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经济仲裁管理规程
公司内部劳动仲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内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章劳动仲裁范围第四条公司内部劳动仲裁范围包括:(一)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三)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发生的争议;(四)因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发生的争议;(五)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章劳动仲裁程序第五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员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
第十条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根据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延长三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十一条劳动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劳动仲裁费用第十二条劳动仲裁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劳动仲裁裁决书,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者拒绝履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经济运行工作协调仲裁管理办法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工作协调仲裁管理办法总经字[2003]2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协调仲裁集团公司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经济纠纷,保护开滦(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专控公司(指四专两控公司)的正当权益,保障集团公司经济运行健康平稳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控公司,专控公司之间在价格、市场、质量、执行政策、合同履行、劳动人事等方面出现的纠纷。
纠纷双方应先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申请协调仲裁。
第三条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符合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协调仲裁。
第二章协调仲裁机构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经济协调仲裁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主管经济运行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集团公司组人部、经济运行部、财务部、规划发展部、法律事务部、质检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经济运行部。
办公室主任由经济运行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经济协调的副主任担任。
第五条经济协调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经济协调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经济协调仲裁申请书受理、纠纷情况调查、协调仲裁工作的组织、协调仲裁意见的拟定、协调仲裁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以及有关材料的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协调仲裁程序第六条专控公司申请协调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双方纠纷事项和答复意见;二、有具体的协调仲裁请求和事实、证据;三、属于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专控公司申请协调仲裁,应当向协调仲裁委员会递交协调仲裁申请书、双方的纠纷事项、答复意见及有关证据。
第八条协调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专控公司的名称;协调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
第九条协调仲裁委员会收到协调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纠纷双方;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协调仲裁请求。
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预防诉讼、仲裁案件法律风险,加强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维护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集团公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涵义】本办法所称的诉讼、仲裁案件是指:(一)与其他主体发生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商事仲裁案件;(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案件;(三)可能给集团带来不利影响的群体性诉讼、建筑工程和环境保护案件;(四)海事海商、涉外案件。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法务部是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实施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对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统计、整理和归档;(二)依法处理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并对各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办理案件的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四)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集团对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积极维护集团权益原则;(二)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三)兼顾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六条【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经OA流程审批明确是否外聘律师代理案件。
对于需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选定外聘律师,并由法务部与外聘律师签署案件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代理费或其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时间。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具有集团明确自主经营授权,以集团名义签署但集团不进行实质经营管理且的具体经营行为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自行处理,法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
经济责任仲裁管理规定、内部经济责任仲裁申请裁决书

经济责任仲裁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经营运作的内部经济责任仲裁与经济责任划分流程,强化各部门经济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经济目标的落实。
2范围
2.1 适用于公司各分(子)公司之间经济责任仲裁;
2.2 适用于租赁公司设备大修经济责任仲裁;
2.3 适用于公司其它内部经济责任仲裁与经济责任划分。
3职责
3.1 各分(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因质量问题引发经济责任仲裁的产品进行质量责任鉴定。
3.2 企业营运部门负责经济责任仲裁和经济责任划分,并负责监控仲裁书的执行;
3.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经济责任的结算。
4内容和要求
4.1申请部门(人)填写《*内部经济责任仲裁申请裁决书》,并提供相关费用的财务票据复印件及事实的证明文件。
4.2企业营运部门根据争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或公司认为需要仲裁的争议,进行协调和仲裁。
4.3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及公司制度规定,公平、公正、合理地协调和仲裁争议。
4.4 企业营运部门行使协调与仲裁内部经济纠纷的职能。
单次经济责任金额≤0.2万元的经济责任仲裁可由企业营运部门运行管理室主任审批;单次经济责任金额≤3万元,由企业营运部门部长审批;企业营运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由企业营运部门部长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4.5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的《*内部经济责任仲裁申请裁决书》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结算。
4.6除本文件规定的事项外,当公司其它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
4.7在责任方界定明确的情况下,费用由被认定责任方承担;
4.8未列入以上范围的经济责任,企业营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仲裁。
4.9仲裁程序
* *
1。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仲裁工作,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各类争议的仲裁工作。
三、仲裁委员会组建1. 公司设立独立的仲裁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法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2. 仲裁委员会主席由公司 CEO 担任,副主席由法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3. 公司每年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合适的仲裁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
4. 仲裁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委员组成。
四、仲裁程序1. 申请仲裁:当公司员工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资料。
2. 受理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向相关争议方发出受理通知书。
3. 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将安排调查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收集相关材料和证据。
4. 审理仲裁:仲裁委员会将组织仲裁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审理争议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并作出裁决。
5. 发布裁决:仲裁委员会将在裁决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发给相关争议方,并解释裁决理由。
6. 执行裁决:相关争议方应当遵守仲裁裁决,并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五、保密原则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相关争议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六、违规处理对于故意干扰仲裁工作、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隐瞒证据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仲裁委员会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仲裁委员会,如有需要,公司可以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在适当的时候向全体员工宣传和解释。
中铁大桥局集团内部经济仲裁规则

中铁大桥局集团内部经济仲裁规则(桥企[2003]185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集团内部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集团内部经济纠纷,保护集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团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各成员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按本规则申请内部仲裁。
第三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四条仲裁依本规则独立进行。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必须执行。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六条集团内部经济仲裁委员会由集团公司领导与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五至九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技术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律师(法律职业)资格的;(二)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十一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公司内部仲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仲裁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因劳动、合同、财产、知识产权等纠纷引发的仲裁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仲裁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仲裁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仲裁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仲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2.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3. 法律顾问;4. 员工代表;5. 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七条提出仲裁申请:1. 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2. 仲裁申请应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等;(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等;(3)仲裁请求;(4)事实与理由;(5)证据材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仲裁庭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仲裁裁决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等;2. 仲裁请求;3. 事实与理由;4. 仲裁裁决;5. 仲裁费用;6. 仲裁裁决的生效日期。
第四章费用及争议第十二条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由双方共同承担的除外。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内部仲裁管理办法

内部仲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公司内部的争议和纠纷,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内部仲裁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与公司存在劳动、合作等关系的各方。
二、内部仲裁机构及职责(一)设立内部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内部仲裁事务。
仲裁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员工代表组成。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受理内部仲裁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组织仲裁庭,指定仲裁员。
3、调查取证,了解争议事实。
4、组织调解,促进双方协商解决争议。
5、作出仲裁裁决,并监督裁决的执行。
三、内部仲裁的范围(一)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二)业务合作争议,如合作伙伴之间在合作协议的履行、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员工之间的纠纷,如因工作关系、职务晋升等引发的争议。
四、内部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姓名、部门、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部门,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仲裁庭的组成(一)仲裁庭由_____名仲裁员组成,其中设首席仲裁员一名。
(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应具备公正、公平、熟悉公司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素质。
六、仲裁程序(一)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副本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
(二)仲裁庭应在开庭前_____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公司内部经济仲裁管理规程
1 总则
1.1 为正确处理公司内部经济责任纠纷,维护公司内部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有关部门、分厂(子、分公司)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实施内部经济仲裁工作。
1.2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部的经济责任纠纷问题组织协调和裁决处理的过程。
2 经济仲裁组织
2.1 经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组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所有成员均系兼职,主任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
根据公司主管领导的授命,仲裁委常务机构设在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并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2.2 仲裁委成员在仲裁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2.3 仲裁委评议和裁决纠纷事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组织处理上实行一次裁决制。
2.4 仲裁委成员参与经济仲裁活动时,其所在工作部门领导应予大力支持,不得任意推诿。
3 仲裁工作的范围
3.1 负责日常承包经济责任制中横向反馈和加奖项目存在分歧意见的裁决,根据确证事实,裁决年度综合承包或单项承包经济责任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执行兑现中的争议。
3.2 负责职能部门、分厂(子、分公司)相互间提出的经济仲裁申请书的裁决。
3.3 对职能部门、分厂(子、分公司),因有章不循或执法不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进行裁决处理。
3.4 对职能部门未按承包经济责任制考核标准执行或有营私舞弊等问题进行裁决处理。
3.5 对涉及经济责任而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边缘问题进行裁决处理。
3.6 对于依法作出仲裁决定后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相应组织处理。
3.7 接受公司主管领导的复查指令,对已发生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部分不当或全属误判的,应当迅速修正或撤销原仲裁决定,组织重新裁决,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3.8 对有关部门、分厂(子、分公司)提出申诉的经济责任纠纷问题,一般应首先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职责范围与管理职能进行协调处理。
若调解不成、协调不顺时,按仲裁工作范围与规定程序,受理申诉、按章作出一次性裁决。
4 仲裁工作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属于部门之间、分厂(子、分公司)之间、部门与分厂(子、分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a 申诉部门、分厂(子、分公司)名称、申诉人姓名及职务;
b 被诉部门、分厂(子、分公司)名称、被诉人姓名及职务;
c 申请仲裁理由和要求,及提供有关证人或证据(实物、文件、单据、资料等)。
4.1.2 申请经济纠纷仲裁,必须于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超过期限即丧失提出申请的权利(重大的或有特殊原因的经济纠纷不受申诉时效限制)。
4.1.3 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a 审查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b 受理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交被诉部门、分厂(子、分公司)行政负责人,并责成其在一定期限内报出答辩书和提供有关证据;
c 经过初步核查,认为事件重大或有其它特殊理由,需由公司主管领导直接处理或由专业部门处理的,应请求呈报或者办理移送;
d 经过初步核查,认为根据目前情况有确切理由不宜仲裁或无仲裁必要的,可发出不予受理书。
4.2 调查和取证
4.2.1 对受理仲裁的经济纠纷,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弄清事件的基本情况,如纠纷发生的时间、原因、经过、后果、双方(含多方,以下同)争执的焦点和证据等。
4.2.2 为了调查取证的需要,仲裁委有权调阅与事件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等,相关部门、分厂(子、分公司)不得托词搪塞与故意拒绝。
4.2.3 有的事件需要现场勘察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勘察现场的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注明时间、地点和结果,参加勘察、鉴定的部门和人员应签名盖章。
4.3 仲裁和处理
4.3.1 仲裁经济事件应坚持调解为主,由仲裁委成员主持与召集当事双方,对照公司规章制度,分清责任,互相协商,解决问题。
调解笔录和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当事人和参加调解的仲裁委成员签名盖章。
调解协议与仲裁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4.3.2 经济纠纷调解无效,应当由仲裁委集体评议,实行裁决。
如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必须将不同的意见如实记录在案。
评议笔录应当由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4.3.3 仲裁时应有双方当事人参加。
仲裁委在事前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当事人。
申诉人在两次通知不到时,即视同撤销申请;被诉人在两次通知不到时,可作缺席仲裁。
4.3.4 仲裁结果应以仲裁决定书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决定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a 申诉及被诉部门、分厂(子、分公司)的名称,申诉人、被申诉人姓名和职务;
b 主要事实及仲裁理由;
c 仲裁决定;
d 生效期限;
e 仲裁决定由仲裁委主任和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
4.3.5 仲裁决定书一经签发,即行生效。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拒绝签收,该仲裁决定书同样发生效力。
仲裁委事后有权监督决定的执行。
如当事人拒不执行仲裁决定,仲裁委应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建议,经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措施并作出相应和必要的处理。
4.4 复查和归档
4.4.1 为检验仲裁工作质量,公司主管领导对处理过的经济纠纷事件,可组织重点复查,听取当事人、有关领导和群众的反应,检查仲裁决定的公正性及其效果,以期总结经验教训,纠正误裁,改进工作。
4.4.2 经济纠纷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整理存档。
案卷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签证手续齐全。
5 附则
5.1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
制订部门:投资审计处审核:赵献时管理处审定:宣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