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O—四年一月目录前言错误! 未指定书签。
1适用范围 ................................................................. 错误! 未指定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 未指定书签。
3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错误! 未指定书签。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系统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2协调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3等级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生态红线的理解

生态红线一、生态红线来历1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任务;22012年环境保护部提出编制指南工作,4-10月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年完善32012年试点验证,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和广西也列入试点;42013年开始试点省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52014年广西开始试点河池市凤山县和桂林市资源县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62016年广西全区完全铺开2012:理论与方法探讨阶段2013:试点划定阶段2014:至今:全面推进阶段二、生态红线概念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三、生态红线政策1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2014年1月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 2015年5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2015年1月27日,环保部生态司在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以下简称建议方案专家论证会;明确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的总体空间分布与类型划分,提出了分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的重点区域、面积及比例要求,红线分布科学合理,可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依据,一致同意通过论证;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办法2015年4月送审稿广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方案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类型,主要包括陆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红线、重要湿地保护红线、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红线、森林保护红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红线、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保护红线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海域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生态功能区;四、生态红线划定流程范围识别——重要性评价——综合分析——边界核定——成果产出五、生态红线划定范围1重要生态功能区A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等区域B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特殊保护海岛、自然景观与历史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2生态敏感区、脆弱区A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各类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具体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区、土地沙化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高寒生态脆弱区、干旱半干旱生态脆弱区等;B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海岸带自然岸线、红树林、重要河口、重要砂纸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珊瑚礁及海草床等;3禁止开发区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等类型4其他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和草原、极小种群生境等;生态控制线广州市“三规合一”规划编制指引建设用地控制线包括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非城乡建设用地控制线和城市生态绿地控制线;产业区块控制线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布局要求,结合城市规划工业用地布局,划定由“工业基地-工业园区-城镇工业地块”组成的产业用地区块控制线,作为产业项目选址区域;生态控制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将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及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主干河流、水库、湿地及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隔离绿地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控制线,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基本农田控制线即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线;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三规合一”控制线体系包括一级和二级控制线体系;2.1一级控制线体系包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和产业区块控制线;一级控制线体系空间关系参见附录A;2.1.1生态控制线为维护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防止城乡建设用地无序蔓延,改善生态与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生态用地保护边界;2.1.2基本农田控制线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在生态控制线内,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2.1.3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为限制城市无序发展,保障重点功能区、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建设项目用地,有效引导城市空间发展和建设项目布局,一定期限内划定城市空间拓展的外部范围边界由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的边界围合形成;1建设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确定可建设的空间区域;2有条件建设区为保障城市功能的完整性,增强规划弹性,预留满足特定条件后可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2.1.4产业区块控制线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形成产业用地集中区的围合线,作为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的控制边界;2.2二级控制线体系二级控制线体系包括绿线、蓝线、黄线和紫线以下简称“四线”;2.2.1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范围的控制线;2.2.2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2.2.3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防震减灾设施和环保基础设施等用地的控制界线;2.2.4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4.4.1一级控制线划定要求1生态控制线生态控制线划定应与生态功能红线、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充分协调,与水功能区划、河湖岸线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符合河湖水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具体划定标准和比例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粤建规函〔2014〕92号;2基本农田控制线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为基础,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定基本农田控制线;3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以战略规划为引领,分析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发展演变规律,明确城市发展的引导性和限制性要素,协调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差异,确定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空间布局;按保障城市功能完整、促进城市紧凑集约布局、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方向、形态和布局,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的建设用地规模并预留一定弹性的前提下,划定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各地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划定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该地区土地总面积的50%;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有条件建设区应结合城乡规划、重点储备项目潜在用地方向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进行划定;有条件建设区的规模一般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25%;4产业区块控制线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业、仓储用地布局,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范围内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以下情形原则上应纳入产业区块控制线范围:1经国家审核公告或省认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示范区等;2城乡规划中连片的面积大于30公顷的工业及仓储用地;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后,应抓紧建立产业区块信息库;产业区块情况汇总表格式参见附录G-3;6.1.1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制定生态控制线的管控规则,严格控制可能影响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除符合建设选址条件的重大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公园和旅游设施及特殊项目外,禁止在生态控制线内布局建设;对于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农村居民点等,制定措施限制改建和扩建,并制定搬迁方案;生态控制线内属于城市蓝线范围的用地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行管控;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库、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和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区等分别按相应管理规定实行最严格的管控;6.1.2基本农田控制线管理要求严格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管控基本农田控制线,控制线内禁止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或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6.1.3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管理要求制订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管控规则,禁止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外进行城市开发建设,位于城市“四线”内的用地分别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制;6.1.4产业区块控制线管理要求制订产业区块控制线的管控规则,引导新增工业、仓储项目优先在产业区块控制线内选址建设,优先安排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鼓励线内已建产业项目升级改造,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鼓励线外的已建工业、仓储项目向线内转移;纳入产业区块控制线的产业园区须优先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并符合环保管理要求;附录C-1:“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对照附录C-2:“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区、管制分区对照附录C-3:“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管制分区、控制线对照附录C-4:“三规合一”控制线与环保生态功能红线及相关功能区对照附录C-5:“三规合一”控制线与林业生态红线及相关功能区对照附录G-8:“三规合一”控制线属性表附表3 规划用地类别和编码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建设用地包含产业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福建省“三规合一”一张图编制技术导则1划定控制线体系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协调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区域和建设项目,遵循规模约束、空间优化,边界统一、求同存异,保障重点、差别处理,充分衔接、避免冲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三规合一”一张图的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据福建省县市域“多规合一”规划底图划定导引,沿海县市必须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功能红线、海洋生态红线及城市开发边界四条线,山区县市则只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线;中山市“三规合一”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生态控制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将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及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主干河流、水库、湿地及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隔离绿地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控制线,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德清三规合一1/生态控制线定义2/生态控制线的划法3/生态控制线管控一级/二级4/明确这几条控制线的关系与基本农田/城市增长边界5/与最新的政策生态红线的关系6/数据库格式是否采用广州的格式一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二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三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五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六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5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南宁市<中心城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编制>中标人名称: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充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南宁地区相关规划的要求,并借鉴深圳、武汉、广东等地区经验,将对生态保护、城市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生态空间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并划分为生态保育用地、休闲游憩用地、安全防护用地、农林生产用地、其他用地五大类用地,每个大类用地又分别划分为若干小类,进行分区管控附录1:林地小班属性数据库结构注:1、是否为补充林地、林地保护等级、林地功能分区、主导功能区、规划地类5个因子为预留的规划属性因子字段;2、原小班号、二类地类、海拔高、散生四旁株数4个因子为林地落界、数据处理过程中可能需要用到属性因子字段;3、各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必要的属性因子字段;。
纳入生态红线情况说明

1.生态红线的介绍生态红线定义:为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据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的保护需求,划定的需实施特殊保护的区域。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即《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是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指南》规定,2014年,中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2.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内容1、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
2、纳入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我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
3、禁止开发区红线范围可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
4、自然保护区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明确其空间分布界线。
其他类型的禁止开发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
5、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管理红线。
环境质量达标红线要求各类环境要素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
3.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什么意义对于生态资源保护而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具有重要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意义。
我国生态资源丰富,森林、湿地、草地、灌丛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61。
2%,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资源与能源的过度利用和无序开发,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挑战。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环发〔2014〕10号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国家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而划定的一条边界线。
为了明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技术及操作办法,国家编制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生态保护工作。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分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两个层次。
生态保护红线是划定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范围,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示范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等。
生态功能红线是划定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关键区域,重点保护保持其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完善性。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提出了重要要求。
首先,要坚持科学性原则,结合生态环境状况、生态系统类型和生态需求等因素,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
其次,要突出重点区域,优先划定重点生态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
同时,指南还提出了分级划定的要求,根据区域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划分为一级和二级红线。
一级红线是重要生态保护地区,禁止开发,严格保护,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级红线是相对较低的保护级别,严格控制开发,加强保护。
划定技术方面,《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提出了多种技术方法和手段。
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可以进行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和生态功能评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
同时,还可以借助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和生态环境经济评估等手段,对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进行科学划定。
此外,还可以利用生态系统原位监测、植物群落调查、土地利用规划等方法,获取生态环境数据,为红线划定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是国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的重要指导文件,它明确了划定红线所需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只有科学合理地划定生态红线,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技术指南

02
划定技术与方法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处理
数据来源
利用卫星遥感、航空摄影、无人机等 手段获取高分辨率影像数据,结合地 面调查数据进行补充。
数据处理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校正、拼 接等操作,提取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如地形、水系、植被等。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评价方法
采用专家打分、层次分析法、熵权法等 方法,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定量化 评价。
公众参与与协商
在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优化过程中,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协商,充分 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04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国内典型案例介绍
01
案例一:三江源生态保护红线区
02
三江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 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有效保护了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
加强监管与评估
建立生态补偿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确保补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同时对生态保护效果进行定期 评估,不断完善补偿机制。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
强化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执法监管体系,加 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监测与预警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 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生态问题,为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
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生态保护合作项目,引进国外先进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理念和技 术。
THANKS
感谢观看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与管理技术指南
contents
目录
• 生态保护红线概述 • 划定技术与方法 • 管理措施与政策建议 •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 未来展望与研究方向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错误!未指定书签。
1适用范围………………………………………………………………………………错误!未指定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错误!未指定书签。
3术语和定义………………………………………………………………………………错误!未指定书签。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错误!未指定书签。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错误!未指定书签。
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5.1系统性原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5.2协调性原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5.3等级性原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5.4强制性原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5.5动态性原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6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错误!未指定书签。
6.1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错误!未指定书签。
6.2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错误!未指定书签。
6.3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错误!未指定书签。
6.4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错误!未指定书签。
6.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错误!未指定书签。
7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错误!未指定书签。
7.1重要生态功能区………………………………………………………………错误!未指定书签。
7.2生态敏感区、脆弱区……………………………………………………………错误!未指定书签。
7.3禁止开发区………………………………………………………………………错误!未指定书签。
8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错误!未指定书签。
8.1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错误!未指定书签。
8.2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错误!未指定书签。
8.3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错误!未指定书签。
8.4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错误!未指定书签。
9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错误!未指定书签。
9.1生态功能红线图件………………………………………………………………错误!未指定书签。
9.2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错误!未指定书签。
9.3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错误!未指定书签。
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生态功能红线:指对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最小生态保护空间。
重要生态功能区: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关系到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的地域空间。
生态敏感区:指对外界干扰和环境变化反应敏感,易于发生生态退化的区域。
生态脆弱区:指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稳定性较差,抵抗外在干扰和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较弱,易于发生生态退化且自我修复能力较弱、恢复时间较长的区域。
国家生态安全:指国家尺度上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状态稳定,并能够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生态服务的一种状态。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生态功能红线是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空间,是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其作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生态服务保障红线:指提供生态调节与文化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需生态区域;(2)生态脆弱区保护红线:指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维护人居环境安全的基本生态屏障;(3)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指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关键物种、生态系统与种质资源生存的最小面积。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后,应满足如下属性特征与保护要求:(1)保护性质不改变;(2)生态功能不降低;(3)空间面积不减少。
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5.1系统性原则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不同区域范围内,根据生态保护对象的功能与类型分别划定,通过叠加分析综合形成国家或区域生态功能红线。
5.2协调性原则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共同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
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合理确定生态功能红线的面积规模。
5.3等级性原则根据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及监管需求,生态功能红线实行分级划定。
生态功能红线区域内部可实行分区管理,实行差异性管控措施。
此外,国家层面划定并监管国家级生态功能红线,各地应划定并监管地方级生态功能红线。
5.4强制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的观念,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做到不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5.5动态性原则生态功能红线划定之后并非永久不变,红线面积可随生态保护能力增强和国土空间优化适当增加。
当生态功能红线边界和阈值受外界环境的变迁而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进行调整从而确保基本生态功能供给。
6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6.1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参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等文件,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识别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生态敏感、脆弱的区域,确定生态功能红线的划定范围。
6.2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在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内开展区域生态保护现状调查,系统分析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状况、时空变化特征及受自然与人为因素威胁状况,综合评估生态保护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6.3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依据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方法,在生态功能红线的划定范围分别进行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生态敏感性评价,明确生态保护目标与重点,在空间上识别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域。
6.4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将各类生态功能红线进行空间叠加与制图综合分析,按照生态功能类型、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等级确定边界。
在高分辨率遥感解析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对生态功能红线区进行地面勘界,最终划定生态功能红线的地理分布界线。
6.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采用地理信息系统与数据库技术,编制不同类型生态功能红线专题图件和生态功能红线总图;调查与收集生态功能红线的基础信息,建立生态功能红线空间信息数据库,完成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报告。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技术流程参见图1。
7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结合生态功能红线的保护目标,在以下区域划定生态功能红线:7.1重要生态功能区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
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等5类共50个。
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4类共2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