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特征及其民事责任

合集下载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协议范本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对内负连带责任,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赢利性经济联合组织。

个人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二、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三、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

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四、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五、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

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六、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必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由于合伙能优势互补,融通资金、财产、技术等诸方面的因素,提高经济实力,分担经营风险,具有许多比个体经营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资金微薄,或只具有开业的部分条件而不具备全部条件的人,往往跃跃欲试。

然而,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因此,在利益分配或债务承担上极易发生纠纷。

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合伙的情况相当复杂,在合伙组织产生利润时,个人往往争相认定为合伙人并争取较高的利润分配,当合伙组织出现亏损时,则往往想方设法推卸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签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

签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

签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合伙开公司口头约定后,还要专门的律师来拟定协议,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签订合伙协议的注意什么事项的内容,欢迎阅读。

签订合伙协议的规定(一)合伙合同概述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

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

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

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

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

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

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

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

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1.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2.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5.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的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 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10.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2.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关于个人合伙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研究

关于个人合伙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研究

关于个人合伙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研究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戚、朋友、同学之间形成的,由于基于人情关系,个人合伙本身往往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和资合性。

个人合伙往往没有详细的合伙协议,没有规范的管理和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只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进行经营,故口头合伙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

现就个人合伙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纠纷出现后,如何化解纠纷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个人合伙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个人合伙其实质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一个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就是对合伙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保障合伙各方的利益以维持合伙的相关业务能够正常开展,个人合伙所指向的事项本质就是合伙合同的履行,是有别于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的。

二、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个人合伙成员必须为自然人;合伙企业的合伙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3、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方式不同: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是合伙企业不一样,如果是以非货币出资,则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5、利润、亏损分配不同:个人合伙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一样。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试述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1)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2)法是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试述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2、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4、调整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5、表现内容—权利和义务3、简述法的分类。

1、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4、试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法(1)性质(2)发展变化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反作用不一定是积极的(2)是否积极取决于所维护的生产关系的性质5、试述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1、不同点:(1)存在时间(2)产生方式(3)实施方式(4)体系数量(5)调整范围2、相同点:都是上层建筑,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3、关系:(1)内容上相互渗透(2)作用上相互促进和补充法以其国家强制性维护统治阶级道德的统治地位。

统治阶级的道德则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敦促人们遵守法的规定。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其关系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2)社会主义法是推行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既不能等同起来,也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2、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不足部分起着弥补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首先:通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第2条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第四节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1.出资的形式 《通则》30条: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企业法》16条第1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出资的数额 1)法律未规定最低数额,由合伙人约定。 2)非以货币出资的,应评估作价,并在合伙协议中载 明。——《合伙企业法》16条第2、3款
3.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条件——《合伙企业法》 22条 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
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条
2,合伙经营方式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1)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 2)合伙成员结构的变化; 3)合伙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3,现代合伙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 1)合伙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合伙的收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4)合伙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承认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2.合伙财产的性质 1)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A.合伙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即合伙人不得随意 收回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21条 B.对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通 则》32条 2)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首先,应区分出资财产、收益财产分别考虑; 其次,应考虑各合伙人的出资形态能否构成共有关系。
4.便于根据合伙的特点,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 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合伙的特征

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

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

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1.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

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2.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

若相互之间无共同经营之目的与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关联,也非合伙,如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设定担保或基于约定由一方独立处理经营事务而另一方坐分利润,不参与经营,则均非合伙,而是其他法律关系。

所以可以说,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

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伙与自然人独资经营相比,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达到仅靠一家一户的经济力量无法达到的经济目的,便于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与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条件尤其是财产数额和独立责任的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适于期限较短,经营项目较集中,参加单位较少的联营。

但是合伙的灵活性必然要以相对的复杂性作为代价,因而必须仔细研究它的法律特征,分析好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法制的统一。

一、个人合伙的特征我认为,个人合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

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适用《合伙企业法》,后者适用《民法通则》。

2、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

这样,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

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就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

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非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

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

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的这种带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信任关系,正是合伙作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征的体现。

合伙协议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

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

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

总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

合伙出资构成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资多少而不同。

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征。

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

[!--empirenews.page--] 5、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合伙经营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合伙经营而带来的利益。

合伙期间如出现意外事故等风险,其所受损失由合伙人共同负担。

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担,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

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中作详细说明。

二、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指个人合伙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内民事责任,一是对外民事责任。

(一)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就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若给其造成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按《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企业;若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三)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如果合伙人违反该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mpirenews.page--]7、入伙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如果新入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其入伙无效。

按该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该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有义务向该合伙人清偿,其他合伙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给该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如果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过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

如果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收入或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合伙企业,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解散后清偿顺序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empirenews.page--]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法律对每一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都没有严格的限制,对合伙人的出资总额没有规定最低标准,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也没有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和合伙企业财产的规模加以限制。

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数量可能太少而无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但是每一个人拥有多少财产,第三人无从知晓,而且合伙人各自拥有的财产也可能相差悬殊。

因此,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持续到合伙企业解散后的五年内。

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连带责任消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