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经济学中的灯塔社会成本问题
科斯的《社会成本》读书笔记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阮氏兰英Lxy201101061960年科斯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该文章与《企业的性质》(1937年)已成为科斯的经典理论。
在这篇文章中,科斯主要提出被后人誉为“科斯定理”的两个重要结论。
文章一开始就提出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提出的观点,即限制或惩罚施害者。
科斯却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人们一般都想到怎样惩罚施害者而不是相互影响、相互损害的。
接着,科斯以养牛者走失的牛损害农夫土地上种的谷物一例作为分析起点。
他提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并说明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给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构都是有效率的,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但是现实情况是, 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
因此,制度的设计是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率配置的基础。
科斯定理旨在描述资源稀缺性必定引发各种经济竞争和交易费用发生,而明晰界定的产权安排则是节省交易费用从而是决定经济效率的基本制度设定。
科斯定理解释了稀缺世界里产权安排、交易成本、经济效率和政府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政府效能→产权安排→交易成本→经济效率→经济发展)。
现实证明所有高效率的发展现象都具有明晰界定的产权制度基础,相反,所有低效率的经济停滞,则必定具有界定模糊的产权制度陷阱。
总之,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 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科斯针对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庇古观点进行评价。
按照庇古的观点国家是不需要的而是由内在的市场价值寻求改变。
科斯提出了政府应该有所做的,如果仅随着市场自身的改变,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害。
这就是庇古理论的不足和实践上的不可能性。
浅析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

浅析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浅析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摘要] 科斯所著的《社会成本问题》被国际经济学界公认为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其精髓之处在于交易成本的提出和产权的初始界定。
《社会成本问题》可以看作是对交易成本理论在制度选择方面的进一步扩展,同时也拓宽了产权理论研究的视野。
本文通过对《社会成本问题》脉络进行简要梳理,加深对交易成本地理解,从而得出对我国国企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 交易成本;社会成本;产权;法律制度《社会成本问题》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赢得该奖的代表作,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核心内容。
它包含了许多重要的经济思想,如损害具有相互性、交易成本为正、初始权利界定的重要性等。
通过对《社会成本问题》中的流行观点加以辨析,对于正确认识科斯的产权思想和深化现代产权理论研究,有着正本清源的意义。
1 《社会成本问题》的简要回顾《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为了阐述关于外部损害问题的观点而发表的,其一共分为十节。
在写作手法上,科斯用更形象、更丰富、更有说服力的例子来证明完善的产权界定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
他在文章的开头提出:将某个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看作是前者损害了后者,即甲损害了乙,因而决定制止甲,这是错误的。
原因是:损害问题具有相互性,如果甲在生产或者经营活动过程中妨碍了乙,是甲损害了乙,但停止甲的活动,以避免损害乙却又损害了甲。
总而言之,只要有经济活动,必定就有损害。
社会成本讲求的是经济理论,出发点是“理性人”的假设,因此不能像道德或法律所规定的那样。
更有可能的是,它会把原告和被告的角色互换,看得是总体对整个社会更有益处。
由此可见,外部损害交互性质的本质和核心应是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衡量双方损害价值的大小,不能简单地评判谁赔偿谁。
接下来科斯以交易成本为零为前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科斯强调权利的初始界定,从而得出权利的初始界定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这个重要的思想。
科斯的灯塔

科斯的灯塔□文/黄波摘要科斯《经济学中的灯塔》缘于对灯塔的争论:由政府还是由私人提供,萨缪尔森等经济学家认为灯塔应该由政府提供,而科斯通过对英国灯塔制度的详细讲述得出自己的结论,灯塔可以由私人提供。
科斯的贡献并不在于对经济物品理论提出一套完美的理论建构,所带来的启发一方面是科斯的改良主义哲学,另一方面是经济学上的连续性假设。
关键词公共物品相互性思维连续性一、有关灯塔的争论:由政府还是由私人提供灯塔对于航海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谁来提供?这是一个很头痛的问题。
灯塔为船员提供了照明服务,灯塔的主人希望那些利用了灯塔发出的光亮的船员支付相应费用,受益的船方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付费的,当然,他若以暴力为后盾就另当别论。
船方会趁灯塔主人不注意就溜之大吉,想着能被逮着的机会也不是很大,这种情况下,船方实际上是在搭便车了;其次,船方会质疑私人的这种收费权力,凭什么来收费,当灯塔主人以他所建的灯塔来收费时,会很恼火地认为其妨碍了其自由航行权。
这样一来,灯塔的主人要不就做好人做到底,建一座灯塔,免费提供照明服务,要么,就不要去建造什么灯塔。
这样一来,私人就没有建造灯塔的积极性了,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灯塔应该由政府来提供。
像穆勒、西奇威克、庇古就这样认为:收费难,私人建造灯塔不可能赢利。
此外,萨缪尔森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由于收费难,应该由政府提供。
但是,即便解决了收费问题,也应由政府免费向船员提供。
“但即使灯塔管理者——假定通过雷达跟踪——能向每一个附近的使用者收费,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保证灯塔服务能象根据市场价格而提供的私有物品那样,以社会最优的方式提供出来。
为什么?因为容许更多的船只使用灯塔的社会成本是零附加成本。
因此,由于避免付费而远离灯塔水域的任何船只代表着社会的经济损失——即使向一切船只收费,其价格的总和也并不会大于灯塔的长期开支。
如果灯塔从社会的观点上看来是值得建造和维修的——它不一定是应该的——较为高深的著作能够说明为什么这种社会的物品应该以最优的方式给予一切人。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有待分析的问题1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
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
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领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
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问题的相互性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
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我在前文2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
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
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
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
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
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
3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
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
社会成本问题

产权外部性
产权:是描述人们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 的法律规则。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 权和转让权。 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 应,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 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 产权外部性 应该就是由于某人的使用自己财 产权利时的动作行为等对其余人造成了损失。
外部经济产生的原因: 科斯认为,外部经济产生的根本原因 是产权界定不够明确或界定不当。所 以政府不必一定要用干预的方法来试 图消除社会收益或成本与私人收益或 成本之间的差异,政府只需界定并保 护产权,而随后产生的市场交易就能 达到帕累托最优。
原文节选—科斯不同意庇古的看法
庇古的分析怎么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呢?原因 在于庇古似乎并没有注意到他的分析所针对 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他的分析是正确的, 但他得出的具体结论却是不合逻辑的。(火车
发动机产生火星的事件)
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 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 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 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 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 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 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 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关于庇
总结文章内容: 简单来说,《社会成本问题》就是讨 论解决事件外部性的方法。并通过很 多案列,如牛和谷物,糖果商和医生, 编制草席的厂和会产生二氧化硫的厂, 烟囱事件,建筑物挡风影响风车问题 等就外部性讨论事件中甲乙双方的利 益问题,如何平衡解决甲乙双方的利 益争论的一系列延伸讨论。
产权的内涵
(1)它是人与物之间的归属关系,但其实质 是依附于物上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在资源无限供给或者零交易成本下,产 权是不起作用的; (3)产权表现为一权利束,它包括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
经济学:制度学派理论:公共物品与科斯的灯塔经济学

经济学:制度学派理论:公共物品与科斯的灯塔经济学身边的经济学:制度学派理论:公共物品与科斯的灯塔经济学让我们假设这样的一件事情。
一个老城区的巷子里住着20--30户居民,这个巷子崎岖、狭窄。
巷子里一直没有路灯,居民们晚上进出很不方便。
于是,可能有人就会提议,安一个路灯吧,这样大家都方便。
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装路灯的费用怎么解决?大家怎样分摊这笔钱比较好呢?既然路灯是方便大家,就依人数平均分摊好了!可是,人也分大人小孩,大人晚上出门比较多,享受到的好处比较多。
小孩子晚上一般是不出门的,让他们和大人负担一样的费用似乎是不太合理。
所以,干脆,就按照户数分摊好了,反正每家总有人会享受到路灯的好处,马上有人又会提出异议了,我们家才两口人,邻居家有五口人,要我们和他们家交一样的钱你说合理不合理?而且我们家这两口人都上了岁数,晚上我们根本就不出门,只是乖乖地呆在家里看电视,根本用不上路灯,为什么要分摊?或者,还有人可能说,我们都在这里住了几十年了,这里哪拐弯,哪直行,我闭着眼睛都能知道,哪还用得上路灯呢?要安灯,你们出钱好了,反正我是用不着!怎么办?各种各样的争执是一定会有的。
假设持上述这些观点的人是少数,最后假设勉强达成了一致,同意共同出钱安这个路灯,那么,由谁来收钱呢?既然受益的是大家,那么就由大家推举一个人来为大家服务吧。
可是,被推举出来的这个人可能会想,虽然大家说好了各自负担多少,如果有人事后赖帐,或有意无意地拖延时日,就是不付钱,怎么办?我又没有惩罚、纠举的权利,我怎么能约束别人呢?上述的例子很具体而深刻地反映了一个社会在处理公共物品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困难。
对这类问题的分析最早是从灯塔开始的。
早期的英国,灯塔设施的建造与管理是由私人提供的。
由于海上航行经常出事故,为了满足航海者对灯塔服务的需要,一些临海人家自己出钱建设了灯塔,然后根据过往船只的大小和次数向船只收费,以此作为维护灯塔日常开支的费用并获取一定的利润。
灯塔经济学的科斯方案

灯塔经济学的科斯方案灯塔经济学因新古典经济学家对灯塔的关注和解说而产生。
但灯塔经济学的新古典范式并非真实范式,更非理想范式。
这不仅在于灯塔只能由政府经营而不能由私人经营缺乏事实依据,也在于私人不能政府能、市场失灵计划灵的思维蕴含逻辑谬误。
罗纳德·哈里·科斯的《经济学中的灯塔》一文不仅用英国灯塔制度演变的历史澄清了私人也可以经营灯塔的事实,还还原了灯塔未必只能由政府建设和维持的真像;而他的《企业的性质》《联邦通讯委员会》《社会成本问题》等著作,则实际上借助交易成本概念通过对企业组织成本、市场交易成本、政府管制成本的比较权衡,为我们提供了一套研究灯塔经济学的新方法。
这些就是我们所谓的灯塔经济学科斯方案。
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灯塔只能由政府经营、不能由私人经营的论断,往往以灯塔服务具有消费非排他性、收费艰难性和盈利不可能性为立论基础。
但恰恰是这些立论基础本身却“特不靠谱”。
政府未必不能经营私人物品,私人也有经营公用物品的可能。
消费非排他性、收费艰难性和盈利不可能性,都不是灯塔之类公共物品类似化学、物理的自然物质属性,而是受制于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并随这些约束条件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历史属性。
即使灯塔之类公共物品过去真的有过消费非排他性、收费艰难性、盈利不可能性,过去真的不适合私人经营只适合政府经营,但当那些决定灯塔之类公共物品消费非排他性、收费艰难性、盈利不可能性的因素,被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制度创新带来的消费排他性、收费简易性、盈利可能性所取代时,私人经营灯塔就不仅有可能,而且有必要。
其实,不管最初的灯塔事业是否有过政府垄断、海军控制的历史,一当商贸经济的繁荣、航海事业的发展、港口码头的建设、灯塔税制的形成、领航公会的演变,让灯塔服务的消费排他性、收费简易性、盈利可能性成为现实时,私人和私人组织建设、维持、经营灯塔的星星之火就会燎原。
姑且不论为了规避交纳灯塔使用税而绕道远行是否合理合算,即使由政府大包大揽统一经营也未必就是免费午餐。
《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观点述评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关键词:外部性;交易成本;权利界定;资源配置主要内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外部侵害,并提出“市场交易成本”的概念,研究了权利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并对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的观点进行质疑与反驳。
科斯首先从工厂对居民的烟尘污染这一经典例子指出外部性侵害具有交互性,要避免对乙的损害就会使甲受到损害,所以,我们应该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衡量双方损害价值的大小,不能简单地评判谁赔偿谁。
接着科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他以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为例,分析了养牛者和农夫的行为。
得出的结论是:他们的具体做法要视成本而定,双方交易的结果是最终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是实际存在的,无论是通过市场、企业或政府哪一方来解决损害问题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科斯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体系运行和资源配置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时,关键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哪一种解决方式交易成本更小、总产值最大。
之后的部分则是对庇古《福利经济学》的一些批判,如损害即赔偿的研究方法显然没有比较交互双方价值的大小,也没有考虑到安排后的社会制度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损害。
科斯提倡研究方法要改变,即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应该考虑总的效果。
主要观点述评《社会成本问题》最主要的贡献在于提出了我们常说的“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初始权利如何配置,市场的自由交易都可使资源的到最佳配置。
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所以也就更加提醒了我们法律与制度的安排对于资源配置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改革的交易成本问题一直十分突出。
如何衡量改革的收益与成本,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路径,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在环境、公共建设等问题上,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也是一种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经济效率问题。
通过科斯的分析,我们可以为产权的安排、制度的选择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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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经济学中的灯塔社会成本问题经济学中的灯塔导论灯塔出现在经济学家的著作中,是因为它可能有助于理解政府的经济功能问题。
它常被作为必须由政府提供而不是由私人企业提供的物品的一个例子。
经济学家们通常似乎认为,由于不可能向受准备于灯塔的船只的所有者收取可靠的费用,任何私人或企业建造和维修灯塔就不可能遍及赢利。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自由放任或不干预原理的基础和限制”一章中写道: ……为了确保航行的安全,建造和维修灯塔、设置浮标等属于政府适当的职责。
由于不可能向受益于灯塔的海上船只收取使用费,没有人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建造灯塔,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
亨利?西奇威克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生产关系中自然自由的体系”一章中这样写道: ……在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情况下,这一论断(即通过自由交换,个人总能够为他所提供的劳务获得适当的报酬)明显是错误的。
首先,某些公共设施,由于它们的性质,实际上不可能由建造者或愿意购买的人所有。
例如,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大量船只能够从位置恰到好处的灯塔得到准备处,灯塔管理者却很难向它们收费。
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借用了西奇威克的灯塔例子作为非补偿性服务的例子:在那里,“边际净产出小于边际社会净产出,因为它会给技术上很难向其索取报酬的第三方带来额外的服务。
” 保罗?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比那些早期作家更直截了当。
在“政府的经济作用”这一节中,他写道:“政府提供某些无可替代的公共服务,没有这些服务,社会生活将是不可想象的。
它们的性质决定了由私人企业提供是不合适的。
”作为“简明的例子”,他列举了国防、国内法律和秩序的维持,以及公正的契约的执行,并在一个脚注中进一步写道: 这是政府服务的最新例子:灯塔。
它们保全生命和货物。
灯塔管理者很难向船主收取使用费。
因此,这部高深的著作将说明:“私人利益和货币成本”(正如一个想靠建灯塔发财的人所看到的)与真正的社会利益和成本(将被保全的生命和货物与(1)灯塔的总成本和(2)让更多的船只看到警告灯塔的额外成本相比较)是存在差异的。
哲学家和政治家1一般都承认在“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存在外部经济差异”的情况下政府的必要作用。
后来,萨缪尔森再次提到灯塔“由于外部经济效应而成为政府的合理活动”。
他写道:考察上面提到的为了警告礁石而设置的灯塔。
它的光亮有助于每个看到它的人。
企业家不会为了赢利而建造它,因为要向每个使用者收费会引起极大的困难。
这肯定是政府要从事的一种事业。
萨缪尔森并没有到此为止,他还用灯塔来说明另一个论点(一个早期作家没有论述过的论点)。
他写道:……在灯塔的例子中,应该注意一件事:灯塔管理者不能很容易地以销售价格的形式向受惠者收费这一事实使灯塔成为某种社会或公有物品。
但即使灯塔管理者——假定通过雷达跟踪——能向每一个附近的使用者收费,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保证灯塔服务能象根据市场价格而提供的私有物品那样,以社会最优的方式提供出来。
为什么,因为容许更多的船只使用灯塔的社会成本是零附加成本。
因此,由于避免付费而远离灯塔水域的任何船只代表着社会的经济损失——即使向一切船只收费,其价格的总和也并不会大于灯塔的长期开支。
如果灯塔从社会的观点上看来是值得建造和维修的——它不一定是应该的——较为高深的著作能够说明为什么这种社会的物品应该以最优的方式给予一切人。
在萨缪尔森的论点中有一个悖论。
因为私人企业不可能为它们的服务收费,所以必须由政府提供灯塔。
但如果私人企业收费是可能的,也不允许它们这样做(这也假定应由政府来做)。
萨缪尔森的立场完全不同于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的立场。
读了这些作家的著作,我发现收取灯塔使用费的困难是对灯塔政策产生重要影响的关键所在。
他们不反对收费,因此,如果能够这样做,他们也不反对私人经营灯塔。
然而,穆勒的观点有点模棱两可。
他认为,政府应该建造和维修灯塔,因为既然不可能让受益的船只支付使用费,所以私人企业就不愿意提供灯塔服务。
但是他附加了一个限制性的短语:“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
”我认为,“强制征税”是一种向受惠于灯塔的船只施加的压力(实际上,强制税就是使用费)。
穆勒的说明模棱两可的根本之处是,他的意思到底是“强制征税”使出于个人利益动机建造灯塔成为可能,因而不必由政府经营,还是对私人企业家来说是不可能的(或不值得的),所以“用强制征税来补偿,因而需要由政府2经营”。
我的观点是,穆勒是持前一种解释的。
如果这是正确的,那它代表着他的建造和维修灯塔是“政府的适当职责”观点的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
在任何情形下,似乎很明显,穆勒原则上并不反对收取使用费。
西奇威克的观点并没有解释上的问题。
然而,它的含意也非常清楚。
他写道:“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大量的船只能够从位置恰到好处的灯塔得到益处,然而却很难向它们收费。
”这并不是说收费是不可能的。
它的意思恰恰相反。
它是说受益于灯塔的大部分船只逃避付费的情况很可能发生,而不是说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灯塔的受益大部分由比较容易向其征税的船只享用,它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中,收取使用费是合乎需要的——这使私人经营灯塔成为可能。
我认为,如果没有关于英国灯塔制度的知识,就很难确切理解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的意思,因为虽然这些作者可能不熟悉英国灯塔制度如何运行的细节,毫无疑问,他们知道它的一般性质,而且在写作有关灯塔的内容时,他们心中肯定意识到这一点。
有关英国灯塔制度的知识不仅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而且可以为评价萨缪尔森有关灯塔的论述提供背景材料。
英国灯塔制度英国建造和维修灯塔的机构是领港公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北方灯塔委员会(在苏格兰)和爱尔兰灯塔委员会(在爱尔兰)。
这些机构的开支由通用灯塔基金拨出。
这项基金的收入来源是由船主缴纳的灯塔税。
灯塔税的缴纳和报表管理由领港公会负责(在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爱尔兰均可缴纳),而具体的征税由港口的税务局完成。
从灯塔税得来的钱属于通用灯塔基金,由商业部控制。
灯塔机构向通用灯塔基金领取它们的开支。
商业部和各灯塔机构的关系有些类似于财政部和英国政府部门的关系。
这些机构的预算必须经商业部批准。
三个机构的预算方案必须在圣诞节期间提交给商业部,而且需要每年在伦敦召开的灯塔大会上加以审议。
除了这三个灯塔机构和商业部外,出席大会的还有灯塔咨询委员会——即代表船主、水险商和货运者的船运协会(一个商业协会)的委员会——的成员。
灯塔咨询委员会尽管没有法定的权力,然而在讨论过程中却起着重要的作用。
灯塔机构在制定预算时,商业部在决定是否通过预算时都要考虑它的意见。
灯塔税的标准由商业部决定,以使在某一年限内的税收收入足够维持支出。
但是在制定工作规划和改变原有安排时,大会的参加者,特别是灯塔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必须考虑新的工作规划和改变原有3安排对灯塔税标准的影响。
征收灯塔税的根据在1898年颁布的商业船运(商业船舶基金)法的第二细目表中有说明。
虽然后来理事会条例对灯塔税标准及其中的某些方面作了修改,目前的征税结构基本上是1898年确定的。
对于在英国到港或离港的一切船只,每个航次每吨的纳税标准有极大的不同。
“内航”船只一年内10个航次之后就不再缴纳灯塔税。
“外航”船只6个航次之后就不再纳税。
这两类船只的收税标准不同,如果船的体积相同,“内航”船只10个航次所缴纳的税额近似等于“外航”船只6个航次所缴纳的。
某些船只每吨纳税率比较低,如超过100吨的帆船及巡航船。
拖船和游艇按年纳税而不是按航次纳税。
而且,有些船只可免缴灯塔税:属于英国或外国政府的船只(运载货物或乘客的除外),渔船,底卸式船和挖泥船,小于100吨的帆船(游艇除外),小于20吨的所有船只(包括游艇),只装底货的、等待燃料煤的、装补给品的和避免海险的船只(拖船和游艇除外)。
所有这些条例都有限制条件,但它们足以说明条例的性质。
目前的情况是,英国灯塔服务的支出由通用灯塔基金拨出,该基金的收入来源于灯塔税。
基金除用于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灯塔开支外,还用于某些殖民地的灯塔维修和建造、清除残骸的支出,虽然这只占总支出的很小一部分。
灯塔也有一部分开支不是由基金拨出的。
如果“地方性的灯塔”只使某些使用特定港口的船只受益,它的建造和维修开支就不由基金支出,基金被限于通常为了“一般航行”的灯塔的财政开支。
“地方性的灯塔”的支出通常由港务局拨款,由港口税弥补。
英国灯塔制度的演变穆勒在1848年的著作和西奇威克在1883年的著作中,就他们心目中存在的英国灯塔制度而言,他们肯定想到的是早期的情况。
为了理解穆勒和西奇威克,我们应该了解19世纪英国灯塔制度的一些情况和它的演变方式。
然而,研究英国灯塔制度的历史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穆勒和西奇威克,而且能够帮助我们开阔眼界,了解提供灯塔服务的各种可资利用的制度安排。
在讨论英国灯塔服务的历史时,我仅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因为这两地的灯塔制度是穆勒和西奇威克最为熟悉的。
英格兰和威尔士主要的灯塔机构是领港公会。
它也是英国最主要的领港机构。
它经营疗养院,为海员及其妻子、寡妇、孤儿管理慈善基金。
它还负有许多职责,例如,检修“地方性的灯塔”,为法庭的海事案例听证会提供海事顾问和4领港船长。
它是包括伦敦港务局在内的港口委员会的成员。
领港公会的成员在许多委员会(包括政府委员会)中供职,处理海运事务。
领港公会是一种古老的制度。
它大概是从中世纪经海员行会演变而来的。
1513年,一份要求成立行会的请愿书提交给亨利八世,1514年颁发了许可证书。
证书赋予领港公会以领港管理权。
这一权力和慈善事业在许多年中一直是领港公会最主要的工作。
直到很久以后,它才考虑到灯塔本身。
17世纪以前,英国几乎没有灯塔,即使到18世纪灯塔也并不多见。
然而,确实存在各式各样的航标。
大多数标志设在岸上,并非特意用于导航的。
这些标志包括教堂和尖塔、房屋和树丛等。
浮标和信标也作导航之用。
哈里斯解释说,信标并不是灯塔,而是“立在岸边或海滩上,或许是顶端装有老式笼的柱子”。
16世纪初,航标的管理和信标的提供由海军大臣负责。
为了提供浮标和信标,他指派代表向受益于这些航标的船只收费。
1566年,领港公会被赋予提供和管理航标的权力。
它们也负责监督私人航标的管理。
例如,一个不经允许就砍伐作为航标的树丛的人将被责以“假公济私”的罪名,“并将被处以100英镑的罚款(罚款收入由国王和领港公会平分)。
1566年的法令在是否给予领港公会在水面上设置航标的权力的问题上似乎还存有疑虑。
这一疑虑在1594年被消除了,当时,海军大臣将浮标和信标的管理权转给港领公会。
这些工作实际上是如何进行的并不清楚,因为1594年以后海军大臣继续负责管理浮标和信标,但后来领港公会在这些领域内的权威似乎被承认了。
17世纪初,领港公会在卡斯特和洛威斯托夫特设置了灯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