上的财富课征净财富税;俄罗斯则只对财产总价值课征财产税。

计税依据从计税依据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财产估定价值或核定租金为计税依据,如美国、丹麦、埃及、百慕大等;也有国家以资本净值或重置费用为计税依据的,如斯里兰卡的净财产税,韩国对建筑物开征的财产税以重置费用为依据;少数国家还以房地产面积为计税依据,如波兰、捷克、以色列等。

税率从税率设计看,比例税率运用比较广泛,也有采纳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的。

捷克规定,不动产税按不动产面积每年计征0.1克朗-10克朗/平方米,土地税按土地面积每年计征0.1克朗-1克朗/平方米;法国的净财富税按每年1月1日净财富值实行0.5%-1.5%超额累进税率;韩国对土地和建筑物所征的税是以财产价值为基础按累进税率0.3%-10%征收的,另附加20%的国防附加税。

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国际借鉴及启示(5篇材料)

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国际借鉴及启示(5篇材料)

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国际借鉴及启示(5篇材料)第一篇: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国际借鉴及启示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国际借鉴及启示摘要:大企业税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收体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税收收入的最稳定税源。

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在我国启动时间不长,研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全方位地梳理了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机构设置情况,其次分析了其管理对象、特点及成效,最后对我国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改革、工作转变与落实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大企业、改革、借鉴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的扩大,以及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风险管理理论被引入税收领域,许多国家按照纳税人规模进行分类管理、重组税务机构和业务流程,确立了新型税收征管模式,以最大限度地规避税收流失风险。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2008年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也组建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各个省局也组建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以及直属分局。

研究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设置和分类化、专业化管理的运作情况,对于指导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与推进、加强与国际接轨和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标志大企业税收专门化管理的开始。

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也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模式。

(一)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在国家税务总局组建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指导全国大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各省级税务机关相应地组建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的大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二)初步明确了大企业税务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即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和审计,指导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三)各级税务机关初步确定了大企业税务管理机构的管理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将45户中央企业(集团)作为定点联系企业,各地税务机关也根据各自税源特点出台了大企业界定标准。

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现代效劳业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现代效劳业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介绍美国、韩国、新加坡现代效劳业税收政策,通过国际税收经验借鉴,建议我国整合零散税收优惠政策,适时制定税收优惠特别法;通过税收信贷新型方式促进现代效劳业快速开展;契合现代效劳业行业特点,明确行业开展最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现代效劳业;税收;国际借鉴一、现代效劳业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美国现代效劳业税收政策美国对现代效劳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效劳业、公益性效劳行业、中小效劳企业等领域,以鼓励这些产业与行业的开展。

美国促进现代效劳业开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与贸易、商业活动或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支出;2.假设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开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局部给予2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后结转15年;3.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4.效劳业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如果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20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营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韩国现代效劳业税收政策韩国效劳业的开展源于第二产业的带动。

90年代以前,在效劳业内部结构中,批发、零售、饮食、旅店,一直居于第三产业增加值之首,90年代后期由于政策倾斜和对外开放,加上信息产业的带动,金融保险不动产与运输仓储、通讯业等生产性效劳业才真正开始开展起来。

韩国促进现代效劳业开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自2002年起扩大税收减免范围,对属于效劳业的中小企业及创业型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由6个税种增加到18个,对中小企业特别税额扣除由13个增加到24个;2.效劳企业自新建后首次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减半征收的优惠;3.5-10人以上创业企业自所得税发生的第一年起减免法人税50%,之后3年内按雇用人数增加比例最高可享受100%的法人税减免优待;4.为在国内效劳的外国技术研发人员,从其提供劳动之日起5年内的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

最新 国内外房地产税务征收管理经验借鉴-精品

最新 国内外房地产税务征收管理经验借鉴-精品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现行房地产税收管理困境研究【绪论】房地产税收管理制度法优化分析绪论【第一章】现代与房地产税收相关理论概述【第二章】我国房地产税收管理现状分析【第三章】曲靖市房产税征收管理现状【第四章】曲靖市房地产税收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第五章】国内外房地产税务征收管理经验借鉴【第六章】完善现行房地产税收管理对策及建议【结论/】房地产税收征管体制改进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第五章国内外房地产税收管理经验借鉴第一节国外房地产税收管理经验借鉴一、美国房地产税收管理经验借鉴美国是实行房地产税收最早的国家之一,其税收体系非常完善,被多个国家所借鉴,其房地产经济一直是美国经济的强力引擎,每年房地产业大概创造了美国 GOP 的五分之一,在各州的财政收入中,房地产税收收入的重要性更是显露无疑,每年的税收收入约占地方财税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到八十。

在税制设置上,美国针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设定税率为百分之二的交易税,针对房地产持有环节,美国按照纳税人持有的土地或服务等不动产征收不动产税,按照不动产的评估增值作为计税依据,在不动产发生赠与、继承时,征收高额的遗产税或赠与税;对房地产企业或个人按照其取得的收益,征收所得税。

在征收管理上,美国实行联邦、州、地方三级管理,各自有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分别对各自的税款进行征收管理。

美国的税收收入比例是这样的:联邦税占税收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州税占百分之二十五、地方税占百分之十五,房地产税收是地方财税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房产价值评估上,美国结合当地房地产税收管理实际情况,制订了完善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理论,采用的房地产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成本利润法,同时采用纳税人同期、同类型交易价格,参照当地房管部门提供基准地价和单位成本来进行评估和核定,在评估中,如果纳税方对税务部门的评估方法或评估价值出现质疑时,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结构介入,或者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诉,维护纳税人权益。

在房地产欠税管理上,美国税务局对房地产企业的故意欠税处罚较重,一般都会给予欠税数额的数倍罚款,严重的会倾家荡产甚至是有牢狱之灾,这样对纳税人有很强的震慑力。

物业税税率优化设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樊慧霞(5),女,内蒙古包头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博士研究生,内蒙古财经学院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财政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

第32卷第2期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ol 132N o .22010年3月Journal ofN i ngxia Un i versity(H u m an iti es&Soc ial Sciences Editi on)M ar .2010物业税税率优化设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樊慧霞(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北京100081)摘要:物业税税率的高低决定了政府税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负水平的轻重,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反映出国家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导向。

物业税税率的优化设计是物业税制设计的核心所在。

笔者从物业税税率设计模式、税率决定主体和税率决定机制三方面对国际上开征物业税的国家进行了综合分析与比较,为我国物业税税率优化设计方案提供了翔实丰富的经验借鉴与启示;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情提出我国物业税税率优化设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物业税;税率模式;差别税率;税率决定主体;税率决定机制中图分类号:F 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5744(2010)02-0163-05物业税是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一种不动产财产税,因此,物业税在有些国家也称之为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

从2003年10月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开征物业税以来,理论界对于物业税制度设计的争论可谓是风生水起,但对于物业税制的中心环节)))税率设计的深入讨论却寥寥无几。

物业税税率的高低决定了政府税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负水平的轻重,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反映出国家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导向。

因此,物业税税率的优化设计是物业税制设计的核心所在。

一物业税税率设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一)基本税率形式税率有三种基本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国外物业税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物业税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海江;安衡
【期刊名称】《电子财会》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自2003年起,我国选择部分地区进行物业税模拟评税。

我国物业税改
革势在必行。

本文介绍了国外财产税制的课征办法,并提出了我国物业税改革的一些思路有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对促进我国物业税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总页数】5页(P59-63)
【作者】海江;安衡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三农办,223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J], 魏明
2.国外农业供给侧改革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 王传彬;罗娜
3.国外物业税改革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 [J], 张晓锋;叶珊珊;何施陶
4.国外农业科研管理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J], 姜德福;梁美萍
5.美国外资安全审查改革中的数据安全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 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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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房地产税制经验的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与 地 方 的共 享 税 。 我 国 实 行 税 制 改 革 后 , 将 税 种 统 一 划 分 成 中央 税 、 地方 税 、 中央 和 地 方 共 享 税 ,
建 起 中央 和 地 方 两 套 税 收 管 理 体 制 , 并 分 设 了 国 税 和地税 两套税 收机 构进行 征税 。
在计 税方法 上 , 多数 国家所 采用 的计 税方 法 都 是 从 价 税 。 我 国是 以从 价 税 为 主 , 对 耕 地 占用 税、 城镇 土地使 用税 采用从 量计 税 。从 计税 依据 来看 , 现 行 的房地产 税制则 多 以房 地产 价值 为税 基, 也 有 个 别 国 家 对 经 营性 房 地 产 采 用 租 金 收 入 课 税 。我 国房地 产 税 种 的计 税依 据 为 复杂 税 依 据, 既有租 金又 有 房 地 产 价值 , 但 无 论 是 成 交 价
必须 更紧 密地结合 , 在 设 计 税 制 时 就 必 须 根 据 税
种 特点来设 计 征 管 体 系 , 通 过 严格 的税 收 立 法 、 有 效 的税 源 管 理 、 各 种 灵 活 的 征 税 手 段 和 科 学 的
别 是持有 类房 地 产 税 种 与 国 际课 税 物 的设 置 趋
对 于房地 产价值 和应 税额 的评估 还不 够 科学 , 导
致 征税 、 评 税欠 缺依 据 。 3 .税 收 功 能 比较 启 示 。 对 中 外 房 地 产 税 制 功 能 的 比较 , 可 以看 出 , 房 地产 税 收 的功 能 不是 单一的, 成熟 的房 地 产税 制 往 往 在 财 政 收入 、 财 富 再 分 配 和 资 源 调 节 三 方 面 都 体 现 出 了 应 有 的 作 用 。 发 达 国 家 大 多 建 立 起 了 以 房 地 产 税 为 主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借鉴及其启示.docx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借鉴及其启示一、当今我国在房地产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如今的房地产行业,最主要的问题是房价上涨问题,而对于这一问题,在当今中国最为主要的手段则是房地产行业中使用税收方式来解决,为了保证公平性原则下效率优先,我国政F在房地产税收上已经做出了很大的调整,但这些调整同样存在着部分的不合理性。

(一)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收过于繁重导致的房价过高当前在我国,“批租”是我国政F主要采用的是土地使用制度,其主要意思在于在土地的所有权当属国家的制度下,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采取向政F购买的方式,来获取一段时间内的土地使用权,而在这段时间使用完成之后,则必须无条件的交还给政F,并且在这段时间的使用过程中除去支付给政F的购买土地的资金之外,还需要一次性支付给政F土地所有的税收,从而来保证土地的价值。

不过,虽然税收是制定给相关土地开发商,可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会将这一部分土地购买和土地税收所支付的高额费用转嫁给购房者身上,这一点在当今房地产行业屡见不鲜,买房中包含的税收五花八门,例如如今房价中包含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营业税收、印花税、房产税、使用城镇土地所带来的城镇土地的使用税,由于土地价值持续上涨产生的土地的增值税,开发商企业盈利之后产生的企业的所得税,房地产占用的房产税以及城市房地产税,由于征用耕地产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等,本文通过在对当今一二线城市的调查中发现,当前的房价中,其税收费用和地产商的盈利利润竟然高达65%,而其实建筑成本却只有区区的35%左右,也正是因为这样不合理的繁重税收,直接导致了当前几年之内房地产行业的火爆,以及房价的成倍上涨以及全国购房者的叫苦不堪。

(二)税收设计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对于税收的合理性而言,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这一项目之上,所谓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地面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根据这些东西在社会发展中的一定的增值比例进行计算的税收,在如今经济发展的浪潮之下,很多西方国家在此方面的税收上做的十分合理,他们会根据房产的现在价值和之后随着经济发展可能达到的价值进行评估,从而制定出合理的税收,可相对于我国,对于部分区域、县城、乡镇而言,实际上只会在乎目前的利益,并不会跟随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眼光进行税收的增加,这样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损失,并且可能由于此部分的损失为了弥补财政收入会增收部分其他税收从而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不仅如此,除去不能正常按照土地资产以及资产的增值情况进行征税,很多区域、县城、乡镇主要采用的一次性征收土地使用的相关税务,这样的话严重加大了开发商进行土地开发的相关成本,从而间接的导致了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虚高,严重影响了区域、县城、乡镇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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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意义上的物业税,也称财产税(property tax),最早作为一项常规税种或可上溯至公元前600年的希腊。

起初,人头、财产、房产都在征税之列。

这一税种后来为罗马人所传承。

最早以书面形式记载对财产进行课税的典籍是《罗马书》(见《圣经・新约》),当时是按照所有公民申明持有的财富来普查应税额度。

该税种对珠宝、战车等奢侈品采取累进税制,分期折旧以评估其实际价值。

 现代意义上的物业税,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已出现,美国各州现在实施的物业税即是步其后尘而设。

从种类上划分,物业税属于从价税。

从各国征收实践看,物业税的征收并无统一的形式,征收对象也很不一样。

有的国家将物业税归入财产税中征收,除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外,对居民(或公司)持有的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也课以财产税;有的则单列有物业税;有的则没有设立财产税,只列了物业税。

相应地,对物业税或者财产税的规定也莫衷一是。

例如,在美国对个人持有的动产一般情况下免除财产税(物业税),但规定若该动产被用于商业用途,则课以等同不动产的财产税;在英国,课税标的是可以获得租金的商业用途的房屋;日本税制规定,对土地、建筑物及应折旧资产(depreciable assets)征收财产税;而在香港,□ 钟 伟 冯维江内容提要:物业税也称财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使得物业税的征管已经提上议程。

本文回顾了物业税的起源和发展,简要介绍了发达国家物业税的开征、税率和减免办法,并对我国物业税的征管提出了初步建议。

关键词:物业税 国际经验物业税则被明文规定为“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楼宇的业主所征收的税项”;澳门《市区房屋业钞章程》规定“在本地区市区房屋的收益为课征对象”,“市区房屋系指接合或永久性坐落地上的楼宇及楼宇廊路用地而言”,如果该房屋属于农业或畜牧业经营者,则不在此限。

综观各国(地区)规定,可以认为,广义的物业税更确切地说应该叫做财产税,它对商业用途的动产和不动产(或其租金收益)的评估价值课税;而狭义的物业税即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其租金收益)的评估价值课税。

鉴于各国(地区)物业税在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计税方法以及征收产生的经济效应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盲目照搬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发生“水土不服”的情况。

在此背景下,对各国开征物业税的详细情况进行广泛考察并总结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提出一些关于物业税问题的认识和建议,对于我国财税体制结构性改革的进一步展开是有益的。

 一、各国(地区)开征物业税的概况 在美国,物业税是各地方政府① 财政资金的支柱性来源。

近一个世纪以来,物业税收入在美国各级①这里的地方政府一般指县市级别,省州级别的政府一般称作地区政府。

下同。

政府收入中扮演的角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1902年,物业税收入在州政府财政收入中占45%,在州和地方的共同财政收入中占68%,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三级共有的联合财政收入中占42%。

但是在1992年,该项收入在州政府财政收入中只占1.2%,在州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财政收入中占18%,在三级共有的联合财政收入中占8%。

① 可见,美国的物业税收入与其它税项相比,重要程度有所下降,但在地方政府收入中,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加拿大,物业税主要作为地方税种由市政府征收,市政当局在确定税率及应税额上具有权限,因此,即便是在同一个省辖区内,不同市区的物业税率也有比较大的差异。

例如,多伦多(Toronto)辖下各市区的物业税按照物业的性质,就规定有不同的税率。

其中,对住宅用地(residential)征收的物业税率各市中最低的多伦多市为1.10%,而最高的库陵伍德(Collingwood)市为1.73%;对商住两用房用地(multi-residential)征收的物业税率各市则从1.45%到3.30%不等;对商业用地(commercialoccupied)的物业税率在皮可凌(Pickering)市只有1.08%,而在Toronto市则高达5.31%;对工业用地(industrial occupied)的物业税率的差异同样也很明显,皮可凌市只有1.65%,而Toronto市则可以达到7.14%。

② 此外,对物业税的应税额计算方式一般需由市议会通过方可执行。

例如,温哥华市议会决定2001年的物业税通过采用“平均三年地价”(3-yearland averaging)来计算,即1999年、2000年及2001年三年的平均土地评估价格,再加2001年物业评估升值价格(assessed property improvement value),乘以税率,就是该年度的物业税。

日本从1991年起为了公平土地所有者及其它形式财产所有者之间的税负,引入了土地价值税(theland value tax)。

凡拥有土地的公司和个人都需缴纳该税。

但1998年之后,强制征收土地价值税的措施已暂停。

在日本,物业税(property)也是作为地方税由市政当局征收。

应税对象是土地、房屋及应折旧资产(depreciable assets)。

汽车及其它轻便交通工具因单列入其它税种,免于征收物业税。

物业税的税基主要是土地、房屋、应折旧资产及其它在应税土地清册(tax cadastre)上注明的资产的价值。

土地清册上的资产价值每隔三年需依据新的市场价值调查结果调整一次。

对住宅占地,不足200平方米的按照其实际占用面积的1/6课税,超过200平米的按照其实际占用面积的1/3课税;1963年1月2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建造的,地基面积在50平方米到280平方米之间的住宅,前三年享受物业税减半的优惠;1963年1月2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建造的,地基面积在50平米到280平方米之间的三层以上的防火住宅建筑(fire-proof residential buildings),可享受前五年物业税减半的优惠。

德国在1995~1997年之间征收过物业税。

但宪法法庭(constitutional court)认为,针对物业及不动产评估出的税基太薄,以致课税额太低,所以该税种在1997年被废除。

但是这样一来,对各类资产平等对待的原则就被破坏了。

当时德国政府废除物业税的做法也常为后人所诟病,事实上,更合理的做法是对财产和不动产进行更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以得到一个相对真实和公平的税基。

德国社会财富分配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尤为不均,因此,在德国,社会公正是重新开征物业税的重要理由。

此外,以比重计,20世纪90年代德国征收物业税收入也只占到全部税收的2.8%,远低于其它国家的这一比重,在美国、英国和日本这个比重都超过10%。

因此,重新征收物业税也不会使德国物业投资环境相对其它国家处于劣势,德国政府重新征收物业税的可能是存在的。

英国没有物业税(property tax)这一税种,但其家庭税(council tax)与美国、日本等国的物业税相类似。

该税种也是由居住地的地方政府征收,由城市(the city)、郡(the county)、片区(the police)三级分享,根据住所的价值计税,最低税率一般在1.1%左右。

该项税种不仅对物业所有者征收,对租用该物业的人同样要征收。

该税实行累退税制,对较贵的物业征收的税额虽然增加,但税率却是降低的。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实施物业税,主要是对业主来自物业的收入(如租金)征税。

其中香港规定对土地和楼宇的业主征收物业税,税率在15%①John Joseph WallisÒA History of the Prop erty Tax in AmericaÓPropert y Taxat ion an d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published by L incoln Inst it ut e.2000.②ht t p://www.pr opert yt oront /ilenna chinese.ht ml。

其中的税率为四舍五入数。

左右,2004年略有增加,为16%,如果业主当年没有从物业获得租金收入,则不需缴纳物业税。

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实得租金课以16%的物业税,如果没有实得租金,则由官方评估后租金按10%的物业税率课税。

两地都有税收抵免或豁免项,内容不尽相同。

其余一些国家,像墨西哥、俄罗斯、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罗马尼亚、巴西、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阿根廷、智利、南非、利比里亚、印度、坦桑尼亚等国均对不动产征收土地税或财产税。

巴西的土地税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征税单位,根据当地的土地价格确定土地的计税价格,税率为0.2%~3.5%。

俄罗斯除了对农用地征收土地税外,还对使用森林资源开征林业税。

韩国对所有者自己耕作的农田和同一家族的不同家庭拥有的森林、田地按土地估价管理部门估价的土地市场价值或租金价值的0.1%征收土地综合税,标准面积的牧场按0.3%征税,超过标准面积的各类土地按5%征税。

从前面各国的情况可以看到,狭义的物业税一般而言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对土地及(或)其上之不动产等物业征收的从价税;(2)该税一般由业主申报并缴纳;(3)属于地方税,由当地的地方政府予以课税。

但是在对物业税的具体设置上,各国并不相同。

一些国家不设置一般财产税,单独设置物业税;另一些国家不单独设置物业税,对物业按照一般财产税征收;还有些国家在征收一般财产税的同时,又另行设置物业税。

除对不动产征收物业税外,各国对居民(公司或个人)持有的商业用途的动产如证券也征收广义上的物业税(财产税)。

总的来说,除个别国家外,西方各国财产税收入占国民收入(national income)的比重一般在5%左右,占一国全部税收的比重一般在10%以上,其作为主体税种在国家实施收入调节过程中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各国(地区)物业税的税率、应税对象及计税方法(一) 税率方面美国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物业税,所以财产税税率与政府的预算支出挂钩,量出为入。

为达到这个目标,美国必须将所有的物业统一于一个地方适用税率。

而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在物业税税率决定上,地方政府及议会享有更大的权力。

日本的物业税标准税率为1.4%,最高税率为2.1%。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物业税率比较固定(表1是香港特区的物业税税率),这与两地保持稳定的投资环境的税收政策取向有关。

表1 香港的物业税税率实际税率低于名义税率。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

(二)征收对象一般可分两种。

其一是对物业本身的价值(或者价值的增量)征收,以加拿大等国为代表。

其二是对由物业取得的收益征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代表。

相应地,计税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以物业本身价值征税的,在对物业价值进行年度评估后,用评估的价值乘以税率,得到应该缴纳的物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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