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依规依纪,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
要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全面掌握《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办法》规定。
要坚持严的标准和实的措施,立足教育、转化提高,及时、严肃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要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
要搞好制度衔接,处理好组织处置同党纪处分的关系。
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党员的组织处理,包括给予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和以党员标准衡量、对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处理。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包括给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党纪处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包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限期改正、劝告退党、宣告除名,以及特殊情况下取消党员资格、停止过组织生活、自行脱党和要求退党等的处理。
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对于清除异已分子、腐败分子以及不坚定分子,教育广大党员,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它是党的生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严肃的工作,必须依照党章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凡是给予组织处理的,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其程序为:1、调查了解,写出拟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情况材料。
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所犯错误或不合格表现的事实,进行多方面的了解,认真地调查取证,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或材料。
2、同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谈话。
通过谈话,听取他交代问题和对错误事实的认识说明、申辩,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谈话可以由党组织指派人员谈,亦可由党小组、党的委员会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3、向本支部其它党小组的同志介绍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问题的情况,请大家考虑处理意见,为参加支部大会作好思想准备4、支部委员会提出组织处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理意见比较重要问题的处理,应同时与上组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协商。
5、支部大会作出处理决定①召开支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交大会讨论。
②除特殊情况外,支部大会应通知被处理的党员出席,听取大家的批评,接受教育。
③应允许其本人在会上说明情况和申辩,同时,允许党员为其辩护。
④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时,要认真进行复核,讨论研究,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

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为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就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完善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激励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自治县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立足教育转化,使党员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思想觉悟,积极整改。
2、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广大党员和群众评议不合格党员,使处置结果符合群众意愿,体现群众要求。
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参考,以定性分析为依据,集中大多数党员的正确意见,保证处置结果客观公正。
4、坚持严格执行政策程序,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经得起检验。
三、不合格党员的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1、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2、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3、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
4、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的。
5、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主要程序

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主要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o主要程序是:
一、初步认定。
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
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时,还可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进一步核实党员是否违纪,避免重复处置。
三、党委预审。
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
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四、形成决议。
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五、上级审批。
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
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
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被劝退、除名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要对各环节全程纪实。
处置结束后其处理决定、基层党委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立卷归档,存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处置过程有据可查。
最新-中共某某市(县)委党校关于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 精品

中共某某市(县)委党校关于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1中共市(县)委党校关于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党校实际,制定如下处置不合格党员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意义党员是党的细胞,党员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
党员队伍具有先进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有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保证。
在新形势下,认真贯彻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试点工作,严肃、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把那些不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符合党员条件、不体现党的先进性的党员,及时采取帮教措施或清理出党的组织,对于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党的良好形象,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加快党校各项工作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理、强化管理”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完善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激励广大党员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基本原则:一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把评议、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增强党的先进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防止避重就轻,敷衍了事。
二是教育为主、处置为辅原则。
立足教育转化提高,是不合格党员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端正思想,积极整改,真正到达处置少数人、教育多数人的目的。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
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一、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支部党员和群众给予谅解。
改正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
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二、劝其退党。
(一)直接劝退。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者;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应劝其退党。
(二)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要劝其退党。
三、党内除名。
(一)直接除名。
对问题性质相当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
累计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后,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者,应直接予以除名。
(二)劝而不退除名。
(三)退党除名。
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四)脱党除名。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预备党员在预备党员期间被认定为不合格者,应直接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基本程序为:1、初步认定。
2、调查核实。
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调查时,要派两名以上党员参加并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书面《调查报告》。
3、提出意见。
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
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
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做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4、党委初审。
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2018年最新处置不合格党员全套工作资料模板(通知、登记表、流程图、主持)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资料(2018年8月22日)目录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 ............. - 2 - 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 - 9 - 不合格党员调查核实表................... - 11 - 不合格党员预审表....................... - 12 - 限期改正党员审批表..................... - 13 - 劝退、除名党员审批表................... - 14 - 不合格党员限期整改帮促表............... - 15 - 不合格党员谈话记录(式样)................ - 20 - 处置不合格党员表决票(式样).............. - 21 - 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图(供参阅)............ - 22 - XX总支委员会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决议.......... - 23 - XX党支部召开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党员大会主持词(含会议流程) ...................................... - 24 -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中,所属各党组织按照《关于召开基层党(总)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评定出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格次。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1.限期改正。
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
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xx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中共xx县委组织部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持党的纯洁性、发扬党的先进性,促进党员评格、定格、升格工作正常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党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弘扬党内正气,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切实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党员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本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处置范围第四条凡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信仰并参与邪教组织;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退党。
2、政治立场蜕变。
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
3、组织纪律涣散。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自由主义倾向,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的;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无理信访或越级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4、党性原则缺失。
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
5、宗旨观念弱化。
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自我为中心,不服从工作分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6、法制观念淡薄。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非法活动。
7、组织生活散漫。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8、工作作风飘浮。
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群众反响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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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形成综合性写实材料。
内容一般包括:党员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本人态度。
(2)支部委员会根据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党员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有关政策,讲座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通知拟处置对象到会。
支部大会决议和有关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辩。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拟处置对象,党支部应在上报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4)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
需要审批的,党委应认真审查的作出决定,予以批复。
(5)党支部收到上级党委批复后,应将批复意见及时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6)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7)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改正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