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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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O—四年一月目录前言错误! 未指定书签。

1适用范围 ................................................................. 错误! 未指定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 未指定书签。

3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错误! 未指定书签。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系统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2协调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3等级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5.27
•【文号】环办生态〔2017〕48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环办生态〔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安排部署,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指南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环境保护部联系人:张哲、张文国
电话:(010)66103047、66556309
传真:(010)66103049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徐卫华
电话:(010)68501597
传真:(010)68501657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国家环保生态保护红线-环保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环保生态保护红线-环保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 (6)1 适用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7)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8)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8)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8)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9)5.1 系统性原则 (9)5.2 协调性原则 (9)5.3 等级性原则 (9)5.4 强制性原则 (9)5.5 动态性原则 (9)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10)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10)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10)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0)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10)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11)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13)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13)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13)7.3 禁止开发区 (15)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15)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15)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21)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33)8.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 (33)9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 (34)9.1 生态功能红线图件 (34)9.2 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 (35)9.3 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 (36)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 (37)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 (41)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 (43)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
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方法 ............................. 25 生态敏感性评价方法 ......................................... 36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报告编写大纲 ............................... 40 生态保护红线区块登记表 ..................................... 42
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定
定界成图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登记表
图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7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在 以下生态保护区域进行划定。 7.1 重点生态功能区 7.1.1 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 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和 《 全 国生态功能区划》 的各类重点生态功能区, 具体包括水源涵养区、 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等类型。 7.1.2 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 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海 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特殊保护海岛、自然景观与历史 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7.2.1 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全 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各类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具体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区、土地沙化敏感 区、石漠化敏感区、高寒生态脆弱区、干旱、半干旱生态脆弱区 等。 7.2.2 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海岸带自然岸线、 红树林、 重要河口、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珊瑚礁及海草床等。 7.3 禁止开发区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国家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而划定的一条边界线。

为了明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技术及操作办法,国家编制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生态保护工作。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分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两个层次。

生态保护红线是划定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范围,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示范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等。

生态功能红线是划定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关键区域,重点保护保持其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完善性。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提出了重要要求。

首先,要坚持科学性原则,结合生态环境状况、生态系统类型和生态需求等因素,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

其次,要突出重点区域,优先划定重点生态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

同时,指南还提出了分级划定的要求,根据区域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划分为一级和二级红线。

一级红线是重要生态保护地区,禁止开发,严格保护,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级红线是相对较低的保护级别,严格控制开发,加强保护。

划定技术方面,《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提出了多种技术方法和手段。

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可以进行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和生态功能评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

同时,还可以借助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和生态环境经济评估等手段,对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进行科学划定。

此外,还可以利用生态系统原位监测、植物群落调查、土地利用规划等方法,获取生态环境数据,为红线划定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是国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的重要指导文件,它明确了划定红线所需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只有科学合理地划定生态红线,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705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技术指南


02
划定技术与方法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处理
数据来源
利用卫星遥感、航空摄影、无人机等 手段获取高分辨率影像数据,结合地 面调查数据进行补充。
数据处理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校正、拼 接等操作,提取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如地形、水系、植被等。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评价方法
采用专家打分、层次分析法、熵权法等 方法,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定量化 评价。
公众参与与协商
在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优化过程中,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协商,充分 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04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国内典型案例介绍
01
案例一:三江源生态保护红线区
02
三江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 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有效保护了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
加强监管与评估
建立生态补偿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确保补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同时对生态保护效果进行定期 评估,不断完善补偿机制。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
强化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执法监管体系,加 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监测与预警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 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生态问题,为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
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生态保护合作项目,引进国外先进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理念和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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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与管理技术指南
contents
目录
• 生态保护红线概述 • 划定技术与方法 • 管理措施与政策建议 •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 未来展望与研究方向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汇编

环发〔2014〕10号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3—目录前言 (6)1 适用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7)3 术语和定义 (8)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9)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9)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9)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105.1 系统性原则 (10)5.2 协调性原则 (10)5.3 等级性原则 (10)5.4 强制性原则 (11)5.5 动态性原则 (11)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11)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11)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12)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2)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12)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12)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15)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15)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15)7.3 禁止开发区 (17)—4—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18)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18)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26)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40)8.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 (41)9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 (42)9.1 生态功能红线图件 (42)9.2 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 (44)9.3 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 (45)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 (47)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 (52)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 (54)—5—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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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5.1 系统性原则………………………………………………………………………5.2 协调性原则………………………………………………………………………5.3 等级性原则………………………………………………………………………5.4 强制性原则………………………………………………………………………5.5 动态性原则………………………………………………………………………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7.1 重要生态功能区………………………………………………………………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7.3 禁止开发区………………………………………………………………………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8.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9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9.1 生态功能红线图件………………………………………………………………9.2 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9.3 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生态功能红线:指对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最小生态保护空间。

重要生态功能区: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关系到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的地域空间。

生态敏感区:指对外界干扰和环境变化反应敏感,易于发生生态退化的区域。

生态脆弱区:指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稳定性较差,抵抗外在干扰和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较弱,易于发生生态退化且自我修复能力较弱、恢复时间较长的区域。

国家生态安全:指国家尺度上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状态稳定,并能够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生态服务的一种状态。

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生态功能红线是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空间,是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其作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生态服务保障红线:指提供生态调节与文化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需生态区域;(2)生态脆弱区保护红线:指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维护人居环境安全的基本生态屏障;(3)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指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关键物种、生态系统与种质资源生存的最小面积。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后,应满足如下属性特征与保护要求:(1)保护性质不改变;(2)生态功能不降低;(3)空间面积不减少。

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5.1 系统性原则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不同区域范围内,根据生态保护对象的功能与类型分别划定,通过叠加分析综合形成国家或区域生态功能红线。

5.2 协调性原则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共同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

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合理确定生态功能红线的面积规模。

5.3 等级性原则根据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及监管需求,生态功能红线实行分级划定。

生态功能红线区域内部可实行分区管理,实行差异性管控措施。

此外,国家层面划定并监管国家级生态功能红线,各地应划定并监管地方级生态功能红线。

5.4 强制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的观念,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做到不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5.5 动态性原则生态功能红线划定之后并非永久不变,红线面积可随生态保护能力增强和国土空间优化适当增加。

当生态功能红线边界和阈值受外界环境的变迁而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进行调整从而确保基本生态功能供给。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参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等文件,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识别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生态敏感、脆弱的区域,确定生态功能红线的划定范围。

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在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内开展区域生态保护现状调查,系统分析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状况、时空变化特征及受自然与人为因素威胁状况,综合评估生态保护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依据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方法,在生态功能红线的划定范围分别进行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生态敏感性评价,明确生态保护目标与重点,在空间上识别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域。

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将各类生态功能红线进行空间叠加与制图综合分析,按照生态功能类型、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等级确定边界。

在高分辨率遥感解析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对生态功能红线区进行地面勘界,最终划定生态功能红线的地理分布界线。

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采用地理信息系统与数据库技术,编制不同类型生态功能红线专题图件和生态功能红线总图;调查与收集生态功能红线的基础信息,建立生态功能红线空间信息数据库,完成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报告。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技术流程参见图1。

图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结合生态功能红线的保护目标,在以下区域划定生态功能红线:7.1 重要生态功能区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

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等5 类共50 个。

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4类共25个。

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等。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7.2.1 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我国陆地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包括《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脆弱区。

(1)生态敏感区陆地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受人类活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影响易于引发生态问题的区域。

水土流失敏感区、土地沙化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河湖滨岸敏感区等是我国主要的陆地生态敏感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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