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中的灯塔——科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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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灯塔经济学

案例2 灯塔经济学
案例:灯塔经济学
—— 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与政府提供


在经济学家的圈子里,提起 “科斯的灯塔”或者“灯塔 经济学”可谓无人不知、无 人不晓。“灯塔”在经济学 里是公共产品的代名词,关 于灯塔的故事也就成为公共 物品经济学的经典故事。 灯塔是船只安全航行的一种 必要设施。一般航海业发达 的国家,其灯塔制度也发展 得比较早。

资料来源:王跃生《新制度经济学漫话》
案例分析:



灯塔作为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英国的灯塔由私人经营转为政府经营就是因 为私人企业无法供应灯塔这种公共产品。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只要进行好的制度 安排,私人也可以较好的提供相灯塔一类的 公共产品。



政府经营的灯塔起初一切如常,但时间一长,人们发 现,作为公共商品的灯塔总是维护不善,管理不良, 风吹日晒也没人去及时维护,设备损坏的频率比私人 经营时高得多。有些灯塔常年失修,有些只是勉强使 用。无独有偶,公共的街灯也比私人灯具损坏快得多, 不是被风刮断,就是被人损坏,坏了也没人及时修理。 虽然过往船只不用再额外缴费,不用再专门雇人来维 持收费,似乎是节约了社会资源。但是,由于经常损 坏,实际上政府花在灯塔上的钱比私人经营时的成本 (包括雇人的费用)还要多。 建立公共灯塔的资源来自税收,仍然是是社会的财富。 这些资源的使用,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来说,是低 效率的。由此看来,由政府来提供灯塔这种公共产品 并不一定就是有效率的。
正是因为看到了政府提 供公共产品的低效率, 科斯特意从美国跑到英 国,实地考察英国灯塔 制度的历史演变,看看 在政府经营之前英国的 灯塔制度如何运转。他 了解到英国早期的灯塔 制度都是私人经营的, 只是由于收费的困难才 被公共灯塔制度取代。

西方经济学科斯定理

西方经济学科斯定理

西方经济学科斯定理科斯定理,也称为科斯定理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提出的。

该定理是指当存在外部性和交易费用时,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是不完美的。

科斯定理在西方经济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理解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和交易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科斯定理的核心观点是,当存在外部性或交易费用时,市场交易无法完全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外部性指的是一方的行为对其他方产生了影响,而交易费用指的是进行交易所需的成本,包括信息获取、谈判成本等。

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能存在资源浪费或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科斯定理提出了一种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讨价还价,达成一种相对理想的资源配置方案。

这种方法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并使各方能够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

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在环境保护领域,科斯定理被用来研究污染排放问题。

由于污染排放会对他人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污染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制定排放权交易制度,使各方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交易,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科斯定理也有重要的应用。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保护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市场交易无法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科斯定理提出了一种通过合作和协商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制定合理的契约和协议,使各方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科斯定理还可以应用于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产权保护问题等。

通过协商和合作,各方可以在考虑各自利益的基础上,寻求一种相对理想的资源配置方案,从而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科斯定理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学理论,对于理解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和交易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科斯定理,我们可以认识到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了解到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重要性。

经济学中的灯塔---科斯

经济学中的灯塔---科斯

经济学中的灯塔罗纳德·哈里·科斯(1910年12月29日-2013年9月2日)作者简介: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

科斯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慕瑟经济学荣誉教授及法律与经济学资深研究员。

科斯对经济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他的两篇代表作《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之中,科斯首次创造性地通过提出“交易费用”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以及企业扩展的边界问题。

科斯还认为,一旦交易费用为零,而且产权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不会影响合约的结果。

瑞典皇家科学委员会因此说一门新的科学——法律经济学应运而生。

”2013年9月2日在美国去世,享年103岁。

(一)导论灯塔出现在经济学家的著作中,是因为它可能有助于理解政府的经济功能问题。

它常被作为必须由政府提供而不是由私人企业提供的物品的一个例子。

经济学家们通常似乎认为,由于不可能向受准备于灯塔的船只的所有者收取可靠的费用,任何私人或企业建造和维修灯塔就不可能遍及赢利。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自由放任或不干预原理的基础和限制”一章中写道:为了确保航行的安全,建造和维修灯塔、设置浮标等属于政府适当的职责。

由于不可能向受益于灯塔的海上船只收取使用费,没有人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建造灯塔,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

亨利·西奇威克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生产关系中自然自由的体系”一章中这样写道:在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情况下,这一论断(即通过自由交换,个人总能够为他所提供的劳务获得适当的报酬)明显是错误的。

首先,某些公共设施,由于它们的性质,实际上不可能由建造者或愿意购买的人所有。

例如,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大量船只能够从位置恰到好处的灯塔得到准备处,灯塔管理者却很难向它们收费。

经济学中的灯塔

经济学中的灯塔

经济学中的灯塔1974年罗纳德·科斯发表《经济学上的灯塔》,科斯以翔实的史料研究了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

在英国发达的海运史上,灯塔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17世纪初期至中叶,拥有建造灯塔特权的领港公会并未建造一个新灯塔,而必须向政府申请,获得政府同意向船只收费取得经营灯塔许可证的私人却投资建造了至少10个灯塔。

在当时灯塔制度下,这种私营灯塔是向政府租地而建的,租期届满,须交由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

至19世纪20年代,英国当时的公营和私营灯塔数分别为24个和22个,其中34个是由私人投资兴建的。

至1836年,剩余灯塔全部收回,1842年后,所有灯塔全由公会经营。

科斯在这篇论文中旨在说明灯塔的私人收费是可能的。

“科斯的灯塔”表明,即便是纯粹的公共物品由私人提供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更有效率的,从而在经济学界第一个反驳了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垄断的传统经济学观点,为人们建立起公共物品供给可以甚至应该引入市场机制的信念。

进一步讲,“国防和治安问题,即使在亚当·斯密的小政府理论看来也是政府的天职,但它也不必由政府来垄断,政府也可以利用市场的力量,并且引进市场的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方式,来实现国防和治安的最佳供给。

”对兼有私人物品性质的教育、医疗等准公共品,交由私人则是保障效率供给的当然选择。

著名经济学家F·耐特的“没有免费午餐”这一名句便是此种供给模式的经典结语。

灯塔一定是公共物品吗?既然路桥能收费,那么其他的公共物品能收费吗?在中国,很多人在化公为私方面是具有很强的创新精神的。

如果你要提出来:灯塔是公共物品吗?经济学家会毫不犹豫地告诉你,灯塔是典型的公共物品。

修建灯塔是为了方便过往船只避开有暗礁的水域,这种为船家提高收益的物品既无排他性,也无竞争性,所有过往船只都可以使用,确实是典型的公共物品。

因此,灯塔都是由当地政府经营的。

可是东吴大将陆逊,后来把南京到上海的长江入海口全部的灯塔都拆掉,建造了新的功能更齐全、更强大的灯塔。

科斯定理的内容

科斯定理的内容

科斯定理的内容科斯定理的内容科斯定理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定理,它由诺贝尔奖得主罗纳德·科斯于1937年提出,被誉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基石之一。

该定理主要探讨了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即企业应该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来实现最优化的资源配置和利润最大化。

一、科斯定理的基本概念1.1 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交换所需付出的各种费用,包括信息搜索、谈判、合同签订、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费用。

交易成本是影响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重要因素。

1.2 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边际成本是指增加一个单位产量所需增加的总成本,边际收益则是指增加一个单位产量所能获得的总收益。

在决策过程中,企业需要比较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来确定最优产量水平。

二、科斯定理的核心原理2.1 资源配置效率原则科斯定理认为,在不存在交易成本时,市场机制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资源会自动流向效益最大的领域。

但是,在存在交易成本时,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为交易成本会导致企业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时面临着额外的成本。

2.2 组织形式选择原则在面对交易成本时,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科斯定理认为,企业内部组织和市场机制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在选择组织形式时需要考虑其相对优势和劣势。

三、科斯定理的应用3.1 垂直一体化与分工合作垂直一体化是指企业内部将生产环节进行整合,从而实现对供应链中其他环节的控制。

分工合作则是指企业通过外部合作来实现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在选择垂直一体化还是分工合作时,需要考虑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因素。

3.2 代理问题与公司治理代理问题是指企业内部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等情况,导致代理人(如经理人)可能会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司利益。

公司治理则是指企业内部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监督机制等方式来解决代理问题。

在选择公司治理方式时,需要考虑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因素。

3.3 合同设计与执法合同设计是指企业在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换时,通过合同条款来约束双方的行为。

公共物品到底由谁来供给_科斯_经济学中的灯塔_批判

公共物品到底由谁来供给_科斯_经济学中的灯塔_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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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就是提供 “由船主和货运主递交一份请 愿 书 , 声称他 们从灯塔获得加大的好处并愿意支付费用” 。在灯塔所 能带来的便利的条件下, 个体之间可能达成协议。 通时, 通过外界暴力也可以界定。而且不论以何种方式界定, 当这部分的 “共同财产” 的产权得到了最终的确认后, 公 共物品应否供给、 由谁供给以及供给多少的问题就不再 是一个难以克服的问题。也只有到了这时, 公共物品的 提供已经完全无异于私人物品 (这里我们没有就其竞争 性条件下对于价格的要求进行分析, 对于任何供给个体 而言, 其供给都是一个最优规划问题) 。 戴 维 $凡$赞 特 (%&’()$ 考证到: “某一业主向国王的枢密 *&+$ ,&+)-) 院提出申请并获得特别授权后才得以建造和经营灯塔, 在 ./01 年,枢密院或议会直接向伦敦海事局颁发特许 权, 后者可以自己使用此专利或将其出租给某一个人” 。 他指出, “ 该特许赋予业主一种排他性的专利, 同时规定 了其责任和收费标准, 并允许业主必要时诉诸政府强制 不法者缴费” 。 显然, 这里的特许实际上就是一种政府所 作出的对于产权的界定, 而这种界定也是私人能够进入 公共物品供给的根本原因。 总而言之,科 斯 所 提 出 的 这 种 公 共 物 品 的 私 人 供 给, 在很大程度上应该体现为一种 “在公 共 物 品 的 提 供 上, 公私之间的共同参与, 支持了政府提 供 灯 塔 服 务 的
有进行严格的理论探讨。 这也直接导致了其结论的片面 性。具体而言表现在: 政府对于公共物品的 ", 政府本身并不是生产机构, 供给方式并不能单一的定义为政府生产, 然后免费的提 供给公众。 政府可以委托私人部门进行生产来进行公共 物品的供给。 然后政府利用税收来进行这部分委托费用 的支出。所以, 这里科斯所提供的论据在很大的程度上 只能用于攻击公共物品的政府生产,而不是政府供给。 在后面的论述中我们将看到, 正是由于政府的巧妙的制 度安排, 使得个体有激励去生产并提供公共物品。在这 个过程中, 政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他认为 “政 府 的 作 用 局 限 于 灯 &, 在 科 斯 的 结 论 中 , 塔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 产权执行问题对他们与对向 船主提供货物和劳务供给并无二致” 。 这表明, 科斯并没

科斯的灯塔

科斯的灯塔

科斯的灯塔□文/黄波摘要科斯《经济学中的灯塔》缘于对灯塔的争论:由政府还是由私人提供,萨缪尔森等经济学家认为灯塔应该由政府提供,而科斯通过对英国灯塔制度的详细讲述得出自己的结论,灯塔可以由私人提供。

科斯的贡献并不在于对经济物品理论提出一套完美的理论建构,所带来的启发一方面是科斯的改良主义哲学,另一方面是经济学上的连续性假设。

关键词公共物品相互性思维连续性一、有关灯塔的争论:由政府还是由私人提供灯塔对于航海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谁来提供?这是一个很头痛的问题。

灯塔为船员提供了照明服务,灯塔的主人希望那些利用了灯塔发出的光亮的船员支付相应费用,受益的船方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付费的,当然,他若以暴力为后盾就另当别论。

船方会趁灯塔主人不注意就溜之大吉,想着能被逮着的机会也不是很大,这种情况下,船方实际上是在搭便车了;其次,船方会质疑私人的这种收费权力,凭什么来收费,当灯塔主人以他所建的灯塔来收费时,会很恼火地认为其妨碍了其自由航行权。

这样一来,灯塔的主人要不就做好人做到底,建一座灯塔,免费提供照明服务,要么,就不要去建造什么灯塔。

这样一来,私人就没有建造灯塔的积极性了,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灯塔应该由政府来提供。

像穆勒、西奇威克、庇古就这样认为:收费难,私人建造灯塔不可能赢利。

此外,萨缪尔森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由于收费难,应该由政府提供。

但是,即便解决了收费问题,也应由政府免费向船员提供。

“但即使灯塔管理者——假定通过雷达跟踪——能向每一个附近的使用者收费,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保证灯塔服务能象根据市场价格而提供的私有物品那样,以社会最优的方式提供出来。

为什么?因为容许更多的船只使用灯塔的社会成本是零附加成本。

因此,由于避免付费而远离灯塔水域的任何船只代表着社会的经济损失——即使向一切船只收费,其价格的总和也并不会大于灯塔的长期开支。

如果灯塔从社会的观点上看来是值得建造和维修的——它不一定是应该的——较为高深的著作能够说明为什么这种社会的物品应该以最优的方式给予一切人。

经济学中的灯塔读书笔记

经济学中的灯塔读书笔记

《经济学中的灯塔》读后感——说一些我自己的思考科斯的《经济学中的灯塔》是在诸多的散碎闲暇里读完的。

一.从深信不疑到开始怀疑大一上如果有人问我,“私人提供灯塔是有可能的么?”我一定会拿出高鸿业的《微观经济学》自信地对这位仁兄说:“上课没认真听吧?灯塔是公共物品啊,公共物品就是要让政府来提供嘛。

”所有的教科书也都把灯塔当成了分析政府经济学功能的典型案例。

但事实果真如此么?英国灯塔制度的存在揭示了一种新的可能性。

历史表明,灯塔的服务是可以由私人来提供的。

诸多经济学大家如John Stuart Mill之流认为由于收费难问题,所以,私人从中难以图利,自然不会主动去建造灯塔。

而灯塔对于航海安全十分重要,不得不建,那么这个担子自然就要由政府撑起。

但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是:难是不是意味着不可,我们能不能创新出一种可行的收费模式?退一步来讲,是不是解决了收费问题之后,灯塔的建造权就可以赋于私人?由私人提供灯塔和由政府提供灯塔到底谁优谁劣?二.从英国灯塔制度发展中看灯塔问题起初,有关机构向船主收取灯塔税,建立一个灯塔基金,由商务部对基金进行管理。

基金的使用要通过灯塔会议的讨论,与会成员包括了与灯塔相关的各方代表。

这个制度可以说是相当合理的,灯塔税取之于船长,用之于船长,比之用使用全民所交的普通税来建造灯塔显得更为合理。

基金的使用也有各方利益代表制衡,可以有效防止基金的不当使用。

而现实却是,领航公会只是霸占着建造灯塔的特许权,而并没有积极地利用这笔资金去建立足够多的灯塔来满足航海安全的需要,更是对航海人员的请求充耳不闻。

这时,私人开始介入。

私人向国王那里直接获得特许或租用领航公会的专利,由国王保障他们可以建造灯塔和向收益于灯塔的船只收取费用的权利。

就这样,直至1820年,46座灯塔里有34座是由私人建造的,仅有11座是领航公会建造的。

而到了1834年,情形又出现了反转,领航公会经营着56座灯塔里的42座,到1836年时,议会下令把英国所有的灯塔授予领航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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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
Author(s): R. H. Coase
Sourc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2 (Oct., 1974), pp. 357-376
Published b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Stable URL: /stable/724895
Accessed: 27/09/2008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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