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后,还有拆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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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新规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规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大特点就是具有严格的身份性,这是基于保障农民不失地、不失去生活保障的考虑。

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则,理论上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也应该可以被继承。

那么,农村宅基地继承新规是什么?以下就请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农村宅基地继承新规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建房,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

但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城市人口依法继承农房所有权,二是申请人原为农村村民,已合法取得农房所有权,此后农转非,原农房所有权不变。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宗文)目前对农村房屋继承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操作,在“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前提下,本村村民与城市居民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仁寿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是什么?

仁寿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是什么?

仁寿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是什么?四川省仁寿县进行了大规模的拆迁,大量的居民面临拆迁的局面。

拆迁后如何妥善补偿安置这些居民成为一个严肃的问题,仁寿县的拆迁补偿安置能够完善解决令人感到惊讶。

那么▲仁寿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到底是什么,下文将带来详细介绍。

▲▲一、仁寿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一)、人员安置: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2、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农转非安置对象。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3、征地农转非手续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4、对农转非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以及成都市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属于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办理。

(二)住房安置:1、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住房安置涉及的农村村民人数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拥有常住户口的人数为准。

2、住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或者自建安置。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按本办法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重庆市调整征地补偿通知

重庆市调整征地补偿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主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重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附件主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结构类别房屋结构补偿标准钢砼结构框架(剪力墙)现浇盖660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600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480 砖墙(片石)瓦盖42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390土墙结构土墙瓦盖360 石棉瓦、玻纤瓦盖330简易结构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120 简易棚房100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4]2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4]2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4〕213号1994年11月10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超常规发展,开发建设和农村城市化进程也迅速加快。

由此而带来的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特别是人员安置问题,矛盾也日益增多。

为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定。

现就过去本市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政策与新办法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按照重府发〔1982〕122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领取5000元养老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将1993年10月市政府决定的每人每月30元的补贴办法,改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筹集调剂经费,按人均3500元的标准,由国土部门交由人民保险公司,按照《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有员转办退养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本金归已,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逐月领取保险生活补助费。

调剂经费中,人均3000元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筹解决,人均500元及保险业务管理费由市统一解决。

二、对按照重府发〔1982〕122号文件规定,向民政部门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现行规定继续逐月发放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

三、对按照重府第31号令,由民政部门安置或保险公司保险的养老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人均实际现余经费结算后,再由国土部门按照《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统一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所需的保险业务管理费,由市统一解决。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二章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大然野生杂丛。

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

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

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兴区农转非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兴区制定了相应的农转非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农转非的土地补偿标准,大兴区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地理位置进行了分类。

对于耕地,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和产量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宅基地,依据土地的位置和周边环境进行评估,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样的分类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土地所有者的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大兴区还对于农转非的经济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为了弥补其经济损失,大兴区规定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的面积、肥力和产出,对农民进行经济补偿,以保障其在土地流转后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同时,对于因土地流转而失去的其他收益,也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确保农民的生活不受影响。

此外,大兴区还对于农转非的社会保障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可能会失去一部分社会保障待遇,为了保障其社会保障权益,大兴区规定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补偿标准。

对于失去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综上所述,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他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

通过对土地补偿、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的规定,大兴区为农民提供了全方位的补偿保障,确保他们在土地流转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希望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让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有更好的发展和生活。

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

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

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重庆市农村转非农户口补偿标准是指农村户口人口转为城镇户口人口的一种经济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选择转为城镇户口,而农转非补偿标准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将对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土地有关的补偿标准,二是与户口有关的补偿标准。

对于土地补偿标准,重庆市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农村宅基地、耕地和林地进行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型、面积等因素而定,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而对于户口补偿标准,重庆市根据户口迁移的人口数量、迁移的城镇等级和迁移的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其次,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实际执行中,重庆市积极推进农转非政策,加大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确保农民能够全面了解相关政策,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同时,重庆市加强了对农转非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不偏离政策规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重庆市还注重加强了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帮助农民提升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转移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将继续加大对农转非政策的宣传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民能够依法依规享受到应有的补偿标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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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后,还有拆迁补偿吗
涉及到拆迁,首先想到的就是拆迁补偿问题。

在实践中,也因拆迁补偿问题引发很多纠纷矛盾。

这纠纷有的是因为补偿补多补少的问题,有的是因为给补还是不给补的问题。

补多补少是在已经拥有补偿资格和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的,后期能协商出多少补偿价就是个技术活儿了。

而给补还是不给补就是一个资格和权利的确认问题,只有在解决了能不能补的前提下,才能谈到补多补少的事情。

而对于能不能补这个问题大多出现在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

“农转非”是当下非常普遍的一个社会现象。

当农转非的这一部分人遇到拆迁后,到底能不能领取拆迁补偿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来为您讲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的拆迁补偿相关问题。

农转非的几种主要情形:
一、因考学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因结婚将农业户口迁出至城市落户
三、因参军入伍将农业户口注销,入军籍
……
上述三种情况是目前拆迁中最为常见的“农转非”情形,当遇到拆迁,这一类农转非人员常会因能不能领取拆迁补偿费而发生纠纷。

在明律师解读:“农转非”的拆迁补偿问题
严格来讲,能享有农村拆迁补偿资格人员限于有农村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也就是有农村户口的农民才能领取拆迁补偿费。

但这样对于因客观原因而没有了农村户口的人群来说,并不是很公平,一定程度上会使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那对于“农转非”这一类群体而言,到底有没有领取拆迁补偿的份呢?
首先,来看看因考学而转为非农户口的群体。

学生因入学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

期间,正好遭遇拆,那这部分学生是不是不补偿呢?如果拆迁补偿从户口的角度出发,那不补偿是合法的。

但学生就学阶
段户籍因政策性移转变为非农,以学生身份享受的非农生活保障会因学生时代的结束而丧失,且在这期间,学生并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集体组织土地收入仍然是学生无可替代的生活保障。

这样来讲,不给予就学的非农户口人员拆迁补偿并不合理,有违公平的法理逻辑。

而就实际的拆迁情况来说,对于就学的“农转非”人员到底给不给拆迁补偿,要看地方的拆迁政策。

地方可根据征地补偿方案、补偿的具体时间点等相关情况予以确定。

大体情况中,对于入学的“农转非”人员还是有拆迁补偿的,但这也得依靠在拆迁过程中的谈判协商能力。

其次,说说因结婚迁户的“农转非”,也就是外嫁女的拆迁补偿
从法律规定说,外嫁女要获得拆迁补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外嫁女在夫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外嫁女的原村不能收回她的土地,在征收时,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
2、外嫁女离婚或者丧偶,在夫家一直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外嫁女原村不能收回她的土地,在征收时,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
而至于出嫁女能不能取得新居住地的土地承包权,要看出嫁女是不是将户口迁出移至夫家。

如果出嫁女的户口仍在原居住地上,即使嫁给夫家,也不能取得夫家村的土地承包权的。

至于迁不迁出户口,要根据出嫁女的具体情况而定了。

最后,再看看参军入伍的“农转非”人员。

这一类人员因其原有农业户口已注销,所以很难从法理上去争取拆迁补偿。

但可以根据事实状态来认定是不是可以有拆迁补偿。

这里的事实状态就是要看在原有居住地是不是有宅基地或者房屋。

如果有的话,还是可以依据宅基地或者房屋争取拆迁补偿。

当然,这里也有地方拆迁政策的限定。

也就是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来看,到底是依据户籍补偿,还是依据宅基地或者房屋补偿,这直接关系着参军入伍的“农转非”人员是不是可以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了。

实践中,成员资格认定之难点,在于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但外嫁女、入赘男、失婚妇女、儿童、农民工、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特定群体的成员权益
己在一个集体组织中享有权利,防止“两头占”或“两头空”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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